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9.28【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甘交公路〔2021〕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 PPP 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及办事指南》已经 2021年12月29日第 13 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材料要求第三章有关说明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及办事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22 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制定本审查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企业首次申请和需重新核定资质申请的许可管理,需重新核定资质申请包括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作业单位合并分立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更换补办申请。
第三条本导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企业首次申请和需重新核定资质申请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需登陆甘肃政务服务网,填报《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5)。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从业单位申请意见”栏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首次资质申请材料提交后,由省政府政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同时审核申请材料电子版的清晰度、完整性及时效性,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核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
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
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
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甘交规范〔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经营性公路项目管理公司,渭武运营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企业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9月30日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
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5]15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5.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
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
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
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甘交公路〔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2020〕2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厅属各相关单位:《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9年12月19日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严格按照办法配备人员,在2020年2月上旬建立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配备表,将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举措,在2020年2月下旬完成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培训工作。
省公路局培训各省属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养护科长、养护工程师,各省属局培训各公路段段长、主任、养护工程师;省高速公路局培训各收费处领导、业务负责人、养护工程师;省高速公路执法总队培训各高速大队和各市州路政执法人员;各市(州)交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培训相关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公司养护工程师。
三、在2020年3月1日前将养护工程师制度建立情况和培训情况分级报备。
各省属公路局向省公路局报备。
各高速公路处向省高速公路局报备。
各高速大队向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报备。
各市(州)交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3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挂牌-甘肃省交通厅网站-首页.doc
一版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挂牌本报讯(记者张宾马季)8月4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挂牌仪式隆重举行,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咏中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挂牌。
省交通运输厅领导辛平、杨映祥、艾玉德、王繁己出席了挂牌仪式。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挂牌仪式的举行,是甘肃交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甘肃省交通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锐意进取、负重拼搏,甘肃交通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公路水路运输蓬勃发展,民航机场建设起步良好,交通体制机制日趋完善。
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交通系统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甘肃交通运输事业已经走上了科学发展、快速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的路子,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挂牌仪式上,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辛平指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组建意味着甘肃交通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组建,不仅是名称的变化,职能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构建具有西部特色综合运输体系的使命落在了甘肃交通人的肩上。
这是党和政府对交通的肯定和信任,更是交通人超越自我、再创佳绩的挑战和机遇。
辛平要求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更加清醒的头脑认识当前的新形势,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交通新发展,以更加务实、进取的作风完成时代赋予的新任务。
要自觉履行好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再立新功。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杨咏中在纪念建军节82周年座谈会上要求让复转军人创新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本报讯(记者马季)7月31日,省交通运输厅召开了纪念建军节82周年座谈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重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甘交规划〔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机场集团,省公路局、运管局、水运局、路政执法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厅信息中心,省交建集团,甘肃丝路交通发展基金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交办规划函〔2016〕195号),结合我省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制定了《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重点工作》。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29日附件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重点工作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2016年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重心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围绕加快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6873”交通突破行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完善统计业务流程,丰富统计服务产品,不断提升统计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为全面服务“四个交通”发展提供精准、高效的统计保障。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全力做好综合统计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固定资产计划投资1100亿元,公路运输总周转量目标增速15%,统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制度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厅和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甘交规划〔2016〕6号)相关要求,加强与各级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经济运行分析研判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9月27日甘交规划[2006]15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
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村公路在县(区)政府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审定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技术政策。
省公路局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协调组织、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检查、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勘察设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农村公路的各项支持政策和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的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六条农村公路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采用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原有路线线形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尽量利用旧路进行改建,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占用有限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做法。
第八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均应铺筑路面。
路面结构型式应按照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利于后期养护的原则,结合交通量、当地筑路材料分布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5.26
•【字号】甘交规划〔2016〕141号
•【施行日期】2016.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
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办法》及以下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货运枢纽(物流园区)进行分类,对项目是否已被列入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规划以及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等条件认真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附件《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
要求》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报部争取年度车购税投资补助。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26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1.10
•【字号】甘交建设〔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
单》的通知
甘交建设〔2020〕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2018年5月28日省厅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单(试行)》,现已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负面清单》运行良好,有效约束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对工程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经省厅2019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同意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单》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10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
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06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12.03
【实施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意见
(甘发改服务〔2013〕2060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农村乘客的利益,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农村客运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道路运输价格制定程序及原则
(一)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之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按照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农村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结合我省不同地区农村客运情况差异较大的实际,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农村客运运价前,必须经过成本监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农民负担等情况,兼顾农民的承受能力及经营者的合理。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扶贫攻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扶贫攻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9.04
•【字号】甘交规划〔2013〕157号
•【施行日期】201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扶贫攻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交规划〔2013〕15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扶贫攻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4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慧公路体系框架》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慧公路体系框
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甘交科技〔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慧公路体系框架》的
通知(甘交科技〔2022〕3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民航机场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智慧公路相关要求,科学指导全省智慧公路建设,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发展,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智慧公路体系框架》,作为甘肃省智慧公路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6日抄送:厅长,副厅长,派驻厅纪检监察组长,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
附件:甘肃省智慧公路体系框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交通建设领域“无欠薪”攻坚年专项整治方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交通建设领域“无欠薪”攻坚年专项整治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甘交建设〔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交通建设领域“无欠薪”
攻坚年专项整治方案》
(甘交建设〔2019〕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厅属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交通建设领域"无欠薪"攻坚年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郝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0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
责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0.21
•【字号】甘交政法〔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编办发〔2019〕50号)要求,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对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总计382项(其中∶行政许可28项、行政处罚250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2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行政权力51项),现予印发。
联系人:马睿
联系电话∶0931-*******
附件∶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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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7月3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
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
(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
(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
(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甘肃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投资公司”)负责建设期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归集后拨付省交通投资公司用于项目资本金投入和贷款还本付息。
第七条省交通投资公司应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建设计划、工程进度和到位资本金额度科学制定贷款计划、确定贷款规模和贷款批次,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条县(市、区)政府应单独开设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门存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将银行开户信息报送省交通投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也要专户运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九条省交通投资公司应依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省交通投资公司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招标合同、开工报告后,应按项目本年度到位补助投资的70%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完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后拨付剩余30%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预算管理和预算控制。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资金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建设,包括路基、路面、防护工程、防排水设施、安保工程、设计、监理等,不得用于规定外的其他建设,不得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招标合同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超合同、超工程概预算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按农村公路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实施;
(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是否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和规模;
(三)国家要求的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四)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按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挪用、挤占、置换、滞留专项资金;
(六)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是否按规定开支;
(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