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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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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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冲突

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和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乘公共汽车时,有乘客发现钱物被盗后报警,然后全车人被拉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检查,或全车人不准下车留在车上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破案(我自己在北京就有过这样一次遭遇,停留约一小时)。倒不是全车人被怀疑为盗贼(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在没找出盗贼之前,每一个乘客都可能被怀疑为盗贼),而是全车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和侵害,这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即被盗人的财产权和全车乘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几个类似的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河南郑州公交车停车抓贼引发的权利冲突案例

2005年10月30日下午,郑州市一辆101路公交电车上一乘客发现手机被偷,车长为配合警方调查停车关门,30多名乘客等了近30分钟,没想到此举引起许多乘客的不满。事件经过是:当日14时30分,101路公交电车行驶至纬五路与政七街站时,车上一名20岁左右的男乘客发现手机不见了。失主王先生说,上车前,他的手机一直在口袋里装着,在上一站点他的手机还在身上。他猜测小偷还没将手机带下车,随即要求车长停车报警。就在民警对失主询问时,车上不少乘客表示出不满,有人说:“为了一部手机,耽误了这么多人的时间,不合理!”此辆101路公交电车车长称,他也不想耽误乘客的时间,但根据有关规定,当公交车上发生盗窃行为时,司机必须配合警方的调查。由于没有找到丢失的手机,15时,停在路边近30分钟的公交电车开始前行。

目前,郑州已发生多起公交车上乘客丢失东西的案件,一些乘客认为:配合抓小偷可以理解,但因此耽误了上班时间,公安部门能否开具有效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反扒支队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尚无相应规定,但他们会尽快研究出台解决办法。该负责人称,他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只能给乘客耐心解释。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祁雪瑞认为,打击犯罪是一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他乘客应该理解和支持,而不应该为了个人的私利埋怨。一位乘客说:“耽误点时间不算什么,如果是自己的手机丢了,你该怎么办?”乘客配合抓小偷带来的损失该如何补偿?祁雪瑞称,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应当考虑设立一个补偿基金,以补偿因制止违法犯罪而付出的代价,比如乘客因此上班迟到被扣奖金等。只有充分考虑个人利益,市民才能自愿维护公共利益。

福建厦门公交车“关门抓贼”引发的权利冲突案例

另一起同样的案例出现在厦门:2005年9月13日早,厦门市公交公司司机陈师傅驾驶着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时,一男乘客突然大叫,说他的手机被偷了。陈师傅把车停到路边,关紧车门,并立即报警。由于正值上班高峰,车上很多乘客不满地大叫:“我迟到了,可要扣奖金的呀!”“丢了个破手机,值得连累这么多人吗?”有的乘客冲到陈师傅面前“威胁”说要投诉,更有甚者打开窗户要往下跳。10分钟后,民警赶到了,陈师傅这才松口气。可惜民警没有抓到小偷。随后,陈师傅加快车速,争取不让乘客迟到。尽管当时车上很多人埋怨陈师傅,但仍有两名乘客主动留下电话号码说,如果陈师傅被投诉,他们愿意站出来“支持”他。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厦门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和争论。厦门市公交公司客服办的黄主任说,陈师傅的做法是值得学习的,公司将对他进行表彰。厦门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徐延辉说,

乘客投币上了公交车,司乘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乘客也该支持司机的行为。陈师傅的行为,在保护一部分乘客利益的同时,也陷入了伤害另一部分乘客利益的困境。从表面上看,是维护了“一个人”却伤害了“多个人”,其实不然,维护“一个人”利益的背后是关乎正气的弘扬、社会公德的建设。徐延辉教授建议,碰到此类情况,可以把车开到离事发地最近的派出所,这样可以为乘客多争取一点时间,能充分兼顾公众的利益。

河北石家庄服装店“关门抓贼”引发的权利冲突案例

还有另一种相类似的案例:2002年4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家李宁服装专卖店内,一名顾客购物时发现丢了手机,另一位顾客也说钱包失窃,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为了帮助顾客找回钱物,店门被关闭了。店内近50名顾客在拥挤的空间、污浊的空气中,滞留40分钟左右。接到报警后,巡警和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来了,但是,他们发现这个店不在他们辖区,只能帮着维持秩序。终于盼来了管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可他们也拿不出什么好主意,顾客们冲动起来,倒是那两位失主不好意思了,说:“不要再耽误大家了,走吧。”一名顾客生气地说:“这样做是把我们在场的每个顾客都当成小偷,是对消费者人格的不尊重。”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孙伏龙评论道:一个或几个公民的财产权和数十数百公民的人身权利冲突时,谁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滞留事件从表面上看,是有其合理性的,顾客在店内丢了东西,采取一些手段帮助寻找不是尽责的行为吗?但是试想,如果一个公民丢了东西,就可以自行或委托商家限制50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明天后天,就会出现几千人被困一个大商场的事情。有作者吴艳霞撰文认为,这件事情的另一个矛盾点在于:赋予商家这样的权利显然后果是可怕的,然而,一味的谴责又可能导致商家以后对此类事情等闲视之,不愿插手。所以,这是一把双刃剑。作者认为,其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上一种流行的错误意识:重视财产权而忽略人身权;为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导致这么多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伤害,显然不符合法理中的最小侵害原则。

分析和评论:刑事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出现后民事权益的变异问题

如何分析以上这样一些事例,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在一般常态情况下,我们讲,个别利益应该服从一般利益,即不能为维护一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于是,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会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侵害了众多人的权益。或者如同前文中引述的一些学者的观点是“重视财产权而忽略人身权;为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导致这么多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伤害,显然不符合法理中的最小侵害原则。”

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作为公交车或商场,都没有扣留乘客和顾客的权力,只有执法部门才有此权力。但我们应该看到,当这样的事件发生时,公交车或商场暂留乘客和顾客,是为破案所必须的行为,这时,众多人的权益的正常实现受到了阻却,出现了非常态,

即因发生了偷盗事件。而为了追寻到盗窃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暂时影响到或侵害到其他人权益的正常行使,这是为情势所迫所需。因为这时的利益衡量不是以一人和多人的比较,而是以寻找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判断的。这时,原有的民事权益可能发生了变异,即它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民事权益之间受损程度的比较,而是出现了刑事犯罪或违法行为,它们与民事行为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它们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这并不是说刑事优于民事,民事权益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即使退一步,我们从民事角度来做个比较,我们也很难说,在发生了偷盗事件后,被盗窃人的利益损失就一定小于其他众多人的利益。当然,从更完善的角度,如果事后能为受影响或侵害的人的权益给予一些补偿,则可能更好一些。

此外,张恒山教授所说的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同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不同,同上述的社会利益也不同,同权利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作用也不同。因为权利虽然代表着利益,但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权利;社会利益指的是一种利益的社会影响力,而一般利益是指在一个具体的权利冲突中,一种权利所代表的利益指向。尽管我原则上同意他的观点,我还是认为,这里面的实质问题还是要看是谁侵犯了谁,谁干扰了谁,以及侵犯和干扰的程度。因为在具体的权利冲突个案中,权利的行使有主动态,也有被动态;有作为方式,也有不作为方式;有权利启动者,也有权利受动者,此其一;其二,合法性、正当性权利行使的时空条件即权利行使的限度和范围,是理解和解决此类权利冲突的关键性因素。游行示威和小贩叫卖都是正当性权利,但如果这种权利行使得不得当,即不在合适的时空条件下行使,也会侵犯他人权利;其三,所谓合适的时空条件,即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度,是由法律来规制的,它或者是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律原则,或者是法律精神。比如,游行示威权的行使是由法律来做出安排(包括申请、游行路线、时间等等),小贩叫卖也是由相关法律做出安排,即叫卖人的叫卖行为以不影响、不损害他人权益为限。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摘要]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基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解决的方式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其中利益衡量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本文以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知情权的冲突为例就此展开探讨。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不可避免。依据通说,所谓权利,无非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1]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新型利益不断涌现。法律也相应地突破传统的严格规则主义,通过判例、学说、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利益与法律之力两因素的嬗变也使得权利的类型和范围日益广泛化、普遍化、多样化,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楚河汉界、黑白分明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在新兴的人格权领域尤为突出。本文拟以隐私权为中心就权利冲突问题予以探讨。 一、隐私权的建构与权利冲突 现代社会,因为科技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增加了隐私暴露的可能性与损害的严重性,随着人口增多,都市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对于暴露在公众中感到日益敏感,这种法感情和人格意识导致隐私得以成为一项权利。隐私权(therightofprivacy)一语最早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阐发。其后,美国法律与判例逐渐承认了隐私权。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普及,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保护更为急迫,隐私权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传统上虽无隐私权的概念,但通过宪法确立的一般人格权,亦将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现代隐私权的保护更趋于国际化,为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 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是一个健康的多元社会的根基所在。隐私权为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自由的某种禁止。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即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只要权利的边界能够确定,则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3]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就隐私权而言: 第一,隐私权概念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 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特别是大众传媒的勃兴对人们关于隐私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刺激和催生作用。沃伦和布兰戴斯首倡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由于文明进化,在紧张复杂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变得敏感,该种法益有法律保护之必要。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反动。由此可见,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主张隐私权的人认为自己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具有正当性,而与之对立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或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在这种权

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利冲突资料图片 问题的提出: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冲突 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和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乘公共汽车时,有乘客发现钱物被盗后报警,然后全车人被拉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检查,或全车人不准下车留在车上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破案(我自己在北京就有过这样一次遭遇,停留约一小时)。倒不是全车人被怀疑为盗贼(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在没找出盗贼之前,每一个乘客都可能被怀疑为盗贼),而是全车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和侵害,这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即被盗人的财产权和全车乘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几个类似的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_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2009年10月第22卷第5期 阴山学刊 Y I N S HAN ACADE M I C J OURNAL Oc.t2009 V o1.22No.5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 )))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李样举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8) 摘要: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利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到它产生的背景、根本属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间的差别和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的有限性。 关键词:基本权利冲突;社会实力主体;泛化说;虚无说;公权力介入说 中图分类号:D911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09)05-0080-06 近些年来,学界对基本权利冲突的讨论呈现白热化的趋势,1学者们认识不一,见仁见智。目前,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为便于叙述,笔者把这些观点总结如下:/泛化说0、/虚无说0和/介入说0。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法律权利冲突和基本权利冲突之间的关系,并对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做出了界定。但是,对于其中一些认识,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商榷。 一、/泛化说0面临的理论困境 /泛化说0认为,几乎所有法律权利的冲突都可以推及为基本权利的冲突,所有法律冲突都在基本权利冲突射程之内,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基本权利冲突涵盖了一切法领域的冲突。如:在盗窃案中,小偷与被偷人之间存在劳动权和财产权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等。就司法过程而言,/泛化说0主张法官在法律已经对具体案件争议事项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要把法律权利冲突上溯推及为基本权利的冲突,从宪法层面重新加以价值衡量。[1]从泛化说的主张我们不难看出,其不但否认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冲突之间的区别,模糊了两种冲突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违对立法机关的尊重 立法机关是一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立法机关在各国称谓不同,但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民意代表机关和最高权威机关,尤其是在议会主权至上的国家更是如此,其他机关对它都要保持高度的尊重,自然司法机关也不例外。虽然在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但是,总体看来,无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在奉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和相互牵制构成了一个民主政治体制国家运作的整个过程。三者之间地位上的平等和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促使它们在机关运作中相互之间保持尊重成为必然。首先,就司法过程而言,其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都要保持高度遵守,虽然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创制一些判例,但是司法机关的丝毫的能动和前卫都会招致各方面的非议,因此而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政治风险。这使司法 *收稿日期:2009-05-18 作者简介:李样举(1983-),男,河南周口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论文有5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辨析6等。 1虽然各种观点中在表达宪法上的权利时用语不一:有的用宪法权利,有的用基本权利,但是从其要表达的意思来看,无论是宪法权利还是基本权利指向都是一致的,笔者在本文当中统一使用基本权利一词。

消费者的权益.doc

第八课消费者的权益 泰安中学林晓俗 【课标内容】 “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部分中的3.7:“知道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本课地位】 本课所属的第三单元是本册教材的主体部分之一,在全册教材中占有重要地位。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更容易被侵权。本课书引导学生了解、认识消费者权益,依法维护消费者权利,对于学生的成长和适应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什么是消费和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权益的途径。 2.能力目标。 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 提高鉴别水平,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教学难点】

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学生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伤害。更多的是消费者遭遇不公平交易,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作为消费者时更是容易受到侵权。因此,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一些有效的维权方法。如: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何解决;因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取得赔偿;如何获得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等组织机构的帮助;等等。 【课前准备】 1.教师准备。 (1)了解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和依法维权的事例。 (2)搜集本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图片。 (3)运用网络技术搜集广告等影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2.学生准备。 调查相关的典型案例,思考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设计】 第一课时:我们享有“上帝”的权利 导入新课: 我们在座每个人都有作为消费者的经历,请你将亲身经历的消费故事或是父母或亲戚朋友的经历(也可以是媒体上的报道)说来和大家分享。(可以展开比赛,看看哪个小组最踊跃、最出色。)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

卷号:(B)(2010年6月)机密 湖北师范学院期末考试试卷 法理学(2) 考试范围第16章至第30章命题人汪火良院系政法学院 考试形式闭卷课程类别必修学期20101 专业法学0902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分) (从下列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 A.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B.法律必须公开才具有约束力,党的政策则不需要向全社会公开而不影响其约束力 C.党的政策有时也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 D.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2.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3.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4.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 扩张解释 B .文法解释 C .目的解释 D. 历史解释 5.法律与政治具有密切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没有正确揭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 ) A.法律对政治有确认、保障作用,法律确认政治体制,反映政治要求,调整政治运行 B.法律对政治有预测作用,法律可以预知政治的发展 C.政治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政治也可以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 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② 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而这就是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各种权利相辅相成,互不隶属,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是徒劳无益之举。”反驳说任何权利之间都是有界限的,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即使重叠也会是有界限的,因为两个权利抵触,而最终都是会有一个结果的,这个结果就是权利之间的界限。我们姑且相信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犯了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世上没有绝对的事物,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冲突,有的只是相对的权利冲突。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正是为了寻找这么一个公平,适当且正确的结果。我们并不能没有因缘,而直接把这个结果当成原因而否定权利冲突的存在。 在确定权利冲突是一个问题后,我们进一步研究权利冲突。研究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我们研究的权利是什么。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把权利构成分为“外部理论” ①王强,《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②宋景,《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第一,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多年以来,经济生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上。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带来了中国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紧紧地依附在计划经济这样一个经济齿轮上运转。人们的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和行为,既受计划的调节、安排和控制,也依赖于计划。社会中的个体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更谈不上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体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社会状态下,权利体系以及权利意识就不可能发达,一切都是上面“安排”好了,大家循着这样的“安排”生活就行了。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都在强大的行政控制下被淹没了或被掩盖了。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不可能形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状态。权利冲突的前提首先是权利要被认可,尤其是要被法律承认。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也就不可能谈得上权利冲突了。一切都是义务,或者以“人民内部矛盾”为由而付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则打破了这样一种凝固的、僵化的社会状态。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均以市场为主导,人们的选择性增强了,随之自主性、独立性也在增强,人开始成为主体。市场化以及经济结构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了差异和竞争。这样,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主体性、差异性、竞争性等等,为权利的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权利冲突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因素。[1]但是,由于我国确认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在1992年(即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至今才10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想在中国这样大的一个国家中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发展了,但不完善;计划经济隐退了,但未完全转轨。我们现在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并存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结构并存的局面,本身就预示着两者之间各自特性的矛盾和冲突。这也为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教学设计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教学设计

故事在线扬长避短探究活动二:【倒霉的上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 中处于什么地位?其原因是什么? (1)商品生产规模大,花色品种多,构造日益复 杂,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和质量, 从而处于被动地位。 (2)经营者有高度组织和强大实力,容易“店大 欺客”。 (3)个别的经营者见利忘义,利用自己有利地位 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个活动,认知来源 于生活,反馈于课堂,最 后再指导生活,从肤浅的 感性,到深刻的理性,认 知螺旋上升了。 消费有理维权有据探究活动三:【有权的上帝】消费者享有哪些权 利?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从学 生身边熟悉的事物入手, 从身边到社会总结归纳消 费者应有的九大权利,这 样顺从了学生的认知特 点,同时得出:侵犯消费 者权利的各种行为,培养 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的能力。 【文明消费从我做起】探究活动四:【文明的上帝】我们应该怎样做一个 文明的上帝?(消费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 1.到商场购物,态度要谦和,说话要有礼貌。 2.选择商品应事先考虑好,以免耽误其他顾客购 物。 着重体现本节课的难点 是培养学生保护自己作为 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做文 明上帝的义务意识。让学 生在探究中学会知识,从

3.对营业员的优质服务应表示谢意。 而指导实践。 4.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反躬自省 畅谈收获】 拓展延伸 导学案中的练习题 板书设计: 1、用视频《毒胶囊之歌》导入,形象直观,贴近学生生活,引起学生的注意,激发学

生的兴趣。设问“看完视频你有何感受?”以此过渡引入新课,衔接自然。但是,学生回答没能按照教师预设的进行,教师的引导不够,比如说学生只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而未谈及自身对待这种消费的观点,这时教师可以再次反问学生“这样的胶囊你还敢买敢吃吗?”,通过这样一个小小的设问让学生产生对自己日常消费的思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本节课的开始抓住这样一个契机进行一次情感教育。 2、教学过程中引用最新的素材,紧跟时事热点,突显思想品德课的时效性。 3、本次教学中,我设计了“重要的上帝”、“倒霉的上帝”、“有效的上帝”、“文明的上帝”等活动,在每一个环节都引导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用自己的经历去感受,还学生说话的自由,真正落实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而学生也自始至终处于浓烈的学习兴趣中,积极表达自己的想法、交流自己的思维。通过学习探究活动,让学生以小组讨论的形式自主探究合作学习,掌握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突出本课重点。但是小组讨论不够充分,学生没能全面动起来积极投入到讨论当中,可以尝试再给学生表达的机会。 4、教学过程中过渡语的使用有待加强改进。反思自己整节课的过渡语,“启下”尚能做到,但是“承上”做得不足,以至于有时过渡语讲出来会给学生很突兀的感觉。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课堂教学永远是一门充满遗憾的艺术,不管怎样的课堂,哪怕你再怎么做精心的准备,总会留有一些不足的。不完美,也许是一件好事,正因为“不完美”,才会督促我关注、捕捉、反思每一节课中遗憾,不断深入思考、收获和提升。

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1](一)

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1](一) 摘要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关键词宪法权利冲突法律权利冲突立法中的权利冲突司法中的权利冲突违宪审查“权利冲突”问题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宪法学者参与这一话题时,往往把“权利冲突”等同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2]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不是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明确区分这种差别也是有意义的。一、宪法权利冲突立宪者在宪法中肯定的权利有许多,这些权利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怎么发生冲突,在什么意义上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当人民制定宪法时,他们是怎么考虑自己的这些权利的?首先,他们肯定自己要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同时,他们要求每个人要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禁止特权。在宪法权利关系中有国家权力与个人宪法权利的关系,也有个人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但前者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后者才是。在论述宪法基本权利的冲突时,我们不要忘记宪法基本权利的对立面主要是国家权力,而不

是其他的基本权利,尤其在中国,尤其在现阶段。宪法中的权利大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其具体的界限通常在法律规范中,宪法最多只提供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当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冲突,而不是抽象的宪法权利冲突。在权利领域内,宪法主要是解决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法律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因此作为权利冲突,宪法面临的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面临的法律权利冲突是不一样的,应当说后者在实际生活中更常见,也更具有现实性,而宪法权利冲突可能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有相对距离的问题。那么,宪法权利冲突究竟是指什么?笔者认为,是作为“人”的各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是人性本身所导致的冲突。我们在自己的各种需要面前往往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如果我们只需要劳动权而不需要表达自由,我们就很可能成为劳动的工具,如果我们把言论自由看得比名誉、隐私等人格权更重要,我们就会因为尊严没有保障而生活在痛苦之中,如果我们认为游行示威的权利高于人身权,就可能放纵自己的行为出现暴力伤害,如果我们认为宗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因为居于其下而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因此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不是张山与李四的冲突,不是具体的甲和乙之间的“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他人行动的自由”,3]而是我们每一个人与自己的冲突。制宪者要考虑的是,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我们每一个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 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一,权利冲突的界限

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郝铁川 近年来,权利冲突继20世纪80年代权利义务、20世纪90年代权利本位之后成为法学界的一个新的热门话题。这是权利本位问题讨论的延伸与深化。既然要以权利为本位,那么当一个人的权利与另一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该以何人的权利为本位?可见,权利冲突问题的提出是有意义的,它把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权利本位的激情呼唤,转变成了对权利本位的现实论证。 一、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 我认为,被学界搞得沸沸扬扬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因为立法粗糙而被疏漏需要去解释;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公序良俗昭示。守望权利边界,即可避免权利冲突。下面我们以若干案例和事例加以说明。 1.英国连体女婴分离手术引发的所谓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另一个人生命权的 冲突。 英国一位名叫马耳他的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婴儿。这对姐妹一出生腹部就相连,脑袋各朝一边。姐姐茱迪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这套器官维系生命。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两人共享的一个心脏和一对肺叶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但婴儿的父母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于是,他们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请法官们做出生死抉择。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分离手术必须进行。孩子的父母立即提出上诉,这桩案子呈送英国上诉法院。该院法官作出的裁定是维护一审判决。最后,连体女婴茱迪和玛丽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我觉得,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从形式来说,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ComunidaddeMadrid

购买产品 在购买物品时,清楚地了解其特点很重要。要做到这一点:? 确保标签和说明都是西班牙文。如果不是,向商户要求或 向消费管理部门报告。 ? 消费者应该要求显示产品价格。价格应包括税金。 ? 要求正式票或发票,以防你需要提出索赔或退货。 采购服务 如果你要签订一项服务(电话操作,旅行时等等) : ? 请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及小行字条款。如果你有不确定的, 不要签署任何文件。 ? 始终保留任何签署文件的副本。对于电话签约,要求他们 向您所在住所发送书面文件。 ? 对于房屋重修,家电维修或在一间车间修理您的汽车,要 事先要求预算。如果之后有任何问题需要申述,这份文件 将是协议的证明。 一旦合同生效,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或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付款和信用卡 商场唯一的必须接受的付款方式是法定货币纸币和硬币。 ? 尽量使用与金额相符的票面支付,因为商场没有零钱。. 除非橱窗上有明确标示表明接受银行卡支付,任何商店都没有义务接受银行卡支付。 ? 在使用这种支付方式前,确保它被商家接受。 ? 确保您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的支付没有任何限制。这种情况 应该在海报上明示。 ? 始终妥善保存购买收据,并检查您的银行对账单,以确保 和所收金额一致。如果需要申诉错误收费,唯一的凭证是 购买收据。 购买的资金 通常情况下,您可以通过不同的资金体系实现购买,尤其是在大型超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和一个不同于卖家的实体签约,了解资金的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协议签订后,消费者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所以应该支付贷款,直到它被永久取消。 质保 您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有一个义务性性的两年质保。如果是二手商品,这个时期可能更短。如果是已告知给消费者生产或产品缺陷,卖方必须接受消费者投诉: ? 自购买之日起的头六个月,假设缺陷是一开始就存在的? 在接下来的18个月中,消费者必须证明缺陷是自带的。 因此,保留购买凭证式必要的,以证明日期。 如果商家或厂家提供了一个商业性担保,必须给您 提供相关条件的书面信息。要求所有这些文件,并保留购买凭证。 产品的更换及退货 商场没有义务接受产品退货,除非产品有生产缺陷或 不满足广告中的特点。只有远程购买(通过目录,互联网,店外),即使产品无缺陷,消费者有权退货。 作为对客户的商业服务,一些企业接受产品退货,并提供优惠劵甚至返现。 在您购买之前,在海报或者购买小票上,检查商户提供给您的关于产品退货的条件。如果没有关于接受退货的书面信息,将不能要求退货。 索赔和投诉 如果您的消费权益没有得到尊重,请投诉。商场应该提供给消费者投诉表格。投诉表格必须在本商场完成。 如果不给您提供方便,您可以通知当地警方,并要求处理。在任何情况下,您都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进行投诉。如果企业坚持仲裁制度或在特定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仲裁。这是一个快速、免费的法外审讯系统,其决定对企业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时候发现不合法的地方,或发现商场或企业没有履行规定,请向消费者机关投诉。此举有助于管理部门纠正公司的不法行为。

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以权利冲突的解决为视角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权利边界内容提要: 本文对目前法学界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学者们主张的权利位阶论、权利平等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 关键词: 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权利边界 内容提要: 本文对目前法学界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学者们主张的权利位阶论、权利平等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 在解决权利冲突是时候,如何理解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目前研究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的论文里,很多都主张权利是有位阶的,并且通过权利的位阶来解决权利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虽然也有学者主张权利是平等的,权利之间不存在位阶,应当平等保护,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人数上处于劣势地位。本文试图在对以上两种观点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因此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位阶或者价值上的平等,而是他们有各自的范围和边界。 一、权利位阶论 (一)朱苏力先生的观点 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时候,很多学者主张权利位阶的观点。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朱苏力先生,他在《<秋菊打官司&案、丘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中认为言论自由比肖像权、名誉权更为重要,主张言论自由应当优先配置。 他对《秋菊打官司》案中法学界和法律界不少人出于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权利、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为“贾桂花”案“讨个说法”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虽然为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发展的努力和热情应该肯定和褒奖,但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另一种权利的时候,必须看到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重视和保护的权利,不为某个人独占的公民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并认为“保护弱者”这一命题有法律制度上的局限性,必须有所制约。[1] (二)林来梵和张卓明先生的观点 林来梵和张卓明先生在《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视》一文中,对刘作翔先生提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主张进行了反驳,认为这个主张无论从纯粹的法学理论上还是实定法的实际运作上来看,都是一种独特臆想。[2]“调整各种权利的冲突往往涉及对权利的价值评价,而这种价值评价的出发点和结果均显示权利类型之间的非等值性。”[3]“如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德国的利益法学及由此而发展出的评价法学更明确承认,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做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和团体之间的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4]“在权利的体系中,权利位阶的存在基本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5]他们同意朱苏力先生言论自由权具有优越地位的观点,认为这并非美国所独有,在其他西方宪政国家亦是如此。 在他们看来,刘作翔先生之所以犯这个错误,是因为刘作翔先生从权利主体资格平等中推出

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 1 权利冲突内涵 无论是在国际事务中还是在国际法领域范围内,冲突一词的出现及使用频率都很高,相对而言,“权利冲突”在国际法领域中则相对少见,笔者从国际法视角通过对比方式就这一词汇的内涵进行简要分析,为后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首先,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冲突同国际法领域中的权利冲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前者处理的是针对同一涉外民商事争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下产生的不同结果;对比来说,后者并非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冲突,而是具体的权利的冲突,并非因各个国家国内法的差别而产生,也不被局限于民商事范围内。其次,在这一现象中,沖突中心——“权利”必须在国际法承认保护范围内,权利冲突主体可以在国际法确定的主体范围之外,但其必须分属不同方,权利冲突客体需表现出因重叠使不同国际法权利不能同时达成并引发不和谐的矛盾状态。此外,需要明确的是,逻辑上看国际法领域中发生的规则、制度冲突导致了权利冲突的产生,而权利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则是一种现实的表现方式。 权利冲突成因分析 权利本身

通过对众多现实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对权利的模糊界定往往直接导致了权利冲突现象的产生。明确、清晰的权利界定能够使其在范围内有序实施,预防了侵扰发生。如若权利主体发生逾越行为,则属于权利侵害行为,不再受权利保护且不存在权利冲突,但受众多因素影响,权利界定模糊现象普遍存在,上述有序状态难以得到完全实现。 人类的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产生联盟的,受实践限制而具有局限性,对权利的认识同样如此,尽管国际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调整,然而从本质上看,国家组成的基本单位为人,国际法领域中对权利的界定也必然受认识局限性的影响有所模糊,且在可预知未来中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语言是人类相互之间交流沟通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关联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法律领域中的语言是其重要载体、价值判断传递方式及文化传承发展工具。语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人对客观事物的抽象概括,不具备严谨的精确性,难以全面具体的反映现实生活中事物的各方面细节;国际法中的权利被不同国家的不同民族语言翻译、表达和理解,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认识差异,两方面因素叠加势必导致国际法中权利界定的模糊。 在国际法权利界定模糊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理解提出相关主张建议使权利重叠、交叉现象时有发生,权利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一)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一) 内容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平等,权利种类,司法过程,立法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一,权利冲突的界限我这里用“权利冲突的界限”这一命题,是想用来指称什么才是我所想说的、所想表达的“权利冲突”?我想先用“排除法”来分析这一问题。首先,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权利冲突?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合法行为,不可能是合法性权利,因此也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其次,侵权行为(行政侵权、民事侵权、司法侵权)是不是权利冲突?这有点儿复杂。一般来讲,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性权利和合法性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从侵权行为的种类来看,有过错侵权行为、无过错侵权行为;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客观过错侵权行为,等等。有些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这类行为不属于权利冲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有些侵权行为的行为本身属合法权利和正当权利,如娱乐权(打麻将),采访权等,但在行使过程中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发生了权利冲突。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司法侵权,都存在着这样两种可能性,即违法行为的侵权,或合法权利、正当权利行使中的侵权。于是,我想给“权利冲突”给出一个界限,即什么才是我所说的权利冲突?我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1]之间所发生的冲突。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发生于、存在于两造或两造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它们可能发生于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团体、个体与国家之间,也可能发生于团体与团体、团体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但实践中,我们往往多注意到的是那些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而不大关注个体、团体、国家三者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冲突现象和问题。什么又是合法性、正当性权利?首先它指法定权利当是无疑的。两个法定权利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这里的难点是,推定的权利,或者说道德权利、自然权利属不属于权利冲突的一方或双方因素?从权利冲突现象来看,推定权利、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也可能是导致、发生权利冲突的一个因素。因为有的权利冲突现象的产生、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道德意识或主观观念的因素所致。在非法律领域,这种推定权利、道德权利是有着很重要的理论分析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它也可能会对立法产生影响。因此,从发生学和现象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冲突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冲突,也包括推定权利、道德权利等的冲突。但如果进入到现实的法律领域,尤其是进入到诉讼领域时,有法律意义的是法定的权利冲突。推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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