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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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信托案例

烂尾楼信托案例

烂尾楼信托案例2014有哪些房地产托违约事件?5大“烂尾楼”如何收场?2014年,托业在转型与增长中“平稳”度过,但局部也发生了几起托兑付风险事件。

行至2015年,这些风险事件是否都有了妥善的收尾?记者近日采访梳理发现:吉林托、山西托与长安托之前为山西联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盛能源”)融资所发行的共计27亿集合托,受困于联盛能源重组,目前均未兑付;中诚托为工商银行担任通道的“诚至金开2号”托13亿元,由于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北方公司”)重组仍未取得实质进展,目前也在延期;中托所发行的“中墨韵1号”在2014年月到期后,由于艺术品市场降温产品滞销,延期至今。

除此之外,湖南托、国元托和华宸未来资管三方合作发行的“淮南志高专项资管”兑付风波也未妥善收尾。

不过,也有一些产品在发生极端风险事件后,托公司及时进行了刚兑。

去年6月,渤海国际托东海2号被融资方骗贷一案后,该产品已提前结束,渤海托进行了垫付。

“只要是和银行有关系的,托公司就一定不会刚兑;只要跟银行没关系、托公司主动管理的,托公司就一定会刚兑。

”一名托业观察人士如是表示。

一号“烂尾楼”:联盛能源项目2013年,联盛能源一则破产重整消息让6家托公司卷入其中,其中吉林托、山西托与长安托为成立集合托的三家机构,规模分别为10亿元、5亿元与12亿元。

而随着联盛能源重整的搁置,这三家托公司及其背后的至少717名自然人投资者也都被卷入漫漫维权路。

随着去年开始的山西“塌陷式”震荡,联盛能源重整的进展变得更加缓慢。

就在不久前,山西一家煤炭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因为山西吕梁当地多名官员被抓,原本想参与联盛能源重整的多家民营企业联合体也牵涉进了吕梁的反腐风暴中。

现在山西反腐形势比较严峻,所以地方政府的精力没办法放在联盛能源重整这件事情上,估计短期内难有动作。

此时,几家托公司均被“绑架”。

以吉林托为例,其发行的吉-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托计划共6期产品在2013年底2014年初陆续到期,如今6期产品全部延期。

金融信托风险管理案例 中诚信托

金融信托风险管理案例 中诚信托

案例13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案例分析【事件背景】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立于2011年2月1日,共募集资金30.3亿元,2014年1月31日是其兑付日。

其中,30亿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工商银行对社会投资者发售,3 000万元(一般级信托受益权)由山西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认购。

该计划成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是对山西振富集团增资。

用于该公司煤炭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等。

原先计划整合完成后振富能源将形成一个年产达到360万吨,开采煤种涵盖焦煤、动力煤、无烟煤的大型综合煤矿集团。

该信托计划由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发行,投资者共计约700人,银行收取的发行费用是4%。

2012年5月11日,王平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柳林县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立案当天即被刑拘。

2013年12月20日,中诚信托发布公告称,诚至金开1号无法按照预期值兑付当期收益。

陷入兑付风波的“诚至金开1号”一度被认为是打破刚性兑付的第一案。

但是最终刚性兑付还是没有被打破,政府介入,工商银行垫付本金,大部分投资者选择转让信托受益权,放弃了尚未兑付的第三次利息,让本金落袋为安。

曾经以10%以上的收益率广受追捧的房地产信托从去年开始就被矿产信托抢去了风头。

数据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信托公司共参与发行了35款矿产资源类产品,同比增长169.23%;融资规模高达223.12亿元,同比增长315.96%。

从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产品就可以看出,矿产信托并非稳赚不赔,除了一般的投资风险,还面临安全事故、实际储量偏差等特殊风险。

另外,融资方控制人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会成为矿产信托的新风险。

资料来源:用益信托网新闻晨报/news/newsdetail.aspx?NodeCode=105023004&id=1000000 51864736【原因分析】1.融资额度大: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矿业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资用于获取采矿权、购买大型设备以及承担各种税费等,其额度之巨大非一般个人所能承担。

管理层收购案例

管理层收购案例

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

剑南春实施MBO过程(1)基本状况剑南春集团是1996年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2048万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剑南春集团总资产285455万元,净资产130920万元。

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0040.59万股,剑南春集团持有其国有法人股7950.59万股,占79.18%,该公司还包括352万社会法人股和1738万股个人股。

(2)方案实施过程2003年4月,剑南春集团得到绵竹市委同意对其产权制度进行改革,采取“由剑南春集团现有领导层作为经营团队融资控股、职工持股并引入战略投资伙伴”的产权改革方式。

剑南春管理层按政府规定不以国有资产抵押融资,但其骄人的业绩已为通过个人融资收购国有股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剑南春改制,充分利用了社会中介力量。

为做好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先后受到四川、北京、海南等地的五家中介机构介入改制进程和绵竹市政府多个部门协同监控。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受到各相关监管部门认真审核,交市政府部门反复讨论,并将意见反馈给评估机构。

2003年4月10日,审计评估机构进场,对剑南春集团及下属23家公司进行审计评估。

北京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3月31日,剑南春集团(本部)总资产为200165.74万元,净资产为124439.41万元。

剑南春集团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的净利润为1933.18万元,剑南春股份公司实现净利润3442.10万元。

2003年9月,四川华衡评估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止2003年3月31日,四川剑南春集团公司资产总额为278099万元,国有净资产为120489万元。

在绵竹市国资委主持下,经各方协商,对剑南春集团由于多元化投资形成不良资产做了相应减值处理,同时扣除了应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最终确定剑南春集团国有净资产为92930万元(不包含商标等无形资产),并以这个价格为转让价。

最高院:将信托资金以股东出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预期固定收益率的模式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

最高院:将信托资金以股东出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预期固定收益率的模式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

最高院:将信托资金以股东出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预期固定收益率的模式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来源!法门囚徒!!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投稿邮箱:****************合作QQ:278224801(同微信)裁判要旨根据约定,信托公司是采取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从这一意义上分析,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

但为保证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其又通过目标公司股东约定差补责任等方式最终实现其本金和利息收益,不承担股东投资的风险,又最终带有债权投资的性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在案涉不同主体之间、应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关系判定相关协议的性质、效力和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不能将该种投资行为绝对定性为是单一的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性质,而应尊重其性质的多重性。

案例索引《徐州岚松家居用品经营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终516号】争议焦点将信托资金以股东出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预期固定收益率的方式运作信托资金的行为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在事实查明部分并无关于中诚公司向润彭置业支付4亿元信托贷款的表述,因此,岚松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存在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中诚公司支付的是4亿元信托贷款的表述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中诚公司是以3.99亿元自有资金购买案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成为润彭置业股东,依据《合作协议》等约定对润彭置业进行经营管理,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存在不当,但中诚公司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是否为润彭置业股东并不影响本案关于华夏集团差补责任以及岚松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责任认定,理由详见下文论述。

二、一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不当。

信托公司 司法案例

信托公司 司法案例

信托公司司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涉及信托公司的司法案例,供参考:
案情简介:某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由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和管理。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出现了违约行为,导致客户的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

客户遂将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信托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受托人职责,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受托人职责,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因此判决信托公司赔偿客户的损失。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建议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法规信托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信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财产隔离、风险分散、资产管理等功能。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法规信托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信托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当事人原告:张三(委托人)被告:李四(受托人)第三人:王五(受益人)(二)案情简介张三因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

2018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李四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

然而,在信托期间,李四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张三的债务无法得到及时偿还。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信托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3.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三、案例分析(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条规定:“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约定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方式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李四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1. 管理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违反了管理义务。

2. 保管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不得侵占、挪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李四未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也未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违反了保管义务。

(三)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诚信托30亿矿产兑付案

中诚信托30亿矿产兑付案

信托产品违约的各方责任
一、2013-14年信托产品刚性兑付
1.五矿信托无奈4亿兜底地产计划
争议的焦点在于,4亿元信托资金中,受让荣腾置业60%股权的2.5亿是否属于股权投资;以及合同违约主体归属。

2.新华信托三成产品募集延期
新华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中,大多是房地产信托。

新华信托信托资产投资于房地产的金额为287亿元,占整个信托资产的41.49%。

3.吉林信托承接金融掮客项目被骗1.5亿
自年初发行一款陵园信托产品后,市场上已连续数月鲜见吉林信托的集合信托产品发行。

吉林警方证实,吉林信托涉及一桩1.5亿元的骗贷案。

4.华业地产10亿房地产信托无法偿还
华业地产无法偿还10亿房地产信托到期无法偿还,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与华融的债务重组只是一种新的资金获取方式。

5.华澳信托再遇兑付风险
华澳信托于2011年6月发行了长昊1号产品,募资8亿。

一年之后,长昊1号回笼资金仅有1亿多,如果光耀不能凑足3亿元,优先级A类将面临延期。

6.浙江广厦信托兑付压力大
无论从信托融资总规模,还是从信托规模占净资产比例等指标看小地产公司如浙江广厦、南国置业等,面临更大的到期风险。

二、中诚信托30亿元的基本情况
四.解决方案
2014年1月27日下午得到的通知是只兑付本金,第三年剩余部分利息不兑付,如果能在协议上签字,本金在31号前能够到账。

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三年存续期间,前两年利息已按照10%向投资者兑付,第三年只兑付2.8%的利息,还差投资者7.2%的一年期利率部分的利息。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信托通道暴雷案例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通道吸收投资者资金,然后以高回报率的承诺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事件。

以下是十个符合题目要求的信托通道暴雷案例:1. 瑞士信托公司暴雷案:该公司以投资高档房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购买房产,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渠道,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2. 某信托公司债权转让案:该公司以债权转让为名,吸引投资者购买债权。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债权转让,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

3. 某地产信托项目暴雷案:该项目以投资地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地产,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渠道,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4. 某信托计划暴雷案:该计划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该计划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5. 某信托公司资金挪用案:该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该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最终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6. 某信托通道庞氏骗局案:该通道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该通道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资金链断裂。

7. 某信托计划虚假宣传案:该计划通过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投资项目并非如宣传所述,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8.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员挪用资金案:该公司内部人员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9. 某信托项目违规运作案:该项目存在违规运作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投资方向等,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10. 某信托公司虚假披露案:该公司在披露投资项目信息时故意隐瞒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中信建投证券)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中信建投证券)

普通商业贷款, 518.47, 47%
学生贷款, 7%, 7%
信用卡贷款, 11%, 11%
汽车贷款, 14%, 14%
住房抵押贷款, 71.78, 7%
汽车贷款, 49.93, 5%
重整贷款, 82, 8%
真正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基础信贷资产具有较为广泛的数量,统计学意义上的违约率预期,投资者可对该项产品的 未来现金回流有较明确的预测,以便于进行投资回报率和风险的匹配;而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大部分为某种贷款的出售行为, 为了实现贷款出表从而进一步扩大银行贷款规模,而且投资者主要为银行自身,因此大部分为普通商业贷款甚至是不良贷款处置, 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此,目前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总体额度控制。
2012/12
房地 产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
4.25
4
7.21
1-4
8
3
16.58 0.34-5.34
12.79 0.27-1.12
13.3
1-5
17.5
1-5
国泰君安
东海证券 华泰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AAA
深交所
AAA AAA AAA AAA AAA AAA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
交通银行
中海信托
2012上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 证券化信托
上汽财务 上海国际信托
通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 贷款证券化信托
上汽通用金融
中粮信托
2012 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证券 化信托
国开行
中信信托
信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
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
中诚信托
浙 元 2008-1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证 券 化 信托

近期金融行业风险案例汇编

近期金融行业风险案例汇编

近期金融行业风险案例汇编近期金融行业风险案例汇编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本市场学院20XX年2月·深圳目录●案例1近期信托行业兑付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和经验教训(1)附:20XX年信托兑付危机事件●案例2 上海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事件(7)●案例3 银河证券资管计划大规模集中赎回案例(11)●案例4 中信证券代销信托产品兑付风险案例(15)●案例5 国泰君安赤峰营业部员工涉嫌诈骗事件(23)●案例6 海通证券融资融券未及时平仓案例(27)●案例7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昌九生化连续跌停案例(31)案例1:近期信托行业兑付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和经验教训一、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信托兑付风险事件20XX年2月1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成立了为期3年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20XX年1月31日到期。

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为9.5%至11%,由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担任代销机构与托管行。

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完成代销后,将30亿元资金交付中诚信托,同时收取4%的渠道费用1.2亿元。

信托计划将募集的30亿元资金对山西振富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用于该公司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选煤厂建设等。

山西振富集团注册于山西吕梁市,实际控制人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旗下拥有山西紫金矿业集团、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系列子公司与孙公司,控制有5座煤矿。

20XX年5月,山西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平彦因涉及民间借贷案被当地警方控制,名下矿厂大面积停工搁浅,还款来源遭受重创,导致信托本息受到重大威胁。

此后,中诚信托、工商银行以及由山西当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组处理危机,但由于针对山西振富集团的诉讼频发,资产不能实现,因此未能形成明确的处置方案。

20XX年12月20日,信托计划第三次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信托专户余额仅8634.26万元。

中诚信托最终决定,仅按实际收益水平分配受益人。

20XX年1月16日,中诚信托正式向其投资者承认,“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高达30亿的信托财产或无法按期变现,不排除通过诉讼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财富证券化典型事例工行宁波分行财富证券化姜建清、李勇《商业银行财富证券化:从钱币市场走向资本》2004 年 4 月 8 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财富证券化项目有关协议。

此举标记着国有商业银行财富证券化获得了本质性打破。

在各方面踊跃推进财富证券化的背景下,宁波不良财富证券化项目从头至尾遇到看管部门和市场的高度关注。

7 月尾,销售工作全面达成,项目获得圆满成功。

1.宁波不良财富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 1)交易主体①拜托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即贷款财富供应人。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将其从贷款财富中收取款项等权益信托转让给受托人,建立财富信托。

②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商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负责管理财富信托和有关帐户;选择并拜托财富处理代理人代为处理信托财富中的债权财富,并对其处理行为进行监察并肩负责任;与财富信托的其余参加方配合,计算并依据支付次序在每一个得益权分派日向得益权拥有人支付信托利益。

③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得益权的人。

在信托建即刻,拜托人为唯一得益人。

信托建立后,为拜托人,以及经过受让或其余合法方式获得信托得益权的其余人。

得益人享有信托得益权,依据信托合同的商定,得益人能够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得益权。

④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履行权益。

得益人代表权益包含:信托合同商定的得益人的权益;监察受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管理,并可依据合同商定要求拜托人改换受托人,并按商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监察财富处理代理人对信托财富中的债权财富的处理,并可依据商定要求受托人改换财富处理代理人,并按合同的商定选任新的财富处理代理人。

得益人代表义务包含:遵守信托合同的商定,采纳有效举措保护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于每个信托利益分派往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得益人出具书面的得益人代表事务报告;当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得益人重要利益的情况时,应实时通知得益人。

信托计划风险案例成因解析

信托计划风险案例成因解析

信托计划风险案例成因解析一房地产信托(一)住宅类1.安信信托:温州“泰宇花苑”项目开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1)项目基本信息该项目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泰宇花苑”项目基本信息(2)危机及原因一是民间借贷导致资金吃紧。

2011年温州楼市进入谷底,项目方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数额为4.9亿左右,过度民间借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二是控制人出境。

“泰宇花苑”的实际销售价格没有达到预期,楼盘停工,公司负责人于2012年7月1日由上海浦东出境,逃前将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4亿元预售款全部提走。

三是土地评估价值虚高。

评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升值”为由,将原估价为3.69亿元的两地块评估价评估至11.5亿元。

(3)事件处理结果媒体报道显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保证了2013年4月26日到期的2亿元信托份额的到期兑付。

2013年3月20日,安信信托收到法院判决书,确认了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安信信托4亿元信托贷款本金,以及挪用2000万元信托保证金的事实。

(4)主要启示第一,关注交易对手的投入资金来源。

该项目的项目方过度依赖民间借贷,而项目未按照预定计划及时销售回款,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进一步导致楼盘停工。

因此,在尽职调查时应关注交易对手的负债状况和真实投入的资金来源,如关注其是否涉及民间高息资金借贷、是否有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第二,审慎对待抵押物评估价值。

在本案中,原估价为3.69亿元的两地块评估价抬高至11.5亿元,使得泰宇房地产顺利以名义上较低的抵押率取得了贷款。

因此,在尽职调查时应关注抵押物价值的评估,防止其估价虚高,并在贷后持续关注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及时采取预警和补救措施,把控终极风险。

第三,关注住宅与商业的售价。

“泰宇花苑”的实际销售价格远未达到预期,导致回款困难。

因此,在尽职调查时应关注住宅与商业的预测价格是否虚高,开发商是否对楼盘有不合常理的过高定位。

第四,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调查。

广东中诚实业罗静等涉诈骗300亿,高额利润面前风控成摆设

广东中诚实业罗静等涉诈骗300亿,高额利润面前风控成摆设

一、罗静等以广东中诚实业为壳行诈骗之实据媒体,上海市二中院官方信息显示,法院目前受理了被告人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案件。

公诉机关称,罗静等人作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石勉乾等其他8名被告人以虚构应收账款为名,骗取被害单位融资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000余元,笔者数了两遍,共10个零,300亿元。

300亿元的诈骗金额?实际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余亿元。

让我直接想起了华尔街麦道夫的庞氏骗局。

去年8月,湘财证券代销的8只信托产品无法兑付,使这起诈骗案的主角罗静和广东中诚实业公司浮出水面。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诺亚财富、京东、苏宁、云南信托、中信建投、长江证券、方正证券等都均被罗静及其名下公司波及。

数据显示,这苏宁和京东“踩雷”的金额就超过了45亿元。

据悉,罗静主要通过和大厂“签订”虚假合同,再将供应链中的应收账款包装成金融产品,吸引信托资金、理财资金等,而合同的签章多为萝卜章等,这么多大公司和金融机构,在面对萝卜章时,风控形同虚设,值得我们深思。

二、罗静曾是中国商界花木兰2016年,罗静在港交所成功“借壳上市”,截至其被捕前,其在A股、港股、新加坡均有实控的上市公司。

A股上市的博信股份在“创始人被抓”后,已被交易所予以退市预警。

罗静掌控的另一家港股上市的承兴国际,自2019年7月19日起一直停牌至今。

股价一度跌至0.29港元,仅仅3个月的时间,其股价暴跌97%。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至2019年,罗静连续3年被《中国企业家》杂志杂评为“商界木兰”称号。

与她同台的包括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女士、滴滴出行总裁柳青女士等30位女性企业家。

在2018年,罗静的得票数甚至超过了格力总裁董明珠女士。

可见其“魅力”一时无两。

三、投资诈骗离不开高额利润诱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罗静等人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笔者借助这个案例,想说的是,随着互联网经济大潮的到来,以及我国特殊的产业结构和巨大的人口红利,诞生了一批一批的独角兽,短短几年,估值达到上亿上几十亿美金的时常见诸报端。

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2004年4月8号,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

信托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涉及借款人总数233个,本金总额26.19亿元。

工行宁波分行(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账面价值26.19亿元的资产委托给中诚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一)参与主体:A、委托人(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

它将其从贷款资产中收取款项等权利信托转让给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B、受托人(特殊目的载体):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信托设立后,为委托人以及通过受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其他人。

D、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行使权利。

(二)交易结构:A、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账面面值26.19亿元)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立财产信托。

工行宁波分行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A级,B级,C级)信托受益权,价值8.2亿元。

B、受益权转让:工行宁波分行将其享有的A级、B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中信证券作为受益权的承销商负责承销A级和B级受益权,C级受益权仍由工行宁波分行持有。

C、由工行宁波分行委托给中诚信托,信托资产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债权类资产,中信证券担任受益人代表。

中诚信托负责信托受益和本金的分配,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托受益权的收益和本金。

D、工行宁波分行受中诚信托委托作为信托财产的资产处置代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处置和现金回收。

E、信托终止,中诚信托将剩余信托财产交回工行宁波分行。

(三)业务流程1、资产包概况和处置情况: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的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这几乎是宁波分行所有的不良资产。

受益权产品的资产包账面价值为33.09亿元,贷款本金总额为26.19亿元,实际收益产品为8.2亿元。

商业银行案例分析

商业银行案例分析

重庆师范大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案例分析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适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案例来源:《金融时报》年月日报道整理案例内容:年月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部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

至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证券化产品的销售路演正式启动。

此举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将取得实质性突破。

案例评析: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是国内商业银行首个证券化项目。

该项目设及工行宁波分行账面价值约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根据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资产管理与处置方案测算结果,确定预计可回收现金额,以此为基础,经评级,设立价值约为亿元的特殊目的信托。

此次资产证券化项目参与者众多。

在工行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下,总分行联动,会同众多国内外一流投行、券商和中介机构在证券化产品结构设计、尽职调查、第三方评级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对证券化相关资产进行了逐笔尽职调查,做了半年多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参与保证了工行证券化产品信托结构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作为国内一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信证券、中诚信积极参与产品结构设计和资产基础资料审核,最终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市场需求。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该证券化产品结构中设计了收益保证账户和部分回购条款,并由中诚信、大公两家评级机构分别出具独立评级报告。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

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中银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等项目。

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成立。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秉承中银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

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

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

遇顾问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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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30亿项目若爆仓,是中诚信托不能承受之重一年前,矿业信托还被认作是房地产信托受限之后信托业的“救命稻草”,不过,这一领域如今看起来也是风险重重。

“采矿权证在银行体系内很难用作抵押,因此,大多数煤矿公司只是因为拿不到贷款才转而利用信托进行高息融资。

”一位股份制银行前零售银行部高管半年前就曾对记者表示“一旦它的现金流出问题,风险就大了。

”他的预测正在变成现实,中诚信托在山西的30亿煤矿整合项目便是最好的例证。

这个总规模达到30.3亿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投向山西柳林县振富能源公司(下称“振富能源”),后者则用这笔资金收购四个煤矿。

但其中一个煤矿有重大采矿权纠纷,另两个煤矿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亦未获得开工批复。

就在这样具有重大纠纷的情况下,这个项目却通过了中诚信托的风控和工商银行(601398)的产品筛选机制数道关卡,最终发行成功。

而在项目涉及的煤矿开复工并未按照原有计划如期完成时,振富能源现金流无法支撑这一信托还款进度。

雪上加霜的是,融资主体振富能源还深陷民间融资迷局之中。

种种风险的叠加,使得中诚信托这笔30亿信托计划成为矿业信托史上最大的一单“风险”案例。

百倍杠杆根据中诚信托最新处置公告,融资主体振富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在2012年二季度新增的三宗诉讼,均因民间融资产生。

山西警方已经控制振富能源大股东王平彦。

对于王平彦的具体民间融资情况,中诚信托并未做细节的披露,事实上也无从查验。

但这个矿业信托项目最重要的问题,可能并非横生枝节的民间融资事件。

从这个项目一开始,信托被“爆仓”的结局可能就已经注定。

公开资料显示,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成立于2011年2月1日,期限为3年,最后兑付期为2014年1月31日。

预期客户年化收益率为9%至10.5%,总募集规模为30.3亿元,信托承销方为中国工商银行。

知情人士透露,在总募集规模30.3亿中,其中30亿为面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其余3000万劣后资金由项目融资主体实际控制人王于锁、王平彦分别认购2700万元和300万元。

两人为父子关系。

信托资金用途为整合收购四家煤矿,支付矿产资源费及进行技术改造。

整合目标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山西交城神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吕梁交城黄草沟煤业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这意味着,此次信托计划资金实际上是充当了振富能源的项目并购贷款。

在银行类似的项目并购贷款中,要求并购贷款不能超过并购交易金额的50%,即公司自有资金与贷款比例至少为1:1,但在这个信托计划中,收购杠杆达到惊人的一百倍。

此外,这笔信托计划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进入振富能源后,但并未取得该公司的控股权,仅持有公司49%的股权。

这也为极端状况下处置公司资产埋下了地雷。

开复工瑕疵在此次信托计划拟整合的四座煤矿中,神宇煤业、黄草沟煤业及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时均未正式开工生产。

而信托计划的还款进度高度依赖于煤矿是否能够开工并达到预计的年产量。

但是如煤矿开复工延迟超过四个月,则振富能源将有过亿资金缺口。

而时至今日,三兴煤焦的核心资产临县白家峁矿井,由于存在重大采矿权纠纷,依然没有开复工。

公开资料显示,临县白家峁矿井始建于1984年,为村集体企业,并于2002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但村民于2008年向太原市中院提起诉讼,并与原矿产公司人员冲突,酿成流血事件。

2009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院二审最终判定该矿为集体企业。

此前,振富能源已经向原股东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但在中途被要求追加对村民的10亿元补偿款,并重新领取采矿证方能开复工。

一般具有重大纠纷的采矿权并不适合信托介入,诉讼发展情况非信托公司所能左右,不可控风险极大。

由于该矿仍然未能正常开复工,导致振富能源现金流未能达到原先所预计的水平。

这或许是王平彦涉足民间融资的重要原因。

而中诚信托对煤矿开工延后的风险低估,成为这个信托计划最大的风险点。

还款压力知情人士透露,针对矿业信托的特殊性,中诚信托其实也设计了严密的风控措施及严格的还款计划。

除了在董事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派驻现场监督员进行监督之外,信托计划还设计了按月返还一定数额资金的还款计划,以最大限度地监督振富能源的现金流状况。

与常规的房地产信托一般在开盘后一次性完成销售,并回流资金相比,矿业项目具有资金流平稳但分散的特点。

而与其相适应的月度还款计划与生产经营特点息息相关,并能最大限度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性。

但这种严格的还款计划亦给公司带来沉重的现金流压力,使得其腾挪的余地不大。

一旦煤矿开复工时期后延,现金流即无法匹配还款计划,使得风险暴露。

这也是原本应该到2014年1月31日才最终兑付的信托计划提前被爆出重大风险的原因。

知情人士透露,正是在现金流出现问题之后,中诚信托开始了解并四处寻找补救措施。

中诚信托原本对这个风险有足够认识,事实上,振富能源拥有正常开产的数个矿井,根据预计应当能够覆盖大部分现金流。

但今年以来,煤矿价格已经持续下跌近一年,最新的环渤海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综合煤报价为729元/吨。

而根据卓创资讯数据,山西地区的动力煤出厂价格已经跌至420元/吨。

随着煤炭价格下跌,煤炭市场也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中国最大的煤矿港口秦皇岛已经出现严重的煤炭压港问题。

两相合力,振富能源无力承压,亦导致问题最终爆发。

矿业信托洗牌?在项目风险不断爆发、经济下行亦导致煤炭行业低谷到来的背景下,与融资规模极不相称的孱弱交易对手实际具有的抗经营风险能力备受考验。

截至2011年9月30日,振富能源资产总额67.9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1.64亿元,这其中已经包含投入的近30亿信托计划资金。

这与单笔30亿元以上的融资规模显然不能相称。

而且还款来源单一,且无资金雄厚的担保方增信,使得这笔信托的风险极大。

这并不是中诚信托此类信托计划独有的特点。

在房地产信托受限之后,信托公司纷纷将目光转向资源矿业类行业。

根据用益信托统计,本年度以来信托公司已经公开发行近百款资源类产品,总存量达到数百亿。

在经济前景高涨之时,资源矿业类行业确实是能够比肩房地产行业,提供高额回报,能够承受信托高融资成本。

但资源性行业高度依赖经济周期,在经济下行时,其风险亦不能回避。

一位熟悉矿业信托的信托经理表示,即使采矿权证齐全,地质储量、生产能力也是尽职调查的重点,且业内一些作假的地质勘探公司亦十分危险,信托公司在操作矿业信托时需要采用完全不同的风控标准。

即使采用了较为严格和不同的风控标准,风控措施能否最终有效也难以掌控。

中国资源类行业与地方关系复杂、盘根错节,对于不熟悉行业的信托公司而言,任何一个小的瑕疵都将可能引发重大不良后果。

而中诚信托此项的尽职调查对煤矿开复工权证的取得和采矿权纠纷的风险估计不足,进而影响了整个还款计划的实行,使得这个三十亿的矿产信托成为机构的“不能承受之重”。

根据2011年年度数据,中诚信托注册资本金为24.57亿元。

无论30亿规模的信托计划最终是否由中诚信托承担,这都将给公司的声誉和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多家信托公司人员向记者表示,已经开始梳理手上的矿产信托项目。

而矿产信托的发行节奏,预期将逐渐放缓。

矿业信托在行业里的洗牌可能刚刚展开。

矿产信托“头号重案”独家调查:中诚信托30亿红色警报,托管方工行愤怒理财周报记者冀欣/文一切流言都夹杂着难以粉碎的真实。

有信托公司30亿矿产项目“出事”的消息在这个躁动的夏天不胫而走,从北京金融街到深圳福田金融区,从写字楼、餐厅到大小茶座,带着各种不安的情绪迅速蔓延,撩动着不少人已经敏感脆弱的神经,所有人都想知道,发生了什么,还会发生什么。

而与此同时,山西吕梁一个叫做柳林的小地方,当地“金主”王于锁父子1200万的坐骑迈巴赫已有很久时间不再四处招摇,由他家族经营从前热火朝天的洗煤厂开始少见有人来来往往,一场高利贷崩盘风波正如瘟疫般扩散,曾经叱咤风云的煤老板如今已被警方控制身陷囹圄。

蝴蝶在巴西煽动翅膀,得克萨斯洲便可能掀起一场飓风。

小镇上鲜为人知的高利贷密案也可能将王牌金融机构卷入风暴。

黑天鹅出没,高危1号,中诚信托。

30亿矿产信托陷高危迷局这是一颗不定时炸弹。

多位业内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有信托公司的矿产能源项目近期出现重大风险,且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现正集合各方力量谋求“妥善解决”,而涉事的公司很可能就是中诚信托。

有知情人士透露,负责代销产品的国有大行对此事非常愤怒,目前已收紧甚至叫停各分行代销信托产品的权限。

中诚信托目前仍在运行当中的矿产信托共四款,其中“诚至金开1号”2011年2月1日正式成立,首期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达到人民币11.117亿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这一项目又在当月28日启动了第二期扩募,募集规模19.183亿元,总计正好30.3亿元,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融资成本9.5%-11%。

而据理财周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仍在存续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规模为30亿的仅有上述一款,另有规模接近者为中信信托“汇金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Ⅰ号集合信托计划”,募资37.12亿元。

对于上述业界传言,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产品目前运行状况一切正常,并未出现任何特殊情况,而记者致电中诚信托相关负责人,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只称“不清楚”,项目信托经理李杰、裴嵬办公电话无人接听。

公开资料显示,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信托资金用于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用于该公司煤炭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等。

原先计划整合完成后振富能源将形成一个年产达到360万吨,开采煤种涵盖焦煤、动力煤、无烟煤的大型综合煤矿集团。

按照中诚信托当初发行产品时的推介材料,振富能源拥有五座煤矿(含一座过渡保留矿井),一座洗煤厂,其中三座煤矿处于技改状态。

就在三年前,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谈判,这样“资质优异”的公司博得了中诚信托的“好感”,一口气与其签订了30亿的项目大单,即使到今天为止,这在矿产信托领域也是令人侧目的大手笔,只是当时,这一项目的推出甚为低调,不少业内及第三方人士都表示未见过详细推介材料而知之甚少。

按计划,这一项目的存续期为36个月,2014年1月31日才会到期,此时爆出危机定是遭遇意外的“突发事件”。

到底发生了什么?高利贷崩盘拖垮神秘煤老板正如那句耳熟能详的段子所言,每一个集合信托的背后都有一段扣人心弦的故事,这一次,主角来自小城柳林。

向中诚信托融了30亿巨资的振富能源集团,正是从这里发家。

资料显示,山西振富集团2010年7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于锁,注册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昶宁大厦,经营范围为对能源企业投资、管理和咨询;机电设备及配件、煤矿机械及配件、钢材、水泥、建材、装潢材料的销售。

在信托与这家公司发生关联前,这是一家典型的家族式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王于锁出资500万元,占10%,王平彦出资4500万元,占90%,二人为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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