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一)

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一)
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一)

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一)

关键词:权利冲突/侵权行为/疑难案件/正当理由/法律思维

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既可在整体上属于疑难侵权案件,又可在局部内化为“正当理由”而阻却违法。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

权利冲突是市民社会的普遍现象,是因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的权利矛盾关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为。1]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关系如何?有学者直接将侵权案件按照权利冲突对待。2]我国知识产权法亦习惯于将知识产权冲突视为侵权行为,并称之为“权利冲突类侵权”。本文认为,权利冲突既可在整体上属于疑难侵权案件,又可在局部内化为“正当理由”成为阻却违法事由。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一、作为疑难侵权案件的权利冲突权利行使并不意味着权利实现,因双方权利行使之抵触可导致权利目的在不同程度上的不能实现而构成权利冲突。在整体上,权利冲突可类型化为程度较高和较低的权利冲突,尤其对于冲突程度较低的案件,按照构成要件理论难以顺利归责,这类权利冲突属于疑难侵权案件。这又往往是因为损害、行为之违法性的判断难题所致。(一)权利冲突中损害具有难以确定性如果因冲突导致的任何细微损害均应获得救济,司法体系将难堪重负,人群相聚、相互依存的和谐局面也将被破坏。因此,要求社会中人须对损害持宽容态度,承认只有具备可补救性的损害,才为“有法律意义的损害”(NormrelevanteSchaden)3],这并非对私权神圣的漠视,也不是对权利本位的违背,而实属维系社会存在之必然。损害的可补救性存在“质、量”两方面的要求。“质”的要求是损害可补救性之“有、无”问题,直接构成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成立的前提。例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量”的要求是损害可补救性之“大、小”问题。法律可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获得法律救济。损害可补救性往往并非直接规定为损害大小,而须间接通过相对人行为违法程度体现出来,这就难免使损害的可补救性与行为违法性存在交错。“量”上的要求,可具体化为两种标准:其一、形式标准,主要是法定标准,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居民生活区,白天60分贝以上、夜间50分贝以上的声响才能判定为噪音污染,只有噪音污染导致的损害才具备可补救性;其二、实质标准,即以损害是否超过受害人实质容忍限度为标准。实质标准并不表现为具体明确的数字,而为抽象标准例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而言,这两个标准是一致的。如果两个标准存在矛盾,就会产生如下两个问题:第一,未超出法规设定标准的但却超出实质容忍义务的损害是否具有可补救性?第二,实质标准应如何确定?对此,一般地认为,为了将保护私权利的需要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统一起来,在确定损害是否具备可补救性时,形式标准(例如行政法规制定的噪音排放标准)并不具备决定性作用,法官可依照实质标准修正形式标准,以降低损害可补救性要求。而实质标准则须依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综合考虑习惯、相邻土地的地点等因素进行判断。借此,保护私权利的需要与社会一般公共利益的考量有机重合在一起,我们既可以说出于保护私权利的需要、也可以说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降低损害可补救性的认定标准。在人格权(如肖像权或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如艺术创作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冲突问题中。人格权与言论自由权冲突中损害的可补救性并无形式标准,而必须依赖实质标准。为明确忍受限度、判断损害的可补救性,法官必须依赖综合利益衡量,其中法律的价值判断或者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起着重要的作用。拉伦茨教授认为,在德国基本法确定的价值位阶中,言论自由、资讯自由权具备结构上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应该是法官首当遵循的原则。4](二)权利冲突中存在违法性判断难题权利冲突以双方都具有合法权利为前提,当双方都主张这种权利时,这种合法性主张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权利冲突中的合法性判断难题。违法行为的识别属于法律上的判断活动。这一思维认知活动必定存在难易程度之分。依此为据,我们可将违法行为区分为明显违法行为与非明显违法行为。所谓明显的违法行为指

违法程度以及违法后果严重,法官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或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从权利人遭受损害等事实本身,很容易就可以判断出行为的违法性。凡属明显违法行为者,例如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均不应属于权利冲突行为。将明显违法行为排除与权利冲突之外,符合法律、社会一般经验的要求,避免权利冲突行为的无限泛化,醇化了权利冲突的概念,也有利于我们通过研究疑难案件发现权利冲突的一般规律。非明显的违法,双方违法程度基本相等或者高低难以区分,此类行为可以按照权利冲突行为对待。1.因生活经验与法律规范脱节而产生的非明显违法行为。法律的适用不能脱离法律之外的因素,也从无“纯法律”之类的东西。违法性判断属于一个生活经验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过程,归责过程本身就存在两个层面,即行为人日常语言世界中事物的层面以及法官专业语言世界的形上层面。5]违法行为的明显性既应符合依生活经验判断,也应表现为依法律规范判断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形下,一个有经验的法官是能够将二者统一起来的。然而规范世界毕竟与生活世界不同,依据生活经验判断违法性可能与依据法律判断违法性不同。例如,2001年,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门庭冷落,生意无法经营下去,不久改开花圈店。李坚对周林生意红火有气,便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饭店相邻的一侧,但并没有逾界。周林发现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不能直接看到摆放的花圈。但是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屋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周林的生意日渐萧条。6]此案如果按照一般生活经验,法官很容易得出被告(李坚)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遍寻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出现所谓有关“侵害企业经营权”的规定,此时被告法官需综合周围一切因素特别是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进行利益衡量,而为避免偏袒任何一方的权利,法官不宜根据生活经验直接认定李坚的行为是违法的。2.依“权利侵害”有时难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即为违法。然而,依权利侵害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非简单易行。首先,权利的边界经常存在模糊、交叉重叠之处,侵害权利的违法性判断的复杂性在所难免。其次,权利外观的公开性程度是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侵害的重要依据。而只有那些具备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权利,才易适用结果违法加以判断。然而,即便是权利外观较为明显的权利,有时候也存在难以辨明权利真实情况的情形。法国学者认为“通常事实表面状况是实际存在的权利的表现,但有时却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表明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错综复杂,经常隐晦不明。真实情况可能要经过详细的研究,甚至需要一个或多个诉讼程序才能被认知。因此,真实的权利状况未被事实揭示并不是不可能的;相反,可见的事实状况似乎与某一权利的行使相对应。但实际上该权利是不存在的。”7]例如,在知识产权冲突中,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均进行了登记,仅依权利的外观难以判断谁侵害了谁的权利。此时,法官应承认两项权利间存在冲突,按照权利冲突规则处理此类案件。3.因禁止性规定之模糊性而产生的非明显违法行为首先,禁止性规定的语言特点导致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效果模糊。禁止性规定表面上往往采用了“不应”(sollnicht)、“不得”(darfnicht)、禁止等字样,但是这些字样有时并没有直接表明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8]不足以表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进而应受法律的制裁。原则上,只有当某一法律是以保护原告免受其实际已经遭受的损害为目的时,违反此项“规范目的”(derNormzweck)的行为才为违法。例如,《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假设,甲饲养的小狗卧在台阶休息,乙被狗绊倒跌残。此时,法官不得依上条规定判断甲的行为具备违法性,因为该条的规范目的为:动物占有人因该动物特性(如狗喜欢咬人)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若损害非因动物之特性而发生,则不得适用本条。有的禁止性规定本身就是一般条款,例如“善良风俗”条款,违反该条款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称为“侵权行为的蓄水池,尤有取用自如之妙”,这种概括性条款天生具备不确性、抽象性,借此才够灵活发挥引入法律

外道德规范的功能。而非经复杂的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或者进一步具体化、类型化,此类禁止性规定几乎难以准确适用。同理,有的禁止性规定中包含:合理、重大过失、善意、恶意等不确定性概念,这也增加了判断行为违法性的难度。其次,禁止性规定授予相对人为或不为的义务,故行为违法性可表现为对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可分为两类:法定义务,一般的注意义务。比较而言法定义务是较为明确的禁令,而一般注意义务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善良家父、理性人等标准,而此种注意义务的产生、内容和范围源于许多无法穷尽的因素,除了法律政策的考虑外,可预见性、可能的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和保险保障等都发挥作用。此时与其说存在一个普遍的注意义务,不如说必须依赖于个案情形确定注意义务。总之,禁止性规定并非绝对的“令行禁止”,难怪有的学者发出“民法中几无真正的禁止规范”之感慨。原来人们认为泾渭分明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会变得暧昧起来了。9]损害的难以确定性、行为之违法性难以判断一定程度上导致传统侵权归责思路的失灵,构成疑难侵权案件。此类侵权案件中,法官须较多依靠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二、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权利冲突如果我们剖析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可以发现其内部也可能会存在微型的权利冲突。这主要是因为,正当理由是“行为违法性”要件的延伸,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法官必须考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传统民法上的权利行使、义务冲突、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在结构上均可展现为权利冲突,为判断这些事由是否正当,法官须先承认双方间存在权利冲突,再对互相冲突的权益进行的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一)权利行使传统法上权利行使固定为被告权利之行使,试图按照“行使权利不构成违法”之原则直接使被告免责。其实不然,权利行使包括公权行使、私权行使两种。公权行使须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合法授权;行使权利的程序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这就是说公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法官欲正确判断公权力行使是否违背比例原则,须先承认公权力与私权利间存在冲突,再按照权利冲突的要求进行平衡。私权利行使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遵守诚信原则则要求在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平衡,10]在平衡的过程中原则上应该尽量同时实现双方的权利,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结果是承认双方权利存在冲突,再按照权利冲突的要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其二,未滥用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在法律发展历史上存在从主观违法到注重客观上的利益平衡的发展过程。而判断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也是一个承认权利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平衡的结果。(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属于“正”对“正”的行为,为典型的权利冲突:避险人主张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相对人则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应受到侵害。我国民法并未明确规定紧急避险的定义,但《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是免责事由之一,学者借鉴了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11]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本人或他人处于现实性、客观性的紧急危险中。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的危险,或者危险已发生而尚未终了,或者危险现在虽不存在,但是随时可以转换为危险。其二,为避免危险损害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须有避险的意思,但此避险的意思并非法律行为的意思,故不生行为能力的问题。其四,紧急避险为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并未逾越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程度为前提,或欲加以保护的利益必须明显超过实际导致的损害为前提。在归责中需要在两个不同法益之间进行权衡,即坚持比例原则、法益权衡原则。为此,有的立法例对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法益范围进行限制,如《台湾地区民法》仅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为紧急避险的目的法益,而将名誉、信用等排除在外。相反,有的立法例在民法上对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客体进行了限制,如《德国民法典》仅仅规定了对物侵害引起的紧急避险行为。判断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过程实属对冲突的权利进行综合衡量的过程。而之所以将紧急避险要件化,无非是借此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以使“放任行为”不流于“无法

可依”的地步而已。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摘要]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基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解决的方式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其中利益衡量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本文以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知情权的冲突为例就此展开探讨。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不可避免。依据通说,所谓权利,无非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1]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新型利益不断涌现。法律也相应地突破传统的严格规则主义,通过判例、学说、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利益与法律之力两因素的嬗变也使得权利的类型和范围日益广泛化、普遍化、多样化,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楚河汉界、黑白分明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在新兴的人格权领域尤为突出。本文拟以隐私权为中心就权利冲突问题予以探讨。 一、隐私权的建构与权利冲突 现代社会,因为科技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增加了隐私暴露的可能性与损害的严重性,随着人口增多,都市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对于暴露在公众中感到日益敏感,这种法感情和人格意识导致隐私得以成为一项权利。隐私权(therightofprivacy)一语最早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阐发。其后,美国法律与判例逐渐承认了隐私权。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普及,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保护更为急迫,隐私权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传统上虽无隐私权的概念,但通过宪法确立的一般人格权,亦将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现代隐私权的保护更趋于国际化,为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 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是一个健康的多元社会的根基所在。隐私权为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自由的某种禁止。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即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只要权利的边界能够确定,则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3]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就隐私权而言: 第一,隐私权概念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 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特别是大众传媒的勃兴对人们关于隐私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刺激和催生作用。沃伦和布兰戴斯首倡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由于文明进化,在紧张复杂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变得敏感,该种法益有法律保护之必要。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反动。由此可见,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主张隐私权的人认为自己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具有正当性,而与之对立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或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在这种权

2014年-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题目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页脚内容1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页脚内容2

【组织行为学课件】权力与冲突

案例分析成绩2002级第十讲 权力和冲突本讲主要内容一权力概述二权力与威信三有关权力的其他问题四组织中的政治行为五冲突管理六群体间关系一权力概述权力的定义权力是一个人或群体对其他人或群体施加影响使其按照施加者的意愿去行事的能力权力的特性1权力具有情景性2权力是潜在的 3权力是依赖的函数 4被影响者的行为有一定自主权5权力可应用于群体内和群体间行为的概念上领导与权力的关系联系领导者将权力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区别 1目标的相容性方面不同 2影响的方向不同 3侧重点不同权力的基础弗伦奇RP French和瑞文B Raven 的分类法强制性权力奖赏性权力法定性权力专家性权力参照性权力◆权力过程模型接受权力作用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征个性自信心低的人具有外控性或具有依从性人格的人容易服从权威需要有强烈情谊和归属需要的人易服从和接受权力的影响性别过去的研究表明男性较倾向独立自主女性则较容易接受权威影响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对人们接受权力影响的能力有重大影响情景性因素重要性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资源的重要性是决定权力的重要因素对于组织来说总是力图避免不确定性的发生减少不确定性的能力能提高一个群体的重要性进而提高其权力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拥有的资源越稀缺他们就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不可替代性一种资源越是没有替代物拥有这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的权力就越大合作策略▲组织中的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交往称为合作策略合作策略对个人或部门的权力也有影响它由三种形式▲协议式双方就未来如何交往进行有保证的控制通过谈判达成一定的谅解与协议这种协议增加了双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稳定性从而使双方各自获得一定的权力▲容纳式把交往对方的成员吸收到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中来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加控制与影响力▲联并式通过建立联盟合营合资合并等方式以减少不确定性权力的运用过程顺从接受影响是为了取得奖酬或避免惩罚顺从是工具性的交换性的认同接受影响是为了跟施加者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内化受影响者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与他自己的价值观一致他关心自己行为的内容相信这样做是正确的合适的权力的维度权力的领域指权力所影响到的人的多少或群体的多少如一位科长的权力领域不仅是

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利冲突资料图片 问题的提出: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冲突 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和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乘公共汽车时,有乘客发现钱物被盗后报警,然后全车人被拉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检查,或全车人不准下车留在车上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破案(我自己在北京就有过这样一次遭遇,停留约一小时)。倒不是全车人被怀疑为盗贼(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在没找出盗贼之前,每一个乘客都可能被怀疑为盗贼),而是全车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和侵害,这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即被盗人的财产权和全车乘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几个类似的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国际私法作业一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_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2009年10月第22卷第5期 阴山学刊 Y I N S HAN ACADE M I C J OURNAL Oc.t2009 V o1.22No.5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 )))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李样举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8) 摘要: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利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到它产生的背景、根本属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间的差别和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的有限性。 关键词:基本权利冲突;社会实力主体;泛化说;虚无说;公权力介入说 中图分类号:D911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09)05-0080-06 近些年来,学界对基本权利冲突的讨论呈现白热化的趋势,1学者们认识不一,见仁见智。目前,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为便于叙述,笔者把这些观点总结如下:/泛化说0、/虚无说0和/介入说0。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法律权利冲突和基本权利冲突之间的关系,并对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做出了界定。但是,对于其中一些认识,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商榷。 一、/泛化说0面临的理论困境 /泛化说0认为,几乎所有法律权利的冲突都可以推及为基本权利的冲突,所有法律冲突都在基本权利冲突射程之内,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基本权利冲突涵盖了一切法领域的冲突。如:在盗窃案中,小偷与被偷人之间存在劳动权和财产权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等。就司法过程而言,/泛化说0主张法官在法律已经对具体案件争议事项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要把法律权利冲突上溯推及为基本权利的冲突,从宪法层面重新加以价值衡量。[1]从泛化说的主张我们不难看出,其不但否认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冲突之间的区别,模糊了两种冲突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违对立法机关的尊重 立法机关是一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立法机关在各国称谓不同,但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民意代表机关和最高权威机关,尤其是在议会主权至上的国家更是如此,其他机关对它都要保持高度的尊重,自然司法机关也不例外。虽然在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但是,总体看来,无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在奉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和相互牵制构成了一个民主政治体制国家运作的整个过程。三者之间地位上的平等和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促使它们在机关运作中相互之间保持尊重成为必然。首先,就司法过程而言,其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都要保持高度遵守,虽然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创制一些判例,但是司法机关的丝毫的能动和前卫都会招致各方面的非议,因此而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政治风险。这使司法 *收稿日期:2009-05-18 作者简介:李样举(1983-),男,河南周口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论文有5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辨析6等。 1虽然各种观点中在表达宪法上的权利时用语不一:有的用宪法权利,有的用基本权利,但是从其要表达的意思来看,无论是宪法权利还是基本权利指向都是一致的,笔者在本文当中统一使用基本权利一词。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

卷号:(B)(2010年6月)机密 湖北师范学院期末考试试卷 法理学(2) 考试范围第16章至第30章命题人汪火良院系政法学院 考试形式闭卷课程类别必修学期20101 专业法学0902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分) (从下列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 A.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B.法律必须公开才具有约束力,党的政策则不需要向全社会公开而不影响其约束力 C.党的政策有时也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 D.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2.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3.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4.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 扩张解释 B .文法解释 C .目的解释 D. 历史解释 5.法律与政治具有密切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没有正确揭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 ) A.法律对政治有确认、保障作用,法律确认政治体制,反映政治要求,调整政治运行 B.法律对政治有预测作用,法律可以预知政治的发展 C.政治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政治也可以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 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② 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而这就是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各种权利相辅相成,互不隶属,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是徒劳无益之举。”反驳说任何权利之间都是有界限的,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即使重叠也会是有界限的,因为两个权利抵触,而最终都是会有一个结果的,这个结果就是权利之间的界限。我们姑且相信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犯了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世上没有绝对的事物,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冲突,有的只是相对的权利冲突。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正是为了寻找这么一个公平,适当且正确的结果。我们并不能没有因缘,而直接把这个结果当成原因而否定权利冲突的存在。 在确定权利冲突是一个问题后,我们进一步研究权利冲突。研究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我们研究的权利是什么。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把权利构成分为“外部理论” ①王强,《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②宋景,《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 特继承案 10、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

浅谈护患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浅谈护患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 策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目的探讨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护患关系问题及防范措施。方法分析和总结过去3年中护理工作中护患关系紧张存在的原因。结果建立和谐、安全的康复环境;给其良好的第一印象;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对待患者的费用问题;平时练好基本功;让沟通到位;不断加强护士的文明修养是防范对策。结论融洽的护患关系不仅能取得双方的密切配合与合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及患者满意度,而且能增加护患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关键词】护患关系;冲突;原因;对策 护患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活水平和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护人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加之媒体的某些负面报道,人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致使护患关系日益紧张,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防止护患冲突的发生,不仅可以为患者提供一个和谐的康复环境,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1]。 1 临床资料

我科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3年来收住病例中出现护患冲突的有23例,平均年龄31岁。冲突的发生不仅与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有关,而且与患者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及对护理工作的期望值密切相关。 2 护患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服务态度引起的护患冲突在患者接受治疗期间,由于护理人员服务态度生硬,工作拖拉,缺乏耐心,未及时满足患者的要求,冷落了患者。3年来引发冲突5起,占21.7%。 2.2 护理技术问题引起的护患冲突现在患者对护理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重复注射、穿刺给患者增加痛苦,也容易引起护患冲突。3年来引发冲突2起,占8.7%。 2.3 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做固然很重要,说也是不可缺少的。只做不说,或者随便乱说均可以引发冲突。3年来引发冲突9起,占39.1%。 2.4 对治疗诊断不满意某些疾病诊断不清,住院时间过长;切口愈合不佳;晚期癌症患者治疗效果不满意,患者和家属往往已存在不满情绪,当护士言语不当或操作失败时就很容易成为出气筒,引发冲突。3年来引发冲突3起,占13%。 2.5 费用问题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是服务优、技术精、疗效肯定、预后好、价格合理。当患者费用不够,护士催款时,有些患者就不了解或不知情而产生质疑,由此引发矛盾。3年来引发冲突3起,占13%。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第一,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多年以来,经济生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上。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带来了中国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紧紧地依附在计划经济这样一个经济齿轮上运转。人们的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和行为,既受计划的调节、安排和控制,也依赖于计划。社会中的个体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更谈不上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体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社会状态下,权利体系以及权利意识就不可能发达,一切都是上面“安排”好了,大家循着这样的“安排”生活就行了。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都在强大的行政控制下被淹没了或被掩盖了。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不可能形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状态。权利冲突的前提首先是权利要被认可,尤其是要被法律承认。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也就不可能谈得上权利冲突了。一切都是义务,或者以“人民内部矛盾”为由而付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则打破了这样一种凝固的、僵化的社会状态。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均以市场为主导,人们的选择性增强了,随之自主性、独立性也在增强,人开始成为主体。市场化以及经济结构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了差异和竞争。这样,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主体性、差异性、竞争性等等,为权利的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权利冲突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因素。[1]但是,由于我国确认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在1992年(即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至今才10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想在中国这样大的一个国家中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发展了,但不完善;计划经济隐退了,但未完全转轨。我们现在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并存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结构并存的局面,本身就预示着两者之间各自特性的矛盾和冲突。这也为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部编版道德与法制四年级下册 3当冲突发生 教学设计(第一课时)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四年级下册 第3课当冲突发生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2)在校园中引发冲突的原因还有…… 10、这样做矛盾能解决吗? (1)两位同学在相互撞倒以后,一直不断争论到底是谁的错,谁也不愿意服输……这样的结果是什么?矛盾能得到解决 吗? (2)如果是你,你会怎么解决这个矛盾? 11、小提示:能否避免发生冲突,往往取决于我们处理矛盾的 方式,方式不同,结果也就不同。 12、想一想,说一说: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怎样不同的 结果?你觉得哪种做法技能避免冲突,又不让自己受委屈呢? 13、小提示:产生冲突并不可怕,采用正确的方法,可以很好 地化解冲突。 14、化解冲突小贴士: ?控制情绪,保持冷静 ?交换意见,讲清道理 ?换位思考,理解他人 ?商议办法,和谐相处 ?请人调解,解决冲突 15、试一试:请你根据本节课所学习到的方法,帮助他们解决 冲突,让他们和好如初吧! (1)我与他之间多了一条“三八线”. (2)明明好友却成陌生人。 16、学以致用:你还有哪些冲突没有解决?试着解决一下。生的主要原因。 认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学会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处理冲突。 掌握化解冲突的方法。 能够运用学习到的方法解决冲突。

17、小游戏:请两位同学上来,一人拉着橡皮筋的一端: 1、如果一直用力拉,会有什么结果? 2、如果拉紧了再放手,会有什么结果? 3、拉橡皮筋的过程中怎样才能让双方都不受到伤害呢? 4、从这个游戏中,你有什么感悟? 总结提升课堂小结矛盾、冲突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我们彼此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如 果在矛盾、冲突发生的时候,我们能够相互退让,就能够轻松解决 矛盾和冲突,就不会造成彼此之间的伤害了。 板书

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1](一)

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1](一) 摘要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关键词宪法权利冲突法律权利冲突立法中的权利冲突司法中的权利冲突违宪审查“权利冲突”问题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宪法学者参与这一话题时,往往把“权利冲突”等同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2]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不是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明确区分这种差别也是有意义的。一、宪法权利冲突立宪者在宪法中肯定的权利有许多,这些权利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怎么发生冲突,在什么意义上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当人民制定宪法时,他们是怎么考虑自己的这些权利的?首先,他们肯定自己要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同时,他们要求每个人要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禁止特权。在宪法权利关系中有国家权力与个人宪法权利的关系,也有个人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但前者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后者才是。在论述宪法基本权利的冲突时,我们不要忘记宪法基本权利的对立面主要是国家权力,而不

是其他的基本权利,尤其在中国,尤其在现阶段。宪法中的权利大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其具体的界限通常在法律规范中,宪法最多只提供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当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冲突,而不是抽象的宪法权利冲突。在权利领域内,宪法主要是解决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法律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因此作为权利冲突,宪法面临的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面临的法律权利冲突是不一样的,应当说后者在实际生活中更常见,也更具有现实性,而宪法权利冲突可能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有相对距离的问题。那么,宪法权利冲突究竟是指什么?笔者认为,是作为“人”的各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是人性本身所导致的冲突。我们在自己的各种需要面前往往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如果我们只需要劳动权而不需要表达自由,我们就很可能成为劳动的工具,如果我们把言论自由看得比名誉、隐私等人格权更重要,我们就会因为尊严没有保障而生活在痛苦之中,如果我们认为游行示威的权利高于人身权,就可能放纵自己的行为出现暴力伤害,如果我们认为宗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因为居于其下而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因此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不是张山与李四的冲突,不是具体的甲和乙之间的“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他人行动的自由”,3]而是我们每一个人与自己的冲突。制宪者要考虑的是,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我们每一个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 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一,权利冲突的界限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免费下载】如何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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