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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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科室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设备科。

2.报废设备鉴定:维修人员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予以报废: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经修理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者;

(4)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又年久失修者;

(5)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者;

(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7)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原值50%以上),经济上不合算者;

(8)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无改造价值者;

(9)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设备科负责人审核,设备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科、县财政局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设备科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

5.固定资产帐目变更:设备科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科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帐目变更。

6、.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科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严肃处理。

7、设备科协同财务科完成医疗设备报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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