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个问题解答
北京员工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
北京员工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一、北京员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法律依据: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律师意见: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患病医疗期的认定附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1.17•【字号】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1994年11月17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我局对其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根据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二条所称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联营企业;(四)股份制企业;(五)租赁企业;(六)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七)中央及部队在京企业;(八)乡镇企业;(九)私营企业;(十)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十一)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下列人员:(一)按国家规定在实行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二)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三)学徒期内的学徒工;(四)试用期内的人员;(五)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六)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第三条《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按企业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3、“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工资支付规定如下:一、工资支付时间规定:1.临时工、劳务工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且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
2.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工作满一个月的,工资应当在本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支付。
3.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资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支付。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资支付时间无法确定的,应当在原定工资支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工资支付形式规定: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股权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工资支付。
2.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3.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方式、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等信息及时告知劳动者,确保工资能够按时正确支付。
三、工资计算规定:1.工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基数、工资项目、工资总数等。
2.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工资项目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4.工资总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计算得出。
四、工资支付的优先顺序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工资支付。
2.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然后是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3.个人所得税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从工资中扣除并上交。
五、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形式、计算方式等。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给予赔偿,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工资支付规定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时间、形式、计算、优先顺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报酬的重要环节,须要依法合规,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工资支付问题已经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二、工资支付时间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需要延迟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征得其同意。
否则,用人单位将负担罚款责任。
三、工资支付方式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服务抵扣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开设储蓄存款账户,以保证工资的安全和便捷。
用人单位有义务与银行建立工资支付的合作关系,并确保劳动者可以随时查询和取得工资。
四、罚款责任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的失职、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金额将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但最高不超过拖欠工资金额的三倍。
同时,用人单位还有义务赔偿劳动者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维权途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劳动维权机制。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2.民事诉讼: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调查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舆论监督: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舆论渠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声讨。
六、监督执法为了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北京市政府加强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会加强与银行、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方法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方法2017北京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方法2017北京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方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7北京病假工资计算方法提问:北京病假工资怎么计算?员工请假1天该如何计算?请假1个月又该如何计算?举例:某员工A的工资为5000元/月。
解答:病假日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21.75×80%=63.3元病假月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80%=1376元病假工资在遵循:日工资不低于63.3元,月工资不低于1376元的原则下,可以按照各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员工泡长期病假,应该怎么解决通常来说,员工是否恶意泡病假,企业一般都能区分。
关键在于企业怎么应对员工恶意泡病假?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
例如应该规定履行病假手续时应该提交疾病诊断书、病假单、医药费发票等医院出具的证明。
2、如果病假手续齐全,企业有权利去医院核实病假证明是否真实。
3、从实务中来看,员工要求开具病假单,医生对病人情况的人性化考虑一般都会开具病假单,然而有的慢性病并非必然需要长时间休息。
如果事先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企业有权要求派员工陪同去指定医院进行诊断。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7.21•【字号】京劳资发[1995]218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1995年7月21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发布以后,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是带薪休假。
因此,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单位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
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计发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及扣发病、事假工资时,均应按上述规定折算日工资。
二、关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1995年1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2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1月23日)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解读
北京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解读北京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解读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问题而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
劳动争议案件在现代社会中十分普遍,经常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件共由六个部分组成,涵盖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以这六个部分为线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行解读和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这部分内容中,文件明确了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并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和要求。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和解除所需程序等细节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文件还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的解答。
其次,文件关于工资福利的解答非常重要。
工资是劳动者最直接的利益体现之一,关乎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这部分内容中,文件明确了工资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并详细阐述了工资支付的时限、方式和标准等问题。
对于工资支付迟延和拖欠的问题,文件指出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并对雇主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举证要求。
第三,文件关于工资支付的解答同样重要。
工资支付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这部分内容中,文件明确了工资支付的法定时限、方式和内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容。
对于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合、工资不足等情况,文件提出了相应的解答和法律依据。
第四,工伤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工伤赔偿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
在这部分内容中,文件明确了工伤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并详细列举了工伤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和范围。
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审查程序和证据要求,文件也进行了规定和解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解析20040122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解析《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将于2004年1月22日实施,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我们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等解析如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政府令的背景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其内部分配制度、用工形式及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工资分配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多种新的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工资结构以及多种支付方式等,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规范。
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些问题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还引发了一些严重的恶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立法原则首先,遵循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新形势下工资支付规范的新要求,对劳动法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使劳动法的原则精神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对工资制度改革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制定标准和界限,使之更加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的不同形式的用工方式和工时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
第三,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支付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破产或解散时的工资等实际中较多发生纠纷的一些特殊情况,明确了相应标准和规则,增强实际操作性;同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新型用工制度的工资支付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还特别针对建筑承发包企业拖欠工资的支付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了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工资争议处理途径以及举报、仲裁等救济渠道及信用管理;规定了对违反劳动法及《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另外,还明确了相关概念以及有关基数的计算办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问(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问(下)2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6、劳动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8、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解散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的报酬,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工资支付规定,以确保劳动者能按时领取工资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对劳动者和雇主的影响。
二、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延迟支付工资,雇主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在解决问题后迅速支付。
三、工资支付方式北京市要求雇主以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支付工资。
通过电子支付不仅可以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还能减少现金支付中可能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劳动者可以通过银行的电子账户随时查询、支取工资,提高了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四、加班工资支付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进行。
单位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等加班工资待遇。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五、工资支付记录雇主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记录制度。
每笔工资支付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工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这些记录的建立可以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工资支付纠纷提供有效的证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工资支付纠纷解决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支付存在问题,应先与雇主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并及时作出决定。
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工资支付规定的意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方式,使工资支付更规范、透明。
其次,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待遇,提高了工人的收入水平。
最后,规定规范了工资支付记录的建立,为解决工资支付纠纷提供了有效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京高法发〔2001〕282号 2001年11月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26号 2013年12月21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014年5月7日实施)、《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年1月5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017年4月24日实施),不再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月结算原则,每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及时报送有关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签订合同,协商另行安排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还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实际情况,按时准确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
劳动者收到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工资支付法的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还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对每个月支付的工资金额、次数、类型,以及每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统计,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全市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近年来,北京市政府针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按照劳动价值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确保劳动者的正当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水平。
《规定》明确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应按照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于每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时工资22.00元,每月工资2700元。
《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结算方式,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发,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向职工提供职工工资收入明细,并在发放工资时,向职工发放工资单据。
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足够的收据,以证明劳动者工资得到支付。
《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一旦发现有拖欠的情况,应当立即支付劳动者的应付工资。
如果用人
单位仍不支付,当事人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对用人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通过制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为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和谐,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
北京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什么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如果遇到患病或者因工受伤的情况,是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的。
并且在劳动者休息或者治病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那么,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在请病假期间,单位发不发工资?北京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对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整理如下。
北京市病假工资的规定: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1、非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应扣病假工资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每月20号发放上月工资,在北京违法吗?
每月20号发放上月工资,在北京违法吗?问题的起因:近日,一则关于“每月20号发放上月工资违法”的文章在公众号、朋友圈流传,事情缘起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下发的一则《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2116号),在该裁定书中,广东省高院认可了二审法院的意见: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万余元。
法条援引:2016年有效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题的提出:由此,引出两个现实的问题:1、上述规定在2021年的今天,还有效吗?2、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在北京违法吗?问题的答复:1、上述规定在2021年的今天,还有效吗?答: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在2009年、2019年进行过修订,但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04年起始一直存在至今,未曾修订。
因此,上述规定仍旧有效。
2、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在北京违法吗?答:不违法。
北京颁布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该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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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个问题解答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2、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机关有哪些?答: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3、什么是工资?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什么是最低工资?答: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答:(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6、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多少?答: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不低于6元人民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币。
7、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8、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10、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间?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11、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何时支付工资?答: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2、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吗?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应如何编制工资支付表?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事项。
14、劳动者是否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查询其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应怎样清算工资?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答: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7、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答: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18、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答:用人单位招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
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2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工资?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3、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6、劳动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8、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解散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2、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33、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34、什么叫克扣工资?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35、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答: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