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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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郝铁川
近年来,权利冲突继20世纪80年代权利义务、20世纪90年代权利本位之后成为法学界的一个新的热门话题。这是权利本位问题讨论的延伸与深化。既然要以权利为本位,那么当一个人的权利与另一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该以何人的权利为本位?可见,权利冲突问题的提出是有意义的,它把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权利本位的激情呼唤,转变成了对权利本位的现实论证。
一、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
我认为,被学界搞得沸沸扬扬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因为立法粗糙而被疏漏需要去解释;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公序良俗昭示。守望权利边界,即可避免权利冲突。下面我们以若干案例和事例加以说明。
1.英国连体女婴分离手术引发的所谓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另一个人生命权的
冲突。
英国一位名叫马耳他的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婴儿。这对姐妹一出生腹部就相连,脑袋各朝一边。姐姐茱迪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这套器官维系生命。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两人共享的一个心脏和一对肺叶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但婴儿的父母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于是,他们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请法官们做出生死抉择。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分离手术必须进行。孩子的父母立即提出上诉,这桩案子呈送英国上诉法院。该院法官作出的裁定是维护一审判决。最后,连体女婴茱迪和玛丽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我觉得,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从形式来说,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
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这就带来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
2.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当事人病情而引发的所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
的冲突。
据《中国民航报》2002年1月28日报道,一位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而心理负担沉重,在一家心理门诊的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的承诺后,宫小姐坦白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然后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心理医生见状便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却遭到了宫小姐的责怪: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却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知道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好转,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一些人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心理医生违背宫小姐本人意愿和自己的承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权。而另一些人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病人的生命,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的问题,而是隐私权本身就有自己的特定范围。即: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特定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如司法人员有权获知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个人隐私,医生有权获知病人的家族病史。在本案中,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宫小姐的病情,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因为妇科医生是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特定人员。当然心理医生在透露宫小姐病情时,应同时告知妇科医生注意保密。我们不能不注意,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虽不对公众公开审理,但涉案的个人隐私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来说却不得不为他们所知道。
3.电影拍摄方拍摄非演出人员而引发的所谓肖像权与言论表达权的冲突。
电影《秋菊打官司》拍摄了一个并不漂亮的妇女的镜头,遭致众邻嘲笑。该妇女认为拍摄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拍摄方(包括朱苏力等一些学者)认为自己的言论表达权高于肖像权。
我认为,拍摄方拍摄人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即:拍摄方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不公开发表,或者是发表前得到被拍摄方的同意;三是拍摄的是公共场所,而不是特定人。显而易见,《秋菊打官司》拍摄方已超出了上述边界。拍摄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赢利的需要;上演前并未征得那位妇女的同意;拍摄方对那位妇女采取了定格化的拍摄,而非对公共场所的泛泛拍摄,拍摄方无疑侵犯了那位妇女的肖像权。
4.一人10年不洗澡引发的个人自由与环境清洁的冲突。
据《环球时报》2004年3月10日报道,在肯尼亚西北部的卡伯里镇,住着一位“臭”名昭著的农民,名叫卡索孔格,现年52岁,是个单身汉。10年来,他没洗过一次澡,致使众乡邻都不堪其臭,见了他都要绕行。人们多次对其提出洗澡提议,但他总是以“对水过敏”为由拒绝。最后无奈的村民告到村子里的头领那里,头领对卡索孔格的恶臭早就心存不满,于是精心挑选了4名身强力壮的小伙子,要他们带着绳子埋伏,等卡索孔格从地里干完活回家时将他捆起来强行沐浴。洗浴整整进行了4个小时,卡索孔格起初奋力挣扎,最后也只得无奈接受“服务”。洗完澡的卡索孔格觉得自己就像换了个人似的。他向乡邻保证自己以后每天都会洗澡,他还希望能尽快找一个老婆,告别单身生涯。
我认为,人是群居动物,不可能离群索居。因此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是以不破坏群体的和谐为前提的。卡索孔格虽有不洗澡的自由,但其身上的臭气让人无法忍受。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即尊重多数,保护少数。解决卡索孔格不洗澡与众乡邻不堪其臭冲突的关键,是通过科学技术测定卡索孔格身上的臭气是否超过了常人承受的限度,如同对噪音的测量那样。建立臭气的科学测定标准,才能既保护个人有是否洗澡或洗多少次澡的自由,又能尊重多数人需要一个清洁环境的主张。在这里,卡索孔格的权利边界与众乡邻权利边界的交接点就是由科学技术设定的臭气标准。
5.所谓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冲突。
据《海峡导报》2001年8月30日报道,武汉市一对夫妻胡某和张某因为生育问题对簿公堂。丈夫胡某想要孩子,而妻子张某却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