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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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一、项目名称: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1999]16号);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里弄生产组退休的烈士父母、配偶给予补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41号);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

三、受理条件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并说明自身情况(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关系等);

2.户口簿、身份证;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遗属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和身份证认定材料(如: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5.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或劳动手册、丧劳鉴定);

6.征地、里弄生产组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社保、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

7.抚养人需提供抚养人身份证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8.未满18周岁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的身份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五、办理程序

1.咨询;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街道乡镇审核后,填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4.经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优抚科按人填写《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六、受理部门: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规定,经区县民政局批准后,一般由区县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自批准当月起按月、定时发放。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特别说明:

1.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的烈士配偶再婚,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定期抚恤金;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成年子女,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具证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补助;

3.对原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户口的,

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定期抚恤金的,可按城镇标准补足;

4、领取里弄生产组退休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的父母、配偶,其固定收入包括副食品、生活补助在内,低于定期抚恤金的,可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定期抚恤金标准;

5.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6.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7.对符合享受高龄养老待遇条件的定期抚恤金人员,原则上仍享受定期抚恤金;对个别申请享受高龄养老待遇的人员,在享受高龄待遇后,定期抚恤金按规定扣除养老待遇后发放;

8.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其定期抚恤金从次月起停发,原有的《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作废;

9.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剥夺政治权利或都通缉期间,停发其定期抚恤金。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需要恢复抚恤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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