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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大资产[2010]21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11]40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科研预研基金是指由学校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

第三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科技处和社科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执行《厦门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厦大综〔2015〕64号);(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结题结账管理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

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单位负责申请、领取和管理,科研单位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实验费用、试剂耗材、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二章经费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科研单位的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经费申请应当提供项目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经费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科研单位内部程序的审批。

第九条经费申请被批准后,科研单位应当及时发放经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按照经费申请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应当严明纪律,杜绝超支、虚报、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涉及人员薪酬和津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涉及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广效果。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十七条经费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各院系所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完成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促进学校科研指标的提高,推动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

同时也为了使学校进一步放权,院系所更加主动承担责任,搞好科研、教学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业绩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为:(1)各院系所人员情况,按博士导师、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定额核算;(2)各院系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情况,只计有学校配套资助的各类优秀人才,按长江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等定额核算;(3)挂靠在各院系的科研基地情况,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定额核算;(4)学校近三年对各院系的投入情况,按“211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学科等定额核算;(5)学科因素,如热门学科、纯理论、发展中学科及新建学科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方式为:学校经充分调研,制定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 按上述分配原则,并综合学科因素的差异,制定下一年度全校科研经费任务并分配到各院系所。

每年科研经费的平均增长率应保持在20%以上。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上一年度各院系所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公布。

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次年对各院系所分配资源和岗位设置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一、开放课题经费1.使用范围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及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和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版面费。

对于全额资助课题,参加学术活动的注册费、旅差费、住宿费等最高不超过资助总数的30%。

2.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1)课题经费限于在厦门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

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校外单位可委托本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使用,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申请者必须在申请期限内在我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二个月。

3)有关课题经费中”材料费、改装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厦门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执行。

对于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或药品,在以后来室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帐。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4)“测试费”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经费不负责支付。

5)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正常运行,课题经费中应首先保证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研制费用上.6)课题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在出成果之前报销资助额度的一半,待成果(如论文)出来以后,报销资助额度的另一半.7)课题中止: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3.使用程序1)报销单与票据交实验室办公室秘书;2) 实验室会计、出纳审核、复核;3)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程恩签字;4)向办公室秘书处取回已签票据后自行报账;5)报销后请将最终实报金额的单据复印交至于办公室秘书. 二、访问学者基金实验室鼓励实验室成员邀请专家讲学/讲座,如以实验室名义邀请,需预先征得实验室同意,1000元以内经费交流计划由实验室开支。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一、开放课题经费1.使用范围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及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和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版面费。

对于全额资助课题,参加学术活动的注册费、旅差费、住宿费等最高不超过资助总数的30%。

2.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1)课题经费限于在厦门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

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校外单位可委托本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使用,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申请者必须在申请期限内在我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二个月。

3)有关课题经费中"材料费、改装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厦门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执行。

对于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或药品,在以后来室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帐。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4)“测试费”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经费不负责支付。

5)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正常运行,课题经费中应首先保证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研制费用上。

6)课题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在出成果之前报销资助额度的一半,待成果(如论文)出来以后,报销资助额度的另一半。

7)课题中止: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3.使用程序1) 报销单与票据交实验室办公室秘书;2) 实验室会计、出纳审核、复核;3) 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程恩签字;4) 向办公室秘书处取回已签票据后自行报账;5) 报销后请将最终实报金额的单据复印交至于办公室秘书。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竞争方式从校外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不包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国家财政专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开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差旅。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课题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副职领导,由该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正职领导的,须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可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

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前言大学作为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其科研经费的管理显得格外重要。

为保障科研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充分落实经费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本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体制1.科研经费管理由大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科研经费的来源、核算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和各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研预算的保障和科研任务的需要。

2.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参与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评估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应通过规范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过程,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大学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会议,根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经费使用原则1.经费使用必须遵循计划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研成果的产出。

2.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挪用、滥用、浪费科研经费。

3.经费使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

4.经费使用必须实行分类管理、统筹使用,避免单项经费出现不合理的使用现象。

5.经费使用必须实施绩效评价,对科研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科研成果。

四、经费使用程序1.科研项目申请: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应提交经费申请,经费使用的申请应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估性和可评价性,合理确定科研经费使用规划。

2.科研经费核拨:大学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研经费申请情况和财务预算批准情况,审核和核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经费使用与管理: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应按照经费使用规划,管理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大学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从源头上预防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我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3年。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额度+进度”原则拨款,不浪费、不闲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需目标明确,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模式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办、人事处、国际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和社科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科技处处长、社科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秘书2人。

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审定、颁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2、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重点领域;3、负责项目的审批;4、负责召集各成员研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部署、实施、管理等重要事项。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大财〔2016〕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一般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属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厦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大资产〔2016〕5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的审核、签订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一、前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是支撑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资源,也是提高科研能力和成果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如何规范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合理、安全、有效,是大学科研管理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方面对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促进科研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经费管理程序、流程和要求,确保经费管理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制度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经费拨付与监管制度、经费管理考核及调整制度等部分。

(二)落实经费管理责任制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科研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合同条款、规章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经费支出。

经费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现的经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经费使用安全有效。

同时,加强对经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审核与审批。

三、项目资金管理(一)预算编制与审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规定方式进行,所有经费来源和用途都应予以详细明确,各项经费预算费用应与项目过程需求相符合。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实际经济情况,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支出情况,确保经费预算充足,不生浪费,不产生缺口。

同时,应尽量保证预算审核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充分考虑专家评审等多方面因素,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和透明。

(二)经费拨付与监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拨付与监管应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确保经费拨付及时、准确、公正。

经费拨付前,需仔细检查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等信息,确定拨付金额和拨付方式,以确保拨付的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经费监管措施,通过科技局或监管机构的财务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形式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的正常、透明、有效。

(完整版)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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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 、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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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 、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 / 文献 /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理工科纵向、横向经费提扣比例如下:经费类提扣比例( %)型项目组公共资源学校院系纵向按任务书预算数 2 3 2横向按合同书预算数 2 5 3注: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仪器及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实验用水、电、实验室等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另行核收(目前暂不收取)。

第十条文科纵向、横向经费提扣比例如下:经费类提扣比例( %)型项目组公共资源学校院系纵向按任务书预算数 1 3 2横向按合同书预算数 1 4 3注: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及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

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病休、死亡另行办理)。

经批准后,科技处或社科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 。

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技处或社科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处或社科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厦门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纵向经费管理:1.到校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2.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机票的发票、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批件。

3.纵向经费按任务下达单位《合同书》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

4.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分管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 20 万元(占拨款总经费30% 以上),或单件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用学校配套支持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不再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横向经费管理1.到校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2.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合同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填报《厦门大学专用设备增减表》。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 20 万元(占合同经费30% 以上),或单件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6.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科技处、社科处和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决算第十七条财务处将为每一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和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

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结余经费可以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意愿,按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性分配。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

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或社科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不能提扣管理费和人工费,也不能开支接待费。

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00]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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