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珵规定中建2013一2号
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文号:中建[2013]2号发布时间:2013-01-07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对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2013年1月7日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属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开展基坑(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基坑工程中的应用。
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须结合本市的具体地质情况,经过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在本市应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或深度不足5米但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地质条件复杂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或砂层厚累计超过3米者。
周围环境复杂是指在基坑周边2.0倍坑深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周边要求严格控制变形的。
第六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可以将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其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相应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1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工程审查方案的制度
工程审查方案的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审查方案制度。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减少因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审查范围本审查方案的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对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结构设计、施工图纸、设备选型等内容进行审查,保证设计的科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2. 施工方案的审查: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 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施工单位有能力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4. 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工程安全检查:对工程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审查方法1. 审查申请:工程建设单位在启动工程项目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工程审查申请,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待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 审查人员:工程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无任何利益冲突,由审查机构指定。
3. 审查程序: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方案规定的流程,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进行逐项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4. 审查意见:审查人员需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工程建设单位,如有不合格项,工程建设单位需及时进行改正,并重新提交审查。
5. 结果验收:审查工作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报告,并等待相关部门的验收。
四、审查管理1. 审查机构设置:审查机构应依法设立,在工程审查方案中明确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1.115号文1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115号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3]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一)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二)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和深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三)既有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工地基坑管理制度
工地基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地基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维护工人和公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地基坑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基坑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铁站等。
第三条所有工地基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基坑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基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基坑设计第四条基坑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
第五条基坑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基坑结构设计、支护结构设计、排水设计等内容,保证基坑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在基坑设计文件中必须详细标明基坑支护结构的类型、规格和数量,并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标准。
第七条基坑设计文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基坑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施工前准备第八条工地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检测,确定地质、水文、地下管线等情况。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基坑施工方案,确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地下管线排查和标识,确保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不损坏。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坑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确保支护结构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基坑施工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水文监测和泥浆墙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在基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工作区域和禁止区域,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五条基坑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基坑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标识、护栏、安全帽、安全绳等。
第十七条基坑施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将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五、《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与评审办法
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与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与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7号),特制定《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实施的勘察审查是对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参数可靠性和环境条件准确性进行的审查工作;设计方案评审是对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支护方案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等方面的技术性论证;设计审查是对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支护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勘察设计审查和评审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法规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坚持从源头开始建立事前指导、过程监督和事后备案的制度.第四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实施.一级建筑边坡和二级以上(含二级)基坑工程(分级标准见附件)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报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其他等级的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评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六条勘察审查应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1、勘察任务委托书;2、勘察纲要;3、勘察报告;4、勘察合同;5、审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设计方案评审应提供的材料1、规划定点通知书一份;2、经审查合格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3、边坡底或基坑顶边线起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的2~3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资料一份;4、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一份;5、建筑边坡或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和工程概算书)不少于5套;第八条设计审查除按评审要求提供材料外(设计施工图文件提供两套即可),尚应提供经备案的岩土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第九条申报评审和审查的边坡及基坑设计文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建筑边坡或基坑本身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的介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法〔2008〕243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法〔2008〕243号各州、地、市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附件:青海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二○○八年七月一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青海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基坑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z.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下列基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基坑开挖深度等于或大于M;1 / 7、开挖深度小于M但大于或等于M时,开挖深度范围内人工填土和软弱土层的叠加厚度超过M或基坑周边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承接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一类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
审查业务类别应与“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上的类别一致。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是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或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份;、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份;、地下建筑及结构相关设计文件原件套;、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基坑工程周边可能发生纠纷的临近建(构)筑物的现状鉴定)原件份;、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计算书)套;、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含计算书)份。
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的基坑工程,包括深基坑、浅基坑、地下室基坑等。
第三条基坑工程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基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基坑工程设计第五条基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
第七条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坑工程的位置、规模、形状、深度、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二)地质勘察报告,包括地层结构、岩土参数、地下水状况等;(三)基坑支护设计,包括支护结构类型、尺寸、材料、施工工艺等;(四)基坑降水设计,包括降水方法、降水设备、降水效果等;(五)基坑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处理等;(六)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自审,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三章基坑工程施工第九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十条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受损;(四)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深基坑设计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115号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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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下列基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
1、基坑开挖深度等于或大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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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大于或等于3米时,开挖深度范围内人工填土和软弱土层的叠加厚度超过3米或基坑周边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承接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一类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
审查业务类别应与“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上的类别一致。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是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或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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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建筑及结构相关设计文件原件1套;
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基坑工程周边可能发生纠纷的临近建(构)筑物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
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计算书)7套;
6、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含计算书)1份。
第九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应齐全,其中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控制设计、基坑监测及应急处理的要求,其编制深度应符合《武汉市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WBJ-1-2014)的要求。
需要进行降水的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必须与基坑支护设计同步设计、同步审查。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是否能够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4、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文件上的签章是否齐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单独签订审查合
—3 —
同。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审查时限为8个工作日;工程重要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含设计单位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二条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采取会审制度,即由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专业审查人员对基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会议审查。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参加会审。
审查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从武汉市建设科技委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会审。
第十三条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参与会审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5人,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基坑工程参与会审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3人。
会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设计的基坑审查。
审查机构参与会审的勘察或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
—4 —
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将审查情况报市设计审查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报市设计审查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凡涉及本规定第十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市设计审查办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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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4、是否落实了会审制度;
5、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6、工程重要性等级的确定是否正确;
7、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8、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9、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10、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11、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信息化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施工图审查信息录入到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6 —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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