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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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

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检(试)验工作。

第四条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控制度

第五条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管理规程》要求的质量体系。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包括: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手册、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有效的版本。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第八条记录控制

(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二)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三)记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管理规程》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四)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

(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

(六)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

或印章。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七)检(试)验原始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和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不符合检(试)验工作的控制

(一)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用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试)验报告)。

(二)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三)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四)必要时,通知委托方并取消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条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一)试验室主任: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由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熟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认真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检(试)验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试)验方法,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年龄应在六十周岁以下。

从事检(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在五名以上,每个检(试)验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应在两名以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质量统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

上学历,掌握预拌混凝土(砂浆)相关统计技术,经专业培训,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要求

(一)每年应对试验室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与考核,建立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二)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人员身份、职称、学历、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和任命,以及个人履历等信息。

(三)试验室的管理和检(试)验人员只能服务于一个试验室。试验室的管理或检(试)验人员兼任企业内其他部门的岗位,应保证这些部门与试验室无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主任和持证上岗人员变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辖设区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散预办”)上报备案。

第四章检(试)验环境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

(一)混凝土拌合及静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当检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3℃。

(二)进行混凝土凝结时间和泌水检(试)验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具备温度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或具备能盖没试件的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水溶液的水槽(池)。

(四)收缩检(试)验恒温室温度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保持在60%±5%。

第十四条干混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

(一)砂浆试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及停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

(二)进行砂浆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砂浆试件标准养护:

1.水泥混合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

2.水泥砂浆和干混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

3.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

第十五条水泥、粉煤灰、矿粉和外加剂检验环境

(一)试验室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应不低于50%;仪器和用具的温度应与试验室一致。

(二)养护箱的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

(三)试体养护池水温度应在20℃±1℃范围内。

(四)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试体应分池养护。

第十六条集料检验环境

(一)在砂和石的表观密度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的温度,检验的各项称量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二)砂和石的吸水率检验过程水温应控制在20℃±5℃。

(三)砂和石的坚固性检验过程,试验室环境温度应保持

20℃~25℃,溶液及清水温度应控制在25℃~30℃。

第十七条试验室分操作、检测、养护和样品功能区,其面积、采光等均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试验室环境温、湿度记录频率要求

(一)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记录一次。

(二)水泥养护箱或雾室温度与相对湿度至少每4h记录一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记录次数可以减至一天记录两次。在温度给定范围内,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范围中值。

(三)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试)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试)验。

(四)应将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五)对影响检(试)验质量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试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六)试验室应保持整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或贮存在试验室内。

(七)试验室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正常检(试)验工作。

第五章检(试)验与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检(试)验设备管理要求

(一)试验室所需设备仪器齐全,按附录一、二要求配置所需设备仪器,设备仪器规格、数量、性能应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易损零部件,需在规定的使用周期内贮存备用。

设备仪器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二)试验室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有效周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

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时间检定(或校准),并具有检定(或校准)有效周期内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

(三)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或校准)周期和自校记录、使用维护记录等。

(四)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修订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更换试验室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检(试)验

(一)按附录三、四要求具备对各种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能力,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验收。其检验方法按GB/T14902《预拌混凝土》、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二)按附录三、四要求具备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出厂检验能力, 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其检验方法按GB/T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GB/T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三)检(试)验操作应由两人以上有资格的检(试)验人员在场,并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四)检(试)验报告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不得有改动的痕迹。检(试)验报告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审核和批准人员签署。

(五)经检(试)验后的物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留样。

第二十一条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与试配工作。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试件应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并与试验记录一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检验能力, 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检验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验证,比对验证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混凝土(砂浆)性能等。

第二十三条试验室质量管理

(一)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建立检(试)验物品标识系统,对原始检(试)验数据,统一分类汇总。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产品出厂的检验记录、产品的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做到检(试)验数据准确,样品及检(试)验数据保存完好。

(二)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出厂产品质量管理,并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三)为确保检(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试验室应组织对检(试)验人员进行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六章资格认证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试验室资格认证工作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组织评审、审定与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申报资格认证要求的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内部试验室资格认证

申请书》。申请书电子版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54253283.html,)下载专区下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室主任、检(试)验员和质量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试验室平面布置图,需注明各检(试)验间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五)必备设备仪器检定周期内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将材料报送设区市散预办,设区市散预办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报送省散预办受理。

省散预办受理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评审组对试验室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的企业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审定后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评审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应为本行业专业技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试验室工作的人员。评审组从内控制度、人员、检(试)验环境、检(试)验与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和填写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散预办应当加强对获得资格认证企业内部试验室的监督检查,相关监督检查每年不低于一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获得认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审查核实后,由省散预办报省工信委取消其试验室资

格证书: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获得资格证书的。

(二)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产、关闭,以及吊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证书的。

(三)发现与申报要求不符且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五)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必备设备仪器表

附录二: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必备设备仪器表

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用原材料及出厂产品必需检(试)验项目

Word资料

干混砂浆原材料及出厂产品必需检(试)验项目

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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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 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检(试)验工作。 第四条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控制度 第五条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管理规程》要求的质量体系。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包括: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手册、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有效的版本。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第八条记录控制 (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二)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三)记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管理规程》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四)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 (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 (六)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

预拌砼技术要求(更新版2015)

第一条依据的规范、标准、规程 1、《预拌混凝土》(GB/T 14092-201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01-82-2004 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7、《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2006) 8、《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 9、《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 1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 1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T 1596-2005) 1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90) 1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 14、《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1-2012) 1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16、《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1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20、《建设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2011) 2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2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23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24、《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2011) 25、《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 26、《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029-2013) 27、其他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第二条工程概况

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管理 1.基本规定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制定本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技术资料的形成、填写、整理、归档及积累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技术资料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技术资料的归档范围 1.凡与预拌混凝土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混凝土生产质量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后归档。 2.技术资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表1-1的要求。表1-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代码01 01-01 01-02

02 02-01 02-02 03 03-01 03-02 03-03A 03-03B 03-04A 03-04B 03-05A 03-05B 03-06A 03-06B 03-07A 03-07B 03-08A 03-08B 03-09A 03-09B 合同表格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评审表合同台账材料表格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台账试验委托书检测表格含水率检测记录台账委托检验台账水泥物理性能检测原始记录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原始记录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卵石检测原始原始记录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卵石检测报告矿渣粉检测原始记录矿渣粉检测报告粉煤灰检测原始记录粉煤灰检测报告混凝土泵送剂检测原始记录混凝土泵送剂检测报告膨胀剂检测原始记录膨胀剂检测报告技术文件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档案室存档部门和存档期限地点及位置期限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

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备案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混凝土生产技术及工艺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 1、由调度室工作人员下达预拌混凝土生产任务单 2、在实验室接到调度室下达预拌混凝土生产任务单通知后,由资料员出具混凝土生产资料,质量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根据任务单中的施工方所提要求:混凝土浇筑部位坍落度(指的是混凝土的干、稀程度)指标、和易性(混凝土不离析、不大量外漏石子)、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级配(大小石子的类型)、抗冻或抗渗等级等,下达混凝土配合比例通知单,由质检员送达给公司生产部 3、在生产部接到混凝土配合比例通知单后,对混凝土进行生产。在生产前,在质检员和生产操作员的共同监督下,将混凝土配合比例通知单输入电脑,确保混凝土配合比例通知单输入无误。 4、在混凝土生产前,由调度员联系施工方负责人对混凝土任务单进行核实,确保混凝土生产任务单和混凝土配合比例通知单无误。 5、启动混凝土自动生产程序(自动生产),当第一盘混凝土(2m3)开始生产后,由实验室质检员对第一盘混凝土做出厂检验:混凝土出厂坍落度值、和易性、级配等级等指标须符合施工方要求,并对混凝土样做好成型及其养护工作。 6、在质检员确认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无误后,通知生产操作员对混凝土开始正式批量生产。第一车混凝土在出厂时由质检员随车到施工现场,并随车带有混凝土全套资料:混凝土配合比例通知单、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交接表、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并附有混凝土生产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原

材料:水、砂子、石子、水泥、粉煤灰、矿渣粉、外加剂等第三方复检报告。 7、在混凝土送至施工现场后,由施工方技术负责人对混凝土进行现场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对施工部位进行浇筑。并签收混凝土技术资料。 8、由质检员将施工现场的所有信息反馈给公司质量技术部和生产部门。对施工方所提出的异议或建设性意见进行分析、总结,并对其立即做出回应和整改措施。严把混凝土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的各个环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我公司采用最先进的强制式搅拌机,可有效的保证混凝土物料拌合均匀,确保混凝土生产及出厂质量。1、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输入完毕后,启动混凝土生产系统。2、由混凝土全自动称量系统对混凝土所有原材料进行自动称量。所有原材料的计量值累积偏差均符合预拌混凝土规范允许的控制范围:水:±1%、水泥:±1%、砂子:±2%、石子:±2%、粉煤灰:±1%、矿渣粉:±1%、外加剂:±1%。3、投料顺序:水、外加剂、水泥、粉煤灰、矿渣粉同时投料后2s再投砂子、石子等混凝土用原材料。每一盘的拌合时间为60s,可充分的将混凝土所有原材料拌合均匀。保证混凝土生产及出厂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分析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分析 [摘要]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因素较多。本文从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进厂检验到混凝土生产、出厂检测,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 [关键词]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检测生产过程配合比调整退料处理预拌混凝土是指以集中搅拌、远距离运输的方式向建筑工地供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混凝土。包括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搅拌、运输、泵送和浇筑等工艺过程。混凝土作为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结构材料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对质量控制不到位,势必影响企业声誉,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本文从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检验、生产管理和混凝土出厂后检验等方面分析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并提出预防处理措施。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影响混凝土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良好稳定的原材料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根本和前提。做好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对控制混凝土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水泥质量检验 水泥应选择大厂稳定性好的水泥,避免使用小厂水泥,应固定一至两家水泥生成单位,经常更换水泥厂家,不利于技术人员对水泥性能的整体把握。 水泥在使用前,除应持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外,应依据《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对水泥进行检验,总结水泥强度增长规律,

水泥强度变化标准差;标准稠度用水量试验,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等常规检验依据《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实验》(GB/T13465-201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每增加1%,混凝土用水量增加5~8kg。 不同厂家的水泥,配方不同,使用掺合料和助磨剂也不相同,有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影响水泥的安定性,因此,要分别存储,不得混合使用。 1.2骨料的质量检验 混凝土用砂依据《建筑用砂》(GB/T14684-2011)进行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普通混凝土宜优先选用细度模数2.6~2.8之间的中砂;泵送混凝土用砂,对0.315mm筛孔的通过量不宜小于15%,且不大于30%,以通过率在20%左右最佳;对0.16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小于5%。 混凝土用砂应严格控制泥含量和有机质的含量。如果粗骨料石粉含量较大,对混凝土工作性能有明显影响。例如砂的含泥量3%,石子中石粉含量0.5%,如果每方混凝土用砂量为700kg,石子用量为1100kg,则相当于增加粉剂量为27kg左右,相当于增加胶凝材料8%左右。这些粉剂将吸收部分水,外加剂溶解在水中也相应被吸收,造成混凝土中外加剂不足。泥含量3%以下对混凝土工作性能影响并不明显,当含泥量超过4%以后,每增加2%混凝土坍落度减小20mm,要保持相同的工作性应增加用水量5kg左右或提高减水剂掺量0.1%。 混凝土使用粗骨料应依据《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

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

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 (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

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

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浇筑、成型、养护,最终形成满足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全过程。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生产单位)和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混凝土使用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简称原材料供应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监督。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单位 第五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六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建立分站以及外地混凝土企业进入南京市场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建立混凝土搅拌站,并配备有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人员、设备和试验室。在对外生产、销售混凝土前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立情况形成书面资料上报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备案,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在收到备案资料一个月之内对搅拌站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混凝土分站的质量管理纳入混凝土总站的质量保证体系内。 第八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设立符合《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的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一)混凝土单位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

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

搅拌站中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流程

搅拌站中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流程 一、生产准备 1、生产部根据供货合同签发“混凝土出产任务通知单”,转发到搅拌站、资料科、技能质量科。拌和站、资料科、技能质量科应按需求做好出产预备作业。 2、关于大方量混凝土,出产付司理根据公司出产供给计划安排交底,预备出产。 3、关于特种混凝土,公司技能负责人还需根据公司质量计划进行技能交底。根据技能交底内容,公司各部分做好出产预备。 二、原资料预备 1、市场部依照《收购操控程序》和混凝土出产供给计划的需求,预备出产用各种原资料。 2、市场部依照《收购操控程序》安排资料出场,并依照《标识和可追溯性操控程序》和有关文件的需求做好商品维护和标识作业。 3、市场部依照《查验和实验操控程序》对出场的原资料进行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运用。不合格依照《不合格品操控程序》履行。

三、配合比 实验室根据混凝土出产任务通知单的内容和沙石含水率,规划混凝土合作比,向拌和站和质检员下达混凝土合作比技能文件。 四、生产前检查 1、持证上岗操作工、实验员、质检员有必要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查验和丈量设备查验和丈量设备均应强制性定时校验,保证其准确度和精密度。 3、出产设备设备主管和修理部分应及时对设备进行修理保养,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满意出产需求。 4、作业环境公司出产部要查看各工序出产环境是不是符合需求。拌和站要保证操作室的清洁,冬期施工时要保证物料及拌和机室温度。车队要保证在装运混凝土前倒尽罐车内存水和保证车体整齐。有关部分要监督和查看设备的作业环境。 五、开盘判定

1、混凝土的开盘判定作业由公司技能负责人安排质检员、实验员、操作工参与,依照“混凝土开盘判定”表中的内容进行判定。判定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正式开盘出产。 2、混凝土开盘判定内容记载要齐全,履行《记载操控程序》。 六、搅拌 拌和站在拌和进程中有必要严格履行《预拌混凝土操作技能规程》、混凝土施工合作比、质量计划等有关文件,严格依照需求操控计量精度、投料次序和拌和时间,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标准。 七、产品查验 1、出产进程中的每道工序都要盯梢查验,发现不符合时及时返工返修,不留质量危险。经查验合格的在制品才能转下道工序。 2、各部分、班组有必要仔细填写质量和交代记载,以备商品的可追溯性。 3、出产、运送、泵送班次交代时应进行交代查验,由班长(车长、机长)安排进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16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 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16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 GB/T19000- 2016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XX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交底大全

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交底 时间:2016年2月25日 地点: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室 参加人员:试验室全体人员 1.主要依据 1.1 法律法规 1.1.1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1.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2 标准规 1.2.1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 1.2.2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1.2.3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DBJ50-038-2005; 1.2.4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50107-2010; 1.2.5 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GB50119-2003。 2 混凝土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 2.1 混凝土主要技术指标是28天强度合格率为100%。 2.2 混凝土的各种性能 2.2.1 混凝土拌合物具有良好的和易性(流动性、粘聚性、保水性),为了提高和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在混凝土中添加了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 2.2.2 混凝土硬化后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混凝土的强度有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拉强度和抗折强度等。 2.2.3抗压强度是评定混凝土质量的主要指标。主要有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等。抗压强度检测龄期是28天。 2.2.4混凝土耐久性指混凝土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抵抗各种破坏因素作用,长期保持强度和外观完整性的能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混凝土抗渗性能等级:P6、P8、P10、P12。 混凝土抗冻性能等级:F50、F100、F150、F200、F250。 混凝土抗侵蚀性通过电通量法和快速氯离子迁移系数法进行检测。 3混凝土工艺 3.1 原材料进厂 3.1.1 所有原材料进厂时,材料员对原材料进行称重,填写进厂送货单,并通知试验员验收取样。 3.1.2 粉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做好明显标识,严防混装,并应防止受潮,及时上锁。砂石进厂时根据标识分类堆放,严防有混料现象。 3.1.3 取样批次有以下要求 3.1.3.1 水泥取样批量:按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得少于一次。 3.1.3.2 砂石取样批量: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厂时间,每6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600吨亦为一验收批。 3.1.3.3 外加剂取样批量:同品种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吨;不足50吨的,可按一个验收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应混合均匀。 3.1.3.4 矿物掺合料取样批量:粉煤灰以连续供应商的200吨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磨细矿渣粉按同级别、同一出厂编号以200吨为一个取样单位。 3.1.3.5 粉料留样数量不低于3kg,留样时间为不少于3个月,外加剂数量1.5kg,留样时间不少于6个月。所有留样粉料及外加剂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入库时分类保管,设明显标牌,不得混放。液体外加剂在使用时必须配备搅拌装置使液体浓度均匀,同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3.1.4 原材料检验项目 水泥:3d和28d抗折、抗压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 粉煤灰: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安定性。 矿粉:比表面积、烧失量、流动度比、活性指数。 砂:筛分析、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 石: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值。 外加剂:抗压强度比、减水率、泌水率、坍落度经时变化、收缩率比

商品混凝土施工技术交底

砼施工技术交底 一、本工程采用商品砼,在施工中要注意做到: (1)对要浇筑的砼的技术要求应书面通知砼搅拌站,并向搅拌站索要砼施工配合比单。 (2)商品砼送到施工现场后要进行检查。包括:向司机索要送料单,以确定砼出机的时间;测量砼的坍落度,以确定砼的施工度。对砼出机时间超过初凝时间,而且出料有离析、沉淀现象的,应予以处理,直至退货。 (3)商品砼送到施工现场后,应将滚筒高速旋转几转,使砼进一步均匀,而后才能出料,并要加强观察,是否有离析现象。水灰比调整应由搅拌站进行,在现场严禁任意加水。 (4)加强现场与搅拌站的通讯联络,及时向搅拌站报告现场施工情况和对砼的各种要求,以便砼搅拌站随时调整。尤其是当砼浇筑即将完成时,应准确预报所需的砼方量,保证砼搅拌数量的准确。 (5)施工现场按规定制作砼试块进行养护试压。同时也要向搅拌站索要砼试压报告单。 (6)粗骨料最大粒径≤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二、本工程采用泵送砼施工技术,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泵机操作人员应进行严格培训,以考试合格方准上岗操作。 (2)泵送前应检查泵机运行情况,确保运行正常。 (3)泵机料斗上要有筛网,并派专人值班监视喂料情况,当发现大块物料时,应立即拣出。 (4)泵送前,应先开机用水润湿整个管道,而后送入水泥砂浆,使输送管壁处于充分滑润状态,再开始泵送砼。 (5)砼应保证连续供应,以确保泵送连续进行,尽可能防止停歇。万一不能连续供料,宁可放慢泵送速度,以保证连续泵送。当发生供应脱节不能连续泵送时,泵机不能停止工作,应每隔4~5min使泵正、反转两个冲程,把料从管道内抽回重新拌合,再泵入管道,以免管道内拌和结快或沉淀。同时开动料斗中的搅拌器,搅拌3~转,防止砼离析。 (6)在泵送砼时,应使料斗内持续保持一定量的砼,如料斗内剩余的砼降低到20cm以下,则易吸入空气,致使转换开关阀间造成砼逆流,形成堵塞,则需将泵机反转,把砼退回料斗,除去空气后再正转泵送。 (7)泵送时,应随时观察泵送效果,若喷出砼像一根柔软的柱子,直径微微放粗,石子不露出,更不散开,证明泵送效果尚佳;若喷出一半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一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一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

商品砼技术要求

商品砼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乙方用于商砼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需提供出场 合格证及复检报告;其中: 1、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砼强度不大于C40的砼中,使用标号为P.O42.5水泥, 最小水泥用量300㎏/m3,水灰比≤0.6,碱含量、氯离子含量等项目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 2、砂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应有出厂复验报告,其中石子(碎石):粒径5mm~20mm, 级配合理。碎石含泥量≤1.0%,砂含泥量≤3.0%。 3、浇筑大体积砼时要求根据甲方指令相应调整材料掺量及凝结时间的技术参数,所使用 的水泥应为低水化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具体数量将在通知单上说明)。 4、乙方应根据冬雨季施工要求,及时调整砼配合比及外加剂掺量,确保砼质量符合设计及 规范要求。冬雨季施工期间做好砼保温工作,确保混凝土入模温度≥5°C。 5、掺和料:外加剂等用于商砼的其它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与技术标准。 6、商砼:质量标准及检测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检验数量、次数等,按规范及质检站的 有关规定执行。 7、质量与材料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供方保证材料及商品砼 达到现行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8、商品砼送达施工现场,如塌落度质量达不到现场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 9、乙方应满足甲方根据设计施工方案对商品砼强度等级、塌落度大小、抗渗等级以及砼 拌合材料的要求。 10、商品砼出厂,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每批次“预拌砼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有关资料。 ●二、砼的供应、验收

1、砼塌落度由乙方根据季节、气温、运输路线、运距、浇筑部位、现场条件试配确定, 泵送砼塌落度由一般控制在140±20mm,高层施工时一般调整为160±20mm,对抗渗砼和普通砼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砼同时使用时,应专车供应,并在罐车前挡风玻璃上贴上明显标识,以防出现差错。 2、乙方应按约定及甲方事先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中的供货时间(或电话通知)供应商品砼, 无条件保证砼连续浇筑的需要,因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筑供应中断,造成冷缝由乙方负责。另外,乙方应派专人进驻现场指挥联络协调,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增减车辆,现场至少要有一辆砼罐车在施工现场等待浇筑;特殊部位浇筑砼时,乙方要派驻技术质量人员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甲乙双方随机取样,如果甲乙 双方制作的试块送检均不合格,应以质检站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回弹或抽芯为准,如不合格,造成的质量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交货地点砼的试验工作,由甲方及监理、总包共同取样,其试验结果作为乙方出具技 术试验资料的组成部份。每工作班次,取样次数及试块组数应满足规范及现场要求。 乙方负责按规范提供全套预拌砼相关技术资料。 5、车辆要求:乙方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条例,罐车不能带泥、遗撒,不能产生大 的噪音,定期检查,以免出现机械事故影响生产施工。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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