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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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

关键词: 权利冲突/研究现状/基本类型/处理原则

内容提要: 权利冲突研究包括产生、反思、深化三个阶段,当前的研究存在一定缺陷。同种类型权利间的冲突与不同类型的权利间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基本分类方法。处理权利冲突,应坚持私权利优先于公权力,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和谐社会不能回避利益冲突,而需要对冲突采取宽容的态度,并使冲突化解机制制度化,避免冲突失控或产生破坏性后果。 [1]和谐社会依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制国家等基本手段而实现。几乎所有的利益冲突均需通过权利机制而实现的,其中完备的私法体系更以对权利冲突之有效预防与化解而见长。在漫长的农耕社会里,中国有“差序结构”而无平等的市民关系;有“长老统治”而无民主法制。在灭“利”存“义”等主流价值标准的驱使下,代表着“争权夺利”的“权利”更为君子所不齿。几千年因循相传的“礼法”也就成为维持“和谐社会”的主要工具。勒内.达维德指出,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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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官面前。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是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 [2]。

新中国长期将计划作为利益分配的基本手段,以调整私利冲突为己任的民法也成为公法。法治建设的严重滞后一度造成肆意践踏人权的恶果。“国家利益至上”非但未化权利冲突于无形,反而造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方略,引发了“文化大革命”等激烈的社会冲突。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是重建利益格局、完善权利机制的过程。市场经济必定为法治经济,一定意义上,“为利益而竞争”也就是“为权利而斗争”——自由竞争无不通过权利冲突而实现。市场带来了人的解放与造成对人的奴役;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财富,也生产出环境污染、道德失范等副产品。权利冲突显然既具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也具有使社会走向无序的消极功能。掌握权利冲突的控制与化解之道,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这的确是一个值得举党、举国深思的问题,“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确应成为强化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

一、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

权利冲突是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宪法的中心问题是协调公益与私益的紧张关系,维持二者的平衡态势。[3] “对抗制”审判方式也以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为特征,以创造化解相互冲突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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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主张的程序机制为己任。而作为“权利本位”发祥地的民法,如仅确认权利而无化解权利冲突的机制,权利的安全、可靠性必会下降,由此反而会削弱权利的中心地位。故,民法理应是权利冲突的生长点,民法学也应走在权利冲突研究的前列。

长期以来,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可分如下几个阶段:

1.产生阶段(1986-1996) 权利冲突问题发端于实务上的困惑,因学者对当事人各执一端、权利打架的疑难案件的理论思索而起。在此阶段中,《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文件的出台,将中国带入权利意识兴盛的时代。一时间,名人发动名誉权诉讼颇为时髦,新闻单位或记者纷纷走向被告席,大有“新闻监督止于诉讼”的趋势。此一问题引起了侵权行为法权威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等教授的关注。例如,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在研究新闻侵权时,发现了保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就会阻碍新闻监督的良性发展这一矛盾现象,进而认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或知情权存在冲突 [4]。张新宝教授在研究名誉权、隐私权侵权问题时,对于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提出了系统化的主张[5]。新闻学专家魏永征教授等也从新闻规律角度对此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总体而言,处于产生阶段的权利冲突研究体现为“问题—对策”式研究模式,研究群体主要是民法学家、新闻专家,他们着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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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将权利冲突作为某类案件的代名词,而研究的目的则是为新闻侵权等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对策。

2.反思阶段(1996-2000) 在此阶段中,学者对于“问题—对策”式研究进行了认真反思,并希望为权利冲突对策寻找合理的依据。苏力教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6]一文中提出,权利的相互性是权利冲突的原因。该文利用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本着权利的制度化配置之视角,得出当言论自由与肖像权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的结论。此论受到关今华教授的批判,其认为权利是平等的,冲突的权利应被均衡而非优先保护某项权利 [7]。王涌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从分析法学的角度提出权利冲突的原因是规范冲突、原则冲突,并试图为权利冲突的化解提出全面完整的方略。总之,这一阶段的研究模式是“反思——批判”的结合,学者们认真探讨了权利冲突的原因、对策,研究群体也从民法学者、实务专家为主扩展到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兼具,其中民法学者与法理学者进行了颇有意义的学术争鸣。

3.深化阶段,(2000-至今),这一阶段是对前两个阶段的集中回应,权利冲突研究更为深入、全面。具体而言,研究课题涉及权利冲突的本体,并直接叩问“法律上是否存在权利冲突”这一根本问题;学术交锋更为激烈,例如刘作翔教授提出“权利冲突是一个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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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 [8]而郝铁川教授则称:权利冲突是一个不成问题的“伪命题” [9];研究更具系统性,例如刘作翔教授发表了系列论文,对权利冲突的现象、原因、本质、对策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部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也以“权利冲突”为题,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届法理学专业博士生葛明珍先生的《权利冲突论》;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生姜敏的《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2005届博士生张平华的《私法视野里的权利冲突导论》。也有的学者推出以权利冲突为题目的专著,如朱兴文先生的《权利冲突论》。 [10]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议稿草案》也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冲突问题。该建议稿第300条规定,不同种类的人格权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应当以更符合人的基本价值及公共利益为标准确定优先保护顺序。人格权与财产权、身份权、著作权、社员权等其他权利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具体情形显失公平的除外。

尽管我国权利冲突研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并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当前的权利冲突研究仍存在下列缺陷:其一,抽象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层面的研究脱节。例如民法学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冲突、担保物权冲突、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等具体问题,而缺乏对权利冲突一般理论的抽象研究。而一般理论研究的欠缺导致人们缺乏辨析、控制、化解权利冲突的能力。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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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进路不足。多数学者注意到权利冲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主张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的同时,特别青睐法律经济学分析。权利无疑应以经济为基础,但权利问题绝不等于经济问题。权利冲突研究不应专注于经济分析而跳不出来。

二、权利冲突的基本类型

权利冲突的类型化研究可以有诸多方法,而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就是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与不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分类方法已为有关立法例承认,例如《澳门地区民法典》第327条第一项规定,“在相同或同类权利上出现冲突时,各权利人应尽量妥协,使有关权利能在不对任一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之情况下同样产生效力。”第二项规定,“权利不相同或其所属类别不相同时,以在具体情况下应被视为较高之权利为优先。” 《葡萄牙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在同等或者类似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受益人必须将自己的权利放弃到同样尊重所有他人之权利而不对他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在不同等或者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权利优先。可见,对不同类型权利形成的冲突而言,由于类型不同,立法者意图、权利的目的、性质相差较为明显,法官者也就比较容易判断冲突中的权利何者应该优先,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对于同类型的权利形成的冲突,由于类型相同,立法者的意图、权利的目的、性质相差不明显,按照“同等事物同等对待”原则,法官则难以决断何种权利应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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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同类权利冲突又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狭义的同类权利冲突,指由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两种或多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生命权与生命权冲突。《澳门地区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分别称为“相同”、“同等”权利间的冲突;其二为广义的同类权利冲突,除了包括权利性质完全相同外,还包括权利性质基本属于同一类别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澳门地区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分别称为“同类”、“类似”权利之间的冲突。上述立法例尽管在用词上严格区分狭义、广义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但处理方案基本一致。本文对此不做详细区分,当然,这只是学术研究上的便利,不等于作此区分没有价值。权利冲突的类型化离不开公、私权(法)这一权利的基本分类方法。详言之:首先,公权力之间的冲突。纯粹的公权力主体彼此间权限或功能之侵犯,属于权限争议,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解决彼此的冲突,欠缺人的直接关联, [11]不发生权利冲突。此外,如果将宪法基本权利完全视为公权利,则宪法基本权利间也不应产生冲突,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冲突,因为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分归公法、私法两个法域调整,宪法基本权利被称为防卫权,其目的是对抗政府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私权利则是在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两者分处不同层面,因逻辑上无法比较,也就不应产生冲突。然而,现代国家为实现保障人权等目的,多采用以下模式使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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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在民法上适用。有的主张部分宪法条款可以直接成为民法的法律渊源。 [12]此即“宪法直接效力”模式;有的则承认宪法隐藏着生成私法的“力量”, [13]认为宪法基本权利需通过宪法的价值体系及不确定概念经由立法、行政命令和司法裁判而获得实现;民法典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遗漏由宪法补充调整,但对人权实施具体保护的任务仍然由民法典完成。 [14]此为“宪法间接效力”模式。宪法基本权利既然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获得在民法上的效力,则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转化为私人间的权利冲突进行处理 [15]。同理,大多的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的冲突也可以转化成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行处理。

其次,同类私权利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格权冲突、物权冲突、债权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等。

人格权冲突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例如身体权与身体权冲突;精神性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例如名誉权与精神自由权冲突。物权冲突关系包括:共有(包括准共有)中的权利冲突;相邻关系中的物权冲突,例如因弹钢琴或打麻将制造噪音、大楼的玻璃幕墙照出对面楼内居民生活私生活等案件;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如地上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冲突;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既可包括大多数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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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又包括非典型担保如所有权保留、代物清偿预约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冲突关系:有关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冲突,如作品名称上的权利冲突、实用艺术品客体上的权利冲突(如1995年徐寿嶂诉山东曲阜酒厂侵犯“孔府家酒”著作权案);形象权与商标权等权利的冲突(如1996年张乐平遗孀冯雏者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三毛美术作品形象权案);有关商业标记权的权利冲突(如1991年的“狗不理包子”案、1993年的“王致和”案、1999年的“张小泉”案;有关域名的权利冲突等。

债权冲突:法律承认债权平等,故债权之间的冲突是一种法律必然的产物,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赛的原则,例如“一物二卖”中两个债权间的冲突。相互冲突的债权实现时,可能不会完全平等,这在破产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不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

首先,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例如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如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行政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受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现实中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侵蚀私权利的现象不为罕见,其典型为:城市拆迁中的行政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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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状态中(如SARS)公民知情权与公权力的冲突、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孙志刚案)等。

其次,就当前实务而言,不同类型的私权利冲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冲突、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人身权与身份权冲突、形成权与继承权冲突、受遗赠权与法定继承权冲突等。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冲突:包括知识产权与姓名权冲突;知识产权与肖像权冲突(包括肖像权与邻接权冲突、肖像权与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冲突等);著作权与隐私权冲突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他所负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副绘画,当物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当物权与知识产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 [16]

人身权与身份权冲突:“婚内强奸”即属配偶一方的人身权与另一方的配偶权之间的冲突;依据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应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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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权,其中丈夫享有的生育权属于身份权。妻子拒绝怀孕或生产案则属于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形成权与继承权冲突:例如为保全债权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与继承人抛弃继承权间的冲突。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例如2001年4月,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给“同居情人”张学英。黄死后,其妻蒋伦芳拒绝按黄的遗嘱分割财产,张学英为此诉至法院。这里就存在受遗赠人请求接受遗产的权利与继承人(妻子)的法定继承权之间的冲突。

应该强调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对于法制秩序具有整体、基础意义;其反映的社会矛盾属于结构性矛盾;体现了宪政体制的开明与弹性程度。 [17]也应该是权利冲突的研究重点。

三、权利冲突的基本处理原则

——以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冲突为例

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新闻自由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的重要保障。行使新闻自由权,若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则会构成侵权。然若新闻报道中绝对不能涉及他人的“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誉”、“隐私”则新闻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舆论监督也就失去意义。协调因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依存关系而导致的权利冲突是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为处理此类权利冲突,我们应当坚持私权优先于公权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一)私权优先于公权原则

作为生理意义上的人,他的身体、心灵的状况在法的一切领域里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8]私权是维持身体完整、确保人格尊严的主要工具,而公权则以保障私权的实现为终极目的。由此而言,私权优先于公权应成为法律公理。我国民法创立了比较完善的人格权制度,而新闻自由权的规定则乏善可陈,这不仅导致新闻行为的失范,也给新闻自由权的定性带来困难。大部分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权是宪法上的公权力,是公民的对抗国家公权力的力量;也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权(或言论自由权)应该是一种人格权, [19]中国人民大学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五十八条也将表达自由规定为一种精神自由权。我们认为,新闻自由权是由自然人(记者、撰稿人等)或者法人(新闻机构)享有的包括采访权、新闻作品公开发表权等在内的集合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并非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利内容表现为思想、精神的自由,故形式上可以归为私权。然而,新闻自由权又以保障社会信息畅通、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引导社会舆论之形成、监督立法、司法、行政权有效运作为目的,故说其为第四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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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力”并不为过。这样,在实质意义上新闻自由权无疑应归属到公权范畴。按照私权优先于公权原则,当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人格权应优位。这种优位意味着:法律起码应该为主体保留最低限度的私生活空间,无论主体是何种身份,即便是政府官员、影视明星,其隐私权也不得被新闻自由权随意侵犯;公民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得被新闻机构使用;新闻报道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时,当事人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坚持私权优位于公权原则并不意味着人格权绝对优先于新闻自由权而不允许例外,例如名誉权侵权归责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实际上给公权力干涉私权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尽管这一原则不能替代侵权法、人格权法的具体规范,以起到裁判准则的作用,但是其不仅应成为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确保制定法不违背保护人权的根本宗旨,也可以成为司法裁判中进行利益衡量的基本指针。总之,坚持这一原则是我国近二十年来重视建设人格权制度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必然结果,符合了“以人为本”的私法精神,比起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存在明显的优势:在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冲突时,美国《宪法》置言论自由于优先地位,至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后,为充分保障在政治领域内的言论自由,政府官员或公众人士只有在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

意”(actual malice)时才能获得名誉侵权的胜诉,由于举证上的困难,上述群体几乎丧失了个人名誉的立法保护。这就导致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失去均衡;德国尽管将“人格尊严”保护条款置于《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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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首位,司法实务上却并不承认人格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的原则,解决二者之间的优先序位关系则依赖于个案利益衡量。 [20]而个案利益衡量缺乏了原则性的指导难免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局面。当前,基于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胜诉的比例大大低于美国的现实或考虑到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舆论监督等理由,很多学者主张中国应借鉴美国法赋予新闻自由权优先地位。殊不知,这种主张显然与上述私权优先于公权原则这一公理相违。

(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除了自然(或生理)属性外,人也有社会属性的一面。如果说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格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的原则,那么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应优先保护的原则。“正像社会本身创造着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创造着社会。活动及其成果的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人将自身的部分利益分割出去,交由国家、社会经管,并汇总成为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也会通过对人的利益构成限制:只有在实现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时候,才能允许对个人权利予以限制——这是自有社会传统的一项重要原则。 [21]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关联性程度不同,人格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的原则也就需要进行适度较正,以在例外情形下新闻自由权居于优先地位。所谓适度较正意味着:法律应尽可能地维护私权优位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居于辅助地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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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而对私权限制,并必须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按照人与社会牵连程度的不同,社会上的人可以分为政治人物、公众人物、非公众人物。政治人物不仅享受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好处,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直接的维护者,属于社会属性最强的人,社会属性的增强极大地压缩了政治人物的私生活领域,通常属于私人道德管辖的领域,也上升为社会公共道德的一部分,这些领域自然可成为新闻自由权的客体。公众人物又可以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前者主动追求社会认可,其社会属性具备自愿性、持久性;后者则因为某一偶然事件被牵涉进社会舆论,成为社会点,其社会属性具备被动性、暂时性。尤其是自愿的公众人物是社会民众知情权的客体,新闻机构成了满足民众知情权的义务人。较正措施的强度(例如后文涉及的容忍义务的程度等)按照政治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的次序依次降低;校正措施除了可以参照人的社会地位而定外,更应该依据新闻报道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而定,例如不能认为政治人物无隐私,而只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例如财产状况加以曝光;不能对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无休止地、无节制地报道。具体而言,对于新闻报道涉及到公共利益之处可按照如下法则处理:首先,由于公共利益实际上大大压缩了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的范围,从而因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导致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只有对于超出合理忍受限度的损害,权利人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其次,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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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法定义务,又包括按照新闻行业要求产生的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新闻报道因为技术原因出现了一定的失实,导致公众人物、政治人物人格权受侵害,受害人也不得提起侵权之诉;最后,对于新闻机构发布的正当的评论,政治人物、公众人物不得提起侵权之诉。

注释:

[1] 张曙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27.

[2]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的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46.

[3] 何子伦.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OL].https://www.360docs.net/doc/aa11625840.html,/show.asp?id=1819.

[4]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2.

[5]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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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3)

[7] 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J].法学研究,2000,(3)

[8]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9]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J].法学,2004,(9)

[10] 朱兴文.权利冲突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11] 法治斌董保城.中华民国宪法[M].台北:台湾空中大学印行,1997.107.

[12]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8.

[13] [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M].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34.

[14] [意]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J].中外法学,2002,(1)

[15] [韩]权宁星.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J].韩大元译.外国法译评[J]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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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教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

[17] 张平华.私法视野里的权利冲突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2005届博士学位论文.2005.89.

[18] [德]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48.

[19] 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J].中国法学,2003,(5)

[20]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30.

[21]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

出处:原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摘要]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基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解决的方式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其中利益衡量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本文以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知情权的冲突为例就此展开探讨。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不可避免。依据通说,所谓权利,无非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1]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新型利益不断涌现。法律也相应地突破传统的严格规则主义,通过判例、学说、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利益与法律之力两因素的嬗变也使得权利的类型和范围日益广泛化、普遍化、多样化,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楚河汉界、黑白分明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在新兴的人格权领域尤为突出。本文拟以隐私权为中心就权利冲突问题予以探讨。 一、隐私权的建构与权利冲突 现代社会,因为科技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增加了隐私暴露的可能性与损害的严重性,随着人口增多,都市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对于暴露在公众中感到日益敏感,这种法感情和人格意识导致隐私得以成为一项权利。隐私权(therightofprivacy)一语最早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阐发。其后,美国法律与判例逐渐承认了隐私权。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普及,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保护更为急迫,隐私权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传统上虽无隐私权的概念,但通过宪法确立的一般人格权,亦将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现代隐私权的保护更趋于国际化,为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 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是一个健康的多元社会的根基所在。隐私权为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自由的某种禁止。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即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只要权利的边界能够确定,则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3]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就隐私权而言: 第一,隐私权概念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 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特别是大众传媒的勃兴对人们关于隐私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刺激和催生作用。沃伦和布兰戴斯首倡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由于文明进化,在紧张复杂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变得敏感,该种法益有法律保护之必要。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反动。由此可见,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主张隐私权的人认为自己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具有正当性,而与之对立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或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在这种权

中小学教育研究方法作业一教育研究的基本知识

中小学教育研究方法作业 一教育研究的基本知识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一、名词解释 1.教育研究 教育研究是人们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采用严格而科学的法,认识教育现象,发现教育问题,探索教育规律,以推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教育理论的创造性活动。 2.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是研究者事先建立假设并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变量,然后使用某些经过检验的工具对这些变量进行测量和分析,从而验证研究者的预定假设,它通常是从量的方面分析,主要是运用统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对所收集的量化资料和数据进行统计处理、检验和解释。 3.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通常是从质的方面进行分析,主要是运用综合、比较和归类、归纳与演绎等分析方法,对研究所获取的资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提示其发生、发展的规律。 4.文献研究 文献研究主要是通过查阅文献获得资料,并通过研究者的思维加工而取得研究成果。在这种研究中,研究者不直接接触教育实践活动,通常是教育实践活动的旁观者和反思者。 5.现场研究 现场研究是在教育实践活动发生的现场进行的。它强调研究者必须亲临教育活动的现场,通过直接观察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现实存在的与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的人、事、物及活动过程进行如实的记录、分析和推论。 二、简答题 1.教育研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 六要素:研究主体(谁研究)、研究客体(研究谁)、研究问题(研究什么)、研究目的(为什么研究)、研究方法(用什么研究)、研究条件(怎么研究) 联系:它们之间环环相扣,分别解决了整个研究的六个方面,回答了主体对客体做了什么,为什么做,以什么方法怎样去做得问题。 2.教育研究有哪些特点?试概述。 (1)复杂性和难控性: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不仅涉及教育者、学习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环境等内部因素,还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历史传统等外部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制约,并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这使得教育研究变得极其复杂。

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1.本节知识在历年考试中均为单选题。 2.在历年考试中,观察法、调查法、历史法、实验法和行动研究法为考查重点,考生需要掌握各种方法的 基本含义。 一、中学教育科学研究的含义和特点 (一)中学教育科研的含文 教育科学研究就是以教育现象或教育问题为对象,运用各种科学方法,遵循科学的认识过程,根据对收集到的事实材料的分析,对假设或理论进行检验,以揭示教育现象的本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科学自身发展的基本途径。 中小学教育科研是指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为了改进中学教育工作,围绕某一主题,运用科学的方法而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探究教育现象本质的活动。其目的是在自己工作中研究教育现象,进而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为了准确理解中小学教育科研的含义,需要区分科研和教研两个概念。教研是指教学研究,是教师以各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的研究。而科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不仅要研究教学问题,还要研究学校德育问题、管理问题,以及社会、家庭中发生的教育现象,与教育相关的社会现象和心理现象等。 (二)中小学教育科研的特点 教育科研除具备一般科研的特征,如:探索性、问题性、系统性、继承性和创造性等,还具有自己的 特点。 1.研究角度的多维性 中学教育科研涉及广泛的学科领域,需要与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有机 结合,并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2.研究目的的针对性 中学教育科研是基于中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它是改进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主力军。 3.研究主体的多元性 参加中学教育科研的,不仅包括教育理论工作者和科研工作者,更有广大中学教育工作者,而且 他们是中学教育科研的主力军。 4.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教育科研属于科学研究范畴,教育现象是一种复杂的人文现象。因此,科研方法是多样的,既有宏 观的哲学思考,又有实证研究;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 5.研究成果的滞后性 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周期性很长的活动,这使得教育研究的效果很难在短时间内显现和“量化”。 二、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 (一)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需要 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总是会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当今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教育教学中也有很多情况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家长对学校的要求、学生的时代特征

核心素养的中国表达-核心素养的中国表达读后感

核心素养的中国表达 如果要对核心素养的中国表达从总体上作一概括的话,那就是,其一,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是一个结构,具有方向性、理念性、价值性、落实性的召唤,因而它是一个召唤性结构。其二,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根本任务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探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德树人的育人模式。其三,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深植于中华优秀的文化传统土壤中,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既具有中国文化底蕴,又具有时代特点,两者融合、互动、支撑。 核心素养的中国表达植根何处 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应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中,主动、积极回应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召唤,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经验总结和深度反思中,吸取丰富的营养,获得重要启示,紧贴中国学生发展的实际,从中国学生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出发。 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一个普通的词语、平常的概念,它不时尚,也不奇崛,却吸引了大家的眼球,迅速地流行起来,显现出巨大的力量。核心素养的力量,来自它提出的时代背景,来自它的内涵、它的价值方向,及其所带来的变革行动。 众所周知,研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所关注、研究的共同话题,而且已成为改革与发展的共同主题,有关的文件及研究成果相继面世:《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与概念的基础》、《21世纪素养框架》、《核心素养建议案》、《课程编制的基础研究》等

等。这些研究给我们以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启示。开放的中国、深入的课改,当然十分珍视并要吸收这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但是,我们也应该有自己的思考,有自己的表达,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我们有自己的历史文化背景、现实基础、学生特点以及对未来的认知、把握和追求。 核心素养的中国表达,应如何彰显“中国”元素? 一,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应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中。 在传统文化宝藏中,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经验熠熠闪光,塑造着中国教育之魂。细察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不难发现对人、对学生发展的宝贵思想,不难发现所蕴含着的文化精神、科学理性、创新实践的基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建设要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中,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现代化建设同样要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中。毋庸置疑,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研制,在吸收“外来”的同时,必须不忘文化的“本来”。这样,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才会有中国根、民族魂、世界眼;这样,中国学生才能在世界文化的激荡中站稳自己的脚跟,又跟上世界前行的步伐。 二,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应主动、积极回应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召唤。 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时,一系列支撑发展的重大理念、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为今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这是对全国各行各业的召唤,当然也是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召唤,必然对学生当下和未来

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利冲突资料图片 问题的提出: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冲突 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和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乘公共汽车时,有乘客发现钱物被盗后报警,然后全车人被拉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检查,或全车人不准下车留在车上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破案(我自己在北京就有过这样一次遭遇,停留约一小时)。倒不是全车人被怀疑为盗贼(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在没找出盗贼之前,每一个乘客都可能被怀疑为盗贼),而是全车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和侵害,这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即被盗人的财产权和全车乘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几个类似的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完整版)西南大学中小学教育研究方法作业一:教育研究的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30) 1.教育研究(6) 属于科学研究的范围,是在教育领域中的或关于教育的科学研究,通常指应用科学的方法,有系统,有目的,有计划地研究特定教育现象发生,发展,变化规律,以解释教育本质,解决教育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的创造性活动。 2.定量研究(6) 也成量化研究,是运用数学,物理等手段和工具精确地描述教育事实,解释教育事实,以求发现普适性的教育规律的一种方法。 3.定性研究(6) 也称质性研究,是指在尽可能自然的状态下,通过深入,细致,长期的观察,体验,调查和分析,以一种开放的研究态度,对教育现象获得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的一种方法。 4.文献研究(6) 文献研究主要是通过查阅文献获得资料,并通过研究者的思维加工而取得研究成果。在这种研究中,研究者不直接接触教育实践活动,通常是教育实践活动的旁观者和反思者。许多研究对于教育问题的哲学思考、教育变革的历史分析、教育实践活动的综合反思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5.现场研究(6) 现场研究是在教育实践活动发生的现场进行的。虽然这种研究也需要作文献的考察,以节省时间和精力,但它强调研究者必须亲临教育活动的现场,通过直接观察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现实存在的与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的人、事、物及活动过程进行如实的记录、分析和推论。研究者直接接触教育实践活动,可以看到事物发生、发展的真实状况,体现出教育研究与教育实践的一致性。这种研究最适合于了解和解决实践问题方面的课题研究。 二、简答题(50) 1.教育研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10) 一般认为,研究是一种系统的探究活动,因而它必须包括目的、过程和方法等基本要素。研究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接受特定的训练。 教育研究是科学研究的组成部分,因而与研究具有同质性。但是由于人们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因而教育研究也存在着不同的界定。但是不论侧重于哪一方面,教育研究都至少包含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它有明确的研究目的,即发展教育理论或解决教育实际问题;二是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教育理论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现象或问题;三是它需要科学、合理地运用研究方法,促使研究过程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研究现状和展望_最新作文

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研究现状及展望 2016年9月13日,《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总体框架正式发布,其中对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综合表现为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六大素养,具体细化为国家认同等18个基本要点。[1]同时伴随着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对学科核心素养的研究和讨论相继展开。2018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提出,数学学科核心素养包括数学抽象、逻辑推理、数学建模、直观想象、数学运算和数据分析,[2]自此核心素养的研究又一次掀起了热潮。本文对2017年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小学数学教与学》中有关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研究的论文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了解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研究的现状。 一、《小学数学教与学》转载的“核心素养”相关论文概述 2017年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小学数学教与学》共全文摘录190篇论文,其中与核心素养有关的有24篇(见表1)。从发表的期刊源来看,这些论文主要发表在13种期刊中,其中《小学数学教学》《小学教学(数学版)》《教育视界》《福建教育》刊载的数量较多,占总数的54%,《数学教育学报》《上海教育

科研》《课程?教材?教法》等核心期刊刊载数量较少,均为1篇,占总数的12.5%(见表2),可以看出小学核心素养的研究虽引起研究者的重视,但相关研究的层次仍需进一步提高。从论文作者所在地区分布来看,作者主要来源于10个地区,其中江苏省数量较多,占比最大,约为25%,其次是上海和北京,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所占比例要明显高于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见表3)。从作者的单位类型来看,论文的主要作者来自小学一线,其次是教科院(教研室),大学和出版社所占比例较少(见表4)。 二、《小学数学教与学》转载的“核心素养”相关论文研究内容分析 通过对24篇论文进行研读和分析发现,相关研究主要从核心素养的内涵、特点和价值,核心素养的培养及落实和核心素养的评价三个方面展开。 (一)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内涵、特点及价值 1.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内涵 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小学数学核心素养提出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比较赞同《高中数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的表述,认为数学核心素养是指具备数学基本特征、适应个人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与关?I能力,其基本构成包括数学抽象、逻辑推理、数学建模、数学运算、直观想象和数据分析。[3]有研究者认为,数学学科核心素养是学生在数学学习的过程中所

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_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2009年10月第22卷第5期 阴山学刊 Y I N S HAN ACADE M I C J OURNAL Oc.t2009 V o1.22No.5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 )))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李样举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8) 摘要: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利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到它产生的背景、根本属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间的差别和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的有限性。 关键词:基本权利冲突;社会实力主体;泛化说;虚无说;公权力介入说 中图分类号:D911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09)05-0080-06 近些年来,学界对基本权利冲突的讨论呈现白热化的趋势,1学者们认识不一,见仁见智。目前,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为便于叙述,笔者把这些观点总结如下:/泛化说0、/虚无说0和/介入说0。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法律权利冲突和基本权利冲突之间的关系,并对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做出了界定。但是,对于其中一些认识,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商榷。 一、/泛化说0面临的理论困境 /泛化说0认为,几乎所有法律权利的冲突都可以推及为基本权利的冲突,所有法律冲突都在基本权利冲突射程之内,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基本权利冲突涵盖了一切法领域的冲突。如:在盗窃案中,小偷与被偷人之间存在劳动权和财产权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等。就司法过程而言,/泛化说0主张法官在法律已经对具体案件争议事项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要把法律权利冲突上溯推及为基本权利的冲突,从宪法层面重新加以价值衡量。[1]从泛化说的主张我们不难看出,其不但否认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冲突之间的区别,模糊了两种冲突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违对立法机关的尊重 立法机关是一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立法机关在各国称谓不同,但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民意代表机关和最高权威机关,尤其是在议会主权至上的国家更是如此,其他机关对它都要保持高度的尊重,自然司法机关也不例外。虽然在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但是,总体看来,无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在奉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和相互牵制构成了一个民主政治体制国家运作的整个过程。三者之间地位上的平等和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促使它们在机关运作中相互之间保持尊重成为必然。首先,就司法过程而言,其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都要保持高度遵守,虽然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创制一些判例,但是司法机关的丝毫的能动和前卫都会招致各方面的非议,因此而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政治风险。这使司法 *收稿日期:2009-05-18 作者简介:李样举(1983-),男,河南周口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论文有5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辨析6等。 1虽然各种观点中在表达宪法上的权利时用语不一:有的用宪法权利,有的用基本权利,但是从其要表达的意思来看,无论是宪法权利还是基本权利指向都是一致的,笔者在本文当中统一使用基本权利一词。

教育研究的基本过程和步骤.pdf

教育研究的基本过程和步骤:选择研究课题,查阅文献资料,制定研究计划,分析研究资料,撰写研究报告。 教育研究的特点: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可验证性。 教育研究的伦理原则:自愿原则、匿名原则、保密原则、无害原则。 教育研究的意义: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是定量和定性的方法。 资料分析的基本步骤:阅读资料、筛选资料、解释资料。 研究论文可分为两大类:实证性的研究报告、理论性的学术报告。 影响研究方法选择的因素:综合与分析、归纳与演绎、因素的控制程度、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常用的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行动研究法、质的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相关性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实验研究法、内容分析研究法。 课外、校外教育是指在课程计划和学科标准以外,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实行的各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 课外、校外活动多数是以学生的亲身实践活动为主。 课外、校外活动的意义:课外、校外教育有利于学生开阔眼界、获得知识。 课外、校外教育是对青少年儿童因材施教,发展个性特长的广阔天地。 课外、校外教育是进行德育的重要途径。 课外、校外教育的组织形式:群众性活动、小组活动、个别活动。 课外、校外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 小组活动是课外、校外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 小组活动的特点是自愿组合、小型分散、灵活机动。 课外、校外教育的主要特点:自愿性、灵活性、实践性。 。 家庭教育的特点:教育内容的生活化、教育方式的情感化、教育方法的多样化。 家庭、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 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谐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要求要合理、统一;要理解和尊重孩子;不断提高家长的文化素养和思想素养。 社会教育对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途径和形式: 1、社区对学生的影响; 2、各种校外机构的影响; 3、报刊、广播、电影、电视、戏剧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 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教育占主导地位; 家庭、社会和学校三者协调一致,相互配合; 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联系; 1、相互访问 2、建立通讯联系 3、举行家长会 4、组织家长委员会 5、举办家长学校 加强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之间的互相联系 1、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校外教育组织 2、学校与校外教育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3、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 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② 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而这就是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各种权利相辅相成,互不隶属,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是徒劳无益之举。”反驳说任何权利之间都是有界限的,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即使重叠也会是有界限的,因为两个权利抵触,而最终都是会有一个结果的,这个结果就是权利之间的界限。我们姑且相信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犯了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世上没有绝对的事物,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冲突,有的只是相对的权利冲突。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正是为了寻找这么一个公平,适当且正确的结果。我们并不能没有因缘,而直接把这个结果当成原因而否定权利冲突的存在。 在确定权利冲突是一个问题后,我们进一步研究权利冲突。研究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我们研究的权利是什么。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把权利构成分为“外部理论” ①王强,《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②宋景,《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教育科学研究基础知识

教育科学研究基础知识 什么是教育科学研究:所谓教育科学研究,就是一种运用科学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探索教育规律的认识活动。 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提出研究课题——制订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计划——总结研究结果课题的选择 1、课题选择的意义:教育科学研究的过程就是立足于已知,去探求未知。问题的提出是教育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解决问题是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终结。决定一个研究能否取得成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它所选择的科研课题。 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实验上的技能而以。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有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 选题就是寻找研究教育问题的突破口;课题的选定决定了研究的目标、对象和方法;正确选题能提高科研效率。 2、课题的来源:从教育、教学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中选题;留心教育、教学中的疑点,发现课题;从成功经验中提出课题;从理论学习中或别人的研究成果中受到启发,形成课题。 3、选题的原则:价值、创新、可行、准确。 制定研究计划 课题申报主要阐述的是问题的价值、创建性和可行性,把自己提出问题的合理性讲清楚,求得认可和支持。研究设计主要阐述的是问题研究的科学思路及行动要点,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科学的方案。研究设计科学严密,研究就成功了一半。 研究计划的一般内容:(1)课题名称;(2)课题研究人员的构成及分工、课题负责人(3)课题提出的缘由及其意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参考文献);(4)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5)本课题中关键性概念的定义;(6)研究对象及其选择方法;(7)研究方法及实施要点;(8)研究进程的安排;(9)预期研究成果构成;(10)设备经费预算。

教育研究的类型

教育研究的类型 ?1、从研究目的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2、从研究范式分: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 ?3、从研究方式分: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 ?4、从研究对象分:教育事实研究与教育价值研究 1、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基础研究又称为基础理论研究或学术研究,旨在揭示教育现象的一般规律,建立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增进人类知识。这种研究以发现新领域、新规律,提出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为目的。 应用研究就是运用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应用研究关心的是解决具体问题,是基础研究成果的具体化、操作化。 2、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 定量研究(量化研究或量的研究、)是指事先建立研究假设,进行严格的研究设计,按照预定程序收集资料并进行数量化分析,用数字或量度表述研究结果,并对假设进行检验的一种研究范式。定量研究通常包含一个较为严格的事先设计;通过调查、测验、实验、结构化观察等方式来收集资料;主要运用统计的方法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研究结果的呈现通常简单明了。 定性研究(质性研究或质的研究)通常是指在自然环境下,运用现场实验、开放式访谈、参与观察和个案调查等方法,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长期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假设和理论,并通过证伪、相关检验等方法对研究结果加以检验的一种研究范式。 3、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 研究方式指研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或研究的具体类型。 每种方式都具备某些基本的元素或特定的语言,构成一项具体教育研究区别于其他教育研究的明显特征。同时,每一种方式可以独立地走完一项具体教育研究的全部过程。 ?(1)调查研究:普遍调查、抽样调查 ?(2)实验研究:实地实验、实验室实验 ?(3)实地研究:参与观察、个案研究 ?(4)文献研究:二次分析、内容分析、历史研究等 4、教育事实研究与教育价值研究 教育事实研究是一种“实然”研究,主要揭示“是什么”的问题。教育价值研究是一种“应然” 研究,揭示的是“为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

学生核心素养的文献综述

学生核心素养的文献综述 前言 通过对学生英语核心素养建设全过程的分析,总结出基于核心素养进行建设的主要经验,即学生核心素养成为学生工作建设的“核心”、多样化的课程共同实现“核心素养”的培育、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建设需要多主体参与以及制度建设是课程变革的必要保障。核心素养是新时代发展的产物,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是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方向,也是对当代青年学生提出的新要求。关于核心素养的研究,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外对核心素养的概念、特征和价值取向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核心素养的国内外的相关研究 英国是最早提出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国家,提出这一理念旨在帮助个体获得更加幸福的生活,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英国继续教育联盟(Further Education Unit, FEU)将核心素养界定为经验和素养,其中包括:个人和职业发展;工业、社会和环境研究;交往;社会研究;计算;科学和技术;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操作技能;问题解决等。“核心素养”在欧美等西方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被广泛地关注和提及,并受到许多国际组织的重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7年启动“素养的界定与选择”跨国研巧项目,构建了一个核心素养的总体概念参照框架,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信息。该项目最终于2003年出版了研究报告《核也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提出了渉及“人与工具”、“人与自己”、“人与社会”等三个方面的核心素养框架一一能互动地使用工具、能在异质群体中进行互动、能自律自主地行动。21 世纪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和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等进一步深入剖析了核心素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研究核心素养的起点应是厘清个人的成功发展与社会的良好运作之间的契合点,OECD 结合文化和人口等因素,通过协商、整合,将核心素养归纳为:“能互动地使用工具”、“能在异质社群中进行互动”和“能自律自主地行动”三个方面。欧盟将核心素养发展为“终身学习核心素养”,并认为:终身核心素养是能以实现自我发展、融入社会和胜任工作为目的,具备多种技能、知识和态度的的必备素养。 任永辉(2014)在《高职院校学生核心素养教育的对策探析》认为,核心素养主要指一个人的文化素质和精神品格,它主要包括人文知识、人文思想、人文精神和人文方法这四个方面,引导学生学会求知、生存和做人,促使学生不断地发展。王健龙(2014)在《加强核心素养教育提升高职院校发展竞争力》中认为核心素养则是指由知识、能力、观念、意志等多种因素构成的一个人的内在品质,表现为一个人的人格、气质、修养等。辛涛,姜宇,王烨辉(2016)在《基于学生核心素养的课程体系建构》一文中指出,学生核心素养模型的建立归根究底是为了促进教育模式的转型,从过去重视教学中学科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转向重视学生核心能力和素养的生成;从过去重视学生知识结构而忽视学生能力培养,转向促进学生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综合上述研究可以得出:(1)核心素养是以全面实现个人的发展为目的的;(2)核心素养涵盖的内容广泛,包括知识、技能、情感等多方面;(3)核心素养将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需要和国家的富强三方面结合,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总之,核心素养是个人全面发展、社会稳健进步的保证,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必要条件。 二、英语核心素养的相关研究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第一,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多年以来,经济生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上。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带来了中国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紧紧地依附在计划经济这样一个经济齿轮上运转。人们的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和行为,既受计划的调节、安排和控制,也依赖于计划。社会中的个体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更谈不上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体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社会状态下,权利体系以及权利意识就不可能发达,一切都是上面“安排”好了,大家循着这样的“安排”生活就行了。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都在强大的行政控制下被淹没了或被掩盖了。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不可能形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状态。权利冲突的前提首先是权利要被认可,尤其是要被法律承认。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也就不可能谈得上权利冲突了。一切都是义务,或者以“人民内部矛盾”为由而付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则打破了这样一种凝固的、僵化的社会状态。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均以市场为主导,人们的选择性增强了,随之自主性、独立性也在增强,人开始成为主体。市场化以及经济结构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了差异和竞争。这样,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主体性、差异性、竞争性等等,为权利的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权利冲突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因素。[1]但是,由于我国确认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在1992年(即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至今才10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想在中国这样大的一个国家中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发展了,但不完善;计划经济隐退了,但未完全转轨。我们现在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并存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结构并存的局面,本身就预示着两者之间各自特性的矛盾和冲突。这也为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

教育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教育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观察法 1.观察法:为了了解事实真相,从而发现某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2.观察法的步骤:观察法的实施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步骤之一就是进行观察研究的设计,此步骤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作大略调查和试探性观察。 这一步工作的目的不在于搜集材料,而在于掌握基本情况,以便能正确地计划整个观察过程。例如:要观察某一教师的教学工作,便应当预先到学校大致了解这位教师的工作情况,学生的情况,有关的环境和条件等等。这可以通过跟教师和学校领导人谈话,查阅一些有关的材料,如教案、教学日记、学生作业等,以及听课等方式进行。 (2)确定观察的目的和中心。 根据研究任务和研究对象的特点,考虑弄清楚什么问题,需要什么材料和条件,然后作明确的规定。如果这规定不明确,观察便不能集中,结果就不能深入。观察不能有几个中心,围不能太广,全部观察要围绕一个中心进行。如果必须要观察几个中心,那就采取小组观察,分工合作。 (3)确定观察对象 一是确定拟观察的的总体围; 二是确定拟观察的个案对象; 三是确定拟观察的具体项目。比如,要研究新分配到小学任教的中师或大专毕业生在课余时间进行业务、文化进修的情况,那么,拟观察总体就是教师工作年限达一年或两年的新教师。在这一总体围,再定下具体观察哪几所小学,哪几个教研组中的哪些教师。具体观察确定以后,再把拟观察的时间、场合、具体观察项目确定下来。 (4)制定观察计划 观察计划除了明确规定观察的目的、中心、围,以及要了解什么问题、搜集什么材料之外,还应当安排观察过程:观察次数、密度、每次观察持续的时间,如何保证观察现象的常态等。

(5)策划和准备观察手段观察手段一般包括两种: 一种是获得观察资料的手段;一种是保存观察资料的手段。 获得观察资料的手段主要是人的感觉器官,但有时需要一些专门设置的仪器来帮助观察,如观察屏、计算机终端装置、更高级的如动作反应器等。这些仪器主要起两方面作用:保证观察的客观性与提高观察的精确性 在保存资料的手段中,人脑是天然器官。但这种与观察主体连在一起的保存手段缺乏精确性和持久性,也不能实现资料的客体化。因此,人们先利用文字、图形等符号手段,进而又利用摄影、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把观察时瞬间发生的事、物、状况以永久的方式,准确地、全面地记录下来,供研究地反复观察资料和分析资料所用。 无论哪一类手段,都应在观察开始前就准备好,对观察中使用的种仪器也须事先作好功能检查,以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障碍。对于观察人员来说,必须掌握使用仪器的基本方法,并知道在观察中应做些什么。如要详细、全面拍摄一堂课,一部摄像机是不够的。观察者应准备几部摄像机,并事先作好分工。即使是作观察记录,也需要事先作好设计。在记录纸上印好以一定的格式排列的必须记录的项目,还可以约定一些记录符号,以尽量减少现场记录时书写文字的时间。 我们以中学生课堂行为记录为例,见表5-1。在下面表格中,研究人员根据研究需要,列出他认为在课堂上学生可能发生的行为。但估计所列不会完全,所以留出一些空格,让观察员在需要时使用。研究者如果要请别人帮助观察,必须事先和观察人员讲清楚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所指,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法,要求他们熟悉每一个项目的所在位置。为了稳妥起见,还可以在正式观察前先作几次观察练习,帮助观察人员熟悉表格的容;如发现表格的缺陷,可在正式观察前作出调整。 (6)规定统一性标准 为了增加观察的客观性,为了便于衡量和评价各种现象,为了易于用数量来表达观察的现象,为了使观察结果可以核对、比较、统计和综合,必须事先考虑自己的观察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并对每一因素规定出统一的标准。每次观察或观察同一现象的不同观察者,要坚持采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这主要在于,不同的研究项目常会涉及到不同性质的标准。如:有的涉及到单位问题,如怎样衡量学生表现的知识质量;有的涉及到定义问题,如怎样才算违反纪律;有的涉及计算方式问题,如怎样登记和表达学生之间产生的矛盾的频率,等等。对类似问题,都应事先做好统一规定。

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研究综述-最新教育文档

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研究综述 一、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研究背景 当今教育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主张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 2014年我国《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学科要构建核心素养体系[1]。“数学素养”不仅多次出现在我国2011版《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中,同时也是作为国际教育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数学生涯的基础阶段,小学数学对人数学素养的生成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关于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研究现状 1.内涵研究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小学数学核心素养内涵的界定看法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能力说。数学能力反应了数学素养的基本要求,数学核心素养实质上是建立在数学核心知识之上的数学能力。国际上PISA是该观点的典型代表,其认为数学素养是满足一个在当前和未来生活中公民之需要的能力[2]。(2)思想方法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数学核心素养本质是与数学思想方法相通甚至一致的。马云鹏提出数学核心素养是基于具体的数学知识与技能而形成的数学思想与方法[3]。(3)文化说。数学核心素养实质为数学品质、数学精神。王玉认为数学素养归根到底是一种文化素养,代表着一种文化,精神和态度[4]。总的来看,研究者们对于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认识已上升为无形的数学力量层面。 2.要素研究 关于小学数学核心素养的要素构成分析,学者们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单层面要素构成型。持该观点的学者将小学生数学核心素养要素等同于数学能力要素。李星云将学生在小学阶段所需的六种数学能力作为数学核心素养要素[5]。第二,双层面要素构成型。小学数学核心素养包括观念层面素养和精神层面素养。

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1](一)

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1](一) 摘要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关键词宪法权利冲突法律权利冲突立法中的权利冲突司法中的权利冲突违宪审查“权利冲突”问题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宪法学者参与这一话题时,往往把“权利冲突”等同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2]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不是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明确区分这种差别也是有意义的。一、宪法权利冲突立宪者在宪法中肯定的权利有许多,这些权利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怎么发生冲突,在什么意义上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当人民制定宪法时,他们是怎么考虑自己的这些权利的?首先,他们肯定自己要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同时,他们要求每个人要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禁止特权。在宪法权利关系中有国家权力与个人宪法权利的关系,也有个人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但前者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后者才是。在论述宪法基本权利的冲突时,我们不要忘记宪法基本权利的对立面主要是国家权力,而不

是其他的基本权利,尤其在中国,尤其在现阶段。宪法中的权利大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其具体的界限通常在法律规范中,宪法最多只提供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当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冲突,而不是抽象的宪法权利冲突。在权利领域内,宪法主要是解决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法律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因此作为权利冲突,宪法面临的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面临的法律权利冲突是不一样的,应当说后者在实际生活中更常见,也更具有现实性,而宪法权利冲突可能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有相对距离的问题。那么,宪法权利冲突究竟是指什么?笔者认为,是作为“人”的各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是人性本身所导致的冲突。我们在自己的各种需要面前往往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如果我们只需要劳动权而不需要表达自由,我们就很可能成为劳动的工具,如果我们把言论自由看得比名誉、隐私等人格权更重要,我们就会因为尊严没有保障而生活在痛苦之中,如果我们认为游行示威的权利高于人身权,就可能放纵自己的行为出现暴力伤害,如果我们认为宗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因为居于其下而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因此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不是张山与李四的冲突,不是具体的甲和乙之间的“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他人行动的自由”,3]而是我们每一个人与自己的冲突。制宪者要考虑的是,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我们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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