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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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与赔偿责任认定

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与赔偿责任认定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与赔偿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我们知道,在许多的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而赔偿的前提是划分各方责任。

那么最新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中,对当事人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赔偿责任划分标准又是什么呢?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一、当事人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赔偿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伤数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

道路安全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
- 2 -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 4 -
- 6 -
- 8 -
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 10 -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俩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壹项。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定义和范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和赔偿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1. 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1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一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则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1.2 在交通信号灯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造成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责任;1.3 交通事故发生前,当事人明知对方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发生事故,仍继续行驶,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在造成事故的一方;1.4 如果多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应根据各方违法情况,确定各方的主要责任比例;1.5 交通事故中,行人的主要责任应优先考虑。

2. 事故责任认定细化:2.1 车辆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2 非机动车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3 行人在非人行横道、过街设施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通过有交通指挥的地方违反交通警察指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4 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5 机动车未依法让行或者违法超车、违法变更车道、违法掉头、逆向行驶等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2.6 机动车行驶超速,超速程度越大,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越重;2.7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驾驶时饮用酒类、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麻醉类药品或者易引起依赖的精神药品,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8 具备醉酒、疲劳、病、交通事故后果逃逸等情形但实际上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赔偿标准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1 医疗费:1.1.1 包括治疗、手术、住院等直接和必要的医疗费用;1.1.2 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合理支付康复费用;1.1.3 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合理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1.2 护理费: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合理支付护理费。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事故定责标准

事故定责标准

事故定责标准事故定责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

事故定责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我国,事故定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是最基本的事故定责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如果事故发生时有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那么该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一方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情况和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较重,那么责任认定上会更有利于轻过错方。

三、证据。

证据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准确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从而确定事故定责标准。

四、保险公司规定。

保险公司的规定也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会对事故定责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事故定责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情况来确定的。

在事故定责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和保险公司规定等因素,从而做出准确、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在交通出行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实行 要按AB类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实行 要按AB类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实行要按AB类处理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昨天,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老百姓碰到事故,自己就可以从《标准》中查找相关标准,也增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昨天,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老百姓碰到事故,自己就可以从《标准》中查找相关标准,也增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昨天,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老百姓碰到事故,自己就可以从《标准》中查找相关标准,也增加了民警事故处理的透明度。

”《标准》强调事故发生原因“‘这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到底怨谁’是《标准》中强调的关键。

”交管局副局长王立详解了《标准》出台过程,“其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事故发生的原因。

”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了规定。

由于没有公开、统一的事故定责标准的规范,办案民警对经手案件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的认识难免不同,往往导致认定的责任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由于个人观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而且都能自圆其说。

对此,群众认为事故办案随意性大,甚至怀疑事故处理民警“暗箱操作”。

《标准》对事故进行分类在《标准》中,对事故进行分类。

其中列举了12种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情形;并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将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逃逸、闯红灯、越过隔离带等12种行为将承担事故全责;酒后肇事、无证上路肇事将加重处罚。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则规范。

1、酒后肇事将加重处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B类行为)二大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

五一起,交通肇事后,交管部门将首先衡量事故起因是否属于12种需负全责的行为;排除这一可能之后,再视其是否有A类行为和B类行为,应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事故责任基础上,加重一级责任。

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不再加重责任。

2、单方严重过错承担全责按照新标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触犯”了A类行为,另一方无过错,即没触犯AB两类,且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那么触“A”方将负全责。

但是,如果甲触犯了A,乙触犯了B,甲将负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如甲同时触A、B两类,乙只触了A或B,那么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如双方均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两类行为,双方将负同等责任。

3、触犯数“罪”不并罚新《标准》将施行吸收原则,以形成原因定责效果。

事故一方如触犯了多条规定,但所犯过错均与事故本身无关,交管部门将不予考虑,不累计处罚。

如一起追尾事故,后车没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触犯了A;同时轻微超速,触犯了B,交管部门在衡量其事故责任时,将主要考虑其A类违法行为,不考虑B.因为导致追尾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未保持安全车距,超速只是一个有可能加重追尾后果的因素,不是肇事原因,所以超速将不计入事故责任认定中,一并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是需要对其事故进行认定的,从而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才能够处理好事故的,就是要根据要求来。

那么今天就跟我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1、判断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客运条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总体要求,以及不确定事故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时所处情况,对相关责任当事人作出责任划分。

(1)事故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同等责任
当权责不能加以确定时,事故中参加当事人之间应当分担同等责任。

其中有放纵犯规行为,或者违反责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应当向受害方赔偿全部损失,责任在共同受害者之间均摊。

(2)责任不分
责任不能确定的,在事故当事人之间应成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一方责任不确定的,则除该方外,其他成员按照比例同等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完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一方责任完全确定时,一方完全承担责任,有放纵或者参与共谋的,应当按其比例承担责任。

(4)事故中双方受害
若应当承担完全责任者与受害方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对两方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比例受害划分,其中有一方责任大于另一方的,则参与损害较大的一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5)共同决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皆有过失,有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应当共同商定责任,以达成责任和解,决定赔偿金额和比例。

(6)他人或物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责任无法结算,但有他人、机构或物的损害原因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由他人承担损害赔偿金额。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标准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二00五年第24号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2005年5月1日实施)、/.—刖5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最新版)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最新版)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二、主要责任VS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四、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担当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

但主次最终要表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

假如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究竟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假如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肯定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

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究竟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晰。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23年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1、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规定: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觉“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打算,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惩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6.10•【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3年第7号•【施行日期】199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3年第7号《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九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9日批准,北京市公安局1993年6月10日发布)第一条为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区、县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按职责与分工,处理交通事故和实施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扣留车辆所需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负担。

经检验鉴定嫌疑否定的,应将所交费用返还给交纳人。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七条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交通事故责任者还应承担下列费用:一、外地来京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人员所需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二、伤者未住医院治疗需护理,或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2018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2018年第59号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于2005年9月1日实施。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7月25日附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你院审理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为被告人崔某的辩护律师,经崔某本人同意,并在阅卷、调查和会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在裁判时参考舍取。

本辩护人认为:顺义区检察院指控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顺义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诸多重大错误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本案定罪的唯一证据,顺义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重大错误,具体如下:1、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对王某驾驶车辆的车速进行鉴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也规定:“车辆在道路上不得超速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部门应查明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

”。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和陈某的施工机械相碰而发生。

在事故发生时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施工机械又是易看得见的庞然大物,且崔某在离开现场时又在施工机械的后面放置了一定的警告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驾驶人员在正常的速度下都应能看到前面的障碍物并避免事故发生,但王某非但没能避免而且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可见王某所驾车辆车速问题是关系着本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大事项,顺义某交通支队对此重大交通事故不进行车速鉴定,使本案重要的一个证据与数据丢失,并擅自进行责任认定,因此是错误的。

2、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事实不清:没有将施工机械所有权人陈某列为事故当事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王某所驾的货车与陈某的施工机械直接相撞,而不是与崔某所驾驶的货车相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的定义为:“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陈某的施工机械应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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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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