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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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
为了有序开展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按照住建部等国家部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等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审认定原则
(一)应保尽保。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乡村文明的重要载体。对于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古村落,经评审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应纳入传统村落名录,予以保护传承。
(二)量化评估。依据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以分值作为衡量、评估的直接依据,便于操作认定。
(三)专家领衔。认定评估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进行量化评估,遇到争议时,扩大专家分析论证协商,提出认定意见。
二、评审认定标准
传统村落评审认定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简称《指标体系》)为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村落传统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30分)、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和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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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三部分,总分330分。认定为省级传统村落的,按《指标体系》量化评估分值一般应在250分以上;认定为市级传统村落的,按《指标体系》量化评估分值一般应在230分以上;认定为县级传统村落的,按《指标体系》量化评估分值一般应在200分以上。
三、申报认定部门
(一)省级传统村落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会同规划局、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组织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评审认定公布。
(二)市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建设局会同规划局、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组织申报,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负责评审认定公布。
(三)县级传统村落由乡镇政府组织申报,县(市、区)建设局会同规划局、文化(文物)局、财政局负责评审认定公布。
四、申报办法
(一)调查摸底。由县(市、区)建设部门按照建村〔2012〕58号文、建村〔2012〕184号文等要求,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开展传统村落调查摸底(已列入上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除外)。
(二)填报材料。调查摸底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村落,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通过住建部传统村落信息系统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正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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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报上级评审认定部门。
五、评审办法
(一)初评。1、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登陆信息系统,逐个查看申报村落材料,并依据《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进行逐项打分。2、对所有申报村落,根据分值进行排序,提出传统村落初步建议名单。
(二)复评。1、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提出的传统村落建议名单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建议名单有疑义的,按《指标体系》进行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2、经2名以上专家动议,对未列入初评传统村落建议名单的,也可纳入复评集体研究讨论,并进行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3、根据量化评估分值情况进行协商,提出复评传统村落建议名单,形成《评审认定会议纪要》。
(三)公示。将《评审认定会议纪要》和传统村落建议名单报送评审认定部门。经评审认定部门审定后,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市县区政府网站或住建部门网站公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疑义的,由评审认定部门发文公布;经公示有疑义的,再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复评后,由评审认定部门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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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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