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3•【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3年11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冀人社[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1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
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
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一是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増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河北人社厅等部门公布了今年调整方案挂钩调整标准方面,一是跟工龄挂钩调整,每满1年增加1元,相比去年的工龄单价1.22元,今年减少了0.22元。
一是跟养老金水平挂钩,今年的涨幅为1.4%,相比去年的1.09%,提高了0.31%。
在倾斜调整方面,高龄倾斜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标准保持不变,其中高龄倾斜调整是这样的:70岁至74岁,增加20元;75岁至79岁增加30元,80岁以上,增加40元。
这样的调整方案变化,显然对于养老金偏高的退休人员会较为有利,而且也容易拉开差距,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一下。
河北省退休标准
河北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一)退休条件1、干部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
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
(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国发[1978]104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0•【字号】冀政[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5〕3号1995年1月10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1994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实施办法对离退休人员尽可能地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
但是,目前全省财政还比较困难,各地在增发离退休费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财力允许的,要从1993年10月1日补发;财力确实困难的,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和在职人员同等优先的原则,从实施办法下发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以前应补发的差额部分,也可待财力允许时再予以解决。
这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同时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均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河北省退休规定
河北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一)退休条件1、干部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
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
(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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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1、颁布单位:人事部
2、1992年5月23日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
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退休前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的⼀定⽐例计发。
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作⼈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退休前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的⼀定⽐例计发。
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普通⼯⼈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退休前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资之和、岗位⼯资的⼀定⽐例计发。
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付项⽬好⼏项,其中第⼀项是基本养⽼⾦=〔职务(技术等级)⼯资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例;1.事业单位⼯资改⾰:职务(技术等级)⼯资,包括哪些项⽬?在职时的⼯资条有岗位⼯资,薪级⼯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资是这些项⽬之和吗?其中职务(技术等级)⼯资,包括岗位⼯资,薪级⼯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2.事业单位⼯资改⾰: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治区⾃⾏规定的,各地不⼀样。
3.事业单位⼯资改⾰:国家规定的计发⽐例是多少?国家规定的计发⽐例,基本养⽼⾦计发⽐例为0.4%退休⾦与退休年龄有关。
因为影响养⽼⾦⾼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资、缴费基数的⾼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
基本公式:基本养⽼⾦=退休前⼀年全市职⼯⽉平均⼯资×20%+个⼈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冀人社字〔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13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关于做好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1〕1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下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 n/C n-1+ X n-1/C 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其中:X n、X 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 n-1、C 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冀政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2o2l年河北省事业单位关于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有关文件
2o2l年河北省事业单位关于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有关文
件
国家对于不同的退休人员有不同的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政策。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0元。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每月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9元。
5、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
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
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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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
办法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冀政[1995]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0
【实施日期】199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5〕3号1995年1月10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1994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实施办法对离退休人员尽可能地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
但是,目前全省财政还比较困难,各地在增发离退休费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财力允许的,要从1993年10月1日补发;财力确实困难的,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和在职人员同等优先的原则,从实施办法下发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
对以前应补发的差额部分,也可待财力允许时再予以解决。
这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同时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均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费有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按离退休时所任实际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退休费前无行政职务或低于以下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参照以下职级增加离退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科级;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