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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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宁水管[2010]315号、宁财农[2010]578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宁水管〔2010〕315号、宁财农〔2010〕578号)各区水利局、财政局,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10]132号)文件精神,现随文下达2010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湖泊管理经费872.4万元,其中养护经费81万元,维修经费785.4万元,湖泊管理经费6万元。

维修养护经费请列入2010年度“2130306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预算支出项目,省管湖泊管理经费请列入2010年度“2130331水资源支出” 预算支出项目。

具体要求如下:一、强化项目管理,确保维修养护质量。

各单位接文后,请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水管[2007]3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文件要求,尽快编制维修项目实施方案, 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区自行审批,并报市备案;30万元至50万元(包含3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于8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和验收和技术总结等工作,所有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于每月25日前填写“工程项目进度统计表”将实施进度报市水利局工管处。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省、市将进行抽查复验;其余项目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省将派员参加。

省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发文稿附件)

省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发文稿附件)

附录一: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管理卡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施工单位:管理单位:单位负责人:验收时间:江苏省××××管理处填写说明1、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管理,工程维修项目从实施准备起应按项目建立“维修项目管理卡”。

维修项目管理卡一式二份,一份(原件)留存管理站所,一份(可用复印件)留存管理处。

2、项目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准备情况,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维修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维修内容等;(2)项目组织和建设管理:包括质量管理、经费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3)项目实施安排:包括维修工程设计、更新设备选用、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队伍选择计划等;(4)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和验收时间;(5)施工期间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等。

3、目预算应根据现行的水利定额和及现行取费标准、市场信息价格等按实编制预算。

4、报送开工报告审批表时,应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等有关施工资料。

5、项目实施情况记录主要记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项目竣工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的主要内容;(2)项目建设管理;(3)项目实施进度;(4)施工队伍、设备选用、招标情况、(5)采用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施工工法;(6)质量控制与管理;(7)安全生产情况;(8)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备)及效果;(9)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10)附件,如竣工图纸、图片等。

7、质量检查及验收,按照有关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做好项目的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

8、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的要求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9、附件:招标资料、合同协议、材料设备质保书、质量检验资料、产品说明书、图纸、试验资料等与工程实施有关的资料作为管理卡附件全部整理归档。

10、填写“维修项目管理卡”须认真规范,项目实施方案、竣工总结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农村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对省水利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省水利厅设定的绩效目标,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监督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水管[2013]62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保证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维修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保证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维修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经费计划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的管理,包括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和省骨干河道维修项目。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经费计划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方案在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计划下达后,由承担项目实施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审批,对于由上一级水利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本级水利部门或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初审后上报。

实施方案未经审批,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四条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的维修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邀请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参与或承担实施方案的编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编制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对工程存在问题、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技术标准、项目预算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科学合理的比选确定最优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六条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组织和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安排、项目实施进度、施工期间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资金筹措和项目预算等,详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审批单位重点审查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经费下达内容是否一致、技术方案是否合理、技术标准及工程量是否变动、预算与实施内容是否对应、资金来源情况等。

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 经费管理制度

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 经费管理制度

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摘要:一、引言二、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三、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五、监督与评估六、结语正文: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制定背景、目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随着苏州市水利工程设施的老化、损坏,维修项目经费的需求逐年增加。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本制度。

二、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制定本制度的背景是为了适应新时期水利工程维修的实际情况,确保维修项目经费的安全、合规使用。

本制度旨在规范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经费;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经费;3.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4.强化内部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

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1.明确经费来源和用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制定详细的维修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内容、进度、预算;3.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控,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账程序;5.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维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6.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汇报,确保信息沟通畅通;3.开展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今后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4.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结语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持久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重要性,并就如何制定科学的办法进行讨论。

一、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调节水资源、防洪抗旱以及发展水上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

在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中,水是不可或缺的资源。

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而一旦水利工程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定办法要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确保科学性。

2.规范性原则:制定办法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规范性。

3.全面性原则:制定办法要全面考虑水利工程的各方面问题,确保全面性。

4.灵活性原则:制定办法要考虑到不同地域、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的特点,确保灵活性。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定期检查和维护: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更换。

对于常见问题,制定相应处理办法和标准。

2. 应急预案:制定水利工程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应急预案应包含详细的应急措施和相关的联络人员信息。

3. 巡视巡查:建立巡视巡查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巡视情况。

4. 材料管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材料,制定合理的材料管理办法,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供应。

5. 人员培训: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维护意识。

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新技术。

6. 资金管理: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制定投入与结果相适应的资金计划,并加强监督和审计。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指导实际工作,因此执行是最关键的环节。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农村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对省水利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省水利厅设定的绩效目标,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监督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防洪与清障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附件2: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项目管理卡(试行)(定稿)

附件2: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项目管理卡(试行)(定稿)

附件二: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养护项目管理卡(试行)(年度)工程名称:批准文号:省级下达经费计划文号、市县配套经费计划文号批复经费:万元(其中省级万元,市县配套万元)单位主要负责人:验收时间:项目管理单位(盖章)填写说明1、为规范水利工程养护项目管理,养护项目须按工程建立“养护项目管理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在项目管理单位备查,一份(可用复印件)留存在上一级主管单位。

2、养护项目编号可按“工程简称—年份—养护序号”格式进行统一编号,例如沙集站为:SJZ—2014—001、SJZ—2014—002……等。

3、养护项目下达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编制工程年度(季度)养护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审批可以采用审批表或公文的形式,需提供各分项养护项目预算表作为附件,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需签字。

4、工程养护分项情况表是对每个零星项目实施的详细记录,可根据养护项目的数量,复制重复使用。

养护项目完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即对分项养护项目进行内部验收,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验收负责人。

如是整体打包外包的养护项目,可参照执行。

5、工程养护决算表应逐条列出各分项养护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以及经费,签订合同的要有合同编号。

便于验收时查找。

分项养护项目结算表作为养护决算表的附件。

6、管理单位应按年度进行养护总结,包括:施工单位的选择情况、完成的主要养护工程量、质量管理、经费使用、验收情况以及遗留的主要问题等。

总结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

7、每一年度的12月30日前,项目管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的年度养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养护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纪要或验收报告。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将“养护项目管理卡”及时归档。

8、填写“维修项目管理卡”须认真规范,签名一律采用黑色墨水笔。

9、本项目管理卡由省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一、养护实施方案审批表二、分项工程养护情况表三、分项工程养护结算表四、工程养护决算表五、养护总结六、竣工验收表七、附件一、养护实施方案审批表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项目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注:养护项目下达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年度(季度)养护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审批可以采用审批表或公文的形式,需提供分项工程养护预算表作为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苏财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汛抗旱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洪涝、干旱灾害防御方面的资金。

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救灾资金,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汛抗旱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防汛抗旱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绩效管理成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3号)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维护水利工程的完整、完好和河湖的健康生态,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河湖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修订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6﹞3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4月2日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水库工程、省骨干河道工程和水文设施的维修;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和水文设施的养护;省骨干河道和小型水库管护补助;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

上述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水库工程均指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利工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属省级事权范围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对于属市县事权范围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主要由市县筹集落实资金,省级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进展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水管单位考核的水利工程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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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四)泵站工程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系统、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五)水库工程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六)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水管单位办公用房周围绿化除外)、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六条维修与养护的具体界定范围:(一)水利工程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工程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二)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维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三)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八条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水利、财政部门联合进行。

具体的申报程序是: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在查清流域性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的基础上,编制水利工程维修所需经费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联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同时上报水管单位改革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由各管理处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养护经费不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年度考核实际情况确定下达。

第十条项目审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共同进行,并于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

省属项目由项目所在管理处依据下达的经费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经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执行,省水利厅财审处依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实施报账制管理,省财政先拨付经费总额的90%,剩余10%待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维修养护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维修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

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应签订维修养护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有条件的维修养护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独立反映该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水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各地(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七条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建立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于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相结合,各地应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降低维修养护成本,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项目经费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岁修经费的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一、水闸工程南京市:板桥河闸、南河闸、红山窑闸、三汊湾闸、划子口闸、新禹河闸、蒿子圩分洪闸、朱家山河闸、江宁河闸、天生桥闸、茅东闸、三汊河口闸;无锡市:五里湖闸、直湖港闸、白屈港闸、利港闸、定波北闸、新沟闸;徐州市:朱湾闸、刘集地涵、民便河挡洪涵洞、单集闸、废黄河北闸、依宿橡胶坝、王庄桥闸、蔡庄闸、大马庄涵洞、塔山新闸、塔山闸、王庄地涵、王庄橡胶坝;常州市:魏村闸、孟城闸、小河闸、澡港闸、武进港闸、雅浦港闸;苏州市:胥口节制闸、白茆闸、浒浦闸、浒浦导流闸、福山闸、金泾闸、浏河闸、浏河套闸、七浦闸、杨林闸、十一圩港闸、七干河闸、三干河闸、太字圩港闸、五干河闸、一干河闸、张家港闸;南通市:九圩港闸、南通闸、汤家新闸、灵甸新闸、圩角港闸、海门港闸、蒿枝港闸、大漾港闸、塘芦港新闸、北凌新闸、掘苴河闸、小洋口闸、洋口新闸、东安闸、焦港闸、如皋港闸、碾砣港闸、营船港闸、新江海河闸、团结港闸、遥望港闸;连云港市: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武障河闸、大板跳闸、临洪闸、大浦闸、太平庄闸、蒋庄漫水闸、燕尾闸、五灌河闸、五图闸、图西闸、兴庄河闸、柘汪河闸、新朱稽河闸、范河闸、范河新闸、官庄河闸、韩口河闸、青口河闸、小潮河闸;淮安市:钱集闸、唐响河闸、一帆河闸、涂沟闸、利农南闸、东漫水闸、西漫水闸;盐城市:射阳河闸、新洋港闸、西潮河闸、黄沙港闸、斗龙港闸、废黄河地涵、振东闸、翻身河闸、南八滩闸、淤黄河闸、二罾闸、川东港闸、大丰闸、竹港闸、三里闸、四卯酉闸、王港闸、东台河闸、川水港闸、方塘河闸、梁垛河闸、梁垛河南闸、新港闸、双洋闸、环洋洞、夸套闸、利民河闸、运粮河闸、射阳港闸、小洋河地涵、运棉河闸、滨海闸、民生河闸、南潮河闸、海安闸、新建闸、运响闸、黄响闸;扬州市:扬州闸、瓜洲闸、大官桥漫水闸、杨庄漫水闸、毛港漫水闸、新港漫水闸、老王港漫水闸、新王港漫水闸、庄台河漫水闸、湖滨漫水闸、河湖调度闸、河口闸、胥浦河节制闸、泗源沟闸;镇江市:谏壁闸、丹徒闸、丹徒南闸、京口闸、东新港闸、九曲河闸、赤山闸;泰州市:口岸闸、安宁港闸、夏仕港闸、上六圩闸、十圩港闸、马甸闸、焦土港闸、过船港闸、天星港闸;宿迁市:淮柴河闸、南偏泓闸;二、泵站工程南京市:红山窑站、金牛山站、湫湖站、蛇山站;无锡市:梅梁湖站、新夏港站、白屈港站;徐州市:刘山南站、单集站、大庙站、郑集站、刘集站、沿湖站;常州市:魏村站、澡港站;连云港市:大浦站、临洪西站、临洪东站;淮安市:茭陵站、杨庙站、清水坝站;盐城市:妇女河泵站、安丰站、芦扬泵站、周门站、单港站、北沙站;扬州市:施桥站、仪征站;镇江市:九曲河站、长江站;三、水库工程徐州:云龙湖、阿湖、高塘、庆安、崔贺庄;连云港:石梁河、安峰山、西双湖、贺庄、大石埠、昌梨、房山、横沟、羽山、小塔山、八条路;淮安:桂五、山洪、红旗、龙王山、化农;扬州:月塘;南京:河王坝、金牛山、大河桥、大泉、山湖、方便、中山、卧龙山、老鸦坝、赭山头、姚家、龙墩河、赵村;镇江:北山、句容、二圣桥、茅山、仑山、墓东、凌塘;常州:沙河、大溪、前宋、塘马、茅东;无锡:横山;四、河道堤防工程长江、淮河、新沂河、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泰州引江河、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水阳江等河道,洪泽湖、太湖、骆马湖等湖泊,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海堤、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流域性河道堤防穿堤建筑物;五、省属、省指定站工程徐州:刘山北站、解台站;连云港:房山站、芝麻站、石梁河站;盐城:大套一站、大套二站、北坍站;镇江:谏壁站;宿迁:井头站;淮安:越闸站;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泗阳闸、刘老涧闸、刘老涧新闸、沙集闸、黄墩湖滞洪闸、洋河滩闸、六塘河闸、皂河闸、新邳洪河闸、泗阳站、泗阳二站、刘老涧站、沙集站、皂河站、房亭河地涵、抗排机泵、邳洪河大堤;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二河闸、淮阴闸、淮涟闸、盐河闸、杨庄闸、沭阳闸、柴米闸、沭新闸、淮沭船闸、虞姬沟蓄水闸、沭新退水闸、沭新北船闸、盐河北闸、善后新闸、车轴河闸、烧香河闸、新沂河海口南深泓闸、新沂河海口北深泓闸、柴米地涵、蔷薇河地涵、淮阴二站、新沂河海口南浅滩橡胶坝、新沂河海口中浅滩橡胶坝(中深泓闸)、新沂河海口北浅滩橡胶坝、桑墟站、龙埝套闸、沭阳拦污闸、沭阳排污地涵、叮当河拦污闸、叮当河排污地涵、盐河排污地涵;省灌溉总渠管理处:高良涧闸、淮阴站挡洪闸、运东闸、阜宁腰闸、六垛南闸、南运西闸、南运西船闸、宝应湖退水闸、镇湖闸、北运西闸、阮桥闸、沙庄引江闸、新河北闸、淮安引江闸、运东引江闸、运西分水闸、东沙港闸、淮阴站引水涵洞、山阳地涵、白马湖穿运洞、淮阴站、淮安一站、淮安二站、淮安三站、淮安抽水站变电所、通榆河总渠立交;省三河闸管理处:三河闸、蒋坝引江闸、三河船闸、石港抽水站、石港引江洞、石港退水洞、蒋坝抽水站、洪泽湖堤防;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万福闸、太平闸、金湾闸、江都东闸、江都西闸、江都送水闸、芒稻闸、宜陵闸、宜北闸、三里窑闸、五里窑闸、邵伯闸、运盐闸、邵仙闸、土山洞、邵仙洞、宜陵地涵、江都一站、江都二站、江都三站、江都四站、江都站变电所;省秦淮河水利工程管理处:武定门节制闸、秦淮新河节制闸、武定门抽水站、秦淮新河抽水站;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常熟节制闸、蠡河枢纽、月城河枢纽、丹金闸、常州新闸防洪控制工程、常熟泵站;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高港节制闸、高港调度闸、高港送水闸、高港抽水站、北箍江泵站、引江河堤防;省灌溉动力管理一处:拉马河闸、抗排机泵;省灌溉动力管理二处:抗排机泵;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二河新闸、渠北闸、淮扬公路旱闸、淮阜控制调度闸、淮阜控制南泓漫水闸、淮阜控制北泓漫水闸、海口南闸、海口北闸、清安河涵洞、大运河立交、入海水道通榆河立交工程、淮河入海水道;备注:本次暂未将湖泊列入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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