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甘交建〔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交建〔2013〕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3年3月14日第一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2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发〔2012〕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预防和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一)农民工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和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省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进作风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
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
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
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20【实施日期】1997.0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六)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甘交建设函〔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甘交建设函〔2022〕75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7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农民工工作暨农民工工资清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 年工作要点》《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我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实际,确定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如下。
一、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中央企业和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范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配合人力资源等部门研究新业态劳动用工及平台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发现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甘交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现将2021年1月8日厅党组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11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正确履行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部门职责,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党组职责四、厅党组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务工作和厅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甘肃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为继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推进法治交通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甘发[2011]7号)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305号)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称“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交通的要求,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中心,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交通运输工作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交通,为实现全省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要求,适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及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宪法、基本法律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实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进一步向社会普及交通运输法律知识,为全省交通运输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甘交安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上的政策规章为主线,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科学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素质(一)加强企业源头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严控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按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取消其相应资质。
(二)强化客运安全管理,加大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力度。
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
对旅游包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严格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校车安装车载GPS,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甘交运〔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维护站场项目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站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已于2017年6月19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示,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29日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站场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分为道路运输客运站、道路运输货运站和支持保障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额补助、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指导思想,逐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和“无缝衔接”。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标准。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市场向社会开放,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
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或社会全额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甘交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第一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月24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交通运输厅工作,切实履行职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交通运输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服务社会,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交通运输厅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
厅长领导交通运输厅全面工作。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厅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六、厅长(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的专题性会议。
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持召开相关会议,并可代表交通运输厅对外参加活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安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安全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安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完整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树立现代文明交通意识,模范守法,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各地、各部门要将《安全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突出客货运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条例》,并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舆论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好全体公安民警特别是交通警察的学习培训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科技下乡”助力乡村振兴等22项民生实事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科技下乡”助力乡村振兴等22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甘交办函〔2021〕6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科技下乡”助力乡村振兴等22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甘交办函〔2021〕63号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聚焦群众得实惠、干部受教育、工作开新局,经研究决定,在年初确定12项民生实事(甘交办〔2021〕6号)的基础上,新增10项民生实事,统一纳入厅“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整体进行推进。
请各部门各单位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根本宗旨,强化公仆意识、为民情怀,精心组织、把握进度,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全力推进“12+10”民生实事落地见效,努力把为民办实事成效转化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有力举措和生动实践,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史学习教育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
请各牵头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12+10”民生实事各项任务在年内全部完成。
同时,每月20日前,将牵头办理的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厅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新增“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10项)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6月1日附件(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新增“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10项)1.开展交通运输“科技下乡”助力乡村振兴主要目标:开展全省公路基础数据普查,摸清家底,实现全省路网数据“一张网”。
组建14个小分队送“科技下乡”,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两服务一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体法〔2008〕1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通知省公路局、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各公路总段(分局):《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省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增强公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增强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条例》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既明确了管理职责,赋予了管理权力,使高速公路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又为人民群众监督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对于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速公路路政、运营、养护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专门培训、业务考核、知识竞赛和案例点评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做到学懂、学通、能用、会用,在《条例》规范下开展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服务的各项活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增强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交通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厅属各相关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做好面向社会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甘交安监[2010]29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甘交安监[2010]2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针对今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态势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于6月4日召开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安办发电〔2010〕10号),通报了“2.10”、“3.04”等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多起较大以上交通运输事故。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5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出发,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事故中,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升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从道路交通行业管理难度大、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和做负责任部门、负责任行业出发,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甘交政法[2011]13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甘交政法[2011]13号2012年4月5日)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新闻信息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公路总段(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也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做好两个《条例》宣传普及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甘交政法〔2011〕10号)安排,厅将6月至7月份定为两个《条例》宣传月时间。
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增强公民爱路护路意识,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活动内容结合部门和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认真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两个《条例》宣传活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在收费站、道班(工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政务审批窗口、办案大厅、货运站场等地以及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村镇公开栏等公共宣传载体上,发布、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口号和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要在报刊开设专栏、专版,利用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介进行集中宣传。
2、要在超限检测站、收费站、穿集镇路段、货运站场等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路段、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讲解公路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
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三走进”活动(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村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保护管理法律知识。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局,运管处(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会议精神,大力营造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舆论环境,总结并推广交通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激发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引导全行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争作贡献,现就有关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安排如下:一、切实加强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做好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展示成就,进一步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鼓舞士气,凝聚各方力量,努力营造加快交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抓住重点,突出交通行业特色。
一是加强对各级交通部门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全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农村运输的重大举措的宣传。
二是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围绕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撰写文章,发表意见,提升发展思路,制定发展措施;三是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成就以及路通车通、农村客运网络形成带来的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等农村面貌发生的巨大变化;四是挖掘农村公路建设中先进人物、典型事迹。
三、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宣传效果。
各单位要加强与省上媒体驻当地记者站的联系,争取在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发相关报道,扩大交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宣传面,加大影响力。
1、省公路局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定宣传主题,分解宣传目标任务,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积极性;各级公路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广泛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新闻媒体主动地参与到行业宣传工作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11.02
•【字号】甘交政法〔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学习宣
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甘交政法〔2012〕24号省公路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新闻信息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第一部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地方法规,是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之一,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
“十一五”以来,全省农村公路发展取得巨大成绩,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97%的乡镇通了沥青(水泥)路,100%的建制村通了公路,43%的建制村通了沥青(水泥)路,农村交通运输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有效保护好现有建设成果,成为我们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同时,
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还非常艰巨繁重,按照国家要求,到2020年西部地区实现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我省还需要硬化通村公路6700个行政村3.8万公里。
《条例》在这关键时期颁布实施,对保护我省农村公路现有建设发展成果,加快建设发展步伐,实现农村公路有质量地建设、保安全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将有利于完善公路交通法规体系,推进依法治路;有利于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民生交通建设进程;有利于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尤其是在当前,全省上下深入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大抓项目建设之际,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三农”工作部署和城乡一体化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
要把《条例》的学习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活动。
省厅将于11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进行培训,对整个宣传贯彻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前开展《条例》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通过开展专题辅导讲座、集中研讨、知识竞赛、书面测试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学习,使广
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人员领会《条例》精神、熟悉《条例》内容,严格管理程序,规范工作行为,带头依法办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形成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工作基础。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
厅将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月活动,将12月确定为全省《条例》“宣传月”,并将2013年定为《条例》“宣传贯彻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宣传月”和“宣传贯彻年”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刊载播放《条例》、宣传报道《条例》;要充分利用网站、办公场所、政务大厅、执法站点、运输站场、车站码头、农村集镇等场所张贴宣传图片、宣传标语、播放宣传图文、音像资料;要在乡镇便民服务厅、重点村社、农村集镇设宣传点、散发宣传单、宣传手册,现场介绍《条例》的内容,接受咨询;要在当地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
《甘肃经济日报〈交通运输〉》周刊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加大对《条例》的专题报道,做好对各地宣传贯彻《条例》的引导。
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使《条例》进乡镇、进村社、进农户、进管养单位,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和依法管理农村公路的氛围。
四、及时开展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
《条例》针对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标准,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省公路局、省路政执法局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逐条研究《条例》各项规定,重点围绕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程序、建设质量管理、养护作业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农村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等方面,对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制度和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抓紧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与《条例》的规定
相一致。
五、抓好《条例》相关规定的落实
要以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力争做到“五个到位”(管理养护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研究编制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强化农村公路质量监管,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好农村公路的建养管工作,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工作任务,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的合力。
二是抓好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
《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农村公路管理的实际需要,尽快建立起“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争取到2013年底,全省每个乡镇均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专门机构,并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从事养护管理工作,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是推进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改革。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工作要求,拿出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争取政府支持,逐步推进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有效解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多头执法的问题,真正实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的目的。
四是落实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要继续严格执行甘政办发[2007]163号文
件的规定,保证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纳入同级财政供给范围。
确保市(州)人民政府每年按新增财政收入的1-2%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按照财政收入2-3%的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同时,要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养护资金筹集比例,不断加大对养护资金的投入。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落实。
省公路局要成立《条例》宣传贯彻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全省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办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条例》的主要精神,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由市、县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时到位。
2013年,厅将结合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对各地区、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