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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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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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1996〕1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又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被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按规定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
第三章辞退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做出是否同意辞退的决定。被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五)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谋职业。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又重新就业的,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辞退金。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辞退金暂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辞退金的发放标准,按我省国家公务员最低基本工资额的80%计发。
第二十三条辞退金的发放期限: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金停止发放:
(一)发放期限届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
(四)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5、关于辞退×××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