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适应期与试用期工资薪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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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岗期与试用期薪酬规定
1、试岗期期限为5天,是公司与员工双方适应阶段。试用期为30—90天。
2、在试岗期5天之内,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所应聘的工作或员工自动离开公司的,公司将不支付任何工资。
3、若在6—90天之内,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所应聘工作,公司将按照试用期基本工资的80%进行支付工资。(薪资核算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4、员工经过5天的试岗期之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30-90天。试用期内,可提出转正申请,并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批,总经理批准。
5、应聘人员进入公司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当月出勤日不足整月的,按25天为基数计算工资;若当月工作日达到公司规定的全勤工作日,按全勤发放工资。
6、在试用工作期间,按试用期核定薪资发放,转正后,按核定薪资及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7、本规定自2012年2月20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张家口同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