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报销。
三、补助标准1、国内出差:按照实际通信费用发票报销,月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2、国际出差:按照实际通信费用发票报销,月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3、特殊情况下,如业务需要,部门经理可提高出差话费补助标准,但需提前报批。
四、补助范围1、包括手机通讯费用(不含增值业务费用)、上网费用以及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费用。
2、不包括漫游费用、增值业务费用以及私人通讯费用。
五、领取要求1、员工需在出差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与公司保持联系,完成工作任务。
2、员工需妥善保管通讯费用发票及相关报销材料,如发票丢失,须提供按金额出具的证明文件。
3、员工需于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讯费用发票及相关报销材料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六、审批流程1、员工在出差之前,需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出差计划及预计通讯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2、员工需在出差结束后,准备完整的通讯费用报销资料,提交至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3、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将报销资料提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4、财务部门审核认定无误后,进行报销,将款项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上。
七、违规处理1、员工未按规定提交通讯费用报销资料者,取消相应的通讯费用补助。
2、员工通过虚假、变造等手段骗取通讯费用补助者,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3、部门经理不按规定审批出差通讯费用补助,涉及严重失职或不作为情形的,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或废止,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2、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细化实施,公司领导团队监督执行。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团队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移动电话费用报销规定为方便与公司联络和对外开展业务,公司按照本规定为部分岗位的员工支付移动电话的费用.1.视具体业务需要,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公司负责人批准,部分员工的工作用移动电话费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为不同岗位员工分别设立报销金额上限,原则上发票金额高出上限者按上限金额报销,详见下表:3.具体报销金额以每季度的明细表为准。
4.移动电话由使用人自行购买。
5.由公司付费的手机号码必须在公司内公布,必须24小时将手机置于开机状态,以备联系,离开工位10分钟以上,手机必须随身携带,职能部每月抽查,抽查三次关机者,取消当月报销。
6.移动电话由公司支付通话费时不允许转借、转让,如有丢失或其他情况,请立即声明.7.使用人报销移动电话费用时,所出具发票必须是在公司公布的手机号码,否则不予报销;8.话费未达到报销上限者,按发票金额实报实销;9.员工离职时,当季手机费按以下方式报销:本人当季应报销金额÷(20.92×3)×实际工作天数;10.符合报销条件员工,本人暂且未配手机者,不予补贴或报销;11.员工手机费确因公务,较大数额地超出本人职位报销上限,可书面说明原因,申报公司负责人特批,按照话费明细单的工作用电话费数额报销,申请特批必须是季度报销总额超出报销标准的300元以上,并要求提供话费明细单.12.通讯费用的报销时间为每季度15日(报销上季度通讯费);报销时需填写支出凭单、并在发票背面签字。
13.报销通讯费用时,需要提供报销月份的话费详单及正式发票,不能使用定额发票.14.支出凭单的填写模板详见附件。
*****科技有限公司2011—3-12****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移动电话报销额度申请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按: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厅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6〕57号)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30日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属机关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厅级每人每月340元;处级每人每月280元;科级每人每月22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220元;其他公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的新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人员(含厅级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适当增加补贴,增加的部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30元。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从次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人员调整到非特殊岗位后,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补贴。
公务手机管理办法
公务手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公务手机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职务通讯消费补助标准,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公务手机持有员工。
第三条管理责任部门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实施、管理和监控,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监督. 第四条公务手机使用人员范围及补贴范围1、公司部门正副级管理者必须使用公司配发手机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2、营销系统所有业务人员、外联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3、关键岗位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
4、对内部联系频繁的岗位配发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5、自愿申请配发公司公务手机的员工,可申请享受话费补贴。
第五条手机领用、转移、上交1、需领用公务手机的员工需填写公务手机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发放。
2、所有公务手机配备者在办公室领取时仔细阅读领取须知并签字,配发手机均属公司财产,使用权归员工所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3、禁止部门内部调换手机及手机号码,人员岗位接替时,需到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
4、员工离职时需将手机、手机卡号统一上交办公室,部门不得自行调配手机、手机卡号;办公室对其手机卡是否欠费进行检查,然后在离职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第六条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公司通讯补贴按一下标准执行,通讯补贴以话费充值或工资话费补助形式发放,超出不补。
(领导特殊批准的除外)第五条要求1、所有公务手机7:00—21:00必须开机。
如有没电、停机等情况,需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领导并告知新的联系方式。
2、公务手机欠费停机不得超过一天,经提办公室提醒后拒不补缴话费的,罚款100元。
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另行处罚。
3、所有持公务手机人员对外联系方式必须为公务手机号码,禁止使用私人手机,持公务手机员工拒不使用公务手机,使用私人联系方式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4、因拒不补缴话费而造成欠费销号的除取消话费补贴外,罚款500元。
移动通讯补贴管理办法(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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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补贴管理办法(一)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为保持信息畅通,方便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移动通讯补贴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开支形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移动通讯费定额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1.1.因工作需要,并非福利的原则1.2.岗位特点决定补贴多少的原则1.3.定额补贴,超额自负的原则1.4.享受补贴必须承担责任的原则2.享受移动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岗位及标准3.管理措施3.1.当月移动通讯费补贴每月底由综合管理部按标准编制报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开支,以充值或充值卡形式发放。
3.2.职务、岗位变动时,从变动后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岗位标准进行发放。
3.3.新进员工按职务、岗位标准,15日前入职的全额发放;15日后入职的减半发放。
3.4.离职员工按职务、岗位标准,15日前离职的减半发放;15日后离职的全额发放。
3.5.超出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岗位及标准的自本办法发布施行起暂停发放,确因岗位工作需要的需重新申请并报公司总裁批准。
综合管理部凭批复予以申报发放。
3.6.凡享受移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原则上不再使用付费固定办公电话,当办公电话月度费用超过X元时,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7.凡享受移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凡一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或一季度发生三次以上无故关机或无故不接电话的,将暂停三个月通讯费用补贴。
暂停通讯费用补贴期间,仍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公司将取消其补贴待遇。
3.8.凡享受移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入职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供本人日常工作使用的手机号码(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
需要变更手机号码时,应提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后及时备案。
4.此办法自x年x月开始生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5.此办法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将实施移动通讯补贴制
凤凰卫视1⽉31⽇消息,据⾹港⼤公报报导,中国内地将从本⽉开始⾸次为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这是⾃去年⼗⼆⽉以来,国家⼜⼀次提⾼中央⼀级公务员的薪俸标准。
据悉,内地于本⽉起,停⽌为中央及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配备⼿机、传呼机。
并且,与之相关的各项费⽤⼀律由个⼈⾃负。
内地公务员的⼯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基础⼯资、职务⼯资、级别⼯资、⼯龄⼯资。
另外,还有各种补贴构成⼯资性收⼊,如交通费、独⽣⼦⼥费等。
此次通讯补贴费则是⾸次列⼊补贴的范畴。
部级官员⽉补三百元有关⼈⼠透露,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由机关⼯作⼈员的职位和⼯作需要确定,中直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此次增加通讯补贴做如下规定:部级每⼈每⽉三百元,司(局)级⼆百四⼗元、⼀百⼋⼗元,科级⼀百三⼗元,科级以下⼋⼗元,⾼级技师、技师⼀百三⼗元,其它⼯作⼈员⼋⼗元。
另外,特殊岗位的⼯作⼈员,可在补贴标准之外,按情况每⽉增加⼀百或⼀百五⼗元。
特殊岗位⼯作⼈员需按规定严格审定报批。
所谓特殊⼯作岗位⼯作⼈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办公室⼯作⼈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作流动性较⼤的⼯作⼈员等。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特殊岗位意见,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与财政部协商审批。
有关⼈⼠指出,本次关于通讯补贴费管理措施的出台,是贯彻中共《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问题的决定》精神的要求,也是规范政府⼯作⾏为,进⼀步完善通讯⼯具管理制度,提⾼⼯作效率,是透明经费⽀出的进⼀步动作。
同时也是对公务员不合理的⼯资结构进⾏改⾰。
机关⼯作⼈员在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补贴后,必须保证⼯作联系的畅通。
为此,各部门根据各⾃⼯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公务联系畅通放⾸位需要注意的是,在⽬前的技术条件下,国家⼯作⼈员在通讯⼯具的使⽤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对保密⼯作加强措施。
在办法实施前公款购买的⼿机等通讯⼯具,可按同类机型⽬前市场价的⼀半折价给个⼈使⽤。
公司公务交通补贴及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中具体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银行业务、外事活动、商务接待、会务保障、科研生产特殊用车、执纪、安全、保密、应急和通勤用车等公务活动或不宜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替代的用车活动。
除上述公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再为其他活动提供公务用车。
严禁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二、对自购车辆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下列人员,可每月按标准在工资中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具体如下:。
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7 年 4 月 5 日生效时间:2017 年 4 月 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移动通讯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结合总部《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报总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要求第三条移动电话及电话号码,一律由员工自主自备。
报销话费的移动电话号码须向全公司公开,并且保证全天处于畅通状态。
第四条报销移动电话话费的员工,须本人缴纳月度话费,由公司的财务部门依规定程序次月办理报销。
第五条任何形式的通讯费支出必须凭票报销。
报销单据须为电信运营商或银行代收的正式发票或非实名移动品牌的 200 元/月以下号码卡的充值发票。
第六条凡执行>200 元/月移动电话费月度报销标准的各类员工,须使用实名制的移动品牌号码卡,凭月度实际话费缴费单据在限额内据实费用报销。
如果采用非实名制移动品牌、整〈定〉额单据报销方式者,则核定按≤200 元/月的标准额度报销。
第七条经批准的公务出境人员,按境外着陆日至离陆日的期间天数计算,根据境外区域(港澳台、亚欧、北美非等)漫游业务费率不同,可分别按 10、20、40 元/(天·人)增加当月的限额标准,并按实际话费发票总限额内次月报销。
第八条对于确实因工作需要而使用两部以上移动电话的员工,应报总经理批准。
但报销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岗位标准确定的总额度。
第九条根据岗位性质不同、职系及职级不同,各职系及职级通讯费补助报销标准详如下。
话费超出上述额度部分不予报销,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员工的移动号码发生变更,须及时告知综合管理部更改登记。
如登记号码与补助号码不符,不予报销。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移动通讯补贴管理规定
移动通讯补贴管理规定2008-10-7 11:39:54 admin 浏览次数 505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完善公司福利体系,加强对员工移动通讯工具的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二、特殊岗位补贴标准三、开机管理1.上述享受移动通讯补贴的员工,必须保证自己的移动通讯工具每天(包括非工作日)至少在7:30 – 20:30开机和保持畅通。
2.副科长级(含)以上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司机、仓管人员、设备工程师、设备维护人员,必须保证每天(包括非工作日)24小时开机和保持畅通。
3.上述人员不得拒绝接听公司或同事的电话,确因未听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在20分钟内回复,否则视为关机。
4.根据上述规定,若存在违规行为时:发生第一次,取消当月通讯补贴;发生第二次,取消后三个月通讯补贴;发生第三次,取消该员工通讯补贴;员工若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或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参照《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四、附则1.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员工,当月不享受移动通讯补贴。
2.总监级(含)以下人员报销通讯补贴费时,原则上必须凭本人移动通讯工具实时发票,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限额报销。
3.外出人员(员工因公务外出当日返回,不产生住宿)不再享受额外移动通讯补贴(15元/天)。
4.出差人员的额外移动通讯补贴标准继续参照《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员工差旅管理规定V1.1》规定执行。
5.若员工身兼两职及以上时,根据有利于员工的原则执行上述标准。
6.遇有新的特殊岗位时,由管理部会同经营委员会确定补贴标准。
7.遇有特殊情况,如手机丢失、损坏、没有信号等,员工本人需及时向部门经理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报销当月话费。
8.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各部门经理(总监)和管理部负责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先前任何与本规定相矛盾的做法或规定必须以本规定为准。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给予员工在交通和通讯方面的一定补贴而建立的制度。
一、交通补贴管理制度:
1. 补贴范围:适用于每天往返公司上班的员工。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的距离,按照公交或地铁每月的乘坐次数进行计算,确定补贴金额。
3. 发放方式:补贴以现金或电子补贴的形式发放,一般选择发放工资同一时间进行发放。
4. 补贴调整: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有可能调整交通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二、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1. 补贴范围:适用于需要经常使用手机、固定电话、互联网等通讯设备进行工作的员工。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所需通讯设备的费用和使用情况进行计算和确定补贴金额。
3. 发放方式:通讯费用以报销、直接发放或者向员工支付通讯费差额的方式进行发放。
4. 补贴调整: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有可能调整通讯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总的来说,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而设立的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能力进
行合理的补贴,以提升员工的工作体验和福利。
同时,也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
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通讯费补贴的管理,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效率,做到资金使用合理、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下属所有员工的通讯费补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通讯费、上网费用等。
三、补贴标准单位将统一为员工提供通讯费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不超过100元,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发放时间通讯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五、发放途径通讯费补贴将通过工资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员工的个人账户。
六、报销范围通讯费补贴仅限于员工私人通讯费用,不包括单位公务通讯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话费、上网费等。
七、报销方式员工需在每月底前将已发生的通讯费用填写在通讯费报销单上,并在报销单上附上相关发票、凭证等材料,交由财务部门核对后进行报销。
八、审核程序财务部门将对每位员工的报销单进行审批,并核对相关发票、凭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九、发放流程一经审核通过,通讯费补贴将于下一月发放至员工的个人账户。
十、管理制度1. 员工应当如实填写通讯费报销单,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
2. 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每位员工的报销单,确保报销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通讯费补贴的监督,确保通讯费补贴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 对于违规使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将按照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或修订,将提前通知全员并进行公示。
十二、结语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旨在规范管理单位的通讯费用支出,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效率,做到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希望所有员工都能遵守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服务单位的发展。
通信费补贴管理办法
电话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和业务联系,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失误;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控制通讯费用的管理,根据公司当前和未来实际发展的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办法
1、话费报销人员要对报销的手机号码需到公司办公室进行登记备
案,登记的手机号必须保持畅通。
如有更换,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办公室进行替换登记,否则公司不给于话费报销。
2、移动电话费用按月结算,不实行累计,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本
人自理(实报实销的除外)。
3、固定(座机)电话的费用报销按照公司要求的包月定额进行支付。
4、报销时应提供专用发票,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5、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漫游费用应当给予额外报销,但外出差旅的
上网通讯费、彩信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给予报销。
6、员工因岗位调整到不同的区域长时间任职,应在到任1个月内,
将手机号码更换到新任职区域所在地,否则不予报销手机话费。
7、享受话费报销的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从次月起按照新职务标准
报销。
离职、辞退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从次月起停止报销电话费。
8、实行一人一号报销,不得一人多号重复报销。
二、报销的标准
1、公司董事长按照实报实销的制度。
2、公司总经理按照时报实销的制度。
3、部门经理及办公室主任,给予每月 200 话费补贴。
4、一般员工,给予每月 100 话费补贴。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通讯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讯补贴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公司内外的办事人员。
第三条通讯补贴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员工的实际通讯费用以及工作需要来确定。
第四条通讯补贴的发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审核和考核机制。
第五条通讯补贴应当在员工的工资中以税前形式发放,不得视同其他名义。
第二章通讯补贴的标准和发放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实际的通讯费用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通讯补贴的标准。
第七条通讯补贴的发放应当以月度为周期,经过相应审核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至员工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对于有特殊通讯需求的员工,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特别制定通讯补贴方案,确保其正常的工作需求。
第九条员工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和发票,以便公司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于在外出差期间产生的通讯费用,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并在差旅报销中统一处理。
第三章通讯费用的报销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通讯费用,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员工在报销通讯费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凭证,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员工的通讯费用报销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对于虚假报销通讯费用的行为,公司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通讯补贴的考核和调整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通讯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考核,确保通讯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六条对于通讯补贴标准和发放情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调整,确保通讯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员工对于通讯补贴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通讯补贴。
第十八条对于通讯补贴使用不合理或滥用的行为,公司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扣发通讯补贴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通讯费用的监管和保密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费用的监管制度,确保通讯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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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补贴管理制度
话费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加强通讯费补贴管理,规范职务通讯消费补贴标准,为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经营管理系统的联络通畅,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某有限公司管理岗位、特殊岗位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及报销管理。
第二章通讯费补贴管理一、基本原则通讯补贴是指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活动所产生的通讯费用的补助,此项补贴仅限于移动电话的话费补贴,并不纳入员工福利,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界定范围,按照职位层级确定标准,实行限额管理。
二、职责权限1、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通讯费补贴人员手机号码的登记备案,报销标准的审定报批,以及报销审核工作。
2、公司财务部负责通讯费补贴人员及标准的复核,以及报销的票据审核。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1、按照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2、公司特聘人员通讯费补贴标准,由总经理特批。
3、新增相关岗位或岗位变化人员享受通讯费补贴的,由本人申请,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审核,并逐级呈报批准。
4、特殊原因需调整提高通讯费补贴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在公司人力行政部备案。
5、职务、岗位变动时,从变动后次月起按新的职务岗位进行相应的补贴调整;因岗位变动,新岗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取消通讯费补贴。
公司通讯费补贴范围及标准具体见下表:四、通讯费的报销规定1、通讯费补贴按照岗位标准实行定额控制,公司对各级人员的通讯费用补贴采取月度限额内据实报销的方式进行管理。
2、通讯费补贴由人力行政部负责登记、汇总、审核,并履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通讯费发票体现的手机号码必须是登记备案的经常使用的工作电话。
3、新入职、离职员工通讯费补贴办法:1)新入职员工转正后享受公司通讯费补贴,在每月10日前转正的新员工,当月的通讯费补贴按全月发放,在每月10日后转正的新员工,通讯费补贴次月起计发。
2)在每月20日之前离职的员工,当月的通讯补贴不予以发放,在每月20日之后离职的员工,当月的通讯费补贴按全月发放。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范本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
第三部分:交通补贴
1. 职工在公务出行期间,如果需要使用个人车辆,可按照实际公务里程给予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2. 公司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供职工使用时,应提前告知补贴标准,并确保补贴符合实际消费情况。
3. 职工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填写交通费用报销单,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四部分:通讯补贴
1. 公司为职工提供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固定电话等。
职工应合理使用通讯设备,不得滥用或私自更换。
2. 公司将按照职工工作需要提供不同的通讯费用补贴标准,职工应明确了解并按照规定使用。
3. 职工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填写通讯费用报销单,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五部分:管理与监督
1. 公司应建立健全交通、通讯补贴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
2. 财务部门应负责对交通、通讯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3. HR部门应负责对职工的交通、通讯补贴进行记录和管理,以便监督使用情况。
4. 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交通、通讯补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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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