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公民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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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公民观

论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公民观

也就毫无疑问是在角色的意义上加以确立的。
二、 亚里 士 多德德 性论 的城 邦公 民
亚里士多德一方面从最优政体的意义上规定公民的德性 ; 另一方 面 从政 治生活 的意义上规定公 民的德性 。前 者是公 民德性论 的公 民 观, 后者是公民德性 的具体规定 , 它们共同形成了其德性论的公民观 。 然而 , 不论是对公民德性的哪种规定 , 它对于公民 资格而 言皆具 有某 种理想性 。它是按照最 优政体 的性质来界定公民 的, “ 而 要想成为 一 个 幸福而善 良的城邦 , 就必须要具 备这 些德性 ” 。按照亚里士多德 的 公民德性论 , 城邦公民之所以是城邦公民 。 因为他具有优 良城邦规 是 亚 里士 多德对公 民德性 的界定 定 的德性 ; 城邦居民不被认 为是城邦公民 , 因为他们不具备优 良政 是 城邦公民的德性 是什么 。 必须根据政体来确定 。“ 政体乃对城邦 体所要求的德性 。“ 一个城邦居民处于更高级 、 更重要的职位 , 是由于 中各种官职的设置 , 是关于城邦公民的某种制度或安排。” 是故公民 他 的德性非普通城邦公 民可 以比拟 ; 对于一个才德超群 的城邦公民 , 参与城邦政体 , 就必须把最高权 力与政治权力加以分解 , 从而公民既 唯 一的办法就是心悦诚 服地奉其为主宰” 。所以 ,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 承担一定的角色 , 求具有履行其角 色的德性。亚里士多德既然界 的公民观 , 又要 在应然的意义上界定 了城邦的公民。 定的是共和政体中的公民 , 他对公民提 出的德性要求也必须是共和政 参照他的德性论意义上的公民观 , 工匠和女人不被认可为城邦公 体所需要的。由于共和政体实行轮 番而治 , 公民即是统治者又是被统 民, 就可以找到更深层次的依据 。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试图回答的问题 。 治者 , 邦公民就应该既具有统治者的德性 , 有被统治者的德性 。 工匠是否为城邦 的公民 。 城 又具 取决于政体的性质及政治的需要 。亚里士 多 他说 : 好 的公民公民必须学会统 治和被统治 ; “ 他的德性在 于。 从两个 德 : 工匠 “只需要获得与他作为一名苦工相称的德性 ”在此意义上 , , 方面学会做 自由人 的统治者 。” 在此意义上 。 好的公民的德性和好人 相对于角色来确定德性 的方法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具有普遍的适用 的德性 , 不仅没有区别而且完全一致; 至少在最优良的城邦中 。 善良之 性 : 工匠既然被视 为下贱 的技工 , 他们的德性就只是做好下贱技工 的 人的德性与城邦的公 民的德性是同一 的。 品质。亚里士多德对工匠德性的这种双 向规定 , 从根源上将工匠固定 然而公民 的德性不能简单地和善良之人的德性相等同 , 即使是在 在其独特的奴役性之 上 , 最终使得公民与工匠之间的德性不可贯通 。 最优良的城邦 中亦不例外 。政体倘若不是最优良的, 那么只有某 些公 他们之间的德性不是程度上差距 , 而是种属差别 。因而 , 工匠之所以 民的德性与善良之 人的德性相同 , 因为这些“ 少数的善 良之人即是统 不是城邦公民 , 并非如 亚里士多德所说无暇培养公民德性 ; 反 , 相 既然 治者” 。在最优 良的共和政体中 , 由于公民轮番而 治。 公民显然必须具 工 匠只是一名苦工 , 不能作为公民参与城邦政治生活 , 他就 也不能塑 备双重德性 。于是 , 他作为 自由人的统治者 , 为自由人的被统 治 造成为城邦所需要的公民 。 与他 者, 两者之间的德性就有了根本区别。统治者正如 欧力彼得 斯所 说 , 由于女人被排斥于城邦公民之外 , 他的公民观受到 当代女权主义 不要各种琐屑 的技巧 , 一心盼求治国的要道 。是故公 民作 为统 治者 . 的诟病。依据 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论 的公民观 , 女人就与工匠一样 。 最重要的德性是智慧 , 但这是哲理性智慧 , 他要思虑城邦道 的优 良性。 方面 不是城邦公民; 另一方面具有自己的德性。诗人云 :娴静是女 “ 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 , 他担负政体分配的角色, 当然也需要智慧 , 但这 人的天职。” 女人不是没有理性部分的德 性, 只是在 男人主宰的政 治 是技巧性 智慧 , 他要实现德性的灵魂 活动。所 以 , 象的意义上谈 生活中她们的申辩得不到认同 : 从抽 当亚里士多德说她们的意见“ 无权威” 论共和政体 中的公民 , 他们作为 自由人的统 治者的德性 , 与作为 自由 时 , 他指政治领 域而 非家庭 的私人领域。换言之 , 女人的德性附属于 人的被统治者的德性完全相同。 家庭生活。在 亚里士多德那里 , 所有人各自特 有的德性 , 皆以人的 自 亚里士多德在思辨城邦公民时 ,不满 足于抽 象地确 定公 民的德 然本性为基础 ; 这种基于 自然的德性 , 与她们 各自的角色相 对应。所 性, 而是置于具体角色的德性活动中来定位 。 对于共和政体 中的公民 , 以 , 女人的德性与男人 的德性 , 同样是种属的差别而非程度的差距 ; 女 其德性 当然是从两个方面学做 自由人的统治者; 对于共和政体 的公民 人即使 具有男人一样 的理智能力 。 她们 的德 性也只能贡献 于私人领 承担 的具体角色 , 其德性就只存在于 角色的完 美履行 了。因此, 在个 域 , 而这又与城邦的规模限制完全一致。 亚里士多德不止于城邦公民的身份界定 。 进而探索城 邦公民的德 别的城邦公民角色之上 , 公民的德性获得了抽象和具体的统一 。 。 所以 我们谈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德性时 , 能停 留于抽 象的政体层面 , 不 而 性 。 形成了德性论的公民观。他在城邦公民的德性与非公民的德性之 应相对于具体的角色来理解 。 公民参与城邦政体 , 既承担一定 的角色 , 间划清界限, 在一览无遗地将柏拉图的烙 印暴露 出来的同时 , 又为其 又具 有履行其角色功能。因而城邦公民的德性 , 仅仅在 于各尽其职地 对城邦公民的判断提供了更深层次 的依据。 把自己的角色履行好 。由于每个公民承担 的职责不同 . 维护城邦政体 参考文献 : 的功能不同, 其所应具有的德性也彼 此殊异 , 尽管所 有公 民的德性都 【】亚里士 多德. 1 政治学 [ . 砌 亚里士多德全集 ( . 9 北京: ) 中国人 是为了这个共同体的安全。“ 善良的人 以沉思为最高的幸福 , 人的 民大学出版社, 9 4 好 1 9. 【 江雪莲. 2 】 西方公 民道德研 究 【 . J 伦理学研究, 0 3 4. 】 20 ( ) 概念 同理 『功能相关” 生 。而贤明 的统治者就是善 良之人 , 以, 所 善良之 人具有完满的德性 。 而好公民 则否 。倘若如此 , 亚里士 多德所讨论 的 [ 3 】余纪元.亚里士多德 论幸福 :在柏拉 图的 < 国家篇 > 后 之 公民德性 , 不论是作为 自由人的统治者 , 还是作为 自由人的被统治者 , [ . J 世界哲学, 0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公民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公民

亚⾥⼠多德《政治学》:公民初⼀时候的政治课本即《公民》,厚厚的⼀本,早已忘了内容是什么。

亚⾥⼠多德在他的《政治学》开始研究各种政体之前,先考察了公民究竟是什么。

古希腊的主要研究的是城邦政治。

城邦和公民是紧密相连的,要理解城邦的本质和基本属性必须先理解公民。

亚⾥⼠多德指出在当时城邦和公民的涵义仍然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没有形成⼤家公认的定义。

对公民的很多定义不具有普遍性,就是说只适合某种政体,平民制下的公民到了寡头制下就不见的仍然是公民了。

亚⾥⼠多德认为要给公民⼀个“严格⽽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定义。

⽽这样的定义在他看来是指:“凡是参加司法事务和⾏政管理的⼈”。

这⾥并不指的是官员,⽽是对这些事物有参与权的所有⼈,⽐如公民⼤会和公众审判的参与者。

这种定义最适合民主第⼀,“凡有权参与议事和审判事物政体,对别的不经常召开公民⼤会等的不够全⾯。

亚⾥⼠多德认为可以进⼀步完善为:第⼀,的⼈,不论期限,⽆论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没有固定期限的⼈都可以获得该城邦的公民⾝份”;第⼆,“⽤最简约的话来说,所谓城邦就是⾜以维持⾃⾜⽣活的公民组合体”。

显然,在古希腊公民⾝份是⼀种特权,不是⼈⼈都有的,那么如何决定⼀个⼈是否拥有公民权呢?当时的通常做法是看出⾝,⽐如⽗母双⽅都是公民,则他们的后代也是公民。

这⾥有⼀个疑问,往上追溯的话,祖先的公民权是怎么来得?亚⾥⼠多德认为这个问题没什么意义,对每⼀代⼈只要符合以上定义的就是公民,⽽⼀直追溯到城邦的最早居民时,显然,“⽗母决定公民⾝份”这个规则是不适⽤的。

当政体发⽣变更的时候往往会带来公民权的变化,⽐如寡头制变为民主制必然有很多原来不是公民的⼈成为公民。

有⼈质疑新公民⾝份,认为他们不是“真正的公民”。

“不应当成为正当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个真正的公民,⽽凡是不应该的事物是否就算是虚假的事物?”亚⾥⼠多德认为要⾯对现实,即是他们不合适⾃⼰⾝份,但是事实上他们已经是公民了。

这引申到城邦的同⼀性问题,政体变⾰之后,城邦还是原来那个城邦么?亚⾥⼠多德认为城邦本⾝的同⼀性是发⽣了变化的。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探讨

果: 具备必需 的条件 , 他简 直没法 生活 , 说不上优 良生活 更
… . -
财产 … 一 所有这些 工具 的总和 … 一 谓 ……财产原 是 所
来 黾指家产中的一个部分而言 , ……应当属于那应 用用 品的 人 【 ‘ ,”】 ” 所谓财产所 有者即人或 主体 , 具有独立 、 自主人 格 的权利 , 相对于物来说 , 主体或 主人 。”“ 是 任何人在本性 上: j 自己的人格而从 属于别 人 , 自然 而为奴隶 ; 属- = 则 任何 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 , 就应 当成 为别 人的所有物。” 据此 , 亚里 士多德认 为 , 1 公 民是具 有独立人格权 能 () 的“ 人”或 自然人 , 是法律关 系的参与者 。 法律关系是由财产 权和人身权构成 的 “ ” “ ”的关 系。具有独立 、 人 与 物 自主的 人格权 , 是某一财产 的所有者 。 “ ” 人 是财产所有者 , 是权利

主体 , 财物是权利 客体或 “ 。 ( ) 物” 2 奴隶不 是权利 主体 的
“ 人”, 而是权利 客体的 “ 物”。奴隶 在本性上不属 于 自己的
人格 , 而属于他人 。不仅如此 , 他还是权利主体 ( 有者 ) 所 所 属的生产工 具或财产 , 是有生命 的工 具。奴隶作为 “ 物”, 同
利主体 的 自然人 , 是公 民概念 存在 的前提 ; 物 ”即由所有 “
权组成的权利客体 。虽然作 为私法概 念的 “ ” “ ” 人 和 物 产
生 于罗马法 中 ,但应 当说这 两个概念 在亚里 士多德 那里已
初步形成 了。在 《 治学 》 , 里士多 德通过对 “ 政 中 亚 主奴关
系” 和财产概念 的辨析 , 阐述 了人—— 物 、 主体~ 一客 体的 法律关系。 他指出 : 财产 既然是家庭的一个部分 , “ ……人如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亚里士多德,古代先哲,古希腊人,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使他们的身体、德行和智慧得以和谐地发展。

亚里士多德为其哲学学校设立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

他主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在不同时期各有所侧重。

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

亚里士多德是现实主义的鼻祖。

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以自己假定的理想国衡量现实,他主张从现实的国家出发,防止国家堕落和促进国家的发展。

他对人性和理性持怀疑态度,主张法治,而法律的来源也不是人的理性或者学者的思考,而是来自于历史和传统中为人们所遵循和认知的东西,也就是历史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是:1、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相信法律应以人性为出发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均衡正义原则。

一方面对于不同出身、财产、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任务也可以给予特殊的优待。

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在立法问题上实行民主,行政上实行君主制。

3、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是: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主要是站在批评柏拉图的理念论上而存在。

在柏拉图晚年,柏拉图自身已经进行一个深化和修订,说明,柏拉图已经意识到了他的理论的问题。

1、是不是所有事物都具有理念?比如恶的理念是什么?如果恶具有理念,而柏拉图的最高理念是善,两者是不是有冲突。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和违反规定的文字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给人们留下了深远影响的伟大政治思想。

他主张建立一种希腊传统的基础上的民主制度,应该由一个警察领导和一个受教育的公民来管理国家事务。

他认为,民主可以使公民有自己的言论和政治权利,同时仍然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

因此,他给出了一个专制社会/民主社会的方案,它以原始政府为基础,可以继承原始政府的优势,但又使用民主制度来指导政府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还建议,不管民主国家是大的还是小的,都应该有一个议会,由能代表自己和他们的公民的议员来组成。

议会可以进行讨论,以决定国家政策,以及如何维护国家的正义。

他还认为,政府的领导者应该只有有责任心的人才会被任命,他们应该负责把原则应用于政策,并负责保护公民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仍然在影响着现代的政治思想,他曾经宣称:“政府应该为人民,不是人民为政府”。

他的思想强调人权,把公民权利放在最高价值位置,并认为人们都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行动的权利。

在大多数民主国家,都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它们强调以研究,对社会不同人群的集体公众政治实践作出适当的反应来维持国家的稳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他为现代的民主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他坚信政府应该把人民作为最高价值,努力保护公民权利,采取理性合理的方法实施政策,使国家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和繁荣。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主要内容如下: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指的是数量相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特殊的正义指的是比值相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核心在于平等,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

这种正义观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并逐渐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导言作为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和伦理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他的著作《政治学》中,阐述了他关于公民的概念和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析述其深度和广度,并分享我个人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观点。

一、公民的定义与身份1.1 公民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定义为具备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成年人。

他认为,公民不仅仅是国家的成员,更是对国家有责任的一份子。

1.2 公民的身份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的身份是重要的社会角色。

成为公民并承担公民的责任,不仅使个人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表明了对社会的忠诚。

二、公民的义务与责任2.1 公民的义务公民的义务主要包括服从法律和参与政治事务。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应该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国家的发展与繁荣。

2.2 公民的责任作为公民,责任不可或缺。

亚里士多德主张,公民应该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服从法律,遵守道德规范,并为社会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公民与政治参与3.1 政治参与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国家繁荣的基石。

他主张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事务,通过言论、投票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权益,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2 公民参与的层次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不仅限于选举和投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更广义的政治参与形式。

他认为,公民可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各个政治环节,以确保政府的适当运作和国家的公正发展。

四、我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的理解和观点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概念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思考方式。

他强调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事务。

这种理念能够激励个人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并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定义与身份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更深入的认识。

他将公民视为一种身份和角色,其不仅仅是生活在国家之中的个体,更是对国家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蒋清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

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

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

故笔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之前,将简单介绍他的政治思想。

本文在叙述完每一个基本问题之后,将做出或长或短的评论。

一、关于国家与政体理论的概述和评论1.城邦观(国家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即现在我们所称的国家。

他的城邦观(国家观),笔者认为,主要是关于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和理想状态四个方面。

关于城邦的起源。

亚里士多德以自然观来解释城邦的起源。

他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认为从本性上讲,人应该趋向于过一种城邦的生活。

人类社会先有家庭(人的结合),然后发展为村坊(家庭的结合),最后到城邦(村坊的结合)。

家庭和村坊应该被看作城邦演化发展中的过程。

因此,在他看来,城邦(国家)的起源是自然的或说是人性的结果。

他认为,城邦是人性的“高级组合”。

笔者评论:这种自然主义的起源观符合人类的经验认识,与自然法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朴素的优点;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具有人性的特点。

关于城邦的性质与目的。

对城邦性质的阐述,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思想,也即他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性质的。

并且,性质决定了目的在《政治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即宣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被誉为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政治学方面的贡献也无可置疑。

他的政体论对于我们理解不同政体类型、探讨政治组织和治理方式,乃至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重点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并分享一些关于这一概念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政体的定义和分类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定义为由一群人统治一个国家的方式和制度。

在他的政体论中,根据统治者的数量、目标和性质,他将政体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宪政。

1. 君主政体:君主政体是指由一位统治者(君主)领导的政府形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政体可以是理想的,如果君主是一个有德行、智慧和善意的统治者,他将追求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私利。

然而,如果君主缺乏德行,君主政体就容易变成暴政。

2. 贵族政体:贵族政体是由一小部分富有和有教养的人组成的政府形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贵族政体的统治者是有德行且关心整个国家的人,那么这种政体将是一种优越的形式。

然而,如果贵族只关注自己的私利,贵族政体就会变得不公平。

3. 宪政:宪政是由广大公民参与政府运作的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政是最理想的政体形式,因为它可以确保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不会导致专制或特权。

在这种政体中,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参与政治决策的制定。

二、政体的优缺点亚里士多德对于各种政体形式都进行了详细的评估,他指出了每种政体的优点和缺点。

在他看来,君主政体的优点是效率和一致性,因为决策可以迅速实施。

而贵族政体的优点是富有智慧和经验的统治者可以更好地管理国家。

至于宪政,亚里士多德认为其优点在于公民可以参与政治决策,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君主政体的缺点在于君主可能滥用权力,导致暴政;贵族政体的缺点在于富有的统治者可能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广大民众的需求;宪政的缺点在于政治权力分散可能导致决策缓慢,人们难以达成共识。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

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基础,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当今,许多国家都将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并通过立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浅析

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浅析

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浅析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的多个关于公民的思想。

他的论述的中心观念就是公民的自由个体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只有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发展出真正的自治。

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自由的思想是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来考虑的。

首先,他认为公民自由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的,宪法的规定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只有在宪法的规定下,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又可以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基本保障。

其次,除了宪法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公民自由有其逻辑法则,也就是“公理”。

公理是亚里士多德诸多思想的重要一环,它提供了一种更科学的判断方法,可以使每一个公民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再者,亚里士多德把一个完善的社会建设比作一个健康的人体,他说“每一个人就如一个健康的身体由多个器官组成,而社会也是由多个公民组成的”。

表明,公民的自由不仅是社会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的行使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

最后,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爱国之心在建立自治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他看来,公民应该从爱国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自私的角度出发。

爱国的公民才能够认真地负责任,为自治社会的建设尽心尽力。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提出了宪法的基础,公理的规则,人体模式的建议,以及爱国主义的要求,都为建立一个真正的自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虽然时至今日,自治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但亚里士多德建议的解决办法,仍然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当下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自由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到,建立一个自治社会,不仅仅是要有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有公理的原则,要有人体的模式,要有爱国的精神,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有自由的表达,行使公民权利,让社会在平等、公正、自由的价值观下发展,最终达到自治社会的目的。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产生的条件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是和当地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比柏拉图年轻46岁,;他出生在希腊北方小镇斯塔吉拉,父亲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的御医;在其幼年的时候父母双亡,由一个亲戚抚养成人,17岁来到雅典,进入柏拉图学院学习,从事教学研究直到柏拉图去世,长达20年。

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年代,希腊正处在城邦制社会,各个相互独立的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体制和治理模式,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最重要的城邦。

雅典经过一系列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的民主体制,使它成为了整个希腊的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但不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惨败给斯巴达,原来强盛不再,马其顿成绩崛起。

马其顿统治不久,其统治也被推翻。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处在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

“如果说柏拉图正值希腊城邦急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队雅典的征服。

面对多变的局势,亚里士多德对历史事实进行了细致而冷静的分析,并探寻人的行为以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他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提出也与其老师柏拉图的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吸收其老师思想精髓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由感性和理性的合体,并且对于一个正常的人而言,不可避免的感情会大于理性。

人性是贪婪的而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腐败体。

而法律没有感情,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所以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人认为“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此类感情所左右”,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感情的支配”。

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法律史经过众人慎重考虑后指定的,众人的意见肯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

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浅析

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浅析

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浅析
作为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亚里士多德在公民伦理思想上提出了独特的观点,并将其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由此为他的学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就他的公民思想做一个浅析,看看它对当今自治社会的启示。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一个自治实体,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有权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公民应遵守国家制定的规则,每个人都有义务和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建立起自治社会的宪法,让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特点高度的理性,他认为公民应该在行为中体现出理性的思维,而伦理追求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由此培养一种文明行为精神。

相较之下,自私和不公正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在古希腊社会,行政人员有责任把这种行为纠正回正。

第三,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的特点是对多样性的尊重。

对于他来说,公民之间的不同,如思想、财富、文化、宗教和地位等,都是可接受的,他们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相互受益,从而实现公民之间的团结。

最后,亚里士多德鼓励公民行使自由,他认为,公民应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参与政治事务,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协助实施政策,以及抵制不良机制。

总之,亚里士多德公民思想的核心不仅仅是接受个人自由,而是
将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建一个具有自治性的社会。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不仅可以指导现代自治社会的发展,而且可以把握新时代的发展机会。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勇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激励彼此实现自治,为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1. 引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政治学的贡献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阐述,他认为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解释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并探讨其定义、重要性和应用。

2. 公民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给出了公民的定义。

他认为,公民是那些具备参与并共同管理政治社会事务能力的成年人。

具体而言,一个人只有在履行自己在政治社会中所应尽义务时才能被称为公民。

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分为两类:一类是决策者(rulers),即那些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事务的人;另一类是执行者(subjects),即那些根据决策执行任务的人。

他认为,每个成年人都应该有机会成为决策者,并为政治社会做出贡献。

亚里士多德还指出,公民的身份是与政治社会紧密相连的。

一个人只有在居住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并参与其中的事务时才能具备公民身份。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公民应该是自由的、平等的,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利和义务。

3. 公民的重要性公民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是公民的重要性体现:3.1 政治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政治社会只有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才能实现最好的政治制度。

他认为,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

只有通过广泛参与,才能保证决策者能够了解并满足人民的需求。

3.2 自由和平等亚里士多德主张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决策者,并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他认为,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展自己的潜力,并将其贡献给社会。

3.3 公共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

他认为,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幸福和繁荣。

只有通过公民的参与和努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3.4 社会稳定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政治社会只有在公民具备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稳定。

他强调教育对于培养公民品质的重要性。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1.公民是权利主体及宪法概念2.强调权利主体和公民身份3.否认所有自然人为公民,尤其是奴隶4.强调依附城邦的公民的权利而忽视其承担的义务三、亚里士多德公民观的影响四、结语正文一、引言在古代希腊,公民身份是一种特殊的地位,只有具备一定国籍,依照国家宪法、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才能被称为公民。

而在众多古希腊哲学家中,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是基于权利主体及宪法概念的。

他认为,只有具备一定国籍,依照国家宪法、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才能被称为公民。

这一概念与现代社会的公民定义有一定的相似性。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强调权利主体和公民身份。

他认为,只有拥有公民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他与现代社会的观点是一致的。

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否认所有自然人为公民,尤其是奴隶。

这一观点显然与现代社会普遍认为的所有人都具有基本权利的观念相悖。

此外,亚里士多德强调依附城邦的公民的权利而忽视其承担的义务。

这一观点也与现代社会的公民观有所不同。

三、亚里士多德公民观的影响尽管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对后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近代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中,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作为古典的公民理论,对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也为现代流行的公民、宪政理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结语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在古希腊时期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他对公民的概念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在他看来,公民是指生活在城邦中的人,是城邦政治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

他认为公民应该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够参与到城邦的政治生活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应该具备道德品质、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素质。

首先,公民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比如诚实、正义、勇敢和谦虚等。

这些品质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也是城邦政治体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次,公民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比如阅读、写作、辩论、领导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这些能力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城邦政治生活,也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和领导城邦。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的素质和能力是需要通过教育和训练来培养的。

他提出了一种“全人教育”的理念,认为教育应该涵盖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全面培养公民的身心和能力。

他还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教育是城邦政治体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除了素质和能力之外,亚里士多德还强调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他认为,公民应该为城邦的利益而奋斗,为城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这些义务和责任包括服兵役、纳税、参与政
治决策等方面。

只有公民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城邦才能够稳定和发展。

总之,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概念有着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他认为公民是城邦政治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该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并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观点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国家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即追求幸福。

他认为,国家应该致力于培养公民的品德和智慧,使公民成为有文化、有道德、有能力的社会成员,从而实现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

2. 国家的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政体应该是共和政体,即由公民共同参与政治决策的政体。

他认为,这种政体可以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也可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3. 国家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需求来制定,同时应该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4. 国家的领袖: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领袖应该是有品德和智慧的人。

他认为,领袖应该具备道德、智慧和勇气等品质,同时应该尊重法律和公民的权利。

5. 国家的对外政策: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对外政策应该是和平和友好的。

他认为,国家应该致力于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同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强调了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国家的政体应该是共和制,国家的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国家的领袖应该是有品德和智慧的人,国家的对外政策应该是和平和友好的。

这些观点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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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作为“公民权利”概念的萌芽,自成其独特的思想体系。

本文对此进行系统的解读,揭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在对公民主体有所界定的基础之上,以公正作为核心概念,将追求“城邦善”作为公民的终极目的,构建了公民权利完整的思想体系。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其局限性不容忽视并要求我们对此进行深刻反思。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民公正应得中图分类号:b13文献标识码:a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现代国家,如何实现公民与国家的平衡关系之问题已然迫在眉睫。

公民权利作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其实现和维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探究伦理思想史,公民权利一词产生不过几十年,然而公民权利的思想萌芽早在公元前就已出现在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之中。

有人认为,亚氏未提及“权利”一词而断然否定其公民权利思想的火花。

但在笔者看来,亚氏虽未明确提出“公民权利”这一概念,但通读其代表著作不难发现,亚氏不仅对公民及公民权利有所探究,并且有其独特的公民权利思想体系。

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民、公正、应得等一系列概念的解读,揭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的核心——公正纵观古希腊伦理思想史,并无今天我们所熟悉的同等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概念。

然而不难发现,它并不缺乏与我们“权利”概念相似甚至相通的概念,诸如:“公正”、“公平”、“中道”、“所得”、“使用”等等。

这些词语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政治、伦理、法律层面的“权利”概念之意蕴。

因此,若只以词语、概念的有无而判断思想、观念的有无,是不甚可取的,是片面武断的。

“公正”这一范畴向来被学者们冠以“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核心范畴”,并成为研究亚氏思想体系的轴心。

如今,我们探讨亚氏的“公民权利”观念,也必须从“公正”开始。

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一些看法,包含了重要的“所得”之概念,这与当下公民被赋予的权利之“应得”意义相呼应。

毫不夸张的说,亚氏的“公正”思想无疑是“公民权利”思想产生的源泉。

相较于一些学者批评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古希腊学者只注重找寻自身的“理智的”、“合乎德性”的生活方式,罗斯显得要客观一些,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道德体系主要以自我为中心,很少提及利他的方面。

但亚氏在论述公正时指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公正“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是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

在古希腊学者的理想世界中,的确首先关注的是个人的品质、个人的德性。

人的四个主要德性中的三个都与自我有关:“勇敢”是指能战胜艰难,维护城邦共同体的安全;“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整个生活的有益之事,是在城邦中生活的人们能够实现自足;“节制”是指不受情欲摆布,活得自由轻松;唯有“公正”是与社会生活中的他人有关的。

亚里士多德也在对四种德性的论述中指出,“在各种德性之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人因为有了这种德性,才能不仅善待自己,而且也善待他人。

这正是亚里士多德把公正称作一种“完全的德性”的缘由。

也正因如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作为城邦当中拥有最高地位及权力的臣民,只有真正做到公正,才能成为城邦的统治者,挽救城邦于水深火热之中。

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的体系当中我们才能窥见“公民权利”之端倪。

亚氏对公正进行不同的分类,揭示了公正作为一个完满的德性蕴含的深刻涵义。

在亚氏看来,公正可以分为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整体的公正是从人与整个城邦的关系而言的,是个人向外延寻求的公正,它要求城邦给予在其中生活的人们公正的荣誉、财务和安全;部分的公正是从共同体中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言,体现“在荣誉、财务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

部分的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要求平等的公正,在这种公正之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应得”。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亚氏绘本中的整体公正或是部分公正,都是公民对其自身某些权利之诉求的雏形,是古希腊人民对于作为政治动物的人类自身权利的原始追求。

必须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在对部分公正的论述中将其分为比例公正和矫正性公正。

这两种公正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亚氏对于公民权利的探索。

比例公正涉及财富、荣誉、权力等等可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事物。

它强调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寻求一个中庸之道而非绝对的均等,人们应当受到与自身身份、地位相等的待遇。

矫正性公正则旨在维护人的生活交往和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强调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些都无一例外地展现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应得”的孜孜不倦的追求。

因为在他看来,城邦危机必须要在城邦中的人们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都得到自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显然,我们无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确切的“公民权利”这一概念,我们能看到的仅是他在论述城邦生活中个人与城邦、与他人之间的“公正”关系,以及亚氏“公正”概念的核心范畴——“应得”。

然而正是这“应得”以及“公正”的概念,充分地表达了亚里士多德思想体系中“公民权利”的重要内涵,即公民在城邦生活当中对其他社会成员以及城邦享有合理及正当的要求。

具体的说,当公民个体交往之时应当如何选择公正的原则,当公民个体之间产生矛盾应当如何公正的应对,当公民利益和城邦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应如何公正的处理,这些都由“应得”作为尺度、准则和依据,甚至是道德上的支持,供城邦中的公民度量并做出选择。

既然如此,“应得”和“公正”实质上就是一种公民的道德权利或者法律权利观念,公民选择何种尺度、何种准则、何种依据就是选择了何种权利。

总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念有着一定意义上的权利意识意蕴,是公民权利意识产生的萌芽。

二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公民概念在将“公民”本身视为目的的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那些能够超越个人利益、抛开家务事而关注公共事务、为城邦福祉而服务的人,才能够成为公民。

根据他的论点,“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即人是政治动物,是为成为公民而生的。

所谓的公民,就是同时适合于统治别人也被别人统治的人。

所以统治行为是人类最高才能的一种展现。

作为具有理智和目的的存在,人类具有指导事物朝向某一个目的的欲望,终生追求的也是一个同一的目的——善。

故生活在城邦当中的公民,将实现“城邦善”作为最终的目标。

因为,作为政治动物的人,其天性决定他要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因为任何个人都是不能自足的,只能通过完全的城邦生活才能真正地满足生活需求。

而为了实现城邦善必须指导万物随同人类一起。

从事这种指导行为就是人类内在最佳本质的一种表达,因此从事统治是人类才能的一个卓越表现。

根据这样的逻辑,统治行为是否更好和被统治对象的是否更好成正比;也就是说,如果被统治者本身越好,统治效果就会越好。

那么,统治动物将比统治事物好,统治奴隶又优于统治动物,统治女人好过统治奴隶;更进一步,统治城邦中的公民则是统治行为的最高形式。

显然,公民作为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拥有城邦中包括参与及管理权力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

公民是城邦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是城邦生活的参与者也是管理者,是城邦权威的捍卫者也是城邦权威的体现。

因此,这样理想的“公民”在亚氏心目中是一个具有完满的德性的公正的人:他应当以实现和维护城邦的善为己任,为了城邦的善的实现而舍弃个人的利益。

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能具有这种理性选择的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制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性、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

”三亚里士多德公民权利观的局限性及启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公民权利观,是一种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

公民只有在抛开家庭事务,在不需要为了生活而从事经济活动,完全抛开自己私人事务的基础上才能从事城邦中的公共事务管理。

因此,我们不难看到处于公民权利萌芽时期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观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对亚氏而言,城邦生活的公共领域是高于私人领域的。

能够拥有公民资格,以参与城邦管理是公民个人最高的“善”。

因此公共领域比私人领域优越且真实,而私人生活则是进入城邦公共生活的工具,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追求的目的。

亚氏将城邦利益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在民主政治高度发展的今天看来是有颇多争议的。

公民个人生活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不可割裂。

只有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也只有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才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

只有寻求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相对平衡之途径,在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之间探索一条协调发展之道路,才对中国民主事业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腊城邦中的公民权利由于公民身份的限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使得享有公民权利的城邦生活主体范围受到限制,也约束了公民权利本身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闲暇时间去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没有一定财产、地位、身份的普通成员;以及不具有理性的女性、孩童、奴隶,都不具有成为公民的资格。

因此,只有处于城邦中的中产阶级以上的男性才有资格成为公民,参与城邦政治事务。

不难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权利只是一种有一定阶级性的政治权力。

然而在当下大规模的政治实体中,公民已然不再是某一阶级或某一性别、种族的代名词。

在女性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在民族解放运动后几十年的今天,在讲求“人人平等”的今天,在文化高度发展、民主意识日益深化的今天,多元化、差异化的公民主体,作为公共生活的载体对其自身权利的呼求和维护更加迫切。

同时,公民权利作为一种底线权利是不能撼动、也不能被剥夺的;作为一种刚性的公正,公民权利必须要涉及底线公正。

当下公民权利问题凸显的中国,“不劳动者不得食”对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不能成立的。

“住房难”问题使党和国家只能提出“只保证居民有居住权,但不保证有所有权”这一维护底线公正的方案。

而关于医疗卫生安全所涉及的等等其他一系列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寻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亚氏提出的比例公正、矫正性公正的思想,但是要真正缓和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必须要寻求有效的分配性公正和补偿性公正机制。

因此,亚里士多德对公民主体狭隘的界定已然不再适用于今日,也为民主国家实现“人人平等”的重要意义敲响了警钟。

此外,亚里士多德寻求的“城邦公共善”是否真正存在,公共性公正是否能够有效确立,是否被每一个公民公正的享有,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

如果公民追求的美好事物当中无法提炼和凝聚出一个共同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即城邦中的公民所追寻的并非是同一种幸福的生活方式,那么共同体中的公民就失去了共同的认知基础。

如此这般,以追寻政治生活为核心的城邦共同体也就变成了虚幻,且不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追求是否成为枉然,城邦生存和建立的基石也有被撼动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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