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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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7第七讲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精选7第七讲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3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4
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我国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身份消失。2.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3.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节 公务员退休制度
一、公务员退休的含义
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工龄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工作岗位,享有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它待遇等权利的行为。
“自愿”
第三,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第四,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
限制性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公务员法》第81条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公务员辞职之后从事什么职业?
三、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ppt课件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ppt课件

一、公务员的辞职
(2)关于特殊情况。 ①公务员由所在单位送出培训,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的,不得辞职。 ②公务未处理完毕不得辞职。 ③公务员执行公务中被发现有问题,正在调查中不
得辞职。 ④公务员在于作中犯有严重过失,应受到纪律处
分的,不得辞职。 (三)公务员辞职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1、国外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1)法国。
一、公务员的辞职
(1)关于特殊岗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第八条规定, 凡接触下列涉及国家利益的秘密事项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1)同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同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4)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5)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6)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密的国家 事项。
(1)《公务员法》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 领导职务的规定。
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因为工作变动而需要辞 职的。第二,因为个人或其他原因而自愿辞职的。第三,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又可以分为主动引咎辞 职和本人不提出辞职而责令其辞职两种情况。
一、公务员的辞职
(2)瑞士。 (3)德国。 2、我国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2)任免机关审批。 (3)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变化。 (2)辞职后的待遇和择业限制。 (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条件。
一、公务员的辞职
4、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的特殊规定
当代中国政府与公务员制度
第十七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 退和退休
中国政府与公务员制度
第十七章 公务员的辞职、 辞退和退

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

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

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公务员离职是指公务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以特定的手段终止公务员的职业生涯。

离职和辞退都有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务员权益的合法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

一、公务员离职的程序公务员离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提出申请、审批、待遇结算和离职手续办理等环节。

1. 提前告知公务员决定离职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主管人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申报。

2. 提出申请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时,应明确说明辞职原因,并提交个人书面辞职申请,由所在单位主管人员或人事部门负责接收。

3. 审批所在单位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上报至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评估公务员的辞职理由、表现以及对工作的影响等因素。

4. 待遇结算公务员离职后,相关单位将按照规定进行待遇结算,包括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

5. 离职手续办理公务员离职后,需要办理一系列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还交单位财务物品、注销组织关系等。

二、公务员辞退的程序与公务员自愿离职不同,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以特定的程序和方式终止公务员的工作职责。

公务员辞退的程序一般包括调查核实、提出辞退意见、决定辞退、告知被辞退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等环节。

1. 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收到关于公务员失职、渎职、违法失职等问题的举报或发现相关情况,将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辞退决定的合法性。

2. 提出辞退意见在调查核实完毕后,用人单位将根据相关调查结论,提出辞退意见,并将意见书面告知被辞退人员。

3. 决定辞退用人单位负责对辞退意见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等,作出是否辞退决定。

4. 告知被辞退人员用人单位将辞退决定书面告知被辞退人员,说明辞退的事由、程序以及相关权益保护事项,并表明对辞退决定的不服可依法救济的渠道。

5. 办理离职手续被辞退的公务员需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还交单位财务物品、注销组织关系等。

第13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第13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的批准,依 法解除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本章所讲的辞职, 主要指的是辞去公职。
辞退是指公务员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 行为。
公务员制度概论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公务员制度概论
13.2.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
1.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与程序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因公辞职 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
程序: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异地或异职位调动 的,首先要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制度概论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第13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制度概论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本章重点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的含义与意义 辞职与辞退的特征、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公务员制度概论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3.1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含义与意义
13.1.1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的含义
13.1.2 建立公务员辞职与辞退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双方权利的保障,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 更新机制
公务员制度概论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3.2 公务员辞职的内容
13.2.1 公务员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职
1.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征 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 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辞去公职的主体受法律限制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管理制度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
本章重点: ⑴关键术语: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免职、开 除 (2)辞职辞退制度的条件和特征 (3)退休的条件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
与退休等相关含义和特征,了解我国公务员辞职、 辞退和退休制度的相关规定。
1
16.1公务员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含义和特征
1、应予辞退的五种情形 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编而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
合理安排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30
天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而不宜开除的 2、不得辞退的三种情形 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重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 女性的孕、产、哺乳期
7
16.7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程序
1、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
家公务员辞职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
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
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8
16.7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程序
(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定待遇)
4
16.4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政策界限
1、聘用制公务员能否辞职或被辞退的问题; 不需要辞退或者辞职,只要解除聘用合同
2、辞职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国家公务员在立案审查期间,不能除申请辞职 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考验期间,有权
申请辞职 辞职与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3、辞退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区别:性质不同,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

公务员制度讲座各章(第九章)

公务员制度讲座各章(第九章)

第九章辞职、辞退与退休一、基本概念1、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任免机关批准,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2、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

7、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的退休待遇和生活保障。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一)公务员辞去公职具有哪些特点?1、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3、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4、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待遇。

(二)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的意义是什么?1、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既体现并巩固了我国对传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

在我国过去的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公务员“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问题,忽视了公务员的主观愿望,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从而使公务员的个人才能无法发挥。

可以说,“出口”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国家公务员制度14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国家公务员制度14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14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辞职和辞退,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两个正
常的“出口”,在公务员制度中是一对相互对
应的制度,是体现和保障公务员个人自主择业
权和各级机关自主用人权的一种双向选择机制。
14.1 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
14.1.1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征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
2 有利于公务员 队伍的优化和
3 有利于各级机关 正确行使权力,
理制度
活力
切实维护公务员
的合法权益
14.3.4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和程序
1、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 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使其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办企业的规定》
14.1.4 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1 符合人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2 对公务员权利
3 保持公务员队
改革方向,适
应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
的有效保障
伍活力,促进
人才合理配置 的重要措施
14.1.5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程序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暂行条例》 规定了公务员有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 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

第十一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T1302)

第十一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T1302)

开除的公务员只能享受失业保险,
辞 退
开 除
第三节 公务员辞退的内容
二、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可辞退的条件: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 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后仍无 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 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 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 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 任的一种形式。 引咎辞职的9种情形: 引咎辞职的程序:
第三节 公务员辞退的内容
二、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不可辞退的条件 1、因公致残,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二节 公务员辞职的内容
二、辞去领导职务 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 法律或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 协(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适用于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 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选择新的职业和单位,既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 合理使用,也能促进公务员管理单位不断反思、不断完善和改
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公务员能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辞去公职

1.含义 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申请终止其与所任职机关 的任用关系。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2)不完全由公务员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享有法定的辞去公职待遇
(4)主体受到限制

2.辞去公职的条件
1、肯定条件: 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
我国禁止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去领导职务,请问这两种辞职
有什么样的区别 ?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 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题 2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3、公务员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十六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制度

第十六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制度

•第十六章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制度、退休制度•第一节公务员辞职、辞退概述•一、公务员辞职的含义和特征•含义: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职务,解除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的行为。

辞职是国家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特征:•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必须有公务员本人提出。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职的主体必须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

•4、辞职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有保障的。

•二、公务员辞退的含义和特征•含义: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辞职不具有惩戒性,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特征:•1、辞退是国家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

•2、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

•3、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必要的法定程序。

•4、被辞退的公务员有法定的待遇。

•三、辞职与自动离职、免职、开除的比较•1、辞职与自动离职的比较•2、辞职与免职的比较•3、辞职与开除的比较•第二节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国外公务员辞职与辞退制度的概况•关于辞职•关于辞退•二、我国辞退与辞职制度的历史沿革•1、辞职制度的历史•2、辞退制度的历史•三、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1、辞职的意义•符合人事改革的方向,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

•2、辞退制度的意义•有利于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活力;•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利,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条件和程序•一、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程序•1、条件•(1)、肯定性条件;•(2)限制性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一节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一、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涵义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这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概念。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一般说来,辞退无需事先征得公务员的同意,而是公务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特征辞职辞退赋予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双向选择权。

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有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则有根据法律规定辞退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权力。

公务员的辞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

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职正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

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愿,他既可享受,也可放弃。

所以,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

对于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第二,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从法理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所以,公务员的辞职必须经本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即辞职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

公务员依法辞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职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以后,其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

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公务员辞退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法定的管 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 的行为。
• 辞退公务员的意义。 • 1、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 2、有利于保持机关的活力,维护机关工作 的严肃性。 • 3、建立辞退制度是保证机关和公务员双方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热点问题: • 如何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工作问题 ? • 因吉林市中百商厦“2· 15”特大火灾案引咎辞职的 吉林市市长刚占标,于一个月内就出任新组建的 正厅级单位——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的负 责人;因“非典”疫情而辞职的原卫生部部长张 文康,于2003年10月就任“副部级”事业单位— —宋庆龄基金会的副主席,因同样原因引咎辞职 的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则于去职5个月后出任国 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 组副书记,级别依然是正部级。
• (三)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 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 领导职务。 • 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 事件引咎辞职 • 1993年6月—1998年3月任国家 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务 院环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1998年3月起任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解振华当选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02年 11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 央委员会委员。★
第十章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
•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第二节:公务员辞退 • 第三节:公务员退休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公务员辞职的涵义 : • 公务员的辞职,有二种涵义: • 一是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 不丧失公务员的身份,可以按照规定另行任职, 是在机关内部的职务选择; • 二是辞去公职,指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按法定程序,自愿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 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二、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1.符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2.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
3.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措 施
(二)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宜理制度
2.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种纪律处分,
它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失职,侵犯群众利益,
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辞退与
开除相比,其性质不同,辞退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其原因可能是公务员具有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开
除的程度,而更多是公务员主观努力不够或其他
客观原因所引起的。从法律后果看,两者都是终
止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解除公务员身份,但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被开除
者则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四)公务员退休的含义
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 龄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所谓离休,是指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在达到一定年龄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时,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从优安置的特殊 退休方式。
行为。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利。 2、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
(三)辞职与自动离职、免职、开除的比较
1.辞职与自动离职的比较
辞职是公务员的一种权利;自动离职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 辞职是公务员依据本人的愿望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并 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自动离职的公务员的法律后果是 个人所无法预料到的,要由行政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处 理,其所能享受的待遇也要依据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而定。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的辞退
• 辞退公务员,是指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通过一定的法 律程序,在法定的管 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 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 关系的行政行为。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 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 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 (一)领取期限已满; • (二)重新就业; • (三)应征服兵役; • (四)移居境外; •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 (六)死亡。 •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 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 •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 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 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 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 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 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 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 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公务员辞职跟辞退新

公务员辞职跟辞退新

一、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点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

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

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

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

(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

(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

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此外,在理解辞去公职时,还需要注意它与免职、辞退的区别与联系。

1.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

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主动提出的;免职是任免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而且公务员必须服从。

(2)辞去公职通常是公务员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提出;免职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如退休退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等。

第11章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第11章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第11章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含义与意义1.【单选】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共同点,都是规范公务员与国家各机关之间解除职务关系的行为。

2.【单选】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的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

3.【单选】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就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的身份。

4.【单选】辞去领导职务而不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5.【单选】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解除公务员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是辞退。

6.【单选】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

7.【论述】试述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更新机制。

②落实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③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既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强调权力背后的责任,也有利于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2)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①【单选】辞退制度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②辞退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

③辞退制度是建立髙效廉洁政府的有效措施。

(3)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

①退休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新老交替的正常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②退休制度是宪法賦予公务员老有所养权利的真正体现,也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监督。

③退休制度是调节公务员领导职务、克服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重要形式。

11.2公务员辞职的内容1.【单选】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

2.【多选】公务员辞职分为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两类。

3.【简答】简述辞去公职的特征。

S.2.4.1辞职与辞退.doc

S.2.4.1辞职与辞退.doc
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 ▲ 责令辞职:由于个人原因应当辞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未提出辞职的,可以责令辞职 ▲ 不得辞职的情况(第 81 条)
辞退
概念: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关系。 ▲条件(第 83 条):五种情形。尤其掌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与“旷 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的。”
申诉的内容: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 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申诉的பைடு நூலகம்序
(1)直接申诉:知道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做出该人事处 理机关的上一级提出
(2)先复核、再申诉: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原机关复核+十五日内再向公 务员主管部门或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复核决定三十日做出;申诉决定六十日做出 ▲对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 发生的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S.2.4.1 辞职与辞退
辞职
概念: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解除与国家机关的公职关系。 程序: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 辞去非领导职务。【分别为九十日和三十日】 ▲ 引咎辞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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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点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

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

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

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

(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

(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

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此外,在理解辞去公职时,还需要注意它与免职、辞退的区别与联系。

1.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

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主动提出的;免职是任免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而且公务员必须服从。

(2)辞去公职通常是公务员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提出;免职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如退休退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等。

(3)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与国家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被免职后,只是职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身份仍保留。

2.辞去公职与辞退的区别。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和被辞退后,就解除了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它们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的,是公务员的权利;辞退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机关的权力。

(2)原因不一样。

辞去公职一般是因为公务员个人原因提出的;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务员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法定事由。

(3)后果不同。

辞去公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辞去公职的程序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1.提出书面申请。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辞去公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失去,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慎重。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审慎思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审批机关有审批的对象,并可为以后出现纠纷处理时提供证据。

根据1995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辞职,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审批。

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必须认真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

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机关的领导人员,就是一个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笼统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期限为三个月,本法规定的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还是三个月,非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缩短为三十天。

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慎重审查,又提高了对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的效率,有利于保护公务员辞职权的实现。

在审批期间,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

任免机关超过期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该公务员辞职。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通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因公辞职所谓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是公务员调动和交流应履行的一种正常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公务员对选举其担任领导职务机关的负责。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政协的领导人员因公辞职,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自愿辞职所谓自愿辞职,是指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这里的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一种情况可能是公务员自身的健康状况、工作或者专业志趣、人际关系状况、工作能力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自愿辞职不带有追究责任的意思;另一种情况可能是公务员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政治言论、道德、职务行为等方面有瑕疵或者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自愿辞职也是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

自愿辞职与因公辞职的不同之处在于,因公辞职是公务员要调任其他公职,是出于组织上的安排。

自愿辞职是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辞去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愿辞职后,可以担任其他非领导职务,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

自愿辞职和因公辞职在程序上是一样的。

如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党的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引咎辞职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

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必须对选民或者议会负责。

如其工作上有失误或者失职,或者其行为在道德上有瑕疵,有负选民或者议会的信任,一般在社会舆论或者反对党的压力下,会选择辞职。

在我国,引咎辞职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方式,2002年中共中央在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规定。

本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

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

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责令辞职所谓责令辞职,是指担任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被责令辞职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一种是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任职,本人不提出辞职。

这里的其他原因也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自愿辞职的原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被责令辞职,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在政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责令辞职,应当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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