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陆廷岚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计纠[2018]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11【实施日期】2018.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卫计纠〔2018〕00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责任,推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建设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邬惊雷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黄红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副组长:韩慰军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市干保局局长郑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衣承东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吴乾渝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磐石市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吴凡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丹丹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怀琼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闻大翔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梅兴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周珊珊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市干保局副局长吕欣欣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陈英浦东新区卫生党工委副书记、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方秉华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副书记桂永浩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吴正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院长陈义汉同济大学副校长王拥军上海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程传苗海军军医大学副校长季红星中国福利会党组副书记成员:高秋韵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倪卫杰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主任高红市卫生计生委干部人事处处长王惟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收费管理处)处长周少云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处长。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附: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本届将评选出30位上海市名中医。
现将有关事项及《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见附件1)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二、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5]0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入选
人员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5〕021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探索与海派中医文化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人才继续教育模式,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5〕15号)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学术共同体成员和单位推荐、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程序,共有41名医生入选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其中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10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培养方案》等要求,合理安排入选人员的临床、培训等任务,为其顺利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创造必要的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入选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入选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第二批)评审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
重点专科(第二批)评审名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第二批)评审名单的通知
长宁区卫生局、普陀区卫生局,有关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合格项目(第二批)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3〕26号),确认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针灸科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复审验收(第二批);确认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骨伤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心血管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脾胃科、风湿病科,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肺病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针灸科、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风湿科、普陀区中医医院脑病科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病转重点专科评审验收。
各重点专科项目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十二五”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的要求,扎实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结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4]0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4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4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39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39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18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候选人培训工作。
经过两阶段培训及考核,并通过擂台评选,莫伟文等97名监督员符合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我委经研究决定,认定莫伟文等97名监督员为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
依据《上海市首席监督员管理办法》(沪卫计监督〔2014〕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起对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开展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15日附件: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名单姓名单位专业片区莫伟文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1范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1朱亚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1唐燕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1胡振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1秦志宏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1葛君杰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1施佳卿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1谢岗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1XXX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1孙利勇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1陈勇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1祝建国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1赵欢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1陈晓峰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1蔡晓东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1XXX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1戴小清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1胡兴华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1姓名单位专业片区应亮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2杨晓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2戴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2薛雁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2李智健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2沈慧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2周宏东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2范忠飞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2史济峰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2项嘉汇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2郭爱萍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2杨向东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2史馨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2周万里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2刘艳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2唐敏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2孙东红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2罗靖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2杨志峰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2郭晓红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2林建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3姓名单位专业片区裴士英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3朱晓燕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3费红博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3毛钱英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3陈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3陈恋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3张红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3徐华英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3黄伟栋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3盛颖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3傅晨杰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3刘涛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3崔志婷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3傅娇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3董双谊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3杨骏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3刘艳杰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3沈青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3甘和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4秦婉婉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4王乙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4姓名单位专业片区匡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4刘丹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4刘成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4夏树华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4刘惠萍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4蒋亚芳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4杨伟峰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4蒋东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4倪原瑾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4王伟阳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4张萍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4李嘉凌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4李少栋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4汤宇斌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4张之幸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4黄丽红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4张建华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4郑朝军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5陈嘉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5罗海燕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5郭嫱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5姓名专业片区周磊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5田才钧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5钱依雯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5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5王瑜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5宋华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5陈建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5王愔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5班婷婷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5李真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5周敏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5于金玲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5张敏婕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5裘文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5彭程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5注:“区级首席监督员”片区划分第一片区:宝山、嘉定、崇明第二片区:浦东、杨浦、虹口第三片区:闵行、奉贤、徐汇第四片区:松江、金山、青浦、长宁第五片区:黄浦、静安、普陀、闸北——结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中医类别全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07
【实施日期】2018.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
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举办“上海市全科医师(中医类别)转岗培训临床理论与技能培训班”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9号),于2017年4月至12月开展了2017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通过对参学人员理论学习、临床轮转、社区实践三个阶段学习情况的考核,现认定孙楷名等72名同志为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并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区继续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7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附件:
上海市2017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5]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5〕0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2012年起,“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纳入上海市政府实事工程。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中的特色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内涵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决定开展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和目标试点范围为2012年上海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机构(名单见附件1)。
自2015年起,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在上述试点单位内开展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推广一批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中医药特色明显的适宜技术,探索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功能,推进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与中医药服务协同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一)中医药参与临终关怀服务模式。
探索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的路径与方法,明确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的服务流程,形成中医药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模式。
(二)中医药适宜技术在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中的应用与推广。
探索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特色技术的适用原则、技术要求以及推广路径,形成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指南。
三、试点工作安排(一)试点启动(2015年6月-7月)。
个电话各试点单位在对1件12务现状服务现状进行摸底调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及上海市“关爱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及上海市“关爱生命奉献爱心”舒缓疗护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5]0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30【实施日期】2015.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及上海市“关爱生命奉献爱心”舒缓疗护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名单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5〕004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2012年和2014年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的实施,本市已全面完成17个区县76个试点机构建设任务,初步构建了具有上海特色的临终关怀服务体系及网络,形成了一支社区临终关怀服务队伍。
根据市政府实事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舒缓疗护工作,弘扬先进,结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关于推荐全国“关爱生命奉献爱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精神,通过专家评议、网上公示等程序,我委从全市推荐的22个优秀集体和18个优秀个人中甄选了5家全国“关爱生命奉献爱心”优秀集体和4名全国优秀个人报送至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确定了8家上海市“关爱生命奉献爱心”优秀集体和2名最佳教育奖、8名上海市优秀个人,其中全国优秀集体和个人已由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给予表彰。
现将具体名单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认真总结舒缓疗护实事经验,进一步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试点单位工作积极性。
荣获全国和上海市“关爱生命奉献爱心”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为临终患者提供舒适、温馨的舒缓疗护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全国“关爱生命奉献爱心”先进集体及个人名单(上海市)2.2014年上海市“关爱生命奉献爱心”先进集体及个人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沪卫计医管[2013]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沪卫计医管〔2013〕002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医师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对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及成员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陆廷岚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陆廷岚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05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陆廷岚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知
委机关各处室、市干保局:
经研究决定:
陆廷岚同志任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副调研员,免去其医政医管处副调研员的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6
•【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004号
•【施行日期】2015.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法规〔2015〕00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1月5日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指导意见》,梳理在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差距,研究制定本单位主要法治工作任务,并将书面材料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委;
2.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法治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我委。
我委将对区县法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年度考评内容之一。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张智,电话:23117796,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808室。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张怀琼同志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张怀琼同志免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4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张怀琼同志免职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市干保局:
经研究决定:
免去张怀琼的中医药传承发展处(中医药综合协调处)处长、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1-025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1-02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嘉卫建提〔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1-025号提案的答复徐葵、曹葆红、吴良、高岚岚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杜绝在商场卫生间内抽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吸烟有害健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自身健康,而且严重侵害他人健康权益。
吸烟和二手烟可导致呼吸系统和心脑血管系统等多个系统疾病,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上海市于2010年制订和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要求室内全面禁烟,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健康安全。
商场是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加强商场控烟是公共场所控烟的必要环节。
当前,随着控烟工作的持续推进,抽烟群体数量较以前已明显下降。
尤其在商场厕所内抽烟现象,更是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转变。
一方面是由于加强宣传引导,使居民对自身健康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督,促成了在公众场所抽烟减少的趋势。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个别或小部分人抽烟情况,还需加强部门联动,多措并举,力争杜绝在商场卫生间内抽烟的情况。
一、加强控烟宣传力度,提高市民控烟意识一是通过宣传栏、展板、电子屏等方式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在人流量较大的主要出入口、电梯以及吸烟现象比较常见的的男厕所等场所张贴控烟宣传海报或者控烟宣传展板,利用社区营销群、企业公众号重申禁烟要求,鼓励进入商场的消费者遵守控烟条例;二是结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周年日(3月1日)、世界无烟日(5月31日)等时间节点,在商场开展控烟主题集中宣传,丰富宣传形式,通过开展控烟知识趣味竞赛、控烟视频征集等活动进行控烟宣传;三是开展对商场内商户的控烟宣传,对商户进行控烟劝阻技巧的培训,提高商户控烟的意识和自觉性,促使其积极参与到控烟的行动中来;四是联合区内融媒体中心在微信公众号、嘉定报等平台扩大宣传工作,引导商户和消费者做到少抽烟甚至不抽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