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江苏新居配设计导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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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规划局,沭阳县建设局: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各地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和《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苏政发〔2013〕2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优先推进城镇化、区域发展差别化、建设模式集约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方针。

二是统筹协调、同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应优先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同步编制;已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或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市区、县(市)域为范围全面组织,或针对需要优化村庄布点的乡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是政府组织、村民参与,强化政府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高度重视“村两委”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过程,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轮规划优化工作,总体上要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形成基本稳定的城乡空间体系,其他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序推进村庄的合理集聚。

二是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传统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重视保护和培育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的村庄。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constructingforresidential districtsDGJ32/TJ11-2016(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4 供配电系统 (3)5 设备选型 (11)1 总则1.0.2 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施。

2 术语2.0.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0.2 本条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引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指直接为本居住区内居民服务的公用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

2.0.3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4条,本标准的中压包括10kV、20kV。

2.0.4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8条,并补充20kV电压。

2.0.5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5条,并补充20kV电压。

环网柜主要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的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结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

江苏住宅供配电规定

江苏住宅供配电规定

江苏省住宅供配电规定————————————————————————————————作者:————————————————————————————————日期:2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经贸委(经委):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1-2005,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二部分:总体简介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2013.10月份 江苏省新规范剖析

2013.10月份 江苏省新规范剖析
28
轻型木结构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 83—2009
23.00
29
建筑用锚栓抗拔和抗剪性能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 84—2009
16.00
30
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 85—2009
28.00
31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DGJ32/TJ 86—2009
21.00
36
强化液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TJ 91—2009
12.00
37
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DGJ32/J 92—2009
34.00
38
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评标数据交换标准
DGJ32/TJ 93—2010
16.00
39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
DGJ32/TJ 94—2010
16.00
60
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
DGJ32/TJ 115—2011
25.00
61
里氏硬度计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钢材抗拉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 116—2011
13.00
62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 117—2011
18.00
63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DGJ32/TJ 118—2011
16.00
6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DGJ32/TJ 119—2011
15.00
6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GJ32/TJ 120—2011
18.00

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有哪些

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有哪些

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有哪些住宅设计规范是很多人都在讨论的问题,合理的住宅设计能够带来舒适生活环境,然而有很多开发商却不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来进行施工,很多业主都不了解这些,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前言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2013住宅设计规范(免费下载)解析

2013住宅设计规范(免费下载)解析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 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 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3 隔声、降噪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 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tr)应大于51 dB。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 以斜坡过渡。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 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 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 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 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 口应分开布置。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 日照。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 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

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第六条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强制性条文3.3.4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4.1.4 小套、中套至少宜有一个,大套至少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

4.1.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m2。

3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

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

100m及以上的住宅,其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阳台应设封闭阳台。

4.7.3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2 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

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1.10m。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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