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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执业证书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全国律师执业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依法取得的执业凭证,是律师从事法律事务的必备证件。

持有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从事诉讼代理、辩护、法律咨询、法律调查等法律事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领流程以及持有证书的权利和义务等。

一、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含义和作用全国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开展业务的身份证件,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律师的身份和资格;2.确保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能够识别其合法身份;3.强化律师的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申请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申请全国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律师资格;3.完成规定的律师实习期;4.品行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5.参加全国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律师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实习考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完成规定的实习期,实习期间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4.面试考核:实习期满后,申请人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5.发放证书:面试考核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向律师协会领取全国律师执业证书。

四、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和监管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和监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2.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3.律师需定期向律师协会报告业务情况,接受行业监督;4.律师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持有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持有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享有依法从事诉讼代理、辩护、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权利;2.义务:律师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隐私,接受行业监督等。

六、总结全国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从事业务的法定凭证,申领条件严格,申领流程规范。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摘要:一、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定义和作用二、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条件三、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四、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五、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方式六、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时间七、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成绩查询八、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领取和补办九、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和换证十、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法规正文:全国律师执业证书,是指依法取得的中国律师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证书。

它是律师职业身份和执业资格的证明,也是律师进行律师执业活动的必备证件。

在中国,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和管理。

要申请全国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工作;4.无犯罪记录;5.品行良好。

申请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司法局提交申请;2.司法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全国律师执业证书。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2.律师法律法规;3.律师业务知识和技能;4.律师文书写作和表达能力。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方式为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占总分的大部分,面试占小部分。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 月份,具体时间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布。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成绩查询一般需要等待2-3 个月,申请人可以在司法局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领取和补办需要到所在地的司法局办理,领取时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后需要换证。

换证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期间的工作总结和业绩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吴元锋等49名律师执业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吴元锋等49名律师执业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吴元锋等49名律师执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赣司行审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吴元锋等49名律师执业的决定吴元锋等49名申请人: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准予执业律师名单(49人)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4月1日附件准予执业律师名单(共49人)南昌市(7人)吴元锋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叶青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江晓东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吴强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盛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徐瑾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汪能文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鹰潭市(1人)郦娜(女)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九江市(1人)李国宁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宜春市(1人)雷荧(女)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吉安市(3人)罗雪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方思(女)吉安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办公室郭娟(女)吉安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赣州市(14人)邹祥振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吴霞(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徐敏(女)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蔡世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谢茂文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张政海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赖中成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钟承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叶小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张炉秀(女)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廖晴(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王艳红(女)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吴维君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王庭飞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厅直所(22人)袁倩(女)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胡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高雅静(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杨雯(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金晶(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袁亮智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高鹏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方宜文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徐曼(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郭薇(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吴晶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江毅君(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刘双佳(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宋露(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周平庭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陈天龙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叶蔡菲(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XXX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李芳(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李蕉(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吴云江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云南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流程

云南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流程

云南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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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浙司[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司〔2007〕4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了完善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把审查关(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

提高司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领会和掌握相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变更登记、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律师流动等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督促申请人详细、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核查。

(三)初审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司办通[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司办通[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于近期制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颁(换)发执业证书的范围(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公证员执业证》。

1.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2.《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任职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换发执业证书。

3.2006年3月1日前,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符合担任公证员的原规定条件,并已经省(区、市)司法厅(局)任命,尚未领取《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三)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2.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现持有的执业证收回予以注销:1.有《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2.《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新版执业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新版执业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新版执业证书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新版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通[2009]165号),我局正在开展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旧版换新工作,现就新版执业证书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的问题
依据有关规定,新版执业证书自首次颁发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不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目前,本市尚未开展换发新版执业证书后的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凡加盖我局印章、钢印的律师执业证书,为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加盖我局印章、钢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二、关于旧版执业证书在一段时间内继续使用的问题
目前,我市尚未完成全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旧版换新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旧版执业证书将继续使用。

我局已发函至各有关部门告知上述情况,请各区县司法局配合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的使用工作,并将此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1、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所需哪些条件1、《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3、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0题)1、关于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B.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C.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D.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案】 A2、下列关于选举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直接选举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7日前公布D.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答案】 A3、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B.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C.善于使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人民法院的裁判D.善于使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答案】 C4、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以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的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B.社会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即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承认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否定的评价以致取缔C.规范责任论主张责任是同过错连在一起的,而过错应受到非难或责难D.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总体上都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其哲学基础的,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未能彻底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答案】 D5、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

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律师不得私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

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章实习律师第十五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先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为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 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 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 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 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 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 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 实。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9)165号《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做好我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范围(一)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申请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二)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申请执业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更换律师工作证书(二)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新设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更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二、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期间,旧版和新版证书的效力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旧版和新版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

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三、旧版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报送的材料(一)本市符合更换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册(须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并加盖市司法局行政印章后上报、样表附后)。

(二)本市符合更换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包括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换证登记表(样表附后,须加盖各隶属管理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报送名册中所列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以及律师执业证(旧版)。

(四)提供更换执业证书和工作证书的律师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1张(背面要注明执业场所名称和姓名)。

(五)用excel表格完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电子文本1份(用U盘拷贝报送)。

四、采集、录入换证信息的时间按照司法部要求,旧版更换新版执业证书要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各市接此文(此文件将登载在山西司法行政网或山西省律师协会网上,各有关人员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相关表格)后,要迅速按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总体要求各市司法局务必在11月20日之前做好需要更换新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采集、录入等准备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新批律师执业证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新批律师执业证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新批律师执业证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新批律师执业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请以下有关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或律师携带有效证件或律师事务所证明到市律协领取律师执业证。

(注:领取新批执业证的律师请提前填写好《深圳市执业律师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到市律协领取新批执业证时提交会员部。

详见附件)一、新批律师执业证名单(2012年7-9月新批证需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7月新批执业证保险费192元,电子培训卡工本费16元,7月合计1708元):律师姓名所名发证日期律师姓名所名发证日期黄祖发竞德2012.7马卫良律人2012.7 刘其亮维世德2012.7肖桂庆深大地2012.7 徐志强中银2012.7吴昱晟典2012.7 王佳容中银2012.7汪成志大成2012.7 胡平瑞嘉2012.7赖少勇2012.7 杜大鹏诚公2012.7牟建金地2012.7 李春华穗江2012.7郭超平利人2012.7 苏自星华商2012.7郭嘉华方达2012.7 文华兵中安2012.7王琼花朗道2012.7中伦2012.7赖冠能隆安2012.7 郑祝玉中安2012.7王小丽鹏鼎2012.7 徐红波广和2012.7宋政启泛城2012.7 张怡哲高帜2012.7郑震海普罗米修2012.7 刘文涛文品何晴深大地2012.7 陈楠楠淳锋2012.7张肇明君言2012.7 杨姝知明2012.7李军茂德纳2012.7 胡曦深弘法2012.7汪发成信达2012.7 汪洋广和2012.7国欣2012.7 陈俊杰众诚2012.7李鹏圣天平2012.7 王登春鹏浩2012.7高琳鑫涌2012.7 彭容德城2012.7范丽霞百利孚2012.7 邓中翔鹏深田2012.7王健德纳庄灶群鑫涌2012.7杨檬君言2012.7 罗雪辉锦天城2012.7穆宇诚公2012.7 刘德华君泰2012.7伍潇国浩2012.7 郑小闽卓建2012.7钱星泛城2012.7二、转所换证、遗失、损坏补证名单:律师姓名所名律师姓名所名律师姓名所名江光华若庭黄小杰普罗米修唐力德纳谢斯琴惠邦赵军百朋杨丽颖竞德陈美汐金美经文侠深君联杨桂华德纳梅臻盈科邓永惠邦黄文开德纳高碧霞法鹏唐勇胜业贺志红德纳赵宝琦瑞嘉刘石明君一陈一孚国晖左亮鹏浩唐志妙金美郭朝燕法迈李瑛扬权盛旺华途张国智德纳詹崇伟扬权周红玲商达邓晓光德纳蔡华尚权梁文华深天正叶冰德纳佟一哲普罗米修王精波德纳张忠德纳杨春林普罗米修朱文聘文品毛敏德纳范志强大成隋宇钢德恒胡功胜德纳高寒朗道孙赛军深兴叶娜金圳宗贵东商达谢凌登丰三、律师事务所材料(2012年7月新批律所需缴纳团体会费3750元):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批文;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证明及许可证副本;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及许可证副本;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及许可证副本;湖南天戈(深圳)律师事务所补办律所许可证副本材料及许可证正本。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浙司[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司〔2002〕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注册: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2、具有律师资格的;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申领、注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逐级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统一向厅律师管理部门办理。

(二)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只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违者收回律师执业证,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三)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申领人执业申请书;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领人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毕业文凭复印件;5、申领人为法律援助机构现在编人员的证明材料;6、《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7、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证明;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9、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由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式三份(执业证除外):1、《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报告;3、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完成年度法律援助办案指标的证明;4、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原律师执业证;6、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7、注册前考试合格证。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09.20•【文号】•【施行日期】1995.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1995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经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5年开始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

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由司法部制作并统一颁发,各地司法(局)负责填写、发放和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颁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对象这次颁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对象为1994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和经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

1994年以前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此次暂不换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

二、颁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1.鉴于发证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司法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监督措施,以保证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2.各司法厅(局)按照批准考试通过人数和考核批准人数领取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凡因作废需要补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凭作废证书申请补发。

3.各司法厅(局)对领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要统一建立律师资格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考核成绩通知单或考核授予资格批准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1.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统一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2.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证号”由12位数字组成,包括:区号、取得资格时间、出生年月和顺序号等四部分组成。

“区号”由两位数字组成。

仍延用以往使用的号码:“取得资格时间”由两位数字组成,以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时间为准。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鹏翔等86名律师执业的决定-赣司律字〔2016〕2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鹏翔等86名律师执业的决定-赣司律字〔2016〕2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鹏翔等86名律师执业的决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鹏翔等86名律师执业的决定赣司律字〔2016〕2号罗鹏翔等86名申请人: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准予执业律师名单(86人)江西省司法厅2016年1月4日附件准予执业律师名单(共86人)一、南昌市罗鹏翔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涂婷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叶晓群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杜人芳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周保国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李琪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程晶晶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彭丽鹏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吴启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李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黄建平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周钊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余良良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罗元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罗强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吴洪平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周丹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汪静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章建华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彭延真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巫枭卿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何文艳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虞航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万兆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宋曦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王叶龙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黄幸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查春兰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何小燕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王君香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乐治用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夏聪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徐朝灿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胡圣民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秦昕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杨小忠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二、九江市胡金春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吴禹析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赵道喜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罗玘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曹占妮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汪宇翔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罗天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郭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李可红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董青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王子云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三、赣州市肖著倩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谢开荣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朱丹凤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何达锋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刘佳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谢亨芸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温洪森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曾荣天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张巡锐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纪晓欣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四、上饶市阮琳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吕亚闰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邓文利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杨希良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王菁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彭威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姚志芳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余忠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程学敏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余苗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余琼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邵长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童明月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苏红英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五、宜春市易金财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武志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王劭瑾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罗玲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龙梦琪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王哲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孙林安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赖若群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卢静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结束——。

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都是律师从业的资格证书,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颁发机构:律师执业证是由国家司法部统一颁发的,而律师工作证则是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

适用范围: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从业者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证明,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执业。

律师工作证是律师从业者从事律师工作的资格证明,其使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省份或直辖市内,跨区域使用将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有效期:律师执业证的有效期通常比律师工作证更长。

此外,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其中律师执业证又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则包括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总的来说,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都是律师从业的重要证件,但具有不同的颁发机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律师从业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执业情况和需求,申请相应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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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新版律师执业
证书的通知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赵红娜等申请人的律师执业申请已经司法局批准。

请名单中实习转正、重新执业、恢复执业、派驻换证、派驻撤回、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先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后,再持“北京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证明”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补证的人员可直接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

附件:人员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1年5月23日
实习转正:(5.18)
蓝鹏律师事务所赵红娜
大成律师事务所周林李送妹韩君恒
君致律师事务所霍涛
尚权律师事务所王冠贺祖来
京开律师事务所毕华宝姜芳芳
陈志华律师事务所朱玉霖
众天律师事务所张铁宝
燕园律师事务所贾丹
君泰律师事务所张莹
海铭律师事务所王翠萍
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勤
中盛律师事务所陈晓霞
轩泰律师事务所徐才井昕
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孙克娜
微明律师事务所刘敏娟
博然律师事务所卢晓燕
雄志律师事务所邢娜
嘉源律师事务所张美娜
尚格律师事务所杨南南
中喆律师事务所周瑜
晟翔律师事务所闫明
建诚律师事务所张秀玲
重新执业:(5.17)
共和律师事务所李永刚
鼎石律师事务所刘伟
汉威律师事务所陆智韶
恢复执业:(5.5)
天睿律师事务所王润蕾
尚权律师事务所张萍
宝盛律师事务所张蕊
汇融律师事务所齐振虎钱振萍吴溪瑞驰律师事务所张铭
易行律师事务所张慧劲冯俊花
中润律师事务所郭嘉
派驻换证:(5.18)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陈外华(未注销)谷家忠(未注销)胡轶(未注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陈荣(未注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邹子乾徐华娇
派驻撤回:(5.5)
盈科律师事务所宋一祺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迎春(补首次执业时间)刘静华
信利律师事务所李成赐(补首次执业时间)
嘉源律师事务所吴智广
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岑岩文蔚冰陈俊丽赵恒姜志强丁宏学席婷
中银律师事务所王长江
异地变更:(5.18)
三维律师事务所李国良(未注销)
国汉律师事务所王潜逸(未注销)
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陈莹
本地变更:
中尚律师事务所蔡红兵
在线律师事务所周康余
中尚律师事务所杨景华(补照片)
广渡律师事务所刘少辉
德律珩律师事务所么孝盛
金开律师事务所杨百平
观道律师事务所肖桂莲
兆实律师事务所袁坚
大成律师事务所邹思思谌来业贾昊煜徐广兵彭园园宋珂
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
资略律师事务所李刚
凯普律师事务所朱媛媛杨波
恒都律师事务所张志峰
国宏律师事务所周原
立方律师事务所金梅花
浩伟律师事务所王云志
德恒律师事务所张茂泉
中今律师事务所王汉勇
建诚律师事务所刘秀丽
海泓达律师事务所杨伦
重光律师事务所孙世斌
冠衡律师事务所岳翠珠
京典律师事务所高华君
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谢颖硕
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玲玲
鑫泽律师事务所潘民
程波律师事务所章赛艳
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刘智学
嘉维律师事务所张晓佳
盛廷律师事务所周涛
国联律师事务所付孟青
德鸿律师事务所张乐
天银律师事务所何瑞刘春景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刘柳
德津律师事务所纪海玲
环中律师事务所栾金光
路盛律师事务所侯玉静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刘义
明科律师事务所梁聪
直方律师事务所毛会芬
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娟李文秋
致尚律师事务所武耀东宋克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潘锦馨党波陈斌
中银律师事务所侯士岭胡功群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冠春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张云栋乔芳浩鸿律师事务所马添城
天达律师事务所赵中诚
盈科律师事务所杨晓强
隆安律师事务所袁帅
通商律师事务所邓晓萌
世坤律师事务所党达强
两高律师事务所杨树英
邦盛律师事务所李翔徐卫东
圣运律师事务所李吏民
京悦律师事务所陈波
铭盾律师事务所张茜
众天律师事务所谭昆仑
国联律师事务所孟宪崎
盛峰律师事务所沈大生
炜衡律师事务所杨元元
补证:
康达律师事务所邢天昊
兰台律师事务所满振维
合九千律师事务所黄福涛金杜律师事务所钱尧志
鑫诺律师事务所董高升
炜衡律师事务所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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