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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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 2004 ] 12 号

5、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与工程配套费是什么关系?其费用如何计取?

“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总承包服务费在《计价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即“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凝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人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包单位支付。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包括以下内容:

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等。

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参考标准按定额计价的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人其他项目清单内计算:其费率总承包服务费 1 一 3 % ;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 2 一 4 %、其他专业 2 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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