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完善组织部门与非公企业相关管理服务部门单位的联系机制,有效整合全市党建资源,更好地形成非公党建工作合力,经研究决定,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工作职责(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委有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对全市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督促检查,宣传推广好经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加强措施。
3、督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听取成员单位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对非公企业出资人或党组织书记的政治安排和非公党建工作的评先评优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其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委组织部:领导指导全市非公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非公党建相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和通报工作。
市纪委:在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党的纪检组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市委宣传部:指导非公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协调新闻单位加强非公经济和党建工作的宣传,营造亲商爱商护商氛围。
市委统战部:加强非公企业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教育、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指导非公企业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排除隐患,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部分非公企业出资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非公企业基础数据;督促指导改制企业有关党建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非公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帮助行业协会做好党建工作。
市人社局:帮助非公企业协调劳资关系,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优先培训、使用党务干部和聘用党员员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为加强我局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现就有关管理措施公告如下:一、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的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汇总纳税企业。
三、新设立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
备案时应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将备案信息分别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在外省市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补充修改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6日附件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上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计算机代码:总机构纳税人名称:总机构主附件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类型: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计算机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名称:层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1.本表由总机构负责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在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规范管理狠抓落实面上努力推动全市地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规范管理狠抓落实面上努力推动全市地税工作再上新台阶规范管理狠抓落实努力推动全市地税工作再上新台阶——在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今年税收工作任务。
下面,根据市局党组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上下一心、真抓实干,XX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过去的一年里,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紧紧围绕整体跨越和“四化两提高”总体目标,以深入开展“规范年、创新年、提高年”活动为载体,巩固基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全年各项税收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组织收入再创历史新高。
XX年,全系统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深化税收分析工作为指导,严格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千方百计挖掘税源潜力,最大限度地缩小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距,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年共组织各项收入4*88万元,其中税收收入***万元,占省局调整后年计划的*8%,占市政府年计划的 %,同比增收92700万元,增长 %。
全年累计组织社保费收入**7万元,圆满完成了征缴任务。
税收收入在200*—XX年已实现三年翻一番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收入总量已跃居全省第五位。
(二)征管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按照科学、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狠抓了《业务工作规程》的督导落实,深入开展税务登记信息清理、国地税信息比对、非正常户和停歇业户清理工作,坚持定期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使全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继续得到提升。
XX年我市地税系统宏观税负为 %,比XX年提高了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个百分点,在全省率先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其中:北戴河区局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建设为主线,逐行业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效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海港区局以电子地图监控为载体,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零散税源实施分类管理;昌黎县局以推行税源监控示范街、示范所的形式,抚宁县局通过实行税源管理巡查制度,实现税源管理的精细化,均收到了较好效果。
2022年税务工作计划(通用5篇)
税务工作计划2022年税务工作计划(通用5篇)时间过得飞快,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为此需要好好地写一份工作计划了。
说到写工作计划相信很多人都是毫无头绪、内心崩溃的状态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2年税务工作计划(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税务工作计划1一、认真组织后三个月收入,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国税收入任务今年以来全市国税收入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1-9月份累计完成国税收入39.5亿元,比上年增长15.65%。
但是组织收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国税收入任务,切实做到以下几点: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
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切实按照经济税源和税法规定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及时准确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决不允许预收税款或进项税额推迟抵扣,该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到位,不得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作为调节收入的“蓄水池”。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分析预测工作。
四季度要逐月加强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情况分析,把脉当前经济形势,客观分析征收质量,切实搞好税源调查,找准影响全年国税收入的突出因素,科学估算税收能力,准确预测全年税源,算好全年收入大帐。
要认真抓好经济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的落实,建立收入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全面推广应用省局税源分析监控管理软件,加大重点税源行业、重点企业的税负分析工作,找准税收异常变动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发现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征管的措施,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抓好欠税核算。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欠税核查工作,认真负责,反复核对,分类分析,如实上报,确保质量。
核查过程中要加强与地税机关的配合,做好向社会各界尤其是欠税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要以欠税核查为契机,全面加强欠税管理,实行欠税公告,坚持依法控管,以票控欠,以欠抵退,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新欠,逐步清理陈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苏地税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2〕81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4、强制执行申请书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条凡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接收社保登记信息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导入省级大集中系统,完善社保登记信息。
社保登记信息包括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参保变更信息、参保注销信息。
第五条社保登记信息应与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联,无关联的应单独办理社保登记。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局应及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的录入与维护。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注销时,应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用人单位注销情况反馈至社保登记部门。
第三章征缴管理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社保应征信息、社保入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榆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3日榆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及工作规则、职责分工的通知》(吉薪联发〔2016〕1号)要求,切实发挥榆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全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现将联席会议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主要职责和职责分工(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编办、市总工会、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榆树支行组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国军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社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拖欠工资的形势,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拟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各涉事部门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检查各涉事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和重要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协调部门间联合行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研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及税收分析工作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及分析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局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处理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保障,以信誉等级管理为促进,努力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税源原则上是指已经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生产经营、纳税行为比较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的确定、重点税源征收管理、重点税源数据采集、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加强重点税源分析,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上级部门提供参谋服务,搞好重点税源数据的应用。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要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在税收管理员调查了解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专人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第七条、对重点税源企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由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管理档案。
设立户籍档案,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点纳税企业户管底数;设立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档案,每个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资料一户一档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历史同期的相关数据,各类涉税申请审批资料、各类检查资料、各类涉税合同协议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台账,按月采集、登记重点税源企业所有与税收有关的生产经营指标、财务会计指标,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0﹞6号【发文日期】2000-01-04【实施时间】2000-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所有定点印制发票企业。
第三条 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统一归口集中由省地税局征管处和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省直属局征管科、省小浪底直属局征管科实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 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地税局负责。
省地税局确认的印制发票企业,应统一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
第五条 省地税局根据印制发票工作需要,可以核增或核减印制发票企业的数量。
第六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于当年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向省地税局和地、市地税局报告上半年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购、用(发)、存报告表》及《承印企业发票印制、发放、库存报告表》。
第七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服从有批印权的地税局(即省地税局及其授权的地税局,下同)的督查管理,并实行一年一审制。
年审合格者,继续保留其印制发票资格;年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并收回或缴销其《发票准印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和有关发票防伪专用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赣地税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2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地税局十项措施抓好“营改增”后组织收入工作
地税局十项措施抓好“营改增”后组织收入工作1.商南县地税局十项措施冲刺“双过半”收入目标一是深化国地税合作,源头控管抓收入。
全面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在国税部门派驻人员、设臵征收窗口、委托代征等方式,重点做好代开发票涉及的各地方税种的征收,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流失。
二是落实全员扣缴,实现精细化管理。
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制度,掌握纳税人税源基本情况,不断提高收入分析质量,有效实施风险应对,提升个人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应收尽收。
三是实施动态监控,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的摸底调查,动态掌握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底数;强化清算申报,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规定;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指南制定清算审核计划,收集清算审核资料,开展清算审核工作。
四是巩固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
健全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标准,做好评估价格的动态维护与及时更新工作。
建立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流程中各岗位间的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实行痕迹化管理。
五是加强风险识别,提高评估、稽查工作质效。
全面完成市局推送的评估任务,对收入持续下滑的税种、行业和明显异常的产业进行全面核查评估,消除疑点、堵漏增收;继续抓好“营改增”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开展以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涉税举报案件和发票违法犯罪打击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国地税联合稽查。
六是深化农村税收网格化管理,加强零散税征管。
组织召开全县农村税收网格化管理推进会,加强大学生村官和乡镇团干的培训,充分调动协税护税人员发现税源、控管税源的能力,重点加强对小型采矿点、河道采砂点、农村砖厂等零星税源的监控;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耕契”两税、乡镇房屋出租和其他零散税收流失的问题。
七是挖掘“两税”新情况,探索“两税”管理有效模式。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四政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办法四平市总工会四平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强化依法拨交工会经费意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划入工会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的账户。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乌地税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发〔2009〕10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筹备组: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最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102号),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区、市两级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跟踪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深入开展税收收入分析和预测,通过收入分析发现管理漏洞,改进和加强征管,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为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制度。
各区、县局在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严禁开票不入库,严禁延期结报解缴税款,严禁利用税款过渡帐户调节收入进度,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帐户,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税收减、免、缓事项,对税收减、免事项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对缓缴税款到期的,要及时征缴入库;要切实加强税收减、免、缓事项的跟踪管理,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税收减、免、缓税的台帐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减、免、缓税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1.06
•【字号】沪国税所一[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税款清缴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税。
对经批准在本市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预缴税款中已在本市预缴部分办理清退,若发生退税不足情况的,则将这部分税款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源监控管理,重点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计﹝2001﹞5号【发文日期】2001-02-1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需要,税源监控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重视。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这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国税发[2000年]7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月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所管重点纳税大户,因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重点大户的应征、待解、已缴、未缴、欠税、减免税以及恢复征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为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对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了解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可以提供直接的数据支持。
第三条 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坚持以营业税为主,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辅的原则分别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范围是,营业税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的确定标准是,营业税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人)。
各分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标准自行确定,但监控面要达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机关与广大纳税人的联系,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更好地学习纳税人、了解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企联系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地税机关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条税企联系的主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积极实施、注重实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税企联系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税企联系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税企联系工作在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税企联系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科(处)室、中心共同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税企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税企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税企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
第三章税企联系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应于每年年初对税企联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定本年度联系的企业。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在联系企业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征询被联系企业意见,并书面告知其联系的主要内容、责任部门、税企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市局应将本级所联系的企业及时告知县(区)主管地税机关。
已被确定的联系企业,不再重复联系。
第十一条被联系的企业应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地税机关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二条税企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企业管理方法与经验;
(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了解地税机关税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企业合法、合理的有关税(费)征管、税务稽查、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涉税(费)事项;
(五)宣传税(费)政策;
(六)宣传地税机关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税企联系,分为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走访联系、部门日常走访联系、税企会议联系等方式。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走访联系。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包联的县(区)局,自行确定3户以上企业定点联系,实地走访;
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在辖区范围内自行确定3户以上企业定点联系,实地走访。
第十五条部门日常走访联系。
市局各科(处)室、中心根据包联的县(区)局,每年确定的联系企业,进行定期联系或实地走访。
市局各科(处)室、中心每年联系企业不少于3户,每户联系不少于2次,并填写《税企联系工作情况表》。
第十六条税企会议联系。
由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系企业的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等),以座谈会议的形式进行联系。
税企联系会议不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 每次联系企业的代表不少于20人。
第十七条其他方式联系。
通过陕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短信服务平台、各级维权中心、税企QQ群、电子信箱、陕西地税互联网站局长信箱、在线访谈等方式与联系企业进行沟通和联系。
第十八条到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及相关规定和要求,避免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或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章涉税(费)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税(费)征管、税务稽查、政策咨询等涉税(费)事项依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税(费)征管、税务稽查、政策咨询等涉税(费)事项处理的流程、时限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理部门对涉税(费)事项要及时办理或转办。
同时,填写《税企联系涉税(费)事项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由同级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收集、整理、分析、归档。
第二十二条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属于受理部门办理的,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并向企业反馈。
不属于受理部门办理,但仅涉及单个部门的,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单》转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自接到《处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企业反馈。
不属于受理部门办理,且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受理部门牵头,协商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解决。
也可提请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的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解决。
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处理单》发各科(处)室、中心。
办理结果由受理部门向企业反馈。
第二十三条对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本级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上级或下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上级或下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入的涉税(费)事项,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应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进行反馈。
第二十四条市局仍无法解决的涉税(费)事项,由受理部门以送阅件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向联系企业或受理机关反馈受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以外的纳税人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宝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