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过审核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3-2005预拌砂浆技术规程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5)356号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厅有关处室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新技术推广站前言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江苏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报告
2012年江苏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报告2012年,江苏省混凝土行业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在加快转型升级中,有效应对投资紧缩对混凝土行业带来的冲击,基本保持了平稳发展态势。
由于建设领域受金融支撑的动力大幅度下降,混凝土行业在这一年经历了从未有过的资金短缺压力。
虽然市场对混凝土产品的需求未出现全年整体下降的局面,但由于混凝土企业资金短缺导致供应能力严重不足,使得全省整个混凝土行业的增幅出现大幅度下滑。
一、统计数据的构成和范围至2012年底,江苏省建设系统预拌混凝土企业总数为895家,其中,2级资质企业112家,3级资质企业783家。
具有专项资质的企业852家,增项资质的企业43家。
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是根据全省各混凝土企业填报和各地级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混凝土行业协会统计汇总,经我会将几方数据核对、修正后得出,涵盖全省建设系统的86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
另32家企业处于关闭状态,不在统计范围。
二、2012年度全行业基本概况1、至2012年底,全省建设系统混凝土搅拌机年设计生产能力达68357万立方米,增幅为12.94%;全年实际供应混凝土22282.43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93%。
2、全行业全年累计实现销售产值708.56亿元,比上年下降0.4%,占建筑业总产值3.9%,比上年下降0.61个百分点。
全省混凝土平均价格318元/立方米, 比上年下降2.28%。
3、全行业实现利税总额79.45亿元,比上年下降5.05%。
其中,上交国家税收47.9亿元,比上年增加17.83%;单方混凝土综合交税21.50元/立方米,全行业平均税率为6.76%。
全行业形成税后利润31.55亿元,比上年下降26.67%;平均单方利润14.16元/立方米,平均利润率为4.45%,比上年下降1.59个百分点。
4、全行业劳动生产率114.21万元/人,比上年下降6.62%。
5、全行业年末从业人员62040人,比上年增加6.65%。
其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14550人,约占职工总数的23.4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预拌砂浆企业考察报告范文
预拌砂浆企业考察报告范文1. 引言预拌砂浆是一种在工厂生产、使用时无需混合的灰浆,具有优异的施工性能和高强度。
随着现代建筑工程的发展,预拌砂浆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市场潜力巨大。
本报告将对几家知名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考察,并对其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和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2. 考察对象2.1 企业A企业A是国内较早投入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之一,拥有多年的生产经验。
其主要产品包括水泥基预拌砂浆、石膏基预拌砂浆和石膏石基预拌砂浆。
企业A以其品质过硬和良好的服务著称于业内。
2.2 企业B企业B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建材企业,拥有全球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其预拌砂浆产品覆盖水泥基、砂基和石膏基,并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2.3 企业C企业C是创新型的预拌砂浆企业,致力于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其产品采用优质原材料,具有高强度、防水、保温等特点。
企业C在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优势,积极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生产。
3. 经营状况分析3.1 企业A企业A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企业A拥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在经营模式上,企业A采用了多元化战略,不仅提供标准产品,还提供定制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增强了与客户的合作和黏性。
企业A的销售额和利润稳定增长,发展潜力巨大。
3.2 企业B企业B作为大型建材企业,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广泛的客户群体。
企业B采用了自主研发和技术引进相结合的策略,在产品质量和品种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但是,企业B的产品定价较高,对于中小型工程来说价格相对较高,市场份额有待进一步扩大。
3.3 企业C企业C在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优势,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新工艺。
其产品在环保、保温和防水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性能,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
企业C的市场份额逐年增加,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企业C在销售和售后服务上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4. 产品质量评估4.1 企业A企业A的产品质量过硬,经过多年的生产实践和技术改进,其产品具有稳定的性能和优异的施工性能。
江苏提高农村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比例
《 通知》 指 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精神 ,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 十二五” 发展规划要求 , 在2 0 1 2 年开展散装水泥示范乡( 镇) 创建试点工作的成功基础上 , 该省经信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 创建工作 。《 通知》 还同时公布了《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示范 乡镇考核验收细则 ( 修订版 ) 》 《 通知》 对江苏省各级散办主管部门 、 散办、 有关乡镇就如何做好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 是要提高对示范乡( 镇) 创建工作的认识。
一
农村水泥用量约 占水 泥总用量的 4 0 %, 是发展散装水泥 的重要领域 , 也是实现水泥散装化 的主要环节 。虽然江苏省 散装水泥发展工作走在全 国前列 , 但农村散装水泥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 比例不高 , 使用包装水泥 、 现场搅拌混
凝土和砂浆 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开展散装水泥示范乡( 镇) 创建工作 , 不仅可以促进农村建筑传, 还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 减轻劳动强度 , 有利于节约资源 , 保护和改善农 村生态环境 , 是促进新农村建设 的重要措施 , 也是落实国家有关建材下乡政策 的主要手段。随着新农村建设 的不断深入 , 小康工程建设 、 农 田水利 、 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 , 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大 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散装水泥示 范乡( 镇) 创建工作 的意义 , 将工作重点有步骤地 向农村转移 , 积极做 好创建工作 , 切实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水平 。
二 是要 加 强组 织领 导 , 采取 切 实有 效措 施 。
列入江苏省示范乡镇创建 的县( 市、 区) 、 乡( 镇) 政府 , 要加强组织领导 , 把示范乡( 镇) 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 日程。 要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预拌砂浆企业资质标准
预拌砂浆企业资质标准预拌砂浆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具有方便快捷、质量可控等优势,在建筑施工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市场上预拌砂浆产品层出不穷,品质良莠不齐,为保障建筑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就预拌砂浆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探讨。
一、企业法律资质任何一家预拌砂浆企业首先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证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筑资质证书等。
这些资质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相关业务。
二、研发能力与技术实力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
首先,企业应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独立进行研发,掌握砂浆配方和生产工艺。
其次,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可以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测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产品质量标准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质量是评估其资质的重要指标。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如抗折强度、收缩性能、粘结强度等指标达到要求。
四、安全生产管理预拌砂浆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事故发生。
此外,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提高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五、环境保护措施预拌砂浆企业应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企业应定期对排放物进行监测和治理,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六、售后服务体系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答用户疑问,处理用户投诉,并能提供技术指导和售后支持。
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和赔偿。
七、社会责任履行预拌砂浆企业应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绿色环保发展。
企业应关注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预拌砂浆企业资质标准涉及企业法律资质、研发能力、技术实力、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措施、售后服务体系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等多个方面。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扬建管〔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建管〔2014〕19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在市区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降低施工扬尘,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考核措施市散装办应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局属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砂浆,应书面责令整改。
市散装办应按月将查处情况抄送市质监站、安监站、建管处;凡违反规定实施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等工程类评优活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按规定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二、落实各方责任,规范使用行为施工单位应使用经过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对进场的预拌砂浆,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使用过程中,除水外,不得掺加黄砂、水泥等其他添加材料。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施工企业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散装办和质监站。
三、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市质监站、市散装办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大对砂浆生产企业和工地现场砂浆的飞行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集中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集中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苏住建建〔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集中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2〕55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2022年度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集中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安排,10月24~25日,市住建局对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和全市范围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展了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集中整治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覆盖全市10个板块,督查对象为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和全市范围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
督查内容包括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情况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根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以下简称《规程》)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情况。
本次督查按照《方案》和《规程》等文件要求,现场实地检查了企业的堆场、搅拌楼、试验室等重点生产部位,查阅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等相关台账资料,抽检了预拌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情况,按照《苏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评分表(试行)》对企业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同时通过查阅台账和现场交流,一并对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二、各市、区住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基本能够按照《计划》和《方案》等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扬尘集中整治工作。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砂浆资质流程
办理砂浆资质流程
办理砂浆资质的流程大致如下:
1.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
交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明确答复。
3.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许可、环境评估、
工商及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4.在建设工程竣工前,企业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5.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筑企业专业资质和企业备案申请。
6.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7.业绩及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填写业绩信息及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
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8.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以及《营
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9.填写升级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升级的申请,选择升级所需相应技术负
责人,以及所需相应证明材料,并上报。
10.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要求装订。
11.市城乡建委审核、公示,然后公告。
12.最后,打印资质证书。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7〕55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7〕55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要求,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提高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荐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试点企业1.具有相应专业甲级及以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雄厚的专业力量、优秀的工作业绩;3.具有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5.优先考虑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和业绩的企业。
已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108号)要求申报的监理企业纳入本次遴选,可不重复申报。
(二)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在实施或已经确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南京、徐州、常州、苏州市各不少于2个试点项目,其它设区市不少于1个试点项目。
二、申报材料(一)试点企业1.《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1);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近三年完成的相关工程的项目概要以及项目合同复印件;4.提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体思路、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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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2012.09.03 2012.10.09 2012.10.09 2012.10.22 2012.10.22 2012.11.08 2012.11.08 2012.11.19 2012.11.19 2012.12.19 2012.12.28 2013.02.04 2013.02.04 2013.02.04 2013.04.01 2013.04.01 2013.04.01 2013.04.23 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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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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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过审核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申请单位 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 公司 常州市伟凝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尼高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宇乔建材科技有限 公司 江苏尚华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扬州荣佳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南京天云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常州市伟祥建筑新材料有 限公司 江苏省中信君安节能与环 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江苏省一夫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江苏顺阳建筑新型材料有 限公司 盐城申兴实有限公司 南通华罡建材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 限公司 常州火炬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南京哈斯工贸实业有限公 司 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 司 江苏格林豪斯建材有限公 司(句容) 镇江市丹徒区祥凝建材有 限公司 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全茂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 江都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 欧克建材科技常州有限公 司 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盐城市中鼎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顺安砂浆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08.8.14 2008.8.14 2008.8.14 2008.8.14 2008.8.14 2008.12.15 2009.2.26 2009.5.25 2009.6.19 2009.6.19 2009.6.22 09.12.01 2010.04.15 2010.04.15 2010.06.18 2010.06.18 2010.07.13 2010.08.18 2010.10.13 2010.11.03 2010.12.01 2010.12.01 2010.12.1 2010.11.11 2010.12.20 2011.01.14 2011.03.11 2011.03.22 2011.03.22 备案号 320YBSJ-08-001 320YBSJ-08-002 320YBSJ-08-003 320YBSJ-08-004 320YBSJ-08-005 320YBSJ-08-006 320YBSJ-09-007 320YBSJ-09-008 320YBSJ-09-009 320YBSJ-09-010 320YBSJ-09-011 320YBSJ-09-012 320YBSJ-10-13 320YBSJ-10-14 320YBSJ-10-15 320YBSJ-10-16 320YBSJ-10-17 320YBSJ-10-18 320YBSJ-10-19 320YBSJ-10-20 320YBSJ-10-21 320YBSJ-10-22 320YBSJ-10-23 320YBSJ-10-24 320YBSJ-10-25 320YBSJ-11-26 320YBSJ-11-27 320YBSJ-11-28 320YBSJ-11-29 法人代表 韩明祥 峁阿林 杨江金 张建荣 薛巨春 陈忠勇 靳益祥 顾文元 沈耀耀 唐绍林 杨大伟 程忠 石留建 黄金城 羊旭东 路焕军 赵泉 刘福林 孙宗敏 王会武 吴刚 杨红京 王燕涛 杨剑萍 芦锁龙 贾兆生 羊中军 丁丹安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常州创科建筑材料有限公 司 常州市荣利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 司 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南京优贝建筑材料有限公 司 江苏龙岩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连云港润翔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天润干粉砂浆有限公 司 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 司 江都市永济建材有限公司 淮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立浩建材科技有限 公司 常州正大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南通市通富预拌砂浆有限 公司 金坛市金宝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南京鑫胜美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扬州市丰扬干拌砂浆有限 公司 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 司 淮安锐志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常州金鼎新型建材制品有 限公司 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 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扬州市荣都建材有限公司 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 限公司 扬州万茂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苏州市天赢新型建材科技 有限公司 徐州银塔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华玖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 江苏能高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 常州市王下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 公司 常州市亚隆建筑材料有限 公司 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 司 南京佳通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刘晓春 徐达珍 杨之府 陈顺金 王启安 刘文俊 杨立潮 卢方麟 陆全荣 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