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同名4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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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公路

甘肃省农村公路

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2006年7月24日甘公发[2006]56号文发布)甘肃省公路局前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给农村公路建设新变化、新要求、新任务、新内涵。

为了贯彻交通部2006年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农村公路的全面发展,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这一个历史性转变。

结合“十五”期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甘肃省交通厅和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甘交规划〔2002〕227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交通部2006年1月27日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2004年7月12日发布《农村公路设计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农村公路中村道的技术标准按照交通部有关要求和我省的实际进行了细化,并规定了村道的最低标准。

由于县道和乡道都要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执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本次修订的标准中不再包括。

本标准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省交通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1.0.1适用范围 (1)1.0.2村道等级的选用 (1)1.0.3环境保护 (1)1.0.4指导原则 (1)2 一般规定2.0.1设计车辆 (6)2.0.2设计速度 (6)2.0.3公路用地 (6)2.0.4村道建筑限界 (7)2.0.5抗震设防 (7)3 路线3.0.1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8)3.0.2行车道宽度 (8)3.0.3路肩 (8)3.0.4错车道 (9)3.0.5视距 (9)3.0.6直线 (9)3.0.7平曲线半径 (9)3.0.8平曲线超高 (10)3.0.9平曲线加宽 (10)3.0.10超高加宽缓和段 (11)3.0.11回头曲线 (11)3.0.12纵坡 (11)3.0.13纵坡长度 (12)3.0.14平均纵坡 (12)3.0.15高原纵坡 (13)3.0.16合成纵坡 (13)3.0.17竖曲线 (13)3.0.18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14)4 路基4.0.1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14)4.0.2路基宽度 (14)4.0.3路基横断面 (15)4.0.4路基高度 (15)4.0.5路基压实 (15)4.0.6路基防护 (16)4.0.7路基排水 (16)5 路面5.0.1路面设计的基本要求 (16)5.0.2标准轴载 (16)5.0.3路面结构组成及其类型 (17)5.0.4路拱坡度 (17)5.0.5路面排水 (18)6 桥涵6.0.1桥涵设计的基本要求 (18)6.0.2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18)6.0.3桥面净空 (19)6.0.4车辆荷载标准 (19)6.0.5村道的桥涵分类和标准跨径 (19)7 隧道7.0.1隧道设计的基本要求 (19)7.0.2隧道净空 (20)7.0.3隧道防水和排水 (20)8 路线交叉8.0.1村道与公路平面交叉 (20)8.0.2村道与管线等交叉 (21)9 沿线设施9.0.1交通安全设施 (22)9.0.2交通管理设施 (22)9.0.3候车厅设置 (22)9.0.4绿化 (22)1 总则1.0.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村道。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甘交政法〔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甘交政法〔2012〕24号省公路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新闻信息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第一部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地方法规,是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农村公路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之一,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

“十一五”以来,全省农村公路发展取得巨大成绩,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97%的乡镇通了沥青(水泥)路,100%的建制村通了公路,43%的建制村通了沥青(水泥)路,农村交通运输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有效保护好现有建设成果,成为我们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同时,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还非常艰巨繁重,按照国家要求,到2020年西部地区实现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我省还需要硬化通村公路6700个行政村3.8万公里。

《条例》在这关键时期颁布实施,对保护我省农村公路现有建设发展成果,加快建设发展步伐,实现农村公路有质量地建设、保安全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将有利于完善公路交通法规体系,推进依法治路;有利于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民生交通建设进程;有利于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订)(总3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1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和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部门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7]1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7.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3号2007年11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养护原则。

农村公路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

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doc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doc

最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的路>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三)实施公路路>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分;(五)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红线。

取缔违章建>设施;(六)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设施事项;(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视检查;(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9月27日甘交规划[2006]15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

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村公路在县(区)政府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审定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技术政策。

省公路局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协调组织、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检查、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勘察设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农村公路的各项支持政策和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的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六条农村公路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采用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原有路线线形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尽量利用旧路进行改建,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占用有限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做法。

第八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均应铺筑路面。

路面结构型式应按照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利于后期养护的原则,结合交通量、当地筑路材料分布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9月27日甘交规划[2006]15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

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村公路在县(区)政府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审定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技术政策。

省公路局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协调组织、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检查、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勘察设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农村公路的各项支持政策和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的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六条农村公路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采用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原有路线线形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尽量利用旧路进行改建,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占用有限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做法。

第八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均应铺筑路面。

路面结构型式应按照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利于后期养护的原则,结合交通量、当地筑路材料分布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甘政办发[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3号2007年11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养护原则。

甘肃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甘肃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甘肃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甘肃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质量,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制定和实施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甘肃农村公路的路基工程,应当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和气候特点,
合理选择路基的材料和厚度,确保路基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此外,还需要合理设计路基的横坡和纵坡,以保证道路排水畅通,避免因积水而损坏路基。

其次,在路面工程方面,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交通量的路面材料,确保路
面的平整度和耐久性。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路面厚度和坡度,避免出现裂缝和坑洼,提高路面的使用寿命。

另外,对于甘肃农村公路的交通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
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

此外,还需要合理设置路灯和交通信号灯,保障夜间和恶劣天气下的交通安全。

此外,对于甘肃农村公路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公路维护管理体系,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路面损坏和设施故障,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总之,甘肃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和
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标准的落实和执行,为甘肃农村公路的发展贡献力量。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正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2013年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农牧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涵洞、渡口、隧道等构造物以及沿线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农牧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应急抢险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以县(市)为主,乡(镇)村配合,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养护责任体制,并相应成立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管养站。

第五条农牧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禁止在农牧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非法占用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牧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养护职责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八条我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为计划执行、招标投标、“七公开”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等;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内容为养护管理、养护质量等;农村公路管理检查考核内容为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合同管理、路政管理等。

甘肃省公路条例

甘肃省公路条例

甘肃省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甘肃省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公路条例(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公路利用和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利用、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利用、经营、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其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的范围界定以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便捷通畅、绿色环保、开放融合、建养并重的原则,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充分提高公路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 推进城乡公路交通一体化均衡发展,加强公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公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事权划分统筹资金支持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1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为计划执行、招标投标、“七公开”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等;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内容为养护管理、养护质量等;农村公路管理检查考核内容为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合同管理、路政管理等。

第九条农村公路检查考核总分1000分,其中建设350分(见附件1),养护350分(见附件2),管理200分、综合情况100分(见附件3)。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得分由考核组打分,综合情况得分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平时检查和掌握情况打分。

各项工作达到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要求的扣分,扣完为止。

无所列检查项目内容时,按基础分80%得分。

第十条县(市、区)检查考核总分等于农村公路建设得分+养护得分+管理得分+综合情况得分。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根据检查考核得分,对全省86个县(市、区)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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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同名4666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农村公路运输,提高农村公路利用水平,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运输网络规划相适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运输发展方式相协调,符合国家及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目标。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编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应当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应当执行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和主要乡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鼓励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修复和排除。

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经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或者修建临时道路,并由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无法通行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四条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资金。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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