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工 管 理 处 罚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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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目录
一. 总则
二. 处罚条例细则
三.处罚条例的执行
处罚规定
一.总则
为了确保百洋.欧典项目在施工管理、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地履行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确保实现合同目标而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二.处罚规定细则
第1条当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有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处 100--1000 元罚款。
第2条当承包单位未按建设单位要求的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分包、设备、材料招标,并组织施工分包或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进场施工或供货的,除其招标行为无效外,须另行处500--10000 元罚款。
第3条当承包单位未按施工验收程序对进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进行进场物资报验,而擅自在工程中使用的处500--5000 元罚款。
第4条承包单位实际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进场验收或招标封样(试样)的质量不一致时,除退场处理外,还须处1000--10000 元罚款。
第5条工程施工前,对分包单位资质未报验,就进行施工的,处1000--10000 元罚款。
第6条施工前,承包单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1000--10000 元罚款。
第7条施工中对已完成品恶意破坏的,处1000--10000 元罚款。
第8条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进行施工的,处1000--10000 元罚款。
第9条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和样板引路的处200--5000 元罚款
第10条未严格执行内部“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未按验收程序报验而擅自执行下道工序的;资料与工程实体严重不同步、无检查记录的处100--5000 元罚款。
第11条对施工图表达不清或有错而不与设计单位沟通,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处200--5000 元罚款。
第 12 条施工中未按施工方案执行,或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处200--5000 元罚款。
第13条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而发生一类质量问题处5000元以上罚款;发生二类质量问题处5000--10000 元罚款;发生三类质量问题处10000--100000 元罚款。
第14条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工程进度拖期,而不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技术、经济等赶工措施,努力实现施工进度目标的处5000--20000 元罚款。
第15条在工程施工管理中,总包单位要主动承担现场施工管理的职责,加强对现场各种分包队
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项协调管理。如因总承包单位未对各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造成各分包单位的无序施工的处1000--20000元罚款。
第16条将本工程建设资金挪做他用的处 5000--50000元罚款。
第17条未主动积极行使总部的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总包、分包执行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造成工程损失的,除必须对损失的材料、人工进行赔偿外,处200--5000元罚款。
第18条无特殊理由,对各种建设、监理管理会议纪要拒不执行的处100--5000元罚款。
第19条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的,处责任方1000--20000 元罚款。
第20条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准点、基准线,并不办理场地交接而影响施工的处200--5000元罚款。
第21条对建设单位的工作指令或监理单位的“监理指令”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处 50--500元罚款。
第22条对拒收参建单位之间行文、拒绝签收的单位处 100--1000元罚款。
第23条施工过程中采取不负责任、虚假欺骗手段或不服从监理依据规程、规范、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下达的有效指示的,处200—10000元罚款。
第24条发生责任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罚款 50000~200000元
第25条发生责任安全未遂事故施工单位罚款 5000~50000元
第26条对于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处罚款500—20000元。
第27条对于收到罚款通知单后一周内未到指定部门缴纳罚款的在工程款拨付时加倍处罚。
第28条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没有专项施工方案盲目施工的。200000——500000
第29条发现下列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罚款500~5000元
1、凡发生问题但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2、基坑支护没有达到技术要求而危及人身安全的。
3、大模板安装不牢固,有倒塌危险的。
4、起重吊装基础不牢固,有倾倒危及人身安全的。
5、脚手架质量达不到要求,有倒塌危险的。
6、对结构复杂的专项施工,未经专家论证盲目施工存在隐患的。
7、拆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的。
8、三类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的。
9、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
第30条凡发现下列安全管理问题的责任单位法200—500元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
(3)未签订安全协议的。
(4)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的。
(5)未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的。
(6)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7)多台起重机机械作业没有安全保证措施的。
(8)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有重大漏洞或有制度不执行的。
(9)未按规定指派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的。
(10)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员或防护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11)监理、监护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的。
(12)不按规定办理施工封锁手续施工的。
(13)没有列入施工计划,随意施工的。
(14)脚手架搭设不牢固,材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15)坑、口边缘堆放物、料及机具不符合安全距离,地下维护墙无防坍塌措施的。(16)未做到模板支撑系统牢固可靠,防护措施齐全有效的。
(17)未制定模板的支、拆防倾覆措施,模板拆除时未设置警戒区的。
(18)施工工地有较大火灾隐患的。
(19)围挡不牢固、破损,易发生人身险情的。
(20)特殊部位内、外电器线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
(21)建筑物内外消防道路、通道不畅通的。
(22)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搬运、使用不符合标准的。
第31条凡发现下列违章事项的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1)未进行安全教育,上岗人员未经考试合格的。
(2)未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
(3)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
(4)施工现场没有安全标志的。
(5)安全管理信息不畅通造成影响的。
(6)对电气机械设备未设置可靠接地的。
(7)机械传动外露部分没有防护装置的。
(8)施工现场物料和垃圾、渣土清理不及时的。
(9)施工现场长流水、长明灯的。
(10)搅拌机前台、砼泵、车辆清洗处不设沉淀池的。
(11)模板存放不符合标准要求,料具不按规定堆码摆放的。
(12)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的。
(13)未执行安全保卫制度的。
(14)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设置防护网的。
(15)消防设施不齐全的。
(16)特殊工种不按规定持证上岗、佩戴防护用具的。
(17)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没有施工单位标牌的。
(18)防护棚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19)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的。
三. 处罚条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