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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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重大火灾事故层出不穷,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作为城市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消防部门在防火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消防安全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二、分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郑州市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危险性等因素,将重点单位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1. A级单位A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石油化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燃气生产、贮存企业;(3)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大型人流量场所;(4)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场所;(5)大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

2. B级单位B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大型工业企业及其配套设施;(2)大型展览馆、体育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3)大型写字楼、商业中心等大型办公场所;(4)大型仓储物流企业。

3. C级单位C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一般的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中小型工业企业及其配套设施;(2)小型商场、超市、酒店等中小型人流量场所;(3)中小型写字楼、商业中心等中小型办公场所;(4)中小型仓储物流企业;(5)学校、医院等中小型人员聚集场所。

三、分级标准的依据郑州市消防部门在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时,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划分:1. 单位的规模和人员密集程度;2. 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和火灾隐患程度;3. 单位的防火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4.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分级标准的实施一旦各单位被划分为A、B、C级单位,将根据不同级别的单位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一)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一)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建筑物数量也随之增多,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针对消防单位的划分也日益重要。

消防单位的分类消防单位的分类有多种方式,常用的有以下两种:•根据单位所处的建筑物高度、占地面积、人员密度等综合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消防单位;•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分为消防站、消防分队、消防中队等。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种划分方式。

二级消防单位二级消防单位一般指建筑物高度在24-50米,占地面积在1000-3000平米,人员密度在100-500人的单位。

比如办公楼、酒店、商场、医院等。

二级消防单位主要的特征是火灾危害等级较高,需要具备相应的灭火和救援能力。

因此,对于二级消防单位,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喷淋系统等,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

三级消防单位三级消防单位一般指建筑物高度在6-24米,占地面积在500-1000平米,人员密度在50-100人的单位。

比如居民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三级消防单位相对于二级消防单位,火灾危害等级略低,但仍需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以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结论消防单位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的维护,对于各级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消防单位界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具体做法如下:1.起草标准。

由消防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机构或权威专家起草和修订相关标准。

2.审批发布。

标准草案通过审核后,由消防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定、批准、发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实施监督。

对执行标准中涉及到的建筑物,实行实地核查、抽样检测和评估,认真跟踪、咨询和反馈。

4.督促整改。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3.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7.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8.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或师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9.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此外,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也是山东重点单位的一部分,但其具体标准并未给出。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可能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深圳市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界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网吧、电子游戏场所等未成年人员较多的场所,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 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积极参加义务消防培训,以备不时之需。

二、有关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需考虑以下因素:1.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甲、乙类企业的,需要重点监控。

2. 甲、乙类储存容器、可燃液体输送管道等重大危险源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3. 甲、乙类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或供应站,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地的仓库区及居住区等,应列为重点监控区域。

6. 重点单位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总储量,以及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1.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认真执行。

2.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严格控制可燃、易燃材料的装修和使用,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 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5.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6. 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8. 依法报送年度消防安全评估结果。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界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深圳,消防重点单位是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对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为了提升新乡市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局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分级界定标准。

此标准包括人员数量、建筑物面积、危险物品种类、重要性等多个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分级原则根据单位所涉及的人员、建筑物、危险物品等因素的不同,将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类别。

其中,一级单位为重点单位,需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级单位为一般单位,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级单位为轻度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较低。

二、分级标准1. 人员数量一级单位:超过200人或者在单位内有12个及以上的住宿人员。

二级单位:50人至200人。

三级单位:50人以下。

2. 建筑物面积一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

二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

三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3. 危险物品种类及数量一级单位:储存量超过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或者单位所存储的危险物品种类属于高危或特别高危等级。

二级单位:储存量小于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但存储种类属于高危或以上等级。

三级单位:在单位内没有储存高危及以上等级的危险物品。

4. 重要程度一级单位:属于市禁毒、医疗、交通、饮食、场馆、电力等领域的单位,或其他重要单位。

二级单位:一般企业、商铺、小区、学校等。

三级单位:普通居民住宅、小作坊等。

以上为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分级,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单位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市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包括: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
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2.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特种作业或者使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规模以上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单位。

4.其他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或者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单位。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旨在识别并对具有特殊重要性、关键性的单位进行监管和管理。

以下是一般性的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详细介绍:1. 行业分类:确定哪些行业或领域属于可能具有重要性的范畴。

这可能包括能源、金融、医疗、交通、通信等领域。

2. 关键基础设施:界定那些被认为是关键基础设施的单位,如电力站、水源地、通信中心等。

这些单位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3. 人员规模:考虑单位的人员规模,一般来说,人员规模越大的单位可能对社会的影响越大,因此可能被界定为重点单位。

4. 资产价值:考虑单位的资产价值,高价值的单位可能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这包括土地、建筑、设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资产。

5. 社会影响力:分析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其在经济、社会、环保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

6. 紧急应对能力:考虑单位的紧急应对能力,包括对自然灾害、事故、安全威胁等的响应能力。

7. 安全性要求:考虑单位的安全性要求,包括对恐怖袭击、网络攻击等的抵御能力。

8. 关键资源供应:确定那些提供关键资源的单位,如食品供应商、水源地等。

9. 政府部门认定: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发布具体的公告,明确哪些单位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这可能基于行业重要性、战略地位、安全风险等多个方面。

10. 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单位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人为破坏等。

11. 国际标准和经验:-参考国际上类似领域的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界定标准,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这些标准的详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有助于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更好地了解和管控对社会运行至关重要的单位,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点单位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的单位,其界定标准是对这些单位进行评估和认定的依据。

在我国,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点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这包括单位在所属领域内的专业地位、行业地位以及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例如,一家在某一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或者一所在教育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学校,都可以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其次,重点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这包括单位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服务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例如,一家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一所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领先地位和创新能力的学校,都可以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再次,重点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效益。

这包括单位在环保、公益慈善、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以及在员工福利、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表现。

例如,一家在环保领域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公益贡献的企业,或者一所在教育公益项目上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贡献的学校,都可以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最后,重点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这包括单位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运营效率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在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建设。

例如,一家在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或者一所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校,都可以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综上所述,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评价体系,需要从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和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单位,才能够被认定为重点单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进行重点单位的界定时,能够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评估和认定,确保界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对单位的划分和认定主要依据

对单位的划分和认定主要依据

对单位的划分和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释义。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关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认定较为容易,但对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有不少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予以明确。

比如:1、法人单位的内部机构,确定产业活动单位时究竟划分到什么程度,是否越细越好。

如:宾馆、饭店以住宿为主,内部又有餐饮、娱乐、商场等等,是否不论规模大小都要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中包括了多项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又分别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法人单位只收取承包费,不参与具体业务活动的管理,也不掌握其核算资料,对这些业务活动是否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3、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公司在一地,开发项目在另一地,清查时,房地产公司如作为法人单位,其在外的开发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售楼处等是否作为产业活动单位,而且这些建筑施工单位情况极其复杂,相关指标填报困难很大。

以上只是例举了关于产业活动单位界定上的几个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更多更复杂的情况出现,需要我们对照标准,合理界定。

如何准确进行单位界定1、对于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等,对于各类法人单位,由于其在工商、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中承担的法人义务比较准确,普查登记时只需依据其批准机关、审验其领取的相应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并对照此前掌握的部门资料等确认即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不大。

对符合国家方法制度规定或相关单位界定的具体规定条件,如部分未按法人单位登记注册,但实质符合法人单位的三大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业务核算资料并填报相关普查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进行认定。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
摘要:
1.引言
2.二级和三级消防单位的定义与区别
3.界定标准的因素
4.具体的界定标准
5.监管分工与备案
6.结论
正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分,是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需要考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级和三级消防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两类,它们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来划分的。

二级消防单位一般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单位,例如大型商场、宾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

而三级消防单位则是指规模相对较小、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单位,例如普通办公室、商店、餐厅等。

具体的界定标准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在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分工作细则中规定,一级重点单位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二级重点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监管分工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筹实施,具体分工标准应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核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或成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2、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铺面、摊位在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商业区)的管理单位。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固定座位数在30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

(五)固定座位数在2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厅;5、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上述同类场所分布在同一建筑不同位置,且属于同一个单位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以累加数计。

(七)设置电脑在150台以上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二)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三)幼儿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四)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遏制火灾及其危害,政府机关及其消防部门采用“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危害性较大的关键单位和场所作出明确的要求。

按照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方针,所有符合相关归类的场所和单位均可成为消防重点单位,其具体界定的依据有:
1.危险等级较高的场所:诸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科研学术机构、电厂、矿山、厂矿、高层建筑以及有宗教活动场所等,都属于高风险的消防重点单位。

2.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诸如石化、化工、放射性物质、易燃气类等用具,都属于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可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3.处于重大安全隐患地域的场所:诸如可能出现歹毒、暴力恐怖行为的娱乐场所、重要的油气管线和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输、存储等职能的场所,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均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4.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公车、火车站、游乐场、饭店,人员密集而又难以撤离,也属于消防重点单位范畴。

以上是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消防部门将不断加大消防备案、检查、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力度,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减少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具有重要意义的单位所制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规模:单位所拥有的资产、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是否达到一定的规模。

2. 社会影响力:单位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大小。

3. 技术实力:单位所拥有的技术、专利、人才等方面的实力。

4. 环保卫生:单位对环保和卫生方面的投入和执行情况如何。

5. 安全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何。

6. 国家强制项下:单位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或领域,是否属于必须重点监管的领域。

根据这些标准,国家和地方领导可以对各个领域的单位进行重点单位界定,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和扶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一些重点单位来说,消防安全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界定标准,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包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单位的危险性等级等;二是单位的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单位的场地面积、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结构等;三是单位的人员数量和构成,包括单位的员工数量、员工的岗位分布、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四是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情况、消防设备的维护情况、消防车辆的数量和性能等;五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应急预案的健全性等。

其次,根据上述界定标准,可以将各个单位进行分类,确定其消防安全的重点程度。

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大、危险性等级高、场所和建筑物复杂、人员数量多、消防设施和装备配备齐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的单位,应当被划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

这些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最后,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重点单位自身也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完善消防设施和装备,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应急预案,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自身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按照界定标准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好单位的消防安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特殊行业的增多,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等。

二、重点单位的界定1. 建筑物(1) 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

(2) 大型建筑:指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

(3) 人员密集场所: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等。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1) 生产单位:指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 储存单位: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3) 使用单位:指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3. 其他重点单位(1) 电力、石油、煤矿等重要能源单位。

(2) 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行业单位。

(3) 政府机关、军队、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三、重点单位的分类按照重点单位的特点和危险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1. A类重点单位(1) 高层建筑、大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量较大的单位。

(3) 其他重点单位中,电力、石油、煤矿等重要能源单位,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行业单位。

2. B类重点单位(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量较小的单位。

(2) 其他重点单位中,政府机关、军队、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3. C类重点单位(1)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2) 其他重点单位中,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的单位。

四、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 A类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4.设在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市级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2、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调压站;3.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4.一级CNG加气、加油站;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序号类别 界定标准 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2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等) 3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4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5 三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和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6 住宿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和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7 候车(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8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9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纳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10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11大型高层、 地下建筑 建设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者超过地下二层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12州(市)级以上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13州(市)级以上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以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14 重点要害单位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设计储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15 大型易燃易爆单位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16超国家技术规范的重要单位 超国家技术规范设计,以性能化设计评估或者专家论证形式通过消防设施审核、竣工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或者超高层建筑 17装机容量在3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站)、电压等级750千伏以上变电站 18国家级和仪器设备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以及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花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和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19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4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造纸等工业企业 20 其他类型单位及场所 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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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切实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安徽省公安厅及时修订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确定对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重点,进一步扩大了消防监督的覆盖面;出台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保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范、有序开展;还配套开发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统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业务办理流程等,建立互动交流平台,具备实时跟踪、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功能;同时,省公安厅专门发文,对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现将《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刊载于后,供各地学习参考。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三)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四)对其列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五)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受理并依法处理;(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七)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民警的数量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重点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范围的,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并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以外,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主管公安机关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公安派出所应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每月对派出所网上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各社区和驻村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级评定范围,同布臵,同考核,同奖惩。

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的要求,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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