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城 区 内
城 区 外
一环
以内地区
一环
以外地区
乡镇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20%
0.40
低层连排式住宅
-
-
35%
0.9
30%
0.8
居住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28%
1.65
25%
1.6
24%
1.6
高层
24%
4.0
22%
3.5
21%
3.0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多层
40%
2.5
35%
2.2
35%
2.0
高层
35%
6.0
32%
5.5
30%
5.0
大型超市
—
50%
3.0
45%
2.5
45%
2.2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低层
-
-
35%
0.5
30%
0.4
多层
-
-
30%
0.8
30%
0.8
高层
-
-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类型
旧城改造地区
规划新区地区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一般地段
D%
PRA
D%
PRA
D%
PRA
低层独立式住宅及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40
1.2
35
1.0
居住建筑
多层
40
2.4
35
2.2
32
2.0
高层
30
5.0
25
4.0
25
3.5
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45
3.0
40
(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多层
40
35
1.0
2.0
4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5
1.0
1.5
普通仓库
低层
多层
35
30
1.0
2.0
30
20
1.0
1.5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PRA——建筑容积率。2、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城区不小于25%。
2.5
32
2.0
高层
40
5.5
35
5.0
25
4.0
公寓式办公建筑
旅 馆
多层
40
2.5
35
2.5
32
2.5
高层
35
5.0
35
4.5
25
4.0
商业建筑
多层
60
3.5
55
3.0
45
2.5
高层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车位/户
0.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车位/户
0.3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车位/户
0.1
14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15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规定指标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规定指标注:1、D——建筑密度,PRA——建筑容积率。
2、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城区不小于25%。
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联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 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 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新建居住区的居住建筑密度是:4层楼区一般为26%左右,5层楼区一般为23%左右,6层楼区不高于20%。
绿化率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
对公共绿地最小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且至少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日照,而宅旁绿地在计算时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算入绿化用地。
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规定这个指标一般不少于30%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绿化率也是如此。
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比净容积率要低50%左右。
这两个指标都是合法的,除特别说明外,说到容积率时一般都是指净容积率。
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只能宣传净容积率,于是,一些开发商就钻的空子,将净容积率换算成毛容积率来宣传,购房人弄不明白其中的奥妙,还以为这个小区的容积率真的很低,入住后才发现上当了。
什么是容积率?按照《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解释,容积率是地面以上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筑色彩控制与引导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筑色彩控制与引导](https://img.taocdn.com/s3/m/318fbc4026fff705cd170a3b.png)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筑色彩控制与引导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 __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100~200 200~300
>300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指标
备注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3
饮食店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1.70
3.6
4
一类办公楼 单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
0.40
建议值
5
二类办公楼 单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退让
40 米以上
大于 30 米 小于等于 40 米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低于 2 米的围墙 挡土墙 路灯杆柱 电力、电信杆柱 消防栓 测量水准点
至乔木中心距离(m) 1.0 1.0 2.0 1.5 1.5 2.0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ptx

第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 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 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 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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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退让
40 米以上
大于 30 米 小于等于 40 米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旧区改造
控制指标 建筑性质高度
低层住宅 (1~3 层)
多层住宅 (4~6 层) 中高层住宅 (7~9 层)
高层住宅 (10 层以上)
公共建筑 (高度 24 米以下)
高层公建(高度 24 米以 上 100 米以下)
低层厂房及库房
中心环路以内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40
1.2
0.40
2.00
建议值
6
商业场所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0.30
7.50
建议值
7
一类体育馆
车位/百座
3.50
20.00
建议值
8
二类体育馆
车位/百座
2.00
20.00
建议值
9
一类影剧院
车位/百座
3.00
15.00
10
二类影剧院
车位/百座
2.50
15.00
11
展览馆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40
求 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7.建筑层数计算 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过 2.2 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屋顶。层高 2.2 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 低于 2.2 米的夹层及设备层、顶部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 50 米至 80 米,出口 车
17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00
/
18
二类住宅
车位/户
0.30
1.00
备注:1.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一类办公楼指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公机构。二类办公楼指其他机构。 4.座位数超过 4000 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 15000 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 (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5.一类影剧院指省、市级影剧院,其他为二类影剧院。 6.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指一般城市公园。 7.一类住宅指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二类住宅指普通住宅。 8.自行车指标可按 1/10 折算为小车指标。
差不大于 5 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提改变使用性质,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3)开发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 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 25%。 5.建筑高度计算 (1) 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 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层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 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
道直线段长度为 30 米至 60 米。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 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 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 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 1/2 面积及 2.2 米以上跃层正投影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 面不大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 2.2 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 雨篷、柱廊、层高 2.2 米以下吊脚架空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 筑密度按(附表二)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 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 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 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 8 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与地面高
30
2
30
2.2
25
3.5~4.0
40
3.5
35
6.0
/
/
中心环路以外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40
1.2
30
1.8
28
2.2
20
3.0~3.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0
3.5
30
5.0
40
1.8
金阳新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40
1.2
30
1.8
25
2.0
20 3.0~3.5
20
3.0
20
3.5
40
1.8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30
建筑
退让道红(米) 退道路红线(米)
大于 25 米 小于等于 30 米
大于等于 20 米 小于等于 25 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
5
4
3
3
高度 24 米及以上 50 米以下建筑
10
10
8
8
高度 50 米及以上 100 米以下建筑
12
12
10
10
100 米以上建筑
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0
12
医院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
2.50
13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00 平方米游览面积
0.08
0.50
市区
14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00 平方米游览面积
0.12
0.20
郊区
15 二类游览场所 车位/100 平方米游览面积
0.05
0.20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0
4.00
100~200 200~300
>300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指标
备注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3
饮食店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1.70
3.6
4
一类办公楼 单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
0.40
建议值
5
二类办公楼 单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日转运量(吨)
用地面积(平方米)
150
1000~1500
150~300
1500~3000
300~450
3000~4500
>450
>4500
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低于 2 米的围墙 挡土墙 路灯杆柱 电力、电信杆柱 消防栓 测量水准点
至乔木中心距离(m) 1.0 1.0 2.0 1.5 1.5 2.0
至灌木中心距离(m) —— —— —— —— 2.0 2.0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 低层住宅:层数为 1~3 层的住宅。 4. 多层住宅:层数为 4~6 层的住宅。 5. 中高层住宅:层数为 7~9 层的住宅。 6. 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 10 层的住宅。 7. 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 24 米低于 100 米的建筑。 8. 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筑。 9. 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 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 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 绿线:绿划用地控制线。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容积率控制指标 小于 1.8
大于等于 1.8 小于 2.0 大于等于 2.0 小于 3.0 大于等于 3.0 小于 4.0
提供 1m2 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2.0 3.0 4.0 5.0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位
0°~15°(含)
折减系数
1.0L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2.5
30
2.5
备注: 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2.100 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 外侧进深 50 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4.中心环路以外:指除“中心环路以内”所述范围以及金阳新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