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
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发布时间: 2008-6-23 3:46:15 被阅览数: 2095 次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总装备部财政部装计〔2006〕l32号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装备部、总参谋部办公厅(机要局)、作战部(测绘局、气象水文局)、情报部、第三部、通信部、电子对抗部、陆航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后勤部、92l工程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
第四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 拨款,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六条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四)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五)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六)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七)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四)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进行会计核算;(五)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六)汇总编报和审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七)归口管理国防科研价格工作;(八)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制单位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CATALOGUE 目录•总则•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附则目的依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督和验收。
适用对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军队单位、科研机构和企业等。
经费管理原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核010203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经费使用审批与监管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计划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预算编制原则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确保预算方案符合规定和国家利益。
预算审批流程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预算执行监督决算编制原则决算审批流程决算执行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公开与透明信息公开内容公众监督。
信息公开时间信息公开方式实行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建立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批制度,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VS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解释权与修订权解释权修订权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要点一要点二废止事项本制度发布后,原《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实施日期与废止事项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处理原则对于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可以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进行解释和指导。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要调整政策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处理方式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
南京工业大学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南京工业大学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按照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精神,在结合我校《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为适应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防科研的发展,明确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1、我校承担的各类国防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要求,同时遵守中央军委各部、国防科工局等项目管理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特殊要求。
2、国防科研经费管理分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人员费(工资、劳务、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项目收益等11项。
此规定主要对管理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不可预见费、项目收益等由学校管理分配的经费项进行补充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国防类科研项目的特殊要求,学校在承担国防科研项目时额外付出保密、质量、科研生产安全等相当多的管理成本,因此在经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的预算填报时,应当按相应测算比例足额申报,实际额度以答辨评审后允许开支的额度为准。
第二条国防科研经费预支管理1、国防科研项目因型号任务安排紧迫而进度要求非常迫切,研制周期紧、研制节点要求严格;如果国防科研项目经国家发文立项的,因国家财政拨款手续问题不能在当年到帐的,由项目承担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院军工办、计财部审核后,可以开设项目帐号,预支一定的经费提前开展研究,一旦国家财政拨款到达学校,优先冲抵预支。
2、预支经费额度为20~50万元,由军工办和计财部协调确定,一项一议。
[参照学校自2006年以来的一贯做法]3、国防科研项目一项一号,独立核算,避免与其他任何课题在经费上交叉,严格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12号文和18号文的主要区别
新的审价计价办法相继出台,特别是12号文和18号文,好像很相近,也因此带来一些混淆。
主要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同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废止。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同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废止。
12号文:主要是国防科技工业研发活动,类似基础科研。
18号文:主要包括型号研制、预先研究、技术基础、论证研究等。
二、在计价准则方面基本相近,但略有不同
(一)科研项目预计成本分类名称不同
12号文分为研制类、技术类和研究类项目;
18号文分为试制类、技术类和研究类项目。
(二)计列不可预见费的条件不同
12号文:研制周期超过24个月且项目预计成本超过500万元的研制类和技术类项目方可计列;
18号文:研制周期超过XX个月且项目预计成本超过XX万元的科研项目方可计列。
(三)不可预见费的计算比例不同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预计成本按照不同比例超额累退计算。
三、管理程序不同
这是最主要的区别。
来源:科创论坛。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财防[2008]11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是决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防务创新建设的重要支柱,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密切相关,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与科技研究与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提升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体系,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
二、定义1.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是指为军队体系服务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生产、测评、装备维护等各领域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2.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的经济投入;3.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需的研发经费;4.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是指国防科技工业为军队体系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支持、技术检测和技术培训等;5.本办法所称产业化研究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产业化研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所需的经费;6.本办法所称装备维护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装备维护活动所需的经费。
三、经费管理原则1.科学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有序、全面、科学、统一、高效的原则,按目标、计划、分类管理;2.科学经费应执行控制、审计、变更、考核的管理制度;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应结合各个科研阶段进行分阶段投入,力求在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之间实现有效、可持续的优化;4.科学经费管理应结合全面预算管理、科技创新管理、军队技术装备管理等有机统筹,以适应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需要;5.经费管理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不同类型、不同科研部门及不同科研性质,结合经费管控的要求,以提高科学经费的利用率为目标,制定适当的管理和分配政策;6.按照经费管理要求,按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按期报送给有关部门。
四、经费管理机构1.经费管理机构由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军队体系军队委共同负责;2.军队委负责经费审核、拨款等事宜,负责监督军队体系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和企业的科研经费使用;3. 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系统,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课题研究取费
课题研究的经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图书资料费:购买图书、订阅有关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等的费用。
二、印刷、复印费用等。
三、调研差旅费: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费用。
四、各种会议费:开题论证会、研讨会、成果鉴定会、专家评审会等费用。
五、专家咨询、报告费。
六、计算机使用费:包括计算机购置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上网费、维护费等。
七、仪器、设备购置费:购置课题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文具纸张等费用。
八、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管理费按要求收取课题经费的5%(现都没收),其它费用包括用于研究人员的特殊津贴或奖励费等。
经费预算可单列,也可在开题报告(实施方案)中列出,还要写出预算总支出。
项目(含知识产权)经费账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课题为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的课题项目、企业委托的课题项目以及协会设立的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
第二条课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交综合业务部一份,作为财务收支的依据,并由综合业务部负责粘贴印花税票第三条课题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和项目收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成本是指为开展项目(含知识产权)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及附加、其他费用等。
其中:1、工资及劳务费是指从课题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和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3、专家咨询费标准,在具体执行中,一般控制在800元/0.5天,1000元/天。
讲课费按照国家新规定分层级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协会承担的政府委托课题,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8]11号)第十九条‚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承担的委托课题项目,按照该项目收入40%的比例计提工资,用于分摊协会参与该项目人员的工资。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涵盖了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直接关联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各种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
科研经费及与之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确保各级责任主体有效行使管理职责;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预算并执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要、承担单位、负责人与研究人员、研制周期、总投资与资金来源、预算安排等,项目应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拨付经费、审批决算、监督检查等;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监督使用情况、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督促资金到位、监督检查等;项目研制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确保自筹资金到位、成本核算与控制、编报决算等。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和项目收益。
项目成本涵盖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等,具体包括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包括计算费、论证费等;专用费涉及购买或租赁专用设备的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和运输费用;外协费指支付给外部单位的检测、加工费用;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等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此外,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也有具体的规定。
重大科研项目可计列系统协调费,而某些费用如赔偿费、违约金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 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必须保证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是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基础,如何管理科研经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此,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和自主创收。
管理方面主要是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的稽核制度,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使用方面,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人才队伍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
科研活动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转化两方面。
基础科学研究是为了探索和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新的科学方法,应用技术转化是为了将科学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人才队伍建设是为了保证科研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包括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
设备购置是为了保证科研设施的先进性和满足科研需要。
监督方面,主要是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科研经费的监督制度,依靠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科研经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总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旨在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公正和透明,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创新,为国家安全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发布时间: 2008-6-23 3:46:15 被阅览数: 2095 次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总装备部财政部装计〔2006〕l32号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装备部、总参谋部办公厅(机要局)、作战部(测绘局、气象水文局)、情报部、第三部、通信部、电子对抗部、陆航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后勤部、92l工程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
第四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 拨款,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六条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四)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五)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六)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七)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四)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进行会计核算;(五)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六)汇总编报和审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七)归口管理国防科研价格工作;(八)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制单位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2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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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
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
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算和拨款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
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