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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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性许可的管辖权比较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性许可的管辖权比较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性许可的管辖权比较发布时间:2021-11-24T07:30:15.845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陈文斌[导读]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标准实施人必然要使用的,且在技术层面或者商业层面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的专利技术。

[1]它的许可地域范围既是许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确定合理使用费的考量因素之一,还可能影响在竞争法层面关于专利权人是否因搭售或者捆绑销售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结果。

华东政法大学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标准实施人必然要使用的,且在技术层面或者商业层面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的专利技术。

[1]它的许可地域范围既是许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确定合理使用费的考量因素之一,还可能影响在竞争法层面关于专利权人是否因搭售或者捆绑销售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结果。

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是专利权人和实施人拟通过谈判解决的重要内容。

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哪一种许可的地域范围符合“公平、合理且无歧视”(FRAND)原则。

所谓FRAND原则,也称FRAND声明,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信息时,不可撤销地承诺将给予标准实施人FRAND许可。

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大致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两种类型,特别是与全球性许可范围有关的内容陆续出现在各国或地区性法律文件及司法判决中。

作为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许可的地域范围首先应当由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同意就专利权人持有的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签订许可合同,那么全球性许可范围受到合同法保护则毋庸置疑。

问题在于有些国家的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于许可的地理范围有争议的情况下,径直超越其司法管辖权范围认定FRAND许可的地域范围为全球,并在此基础上裁决使用费等许可条款。

然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它仅在申请并批准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原则上只能对在其境内有效的专利侵权或许可纠纷进行裁决。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doc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doc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我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主要有三大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与之相关的三部法律都有很长的历史。

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

此外,我国还有一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将其称之为《竞争法》,是在1993年颁布的。

我国《商标法》最初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有些学者因此将其戏称为注册商标法。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作出了保护规定,有效补充了《商标法》的不足。

《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弥补了这一不足。

除注册保护原则外,《商标法》的另一重要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先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可能会获得注册批准,取得商标权。

这一点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一致。

实践中,商标注册保护原则会产生大量冲突,比如本人代理的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之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该商标,苹果公司则从2009年开始使用iPad商标。

对此,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已在全球使用该商标且具有极高知名度,不构成侵权,该主张在英美法系下是成立的,其商标权应得到保护。

但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商标只有申请注册才能获得保护。

此案最后以和解方式结案,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了6000万美元获得iPad商标的使用权,这是截至目前商标权纠纷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我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和部分专利实质审查原则。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虽然法律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应进行实质审查,但从实践来看,主管机关对这两种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的做法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专利权侵权的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专利权侵权的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专利权侵权的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来源:作者: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对科技进步及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其在行业标准中的核心地位,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禁令救济成为SEP持有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环境的变化,现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在某一技术或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时,必须使用某些关键技术或零部件是专利所有人的权利。

其目的是在维护技术标准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禁令救济则是当SEP持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侵权者继续侵权行为。

三、现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不足(一)禁令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当前,对于禁令的适用条件,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发出禁令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引发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

(二)侵权赔偿机制不完善现有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侵权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害方的损失赔偿机制也不够完善,无法充分保障SEP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缺乏有效的跨区域、跨国协作机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SEP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地区甚至国家。

现行制度在跨区域、跨国协作方面存在不足,难以有效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禁令的适用条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的方式,明确禁令的适用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程度的衡量等因素。

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发展需求,避免滥用禁令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完善侵权赔偿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也谈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以利益平衡为核心

也谈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以利益平衡为核心

2016 年 9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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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12 月 6 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两起诉讼,分 别请求法院判令 IDC 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赔偿损失以及按照公平原则判定专利许可 费。2013 年 2 月深圳市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 定 美 国 IDC 公 司 构 成 垄 断, 赔 偿 华 为 公 司 2000 万元人民币。同年 10 月广东省高院做出 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华为诉 IDC 案中 涉及的标准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问题引发 学界热烈讨论。本文拟以利益平衡为核心探讨 标准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界限。 为 SEPs 权利人在该相关 SEP 许可市场具有支 配地位。 4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SEPs 权利人更 容易在相关市场获得支配地位。在某种意义上, SEPs 权利人不仅仅可凭借这种优势地位就专利 许可设定不合理条件,更有能力决定第三人能 否进入相关市场。因为一旦一个标准成为通用 标准,在标准兼容设备的使用者产生巨大沉没 成本的情况下,实施者再更换另外一种替代性 技术就不那么简单容易了。标准实施者将会被 锁定 5 在标准效应中。 6 所以,基于 SEPs 的这 种特性,对待 SEPs 的态度应较之于普通专利更 为审慎。 禁令是指“法庭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 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 。7 专利侵权纠纷中所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以下简称 SEPs)也称核心专利或者基础专利,是 指实施某一项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通常情 况下,技术标准往往会成为市场主体进入相关市 场的必然要求。因为标准的开放性,与 SEPs 相 关的技术许可就具有公共性,涉及社会公共利 益。但同时,SEPs 与一般专利一样,也是私人 财产权。所以 , 可以说,SEPs 兼具公共属性与 私权属性,完全有别于一般的专利。在实践中, 德国法院一般将每一个 SEPs 视作一个相关产品 市场,而 SEPs 权利人为该相关市场的唯一经 营者,其占有的市场份额为百分之百,故而认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市场的扩大,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制定某项技术标准时,必须采用的专利。

然而,由于SEP的特殊地位,其滥用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受限。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一些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旨在防止SEP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采取不合理的行为限制其他公司的竞争。

根据该制度,当SEP持有人承诺将其专利授予符合条件的使用者时,他们必须遵守FRAND原则,即合理、公平和非歧视性地向他人提供专利许可。

如果SEP持有人违反了FRAND原则,滥用其专利权力,其他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禁止SEP持有人对其提起侵权诉讼。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防止SEP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其他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如果没有禁诉令制度,SEP持有人可以随意提起侵权诉讼,迫使其他公司支付高额专利许可费用,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SEP持有人对标准的掌控权往往较大,如果他们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其他公司的参与,将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通过禁诉令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SEP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确保其他公司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

然而,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如何界定SEP持有人是否违反了FRAND原则存在主观性和复杂性。

对于FRAND原则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法院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其次,禁诉令制度可能会被滥用,作为一种反制手段被其他公司用于阻止SEP持有人的合法诉讼。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禁诉令制度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和合理。

综上所述,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s)因其对行业标准的贡献而具有特殊地位。

然而,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和争议也日益增多。

禁令救济制度作为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旨在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方面已取得一定成就。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禁令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和保护存在差异。

其次,禁令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执行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

此外,对于禁令救济的赔偿标准和救济方式也缺乏明确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三、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禁令适用条件模糊当前,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适用条件上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存在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执行困难由于禁令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执行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导致一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制约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三)赔偿标准和救济方式不明确在禁令救济制度中,对于赔偿标准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这导致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往往无法给予权利人充分的救济。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措施(一)明确禁令适用条件为确保司法公正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适用条件。

这包括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侵权行为的界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加强执行力度为提高禁令的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应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这包括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等方面。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近日,中国知识产权审判颁布了一项重要裁决——首例禁诉令。

该禁诉令涉及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

此次裁决受到了广泛关注,其背后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标准必要专利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康文森公司、华为公司的诉讼缘由、案件审理背景及合议庭的裁判过程等方面详细解读该案。

一、康文森公司起诉华为公司的缘由康文森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技术研发的公司。

该公司是大多数手机厂商都会使用的3GPP标准的核心技术贡献者之一,也就是说,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专利被视为是智能手机标准必要专利。

华为公司作为中国知名的手机厂商之一,自然而然地也会使用康文森公司的专利技术。

然而,康文森公司认为华为公司在使用其专利技术时未经授权,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诉讼。

按照法律原则,康文森公司有权要求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并索赔合理的专利授权费用。

事实上,类似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在智能手机行业内并不罕见。

然而,此次案件背后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二、案件审理背景在康文森公司起诉华为公司的案件中,康文森公司一直声称华为公司从未向其支付任何专利费用或授权费用,同时华为公司也未了解康文森公司的专利费用条件及相关协议。

双方谈判无果后,康文森公司之后于2016年12月向上海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同年底,康文森公司又向德国法院提起了专利诉讼。

总体而言,康文森公司此番提起诉讼,也是在秉承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路下所做出的决策。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与维护既然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专利被视为是智能手机的标准必要专利,那么到底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呢?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其用途必须被该标准所使用的发明,它是标准制定过程中,为维护标准化目的而诞生的产物。

标准必要专利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是它可以被认为是对市场的一种把控。

也就是说,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掌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某一技术成为行业标准时,该技术的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向侵权方提出禁令救济申请。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然而,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其禁令救济的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等均需严格把控。

三、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实施中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二是申请、审查及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制度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三是缺乏对禁令救济滥用的有效制约机制,可能导致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技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最后,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为使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更具操作性和公正性,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包括: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规定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二)规范申请、审查及执行程序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查及执行程序,确保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刖s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救济、消灭均依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规 制。基于无线通信互联互通目的制定的技术标准具有国际性,各国际标准组织通常均要求其参与国 须遵守国际技术标准。如此一来,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所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地域 性与跨国同族性的特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情况来看,各国无线通信企业制造的受标准必要专 利覆盖的无线通信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跨国销售、使用、进口的特点。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 利及其使用具有上述特点,基于节约成本、提高谈判效率的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所开 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范围和方式,往往涵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全球同族标准必 要专利,以及涵盖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全球范围内所销售、使用、进口的无线通信产品,并以普 通许可、有偿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许可。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上述特点,故当标准必要专利 权人与实施人经过谈判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冲突时,双方通常会基于各自的诉 讼目的和策略选择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现象,即不 同国家的法院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审理双方之间的大致相同或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①目前,关 于标准必要专利审判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发生平行诉讼的一方在一国法院针对对方申请颁发 禁诉令,以阻止或限制对方在他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对方则在他国法院申请颁发反禁诉令, 以维护在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我国的无线通信企业遇到的这类问题最多,受到的影响也最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不利于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而且有可能导致争议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剧,并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鉴于此,本文尝试 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原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应对该问题提供 参考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宾岳成摘要:禁诉令(A m i-s u i t I n j u n c t i o n)已呈现出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不断扩大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并频繁适 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禁诉令制度。

现有法律 框架下,可以以《民事诉讼法》第1〇〇条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依据,拓宽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

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可以考虑域外诉讼或 裁判对中国诉讼的影响、必要性、损益平衡、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并且,在国际平行 诉讼中,对于违反禁诉令的行为存在适用按日计罚的必要性。

关键词:禁诉令行为保全必要性国际礼让按日累计在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裁定,要求康文森公司在三案作 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关联的德国禁令判决。

该案系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签发的首例禁诉令性质的 行为保全裁定。

禁诉令是指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下,由一国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 或者继续诉讼的命令。

[2]广义上的禁诉令主要包 括三种限制性命令:禁诉令、反禁诉令、禁执令。

本案行为保全裁定具体属于禁诉令中的禁执令类 型,即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其他外国法院 作出的裁判。

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发展逐 步突破了内国法适用而扩张适用于域外,并呈现出 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不断扩大化和国际化的趋势,频繁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 人频繁遭遇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由于我国缺乏 与之对应的明确具体的禁诉令制度,使得在中国进 行诉讼的当事人缺乏完备和平等的法律武器,在遭 遇外国颁发的禁诉令时不得不放弃在我国的诉讼。

本案禁诉令的作出,拓宽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 路径。

我国拟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我国拟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第11期·5·我国拟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草案,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草案同时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周强表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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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fw/2018/1023/495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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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技术创新,捍卫司法主权——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第一案

激励技术创新,捍卫司法主权——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第一案

激励技术创新,捍卫司法主权——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第一案在当代社会中,技术创新和司法主权是两个重要的议题。

在这个领域中,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禁诉令备受关注。

这项制度意味着,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充分或不合理地授权他人使用其专利时,被授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专利权,并最终获得一个禁止对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此特定专利权提到诉讼程序中的判决。

在中国,这项制度的禁诉令第一次被实施,为整个社会注入了一种信念:激励技术创新,捍卫司法主权。

这篇文章将对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第一案进行评估,并探讨其意义以及对未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禁诉令的作用。

这项制度对于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授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禁止非法侵权者将此事项提到诉讼程序中,禁诉令可以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被授权人提供一些重要的保障,同时也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要想使禁诉令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需要探讨禁诉令应该如何实施。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该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技术授权。

如果持有人不提供这些授权,禁止对方提起诉讼是有失公正的。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只有在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授权后,才有权要求禁止对方未经授权将其特定专利权提到诉讼程序中。

其次,我们还需要注意禁诉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禁诉令应该只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得以实施。

如果被要求许可的授权条件不合理或超过了标准必要程度,那么这项禁令也应取消。

我们需要保证禁诉令的实施不会限制公正竞争和技术创新,让市场和消费者充分利用先进技术。

因此,禁诉令的实施需要权衡各种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技术授权,同时,通过禁止非法侵权者将此事项提到诉讼程序中,禁诉令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事人也需要明白,禁诉令不应对技术创新造成限制,应确保在公正竞争的背景下,市场和消费者能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冲突问题研究及应对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冲突问题研究及应对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冲突问题研究及应对
沈小艺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2(8)3
【摘要】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领域国际平行诉讼频发,各国为缓解因平行诉讼而导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开始通过颁布禁诉令的方式以阻止他国法院行使同一案
件的管辖权,全球范围内随即掀起了一场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间的对抗赛。

禁诉令冲
突问题的出现,不仅无法缓解司法管辖权间的冲突,反而降低了纠纷解决的司法效率。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的最终目标是促使当事人就FRAND许可问题进行有效地和解谈判,而司法效率的降低无疑拖延了双方进行许可谈判的时间,其中疲于应诉的无
线通讯行业巨头迫于无奈无法专注于技术创新,最终让通讯技术标准的全球化普及
沦为空谈。

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际通讯行业,如何理性看待禁诉令的冲突问题,并考虑
从国际和我国两个层面予以应对解决,对全球无线通讯领域的发展至关重要。

【总页数】7页(P575-581)
【作者】沈小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我国涉外专利纠纷中禁诉令制度的反思与优化
2.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3.论国际诉讼管辖权冲突中的禁诉令制度——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为例
4.通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禁诉令问题探析
5.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禁诉令制度的探索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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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必要专利争议之浅析

标准中必要专利争议之浅析

标准中必要专利争议之浅析
朱翔华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4(000)024
【摘要】近些年,标准和专利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和国内关注的焦点。

国际社会对于处理标准和专利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原则共识。

然而,对于这些原则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仍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本文将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分析各方存在的观点,以进一步探寻解决标准和专利问题的途径。

【总页数】2页(P536-537)
【作者】朱翔华
【作者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 10019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业标准化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中的“核武器” [J],
2.浅析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J], 李海燕
3.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 [J], 祝建军
4.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中的竞争政策——“专利劫持”与“反向劫持”的司法衡量[J], 易继明;胡小伟
5.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中FRAND规则的司法适用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J], 叶若思;祝建军;陈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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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无线通信企业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展现。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寻求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要求命令对方当事人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以阻止案件在我国法院进行审理或执行。

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已给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权利造成很大妨碍,同时亦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较大冲击,我国应积极予以应对。

文章通过介绍域外禁诉令制度的起源和设置的目的,以及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颁发和反制实践,明确提出我国应在对等和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先在个案中积极而审慎地实行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并注意与相关配套制度配合适用。

通过不断积累适用禁诉令制度的经验,最终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民事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禁诉令制度。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禁诉令司法主权对等原则前言当今世界,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越来越依靠无线通信技术,而无线通信技术作为信息交流工具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的原因在于:在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竭力推动下,各国无线通信技术逐渐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无线通信由此实现了互联互通,这为跨国无线通信的信息传输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经过数十年的大力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无线通信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市场。

一方面,许多外国企业在我国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从事无线通信产业的经营活动,在促进我国无线通信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收获了丰厚的利润回报;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无线通信技术及产业亦快速发展,许多企业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实力不断增强。

这些企业除了积极参与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之外,亦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上取得了一定市场竞争优势。

伴随着激烈的国际、国内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我国境内的各无线通信企业相互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越来越频繁,各企业之间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亦频发。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所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故处理该类纠纷需要投入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解决。

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无线通信企业之间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而引发的纠纷,有时可能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个国家的法院发生平行诉讼。

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民事诉讼的有些当事人寻求向国外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外国法院禁止对方当事人在我国法院已经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之诉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即阻止案件在我国法院进行审理或执行,从而迫使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得不撤回在我国已经提出的诉讼或不敢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

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已经给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造成很大困扰,亦给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较大冲击。

鉴于此,本文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在对等和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

一、问题提出(一)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当事人的域外禁诉令1. 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当事人的一起域外反禁令华为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三星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均为世界无线通信领域的重量级企业,双方经过数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陷入僵局,无法达成交叉许可协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16年5月25日,华为分别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三星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其中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

2016年7月和8月,三星分别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华为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其中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

2018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星侵害了华为两项4G标准必要专利权,并认定三星在双方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违反了FRAND原则,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责令三星停止侵害华为的两项4G标准必要专利权。

一审宣判后,三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2月1日,三星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临时禁令性质的禁诉令,请求禁止华为在美国法院诉讼未决期间执行深圳中院作出的停止4G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决。

2018年4月13日,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同意三星的申请,裁定在美国法院裁决华为与三星所涉及的违反合同义务纠纷之前,华为不得申请执行深圳中院作出的责令三星停止侵害华为两项4G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判决。

华为不服,对该反禁令提出上诉。

2019年5月,华为与三星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双方在中国、美国法院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相继撤诉,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

2. 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当事人的两起域外禁诉令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事人的第一起域外禁诉令的案情是:美国UP公司是一家NPE,其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标准必要专利。

2013年11月25日,UP公司开始与华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

双方谈判不到四个月,2014年3月10日,UP公司在英国法院针对华为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

2017年6月,英国法院判决华为侵害了UP公司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权,对华为作出FRAND禁令判决,即如果华为按英国法院为双方当事人设定的全球性FRAND费率与UP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则法院禁令不再生效。

华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7月,华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UP公司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垄断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UP公司停止实施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搭售、拒绝交易等垄断侵权行为。

UP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要求华为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UP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垄断侵权之诉。

迫于禁诉令压力,2017年10月,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UP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垄断侵权之诉。

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事人的第二起域外禁诉令的案情是:卢森堡Conversant公司是一家NPE,2017年7月Conversant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中兴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要求认定其给中兴发出的要约符合FRAND原则,提出给中兴颁发禁令等诉请。

2018年1月17日,中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Conversant公司,要求确认Conversant公司给中兴发出的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判令Conversant公司立即停止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高价等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就Conversant公司持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符合FRAND 义务的实施许可条件。

2018年7月,Conversant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认为中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超出要求判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 费率的范围,干扰英国法院诉讼的效率或判决结果。

2018年8月20日,迫于禁诉令压力,中兴与Conversant公司达成和解,并两次修改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应如何解决域外禁诉令给我国司法管辖权和审判造成的冲击就本文所举域外法院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所颁发的禁诉令而言,其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以及该当事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或救济其民事实体权利,造成极大干扰和妨碍。

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授予、行使及权利救济,均应遵守特定法域国家的专利法。

同时,基于专利权行使产生的垄断问题,亦由一个国家的垄断法来进行评判与规制。

如此一来,当我国境内的各无线通信企业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发生纠纷时,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依照我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主张对方构成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并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者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垄断,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垄断侵权的民事责任,或者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认为双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陷入僵局无法达成许可协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或一次性许可费,上述行为均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民事实体法来主张权利。

而域外法院在处理域外的平行诉讼时,根据域外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其依照域外法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颁发禁诉令,即责令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撤回在我国法院已经提起的诉讼,或者等待域外法院的判决作出再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

如果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不遵守该禁诉令,域外法院将依据域外法律给予其法律制裁,迫使其不得不接受该禁诉令,这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在我国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或民事实体权利构成极大阻碍。

当我国境内的无线通信企业发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双方基于各自的诉讼目的和策略,有可能选择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在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现象。

而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各个国家的法院一般对于他国法院的平行诉讼很少进行干预,各国法院通常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决定是否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并最终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解决本国法域内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但域外法院基于平行诉讼,并根据域外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颁发禁诉令,以迫使其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不得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

域外法院颁发的禁诉令客观上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案件管辖权和依法裁判案件构成极大干预和破坏。

既然域外法院颁发的禁诉令给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以及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带来如此大的妨碍和干扰,那域外禁诉令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应持什么态度对待域外禁诉令制度?这些问题着实需要认真研究。

二、英美法系禁诉令的签发条件及设置目的域外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是指一国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判前,根据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案件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禁止该当事人在他国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

从该定义可知,禁诉令的主体涉及该国法院和该国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禁诉令的客体是他国法院将要启动或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禁诉令条件是该国法院未决的诉讼与他国法院的诉讼必须相同或相似。

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平行诉讼的一种方法。

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在使用该制度。

(一)英国法中的禁诉令制度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

英国起初使用禁诉令制度来解决本国内发生的平行诉讼问题。

由于英国早期的司法系统包括王室法院与教会法院,两者在管辖权方面存在着重叠,王室法院为了争夺管辖权就采用禁诉令来限制当事人向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在英国司法系统中还存在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衡平法院为了与普通法院争夺管辖权,对其认为案件不适合由普通法院审理的,就会向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颁发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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