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郝铁川

近年来,权利冲突继20世纪80年代权利义务、20世纪90年代权利本位之后成为法学界的一个新的热门话题。这是权利本位问题讨论的延伸与深化。既然要以权利为本位,那么当一个人的权利与另一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该以何人的权利为本位?可见,权利冲突问题的提出是有意义的,它把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权利本位的激情呼唤,转变成了对权利本位的现实论证。

一、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

我认为,被学界搞得沸沸扬扬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因为立法粗糙而被疏漏需要去解释;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公序良俗昭示。守望权利边界,即可避免权利冲突。下面我们以若干案例和事例加以说明。

1.英国连体女婴分离手术引发的所谓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另一个人生命权的

冲突。

英国一位名叫马耳他的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婴儿。这对姐妹一出生腹部就相连,脑袋各朝一边。姐姐茱迪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这套器官维系生命。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两人共享的一个心脏和一对肺叶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但婴儿的父母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于是,他们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请法官们做出生死抉择。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分离手术必须进行。孩子的父母立即提出上诉,这桩案子呈送英国上诉法院。该院法官作出的裁定是维护一审判决。最后,连体女婴茱迪和玛丽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我觉得,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从形式来说,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

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这就带来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

2.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当事人病情而引发的所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

的冲突。

据《中国民航报》2002年1月28日报道,一位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而心理负担沉重,在一家心理门诊的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的承诺后,宫小姐坦白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然后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心理医生见状便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却遭到了宫小姐的责怪: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却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知道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好转,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一些人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心理医生违背宫小姐本人意愿和自己的承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权。而另一些人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病人的生命,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的问题,而是隐私权本身就有自己的特定范围。即: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特定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如司法人员有权获知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个人隐私,医生有权获知病人的家族病史。在本案中,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宫小姐的病情,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因为妇科医生是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特定人员。当然心理医生在透露宫小姐病情时,应同时告知妇科医生注意保密。我们不能不注意,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虽不对公众公开审理,但涉案的个人隐私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来说却不得不为他们所知道。

3.电影拍摄方拍摄非演出人员而引发的所谓肖像权与言论表达权的冲突。

电影《秋菊打官司》拍摄了一个并不漂亮的妇女的镜头,遭致众邻嘲笑。该妇女认为拍摄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拍摄方(包括朱苏力等一些学者)认为自己的言论表达权高于肖像权。

我认为,拍摄方拍摄人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即:拍摄方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不公开发表,或者是发表前得到被拍摄方的同意;三是拍摄的是公共场所,而不是特定人。显而易见,《秋菊打官司》拍摄方已超出了上述边界。拍摄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赢利的需要;上演前并未征得那位妇女的同意;拍摄方对那位妇女采取了定格化的拍摄,而非对公共场所的泛泛拍摄,拍摄方无疑侵犯了那位妇女的肖像权。

4.一人10年不洗澡引发的个人自由与环境清洁的冲突。

据《环球时报》2004年3月10日报道,在肯尼亚西北部的卡伯里镇,住着一位“臭”名昭著的农民,名叫卡索孔格,现年52岁,是个单身汉。10年来,他没洗过一次澡,致使众乡邻都不堪其臭,见了他都要绕行。人们多次对其提出洗澡提议,但他总是以“对水过敏”为由拒绝。最后无奈的村民告到村子里的头领那里,头领对卡索孔格的恶臭早就心存不满,于是精心挑选了4名身强力壮的小伙子,要他们带着绳子埋伏,等卡索孔格从地里干完活回家时将他捆起来强行沐浴。洗浴整整进行了4个小时,卡索孔格起初奋力挣扎,最后也只得无奈接受“服务”。洗完澡的卡索孔格觉得自己就像换了个人似的。他向乡邻保证自己以后每天都会洗澡,他还希望能尽快找一个老婆,告别单身生涯。

我认为,人是群居动物,不可能离群索居。因此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是以不破坏群体的和谐为前提的。卡索孔格虽有不洗澡的自由,但其身上的臭气让人无法忍受。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即尊重多数,保护少数。解决卡索孔格不洗澡与众乡邻不堪其臭冲突的关键,是通过科学技术测定卡索孔格身上的臭气是否超过了常人承受的限度,如同对噪音的测量那样。建立臭气的科学测定标准,才能既保护个人有是否洗澡或洗多少次澡的自由,又能尊重多数人需要一个清洁环境的主张。在这里,卡索孔格的权利边界与众乡邻权利边界的交接点就是由科学技术设定的臭气标准。

5.所谓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冲突。

据《海峡导报》2001年8月30日报道,武汉市一对夫妻胡某和张某因为生育问题对簿公堂。丈夫胡某想要孩子,而妻子张某却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

生孩子,原因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其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胡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称妻子张某剥夺了他的生育权,要求离婚。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婚姻关系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这是本案有意义之处。夫妻两人生育权的边界均为对方自愿同意,婚姻本来就是合意。因此,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边界止于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实现生育权,只好再找愿意生育的人结为配偶。这并非是权利冲突,而是合意破裂,婚姻合同不被履行。

6.所谓抱养弃婴自由与讨回亲子抚养权的冲突。

广西钦州市的李景芬在医院生了一个畸形婴儿,与丈夫商议后将婴儿弃之于医院的粪桶里,后被该院清洁工黄作珍救起并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一年以后,李景芬获知婴儿下落和发育很正常,决定给黄作珍一些经济补偿,然后把孩子要回来,但遭到了黄的断然拒绝。李景芬遂一纸诉状将黄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原告引经据典以法律武器讨回自己亲生儿子的抚养权;被告则以情释法,坚决不同意将自己抚养的孩子拱手让人。

本案中李景芬主张抚养权与黄作珍抱养弃婴自由的所谓冲突,正如刘作翔先生在《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一书中分析的那样,是因为法律对抱养、领养和事实上的抚养行为没有明确认定,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边界,这是今后立法所要解决的。但在法律尚未划定权利边界的情况下,是否就无法解决冲突呢?否。因为黄作珍收养弃婴属于公序良俗,李景芬故意丢弃婴儿属不良行为,法律上无疑应支持黄作珍。所谓权利冲突问题,实际上是个权利边界的划定问题。而只要是被法律所确立或承认的权利,边界都是清晰的。即使是因立法技术原因未界定清楚的,我们也完全可以按照法理和公序良俗予以判断明白。因此,所谓权利冲突是因大家未能搞清权利边界而引发的一种误会,是一个本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这种不是问题、却成了问题的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并不少见,如20世纪90年

代关于权利本位命题对错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世界人权宪章早就说过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个不证自明的真理;作为近代法律制度基础的民法,是彻头彻尾的权利本位法,近代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私法向公法渗透的产物,不承认权利本位,何来法制现代化?无怪乎有学者嘲笑争论权利本位的人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二、划分权利位阶,徒劳无益之举

在人为制造了权利冲突命题之后,有些学者就煞费苦心地试图把所有权利区分为上位和下位,以化解权利冲突。

有些学者划分权利位阶的依据之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种种权利中就列出了七项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债而被监禁(第15条);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 条);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在种种权利中列出这七种不可克减的权利,似乎说明权利是有位阶之分的。但我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不该犯的错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个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述七项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指它们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克减。换句话说,上述七项权利是针对国家而规定的七项义务。而所谓权利冲突,则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现象,是平等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拿公法上的规定论证私法上的事项,显属不妥。

还有人把宪法和一般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区分作为划分权利位阶的依据,我认为同样不妥。理由如上所述,宪法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个体的关系,规定基本权利是为了明确国家的基本义务。为什么不能划分权利位阶?道理很简单,被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各种权利,都有各自特定的范围,体现的都是权利人的一种行为资格,无法区分这种资格的高低。你有自杀的自由,我有救你的权利,谁高谁低?你说生命权最重要,我认为“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信仰自由比什么都重要,何是何非?你说生存温饱权最重要,我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为大”、“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谁对谁错?你说多数人的主张最重要,我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最重要,谁是谁非?这些都是一言难尽。盖因各种权利分别体现不同的价值,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既不互相代替,又不互相隶属。但又相辅相成、交相生辉。关键是把权利之间的“楚汉河界”搞清楚。

三、越过真理半步,难免沦为谬误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特定的内涵和一定的外延,越过雷池一步,正确的命题就会变质。一项权利如果神圣到无边无际,其它权利只能在其余辉下苟延残喘,那么这一权利就不再是权利,倒像是上帝、真主等一元神的宗教。而现代法治国中

的权利恰巧不是一花独放,而是百花齐放。

事物往往是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人们总是喜欢矫往过正。为了驳倒传统社会的义务本位观念和没有重点论的权利义务相统一学说,人们只好不遗余力地论证权利本位的正义性,这就难免忽略权利边界的重要性,因而引发权利冲突的争论。我觉得,法学界下一步该是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权利边界,这样的正、反、合,不正是辩证逻辑的一种体现吗?权利边界既不是向义务本位的复归,又没有否定权利本位,而是权利本位的完善和深化。它要弄清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的边界,以防止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的异化(绝对化)。权利边界的探讨虽有理论层面的内容,但个案分析、实证研究将是权利边界之探讨不同于权利本位之探讨的最大特点,谓予不信,请拭目以待。

反驳意见:

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

2006-3-16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权利冲突不是伪命题。权利边界构造手段失灵,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存在紧张关系,法律解释的非客观性导致权利冲突的必然性。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边界;法律体系;法律解释

一、问题与研究路径

时下,权利冲突日益得到学者高度重视。[1][2][3]欲研究权利冲突必先回答权利冲突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此属一个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领域。

国外学者多将权利冲突与权利的绝对性或相对性关联,其中权利冲突否定论者从权利的绝对性出发,认为权利是容不得他人侵犯的,只要己方权利不完满,他方的行为必定为侵权而非行使权利,而权利绝对性决定了双方不可能同时有合法的权利,故权利冲突也是不存在的;肯定论者从权利相对论立说,其认为任何权利人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都应忍受来自他人的合法―侵犯‖,而因双方都主张权利构成的权利冲突是客观存在的。[4]

我国学者则就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探究权利冲突原因,也形成权利冲突肯定论、否定论两说。肯定论者坚持权利边界具备模糊性,认为权利冲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都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之间,由于法律未对它们的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界定而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进而引发它们之间不和谐、矛盾的状态[5].否定论者则认为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因此种边界之存在,故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著名法学家郝铁川教授于《法学》杂志上撰文《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并明确提出―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不成问题的问题‖或―伪命题‖[6].郝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第二部分,划分权利位阶,徒劳无益之举;第三部分,越过真理半步,难免

论为谬误。其最具颠覆性的观点是―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郝教授在学界向以思想性强而蜚声海内,而这篇数千言的短文,其鲜明的观点,精巧的运思,无一不为大家风范之体现。然细细拜读下来,窃以为郝文存在一定不足,故不揣浅陋,特撰本文以就教于郝教授

及诸位大方。

其实,从郝文的论证结构上,我们并不能得出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的结论。郝文认为,之所以会有权利冲突问题是因为―大家都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特定的边界,只要人们找到了边界,不越过边界,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然而,逻辑学认为命题与逆否命题是等价的——命题真,则逆否命题也真。―守望权利边界,就没有权利冲突‖的逆否命题是―之所以有权利冲突,是因为没有守望权利边界‖。这一逆否命题告诉我们,郝文事实上并未否认权利冲突之存在。其一、事物(或问题)的原因必定是以事物(或问题)本身存在为前提,否则原因失却立足之基。郝文的中心意旨无非在于指出权利冲突的原因是―人们未遵守权利的边界‖。既属对原因探讨,应以问题本身存在为前提而非否认问题。其二、郝文所谓的―划分权利位阶,徒劳无益‖,已属于对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探讨,而言及解决办案无疑也应该以承认权利冲突为前提的。申言之,郝文之所以批判―划分权利位阶‖这一方案,无非是借以启迪学人另辟蹊径以妥善解决权利冲突罢了。总之,依郝文我们非但不能得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的结论,相反,其不仅承认权利冲突之客观存在,而且间接提出了权利冲突是

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①

问题显然不止于此,不就―权利边界与权利冲突之间究有何种关系‖的问题作出回答?②单纯逻辑剖析难免避重就轻之嫌,且所作辩驳将同样无说服力。应该肯定,无论是持肯定论还是否定论的中国学者都寻找到了研究权利冲突问题的正确切入点:权利边界。边界既是区分各社会主体的界限,又是它们相互作用的重要中介[7],权利冲突可谓以权利为媒介的人与人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势必也以权利边界为中介③。权利边界的特性将决定了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如果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则在边界内的自由是绝对的,行使权利意味着安分守己,绝无伤害他人的危险,也就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反之,如果权利边界是模糊的,则在此模糊地带里,自由是相对的,在相对的自由中人们难以界定不同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也就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可见,权利边界是否清晰是判断权利冲突是否为真命题的逻辑前提。

权利边界并非具体的、物理性边界,而是抽象的制度产物,是无形的边界。④因此,权利边界是贯通权利问题的微观或主观、宏观或客观层面的枢纽:在微观或主观(权利)层面,权利边界划定了主体的自由空间,决定着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可能限度,是权利本体论的支撑点;在宏观或客观(法律)层面上,权利边界总涉及实证法的规定,而权利边界清晰与否也最终取决于法律的结构特点例如形式合理性,及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等。可见,权利边界的抽象性绝不意味着人们无法识别权利边界。概言之,其存在三条识别路径:从权利边界的基本构造手段上去识别权利,如果权利边界的基本构造手段能够实现权利边界清晰,则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从权利边界的法律规范基础去考察,如果权利的法律基础能使权利边界清晰,也不会存在权利冲突;从权利边界的最终实现机制——法律解释去考察,如果法律解释能实现绝对的客观性,则权利冲突最终难以存在。

在以上三条权利边界的识别路径中,郝文主要涉及两条:

首先,―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都各有边界,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情理昭示,只要我们细心探究,就可以守住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这就是说,权利边界应由法律规定,包括制定法、法理、情理在内的法律都可确定明确的权利边界,其中制定法法律预设的权利边界无疑最为明确(而非―统摄‖、―昭示‖),而于此情

景也最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虽有理论层面内容,但个案分析,实证研究将是权利边界的最大特点。‖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所谓在―个案研究中‖权利边界也是可确定的,可指即便依法理、情理对权利纠纷进行裁判,也会得出客观、唯一的结果,裁判结果、法律解释不存在两可之

解。

正是通过以上两条识别路径守望、探究权利边界的绝对信心,郝教授才得出权利冲突是

个伪命题的结论。问题果真如此吗?

二、权利边界清晰化与无权利冲突的世界

权利边界完全清晰,权利冲突荡然无存,这的确是郝文展示给人们的一幅美好蓝图。如何实现这一蓝图?答案是:依赖权利边界的构造手段之良性运行;以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为规范保障;以法律解释的绝对客观性为最终裁判上的保障。以下分述之:

(一)权利边界的构造手段

权利边界以权利的主体、客体、权能(内容)三要素为构造骨架,其中又以客体、权能最为重要。客体是权利边界的龙骨,各式各样的权能由龙骨衍生。凭借对―客体‖的准确定义与科学界分客体类别,权利边界有了可靠的逻辑起点,正是因此,物权需要以有体物为客体[8].而为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法律采取了精细的技术手段,以专有权的边界为例:―壁心说‖认为专有权的客体及于墙壁和楼板的中心。―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整个墙壁是共有的,而非专有,专有权的边界至于墙壁上的最后粉刷的表层。通说采―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该说认为专有权边界可以及于墙壁的壁心,但一旦涉及公共利用,则权利只能达到最后粉刷表层。权能描绘了主体对客体的利用空间,明确了权利边界的逻辑终点。抽象权利得以依具体权能而具体化,比如所有权可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请求权等权能的集合,可以讲,正是权能对抽象权利的条块分割,才使享有各项权能的当事人获得了精确的行为准则,也使依法裁判有了可靠依据。权能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的。以权利义务为要素构造的法律关系往往限于属于―冷静而有区别的形式性的明令禁止和利害调整,它是以数学性正确度而明确严密的构成的‖。[9]故此,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得以互为界限。[10]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架起了权能分离的桥梁,权能分离又蕴涵着创设新权利的契机,其中新权利(limiting right)起着限制原权利(limited right)的作用,如果新权利与原权利发生冲突,则新权利居于优先地位。[11]这一优先法则确立了两项权利之间清楚的边界,消除了他物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间潜在的冲突,并成为二者和谐相处的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而又以责任为保障,学理上认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建立的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以权利责任为内容建立的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于民事责任坚持恢复原状为最高原则[12],后者无非是前者的转化。故第二性法律关系可以使第一性法律关系达到同样的清晰度。欲达权利变动的效果往往非经法定公示要件(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动产物权以占有)而不可,公示以及由此产生的

公信力使权利界限得以众所周知,从而权利界限客观上满足了捍卫当事人的自由与保障交易

秩序的双重任务。

(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

规范意义的客观法与以权利形态存在的主观法两者是对法(recht)的不同表达,是从不同的视角来描写一枚奖章的两面。[13]故,清晰的权利边界要求与表达明确的法相对应,立法活动须围绕权利边界清晰化这一根本任务而展开。[14]以理性化、系统化以及高度可预见性为基本特征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最能符合上述要求。[15]因为,―任何形式合理化的法律体系都难以发现体系内的权利或规范冲突。‖[16]具体而言:

首先,形式合理性的法是价值中立的,他排除了社会政策目标对系统稳定性的干预[17],立法者将自身限于纯法律的斟酌,而排除伦理、政策等的干扰,从纯理性角度出发建立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8]由此建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精确概念组成的金字塔,[19]从居于塔尖的原理(例如正义)可逻辑演绎而成整个法律体系[20],一旦组成高度形式化的法律,法律价值就隐身于规则背后,抽象原则被视为无关痛痒的花饰。为此,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与生活世界隔离,概念化作为―分离式思维‖,将生活整体予以拆解并分成碎片以满足法律概念体系的构造要求[21];形式化的法律为解决社会现实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发起挑战所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必须具备吸纳挑战的机制,而该机制首当其冲的就是―权利、义务‖概念的确定性和高度抽象性。概念越抽象也就越远离社会现实,因此也就越有资格适应更广泛的社会现实。

[22]这样一来,如同牛顿力学占上风的物理世界一样,作为基石概念,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中,权利、义务成为不可变的法律现象。法律不是随着人类生活变化的世界,而是人为选择的确

定的规范世界。[23]

其次,为避免冲突,立法者总希望用精确构造的法律规范界定权利清晰的内涵与外延,依此构筑明确的权利边界。此种权利边界是主体自由与限制的有机结合,[24]权利体系不存在矛盾,也根本无冲突可言。⑤执法者对人间的―冷寒温饱‖无动于衷而醉心于概念计算。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个体冲动与欲望,本能与兴奋、任意与特殊性被塑造成理性、现实原则、意志的真实自由,进而转换成具备高度―可预见性‖的法典[25].

最后,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将法律建立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是抽象人格的理性、规范再现。对同样的事物作出相互对立又不能融合的表述,被认为是对思维规则的违背,并势必陷入不能解决的矛盾中。[26]如康德所言,通过依理性从事行为,并相互认可对方为自治与理性人是终极王国(―kingdom of ends‖)的必然现象。在此背景下,合意成为理性人相互交往的基本手段,主体之间根本就不会存在权利冲突。[27]

(三)法律解释可达致绝对的客观性

在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视野里,法律推理无非是立法的逆向过程,―自动售货机式‖的裁判机制必定可得出客观、唯一的裁判结果。⑥而欲完成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涵摄‖(subsumtion),离不开作为―法律条件与法律效果相结合的离合器之轴‖的权利这一重要媒介。[28]在确定的权利边界里,法官不能自由选择要适用的概念,而必须严格接受实体法规则的约束,奉行―法条(中心)主义‖而无需顾及其内在价值[29][30]可见,由立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利边界可直接得出唯一的裁判结果,一个如此严密的逻辑世界根本无权利冲突可言。

尽管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可以达致消除权利冲突的境地,但高度复杂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形式化法律之外的空间是真实存在的,为避免这一空间成为法律的―飞地‖,法律推理不得不仰仗尚未形式化的法理、甚至情理。如依郝文所言,权利边界即便是被法理统摄或被情理所昭示,权利边界依然是可以明确化的。将这一论断放到法律解释或司法裁判领域,就意味着法律解释或裁判结果也存在唯一正解。这也表明郝教授在法律解释上采绝对客观论的立场。这一解释学立场的当代代表就是著名法理学者德沃金教授,德沃金认为,没有明确的法规加以确凿决断的案子就是疑难案件(hard case),凡属此类案件都可被抽象的概括性的法律原则(与郝教授所谓的法理、情理基本相当)所规范。只要法官具有超人的学术、技能和洞察力(也就是海格里斯式法官),他们能够依照既存的法律体系的整合性,例如遵循先例原则、立法权优先原则、变更判例的程序要件等等,在循环反复的所谓反思性均衡中必定会得到唯

一正解[31]

三、权利边界模糊性导致权利冲突的必然性

现实难以尽遂人愿。权利边界清晰化进而无权利冲突的美好蓝图,总被权利冲突的必然性所打破:权利边界构造手段经常失灵;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存在紧张关系;法律解释

的非客观性。以下分述之:

(一)权利边界构造手段经常失灵

就主体而言,权利可为多个主体同时拥有,在多主体的利益交织中,我们往往难以明辨各自的权利边界:且不说,特定情形下多个自然人也存在共有生命的现象。⑦即便公司法人制度也无非是在预设的共同目的之下内化权利冲突的工具,一旦共同目的的神话被打破,权利冲突立即从隐性转为显性,此点可从大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窥视一斑[32].而共有权制度仅仅是法律设定的以财产为基础的人的合作模式,合作模式并不能否定权利冲突,反而是提供了解决冲突的程序或措施。一般而言,按份共有需要按照民主的―多数决‖原则,而共同共

有须按照全体一致原则处理管理事务。

就客体而言,客体的条块分割往往并不代表明确的利益界限,反之,即便再精细的区分技术,也难以实现利益边界绝对清晰之理想。还是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边界问题而言,―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折衷说‖的争论本身表明专有权的边界就是不确定的、模糊的。仅就折衷说(通说)而言,专有权的边界最终须依―公共利用‖之需要而定,而何为公共利用显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由此导致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的年代里,人们对无形财产的需求日益增强,作为典型的无形财产,知识产品尽管可存在有形载体,但其本体仍不具备物理性、可确定性,知识产权的边界也总有超越有形载体而呈现模糊性的一面。换言之,无形财产是对人的控制能力的挑战,其难以控制性直接引发无形财产边界的模糊性。此外,知识产品价值之实现依赖于进入公开市场,而一旦知识产权被公开,任何人都容易实际掌握并使用无形财产,这就导致在独占的、排他的使用与他人的合理使用之间存在必然的紧张关系。由于知识产权尽管是创造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但却离不开对先前和同代人已有的知识产品的借鉴、吸收。因而一定意义上,知识产品在应由创造者享有的同时,社会公众对之也有合法的需求基础。可以说,知识产品具有最终成为人类共同财富的特点,[33]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天生就具备私益性与公益性的双重性格,这

种双重性格导致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边界上存在边界上的模糊。也正是因此,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权利冲突更为常见、更属必然。

就权能而言,权利难以被权能完全覆盖:如传统上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甚至物权请求权权能,然而即使将这些权能全部让渡出去,也不意味着所有权就不存在。梅里曼(Merryman)教授曾经用―盒子‖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就像个盒子,所有人可以打开盒子,让与这样或那样的东西给别人,但即使全掏空了,它仍是盒子的―所有人‖[34].―无论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它们都不过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而非全部权能。由于所有权是一种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权,因此凡对于所有人有利益者,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人原则上均可就标的物为充分的使用、收益,以实现所有权利益的最大化。‖[35]权能不能全面列举权利的内容而导致下列缺陷:权利人对权利的利用、保护模式无法及时、准确地得到他人、社会的了解,权利规范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确定性、可预见性;相对人、法官均难以确定权利行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而权利人在超越常规的权利行使行为难免引发争议。这种争议往往表现为权利冲突。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总寄希望于―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得以互为界限‖,以此构造清晰的权利边界[36].然而,以权利义务为要素构造的法律关系往往限于属于―冷静而有区别的形式性的明令禁止和利害调整,它是以数学性正确度而明确严密的构成的‖,[37]通常这应该限于财产法尤其是合同法领域,而在家庭法等领域⑧就难说行得通;此外,既然承认权利义务互为边界,则义务的精确度也势必决定了权利边界的精确度。现实法律义务往往难以满足精确度要求。其一,法律义务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作为或不作为),但―绝对的作为‖或―绝对的不作为‖是根本没有的。[38]禁止性义务几乎总伴随着例外,民法几乎没有绝对的禁止性规定[39].其二,不同性质义务对义务人履行特定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不同。在权利(如债权)的整个生命期内,为保障权利之实现,当事人间会产生一组义务群。其中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确定的或较确定的,但是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而必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根据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40]作为第二性的义务——民事责任也无法确立清晰的权利边界。民事责任尽管以恢复原状为最高原则,但将恢复原状适用于实际案件时则争论分歧,赔偿至如何程度,才算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然,则是意见纷纭。结果是,这一最高指导原则很大程度上不被实际所遵循,而更多

的是具备理论上的价值。[41]

欲达权利变动之效果,法律往往要求当事人按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动产物权以占有)进行公示。公示使权利变动获得公信力,也使权利边界得以为众所知。强调权利变动需要特定的公示条件,这尽管保证了权利变动制度的安全性,却也带来了负效应:因为欲消灭一项权利(如不动产物权),非须符合权利变动规则不可,所以逾越权利边界往往并不等于权利的消灭或被剥夺。这导致越过权利边界(但权利并不消灭)而与他人权利相冲突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此外,对不动产物权以及大部分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之取得也需符合严格的法定要件及程序,但由于登记管理部门坚持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原则、登记审查机关不统一等原因,而导致的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多个合法权利,进而引发的权利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某企业可以将―鼎鼎服饰‖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另一企业则可以用同样的名字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商标权,此时当事人间便存在企业名

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总之,权利边界构造手段也会失灵,此导致权利边界经常在模糊性,正是在权利边界的模糊地带,无法得出相对人行为或对或错的准确判断,进而因为权利之间的交叉与重合而导致的权利冲突也就难以避免。这也应验了拉德布鲁赫的名言―界限逾多,则难以定界的情况愈多;争论的问题愈多,则法的不安定性愈多[1]‖。[42]

(二)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存在紧张关系

目的是法的创造者,离开目的性思考,形式化的法律就丧失了生命力。目的既可体现为公平、正义、诚信、公共福利、效率等基本价值,此谓制度或整体目的;又可体现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权利的价值追求,此谓具体目的。形式合理性离不开实质合理性的制约。详言之:

首先,形式合理性的法外必须存在一个抽象的法律原则或原理体系,借以体现一国的政治、经济、宗教、社会等因素,并成为维系法律力量的最后防线[43].目的性思考打破了价值中立的理想,要求推开形式法律规范约束,考虑实质的价值追求。此一转变派生出下列两项结论:其一、权利作为法律概念仅仅成为实现法律体系所蕴含的理想或价值的工具。裁判应以权利的实质价值为准而不应拘泥于纯形式概念,―如果审判为了手段而去牺牲了目的,那么将有悖于法官的使命‖。[44]形式上不冲突的权利间在实质意义上却可存在冲突,例如,按照形式合理性的要求,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债权间天然存在效力高低序列而不存在冲突。然而,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中,法律却需要优先保护承租人的生存利益,此时债权(承租权)与物权间存在冲突。其二、权利所追求的多元目的并不完全协调一致而具备矛盾。[45]例如所有权同时可实现生存价值与营利价值、效率与公平,而这些价值往往存在冲突。

其次,目的或价值并非高悬在生活之外的抽象、不变的东西,而是需要在经验中被证明的东西。只有在具体情境中,我们才能确定哪个善是具有实际指导意义。[46]这在以下四种情形中表现尤为突出:第一、涉及―推定权利‖的权利冲突。推定权利是依据―法无明文之禁止视为权利‖原则得出的权利。如果将权利法定(明文)作为法的正常现象,则推定权利(无明文)则为法律的例外,可视为法律漏洞,而确定推定权利内涵与外延则必须依赖填补法律漏洞而实现,此一过程势必涉及对多方利益或者诸多价值目标的综合考量,而难以确保―唯一正解‖。所谓―法无明文之禁止视为权利‖实际上可得出当事人―自由‖或―不自由‖两种结果[47],可见,推定权利边界之模糊性是导致涉及推定权利的权利冲突的规范原因。第二、涉及框架权利的权利冲突。框架权利(Rahmenrecht)是保护范围难以确定、规范效力较弱的权利,例如营业权、一般人格权。框架权利往往以边缘模糊的整体性利益(如―人格利益‖、营业利益)为标的,本身即具备抽象的概括条款的性质,[48]其边界之模糊性不言自明。例如营业权保护范围及于企业活动的整个范畴,而企业活动无边广泛,再精致的理论工具,也难以准确界定营业权的边界。⑨还需指出,框架权利往往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功能之进一步完善仍取决于对冲突双方的权利进行衡平的司法实践,这种实践品格与形式理性有一定的差距,也注定其边界难免模糊性。第三、因权利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被限制引发的私权与公权(或公共利益)的冲突。实质合理性要求纯粹技术上的权利概念必须承受社会和法律政策的影响,[49]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构建的私权利同时包含潜在的公共视角[50].而承认权利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统一,实则承认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力之间的冲突。更为突出的是,我们往往难以在私益与公益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限,因为社会是由一个网状的制度构成,私人场合所作的行为的影响可能会超出私人场合,[51]单靠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样历史

悠久的制度也总有捉襟见肘之嫌。第四、因正当行为标准不确定引起的权利冲突。以―理性人标准‖为例,它能够在其他人负有什么样的注意标准,或者针对外来侵犯什么样的排斥必须被采用。对于这一类概念的使用依赖于针对周围环境的共识以及预设我们应该采取的行为,在共识被破坏时则难以起作用;正如女性主义者在近年来所指出的,在理性男人(reasonable man)看来合理的,理性的女人(reasonable woman)却并不认为一定认为是合理的。[52]

由上以观,实质合理性视野下的权利往往并非纯粹技术性的概念,也并不总能基于单纯逻辑上的推演达致预期的功能,其通常包含着评价的因素。目的性思考表明法(或权利)不再像价值中立的法那样内含着精确的概念计算机制。―关注明暗交替之处‖——即,关注模棱两可和可以变化的法律规范要素——成了那种关心使法律适应社会现实甚于关注机构完整

性的法律秩序的一个特点。[53]此时权利冲突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还成为法律与生活动态结

合的重要手段。

(三)法律解释的非客观性

如果承认法律解释结果是唯一的,裁判可以获得唯一正解,则就算法律确定的权利边界是模糊的,司法也可成为确定明晰的权利边界、消除权利冲突的最后防线。然而,随着价值中立的理想破灭,目的论(Teleologie)而非纯逻辑的思考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趋向,权利

被视为是概念制造者或者持有人用来规划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自由的工具,其本身是一个规范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作为演绎推理的起点的分析问题,[54]这在上文实质合理性对形式合理性的制约部分得以清楚地体现。比较而言,如果承认制定法所设置的权利边界模糊性是隐藏式的,那么法理、情理设置的边界的模糊性是表见的。法理、情理实指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在法治进程中,这些原则已从较为确定的语义演变成所谓的白地条款,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而既为自由裁量,则难谓结果是唯一的,由此而无法达致权利边界之明确,因而无需强调,恰恰是在这些领域内权利冲突频频发生。此时,形式逻辑上―正确的‖或―真实的‖判断为从价值判断所取代。基于前述多元目的或价值的抽象性、矛盾性等特点,法律解释变成对历史形成和发展的、符合目的性、适当性的,以及——在最佳情况下——―正义‖的相对(而非绝对)的表达。[55]面对疑难案件,法官不再是单纯从一极出发进行的简单推论,而需要诸多协调手段。[56]裁判转变为在所有个人、社会和公共利益要求中保持平衡的折衷机制。[57]在冲突的价值中进行选择不得不依赖于法官的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取决于价值判断中必须确立一定社会的价值共识,且不说社会多元化日益瓦解着价值共识,而依抽象的价值共识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具备很大的任意性。―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

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58]身居其中的法官决非

海格里斯式的神人,并不能达到唯一正解的法律解释结果。[59]在此,―法无二解‖往往成为一厢情愿的事情,裁决往往从―是与非‖的判断,转化成在冲突中进行选择,或者探索一条和

解之路。[60]

原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本文是郭明瑞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民法上的权利冲突研究》(FL04R1)的一部分。

[注释& 参考文献]

①郝先生在此前的一些文章中也是承认权利冲突的,例如,郝先生认为―解决夫妻之间生育权与不愿生育权之间的冲突的方式,只能是解除婚姻,另栖它枝‖,载于郝铁川:《面对生育权法律的能与不能》,载于https://www.360docs.net/doc/566503775.html,/zyw/n62/ca42158.htm;在另一篇文章中,郝先生认为良善与权利的冲突一个亘古及今的法律难题,并认为良善应优先于权利。此点已涉及到由善良风俗所确认的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郝铁川:《良善优先于权利》,《法制日报》,2002年10月31日。

②关于权利边界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请参见拙文:《私法视野里的权利冲突导论》,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5届博士学位论文。

③林来梵教授认为,只有与其他权利可能构成冲突的权利才具有界限。有的权利如精神自由权不存在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可能,也就没有边界。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

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④权利边界不等于客体边界。即便权利客体是具体的、物理性的事物,权利边界仍为抽象的事物。这意味着不仅以知识产权为典型的无形财产权,非借助法律制度构造难以被人们识别;即便是有形物上的权利,局限于物理意义人们也难以揭示权利边界之全貌。

⑤埃尔曼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避免非正义,正是因此立法者尽可能用力求准确适当的制定规则,以减少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⑥王泽鉴教授指出―民法的规定是由抽象到具体的体系,但处理具体案例时需反其道而行之由具体到抽象‖。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72 页。

⑦郝文引述了这样一个案例:英国一位马耳他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婴儿。姐姐茱迪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生命。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两人的器官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但婴儿的父母固执地认为医

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

⑧在日本法上,租地租房、佃耕、家族关系都没有形成近代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此类关系发生纠纷时,原则上适用―情义‖―人情‖或靠―家族制度的淳风美俗‖来解决。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59页。

⑨为确定营业权的保护范畴,德国联邦法院提出的―侵害直接性理论‖以企业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所谓企业关联性侵害指其侵害系针对企业本身而非与企业本身可以分离的权利或法益如伤害企业的员工,企业关联性侵害的要件具有一定的功能,但其概念颇为抽象,造成界限上的困难。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79-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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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处理的方法

冲突处理的方法 个体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人际冲突。图1提供了理解和比较5种人际冲突处理方式的模型。根据这些方式在2个维度上的位置来确定他们究竟是哪一种,即对自我的关注和对其他人的关注。要满足你自己利益的愿望依赖于你追求个人目标的武断或不武断的程度。你想满足其他人的利益的愿望取决于你合作或不合作的程度。5种人际冲突处理方式代表了武断性和合作性的不同组合。尽管你对一种或两种方式有着自然的倾向,但当情境和相关的人员改变了的时候,你就会用到所有这些方式。 图1 人际冲突处理方式 1. 回避方式 回避方式指不武断和不合作的行为。个体运用这种方式来远离冲突、忽视争执,或者保持中立。回避方式反映了对紧张和挫折的反感,而且可能包括让冲突自己解决的决定。由于忽视重要的问题会使他人感到灰心,所以总是使用回避方式常导致他人的不利评价。这一方式可以由以下的表述来阐明。 ?如果有规则,我引用规则。如果没有,我让其他人自由做出他的决策。 ?我通常不会说出会引起争议的观点。 ?我避开那些引起我与朋友们争论的问题。 ?这就行了。不管怎样,那都不重要,让我们不要画蛇添足了。 当尚未解决的冲突影响到目标的实现,回避方式将导致对组织的消极结果。这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适当的,即包括当a. 问题很细小或者只有短暂的重要性,所以不值得个体耗费时间和精力去面对冲突;b. 个体在当时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有效地处理冲突;c. 个体的权力对其他人而言太小以至于没有机会来形成变革;d. 其他人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冲突的时候。 2. 强迫方式 强迫方式指的是武断和不合作的行为,同时也代表了对人际冲突的赢-输方法。那些运用强迫方式的人努力达到他们自己的目标而不考虑其他人。这一方式包括强制性权力和控制的方面。它将帮助个体获得个人目标,但是就像回避方式一样,强迫倾向会导致他人不利的评价。强迫方式可以由以下的描述来阐明。 ?我喜欢直截了当:无论是否喜欢,按我说的去做,也许当其他人有了我的经验时,他们将记住这一点并给予更好的评价。 ?我使其他人确信我的主张的逻辑和好处。 ?在争执中我坚持自己的见解。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一) 摘要]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基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解决的方式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其中利益衡量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本文以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知情权的冲突为例就此展开探讨。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不可避免。依据通说,所谓权利,无非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1]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新型利益不断涌现。法律也相应地突破传统的严格规则主义,通过判例、学说、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利益与法律之力两因素的嬗变也使得权利的类型和范围日益广泛化、普遍化、多样化,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楚河汉界、黑白分明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在新兴的人格权领域尤为突出。本文拟以隐私权为中心就权利冲突问题予以探讨。 一、隐私权的建构与权利冲突 现代社会,因为科技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增加了隐私暴露的可能性与损害的严重性,随着人口增多,都市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对于暴露在公众中感到日益敏感,这种法感情和人格意识导致隐私得以成为一项权利。隐私权(therightofprivacy)一语最早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阐发。其后,美国法律与判例逐渐承认了隐私权。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普及,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保护更为急迫,隐私权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传统上虽无隐私权的概念,但通过宪法确立的一般人格权,亦将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现代隐私权的保护更趋于国际化,为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 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是一个健康的多元社会的根基所在。隐私权为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自由的某种禁止。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即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只要权利的边界能够确定,则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3]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就隐私权而言: 第一,隐私权概念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 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特别是大众传媒的勃兴对人们关于隐私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刺激和催生作用。沃伦和布兰戴斯首倡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由于文明进化,在紧张复杂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变得敏感,该种法益有法律保护之必要。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反动。由此可见,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主张隐私权的人认为自己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具有正当性,而与之对立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或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在这种权

2014年-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题目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页脚内容1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页脚内容2

【组织行为学课件】权力与冲突

案例分析成绩2002级第十讲 权力和冲突本讲主要内容一权力概述二权力与威信三有关权力的其他问题四组织中的政治行为五冲突管理六群体间关系一权力概述权力的定义权力是一个人或群体对其他人或群体施加影响使其按照施加者的意愿去行事的能力权力的特性1权力具有情景性2权力是潜在的 3权力是依赖的函数 4被影响者的行为有一定自主权5权力可应用于群体内和群体间行为的概念上领导与权力的关系联系领导者将权力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区别 1目标的相容性方面不同 2影响的方向不同 3侧重点不同权力的基础弗伦奇RP French和瑞文B Raven 的分类法强制性权力奖赏性权力法定性权力专家性权力参照性权力◆权力过程模型接受权力作用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征个性自信心低的人具有外控性或具有依从性人格的人容易服从权威需要有强烈情谊和归属需要的人易服从和接受权力的影响性别过去的研究表明男性较倾向独立自主女性则较容易接受权威影响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对人们接受权力影响的能力有重大影响情景性因素重要性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资源的重要性是决定权力的重要因素对于组织来说总是力图避免不确定性的发生减少不确定性的能力能提高一个群体的重要性进而提高其权力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拥有的资源越稀缺他们就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不可替代性一种资源越是没有替代物拥有这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的权力就越大合作策略▲组织中的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交往称为合作策略合作策略对个人或部门的权力也有影响它由三种形式▲协议式双方就未来如何交往进行有保证的控制通过谈判达成一定的谅解与协议这种协议增加了双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稳定性从而使双方各自获得一定的权力▲容纳式把交往对方的成员吸收到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中来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加控制与影响力▲联并式通过建立联盟合营合资合并等方式以减少不确定性权力的运用过程顺从接受影响是为了取得奖酬或避免惩罚顺从是工具性的交换性的认同接受影响是为了跟施加者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内化受影响者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与他自己的价值观一致他关心自己行为的内容相信这样做是正确的合适的权力的维度权力的领域指权力所影响到的人的多少或群体的多少如一位科长的权力领域不仅是

冲突处理的5种方式

冲突处理的5种方式 何为冲突?在牛津大辞典的解释是人们之间对不同观点或信仰的不同意见。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冲突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长期没有冲突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领域,总会产生不同意见、不同需求和不同利益的碰撞。如何处理冲突,我们有五种选择,回避、退让、竞争、妥协和合作。 我先用一个橘子故事来简单解释一下这5种解决冲突的区别。比如现在有一个橘子,你想要,我也想要。如果我不管不顾,抢先把橘子抢到,这是“竞争”方式;如果我考虑到你更需要这个橘子,故而把橘子让给你,这是“退让”;我们都不想争,大家都不要这个橘子,这是“回避”;如果我们把橘子掰开,一人一半,这是“妥协”;如果我们能坐下来共同探讨为什么想要这个橘子,原来我要吃橘子肉,你要的是橘子皮做糕点,这样我们两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这种方式就是“合作”。 这5种处理冲突的方式就是著名的冲突管理的“托马斯—基尔曼”模型。我们先来看看这5种竞争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用“竞争”方式处理冲突时,双方各站在自己的利益上思考问题,各部想让,一定要分出个胜负、是非曲直来。这种竞争方式的特征是:正面冲突,直接发生争论、争吵,或其他形式的对抗;冲突双方在冲突中都寻找自我利益而不考虑对他人的影响;竞争的双方都试图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争赢而不顾冲突带来的后果。 和竞争方式相反的是“退让”,是指在冲突发生时只考虑对方的要求和利益,不考虑或牺牲自己的要求和利益,把对方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其行为特点为高度合作,不进攻,愿意牺牲自己的目标使对方达到目标,尽管自己有不同意见,但还是支持他人的意见,为了维护相互的关系,一方愿意做出自我牺牲。 “回避”是冲突的双方既不采取合作也不采取进攻行为,“你不找我,我不找你”,双方回避这件事情。回避方式的特征是双方意识到冲突的存在,却试图忽略冲突,都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发生正面对抗。 第四种处理方式是“妥协”,冲突双方都有做出让步,俗话说“你让三分,我让三分”双方都让出一部分要求和利益,但同时有保存一部分要求和利益。其特点是没有明显的赢家和输家,他们愿意共同承担冲突问题,并接受一种双方都达不到彻底满足的解决方案,所以妥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双方都倾向于放弃一些东西。

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利冲突资料图片 问题的提出: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冲突 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和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乘公共汽车时,有乘客发现钱物被盗后报警,然后全车人被拉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检查,或全车人不准下车留在车上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破案(我自己在北京就有过这样一次遭遇,停留约一小时)。倒不是全车人被怀疑为盗贼(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在没找出盗贼之前,每一个乘客都可能被怀疑为盗贼),而是全车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和侵害,这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即被盗人的财产权和全车乘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几个类似的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国际私法作业一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 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② 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而这就是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各种权利相辅相成,互不隶属,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是徒劳无益之举。”反驳说任何权利之间都是有界限的,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即使重叠也会是有界限的,因为两个权利抵触,而最终都是会有一个结果的,这个结果就是权利之间的界限。我们姑且相信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犯了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世上没有绝对的事物,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冲突,有的只是相对的权利冲突。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正是为了寻找这么一个公平,适当且正确的结果。我们并不能没有因缘,而直接把这个结果当成原因而否定权利冲突的存在。 在确定权利冲突是一个问题后,我们进一步研究权利冲突。研究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我们研究的权利是什么。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把权利构成分为“外部理论” ①王强,《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②宋景,《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 特继承案 10、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

浅谈护患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浅谈护患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 策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目的探讨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护患关系问题及防范措施。方法分析和总结过去3年中护理工作中护患关系紧张存在的原因。结果建立和谐、安全的康复环境;给其良好的第一印象;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对待患者的费用问题;平时练好基本功;让沟通到位;不断加强护士的文明修养是防范对策。结论融洽的护患关系不仅能取得双方的密切配合与合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及患者满意度,而且能增加护患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关键词】护患关系;冲突;原因;对策 护患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活水平和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护人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加之媒体的某些负面报道,人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致使护患关系日益紧张,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防止护患冲突的发生,不仅可以为患者提供一个和谐的康复环境,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1]。 1 临床资料

我科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3年来收住病例中出现护患冲突的有23例,平均年龄31岁。冲突的发生不仅与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有关,而且与患者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及对护理工作的期望值密切相关。 2 护患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服务态度引起的护患冲突在患者接受治疗期间,由于护理人员服务态度生硬,工作拖拉,缺乏耐心,未及时满足患者的要求,冷落了患者。3年来引发冲突5起,占21.7%。 2.2 护理技术问题引起的护患冲突现在患者对护理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重复注射、穿刺给患者增加痛苦,也容易引起护患冲突。3年来引发冲突2起,占8.7%。 2.3 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做固然很重要,说也是不可缺少的。只做不说,或者随便乱说均可以引发冲突。3年来引发冲突9起,占39.1%。 2.4 对治疗诊断不满意某些疾病诊断不清,住院时间过长;切口愈合不佳;晚期癌症患者治疗效果不满意,患者和家属往往已存在不满情绪,当护士言语不当或操作失败时就很容易成为出气筒,引发冲突。3年来引发冲突3起,占13%。 2.5 费用问题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是服务优、技术精、疗效肯定、预后好、价格合理。当患者费用不够,护士催款时,有些患者就不了解或不知情而产生质疑,由此引发矛盾。3年来引发冲突3起,占13%。

简述处理冲突矛盾的方法步骤1

简述处理冲突矛盾的方法步骤 (一)能妥善处理冲突是我们获得成功的技能之一。每种人际关系都会遇到一 些摩擦和矛盾。某些人遇到的比别人更多一些。有些是开玩笑式的,有些是令 人讨厌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永无休止似乎不能解开的矛盾类型。一旦发生矛盾 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步骤来解决: 1.调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使自己冷静下来。 化解冲动首先要克制。喷发的激情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只要想办法抑制片刻,就可以避免冲动。一般可采取两种方法: ①忍耐。当别人对你说了不中听的话,甚至羞辱性的话,可以在心里默念“我不发火”、“我不在意”等,也可以在心里默背诗词或文章等,这样能使消极激情变弱。 ②谦让。用谦让谱写和谐乐章。谦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情绪冲动时,多想一想别人的处境。 ③冷静。在遇到较强的情绪刺激时应强迫自己冷静下来,迅速分析一下事情的前因后果,再采取表达情绪或消除冲动的“缓兵之计”,尽量使自己不陷入冲动鲁莽、简单轻率的被动局面。比如,当你被别人无聊地讽刺、嘲笑时,如果你顿显暴怒,反唇相讥,则很可能引起双方争执不下,怒火越烧越旺,自然于事无补。但如果此时你能提醒自己冷静一下,采取理智的对策,如用沉默为武器以示抗议,或只用寥寥数语正面表达自己受到伤害,指责对方无聊,对方反而会感到尴尬。 2.用暗示、转移注意法。 化解冲动要及时转移。大量事实证明,冲动情绪一旦爆发,很难对它进行调节控制,所以,当你察觉到自己的情绪非常激动,眼看控制不住时,可以及时采取暗示、转移注意力等方法自我放松,鼓励自己克制冲动。 ①言语暗示法。如"不要做冲动的牺牲品" 、"过一会儿再来应付这件事,没什么大不了的" 等。 ②转移注意力法。人的情绪往往只需要几秒钟、几分钟就可以平息下来。但如果不良情绪不能及时转移,就会更加强烈。比如,忧愁者越是朝忧愁方面想,就越感到自己有许多值得忧虑的理由;发怒者越是想着发怒的事情,就越感到自己发怒完全应该。如果马上转移,想高兴的事,向大脑传送愉快的信息,争取建立愉快的兴奋中心,就会有效地抵御、避免不良情绪。如尽力让自己想一些无关的事,干一些其他的活,脑子不闲,手脚不停,或采用“阿Q'’式的精神自慰法,进行体育锻炼,听音乐等活动进行心理调节,合理宣泄和释放心理紧张,就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 第一,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多年以来,经济生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上。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带来了中国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紧紧地依附在计划经济这样一个经济齿轮上运转。人们的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和行为,既受计划的调节、安排和控制,也依赖于计划。社会中的个体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更谈不上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体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社会状态下,权利体系以及权利意识就不可能发达,一切都是上面“安排”好了,大家循着这样的“安排”生活就行了。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都在强大的行政控制下被淹没了或被掩盖了。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不可能形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状态。权利冲突的前提首先是权利要被认可,尤其是要被法律承认。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也就不可能谈得上权利冲突了。一切都是义务,或者以“人民内部矛盾”为由而付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则打破了这样一种凝固的、僵化的社会状态。生产、销售、消费等活动均以市场为主导,人们的选择性增强了,随之自主性、独立性也在增强,人开始成为主体。市场化以及经济结构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了差异和竞争。这样,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主体性、差异性、竞争性等等,为权利的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权利冲突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因素。[1]但是,由于我国确认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在1992年(即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至今才10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想在中国这样大的一个国家中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发展了,但不完善;计划经济隐退了,但未完全转轨。我们现在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并存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结构并存的局面,本身就预示着两者之间各自特性的矛盾和冲突。这也为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部编版道德与法制四年级下册 3当冲突发生 教学设计(第一课时)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四年级下册 第3课当冲突发生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2)在校园中引发冲突的原因还有…… 10、这样做矛盾能解决吗? (1)两位同学在相互撞倒以后,一直不断争论到底是谁的错,谁也不愿意服输……这样的结果是什么?矛盾能得到解决 吗? (2)如果是你,你会怎么解决这个矛盾? 11、小提示:能否避免发生冲突,往往取决于我们处理矛盾的 方式,方式不同,结果也就不同。 12、想一想,说一说: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怎样不同的 结果?你觉得哪种做法技能避免冲突,又不让自己受委屈呢? 13、小提示:产生冲突并不可怕,采用正确的方法,可以很好 地化解冲突。 14、化解冲突小贴士: ?控制情绪,保持冷静 ?交换意见,讲清道理 ?换位思考,理解他人 ?商议办法,和谐相处 ?请人调解,解决冲突 15、试一试:请你根据本节课所学习到的方法,帮助他们解决 冲突,让他们和好如初吧! (1)我与他之间多了一条“三八线”. (2)明明好友却成陌生人。 16、学以致用:你还有哪些冲突没有解决?试着解决一下。生的主要原因。 认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学会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处理冲突。 掌握化解冲突的方法。 能够运用学习到的方法解决冲突。

17、小游戏:请两位同学上来,一人拉着橡皮筋的一端: 1、如果一直用力拉,会有什么结果? 2、如果拉紧了再放手,会有什么结果? 3、拉橡皮筋的过程中怎样才能让双方都不受到伤害呢? 4、从这个游戏中,你有什么感悟? 总结提升课堂小结矛盾、冲突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我们彼此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如 果在矛盾、冲突发生的时候,我们能够相互退让,就能够轻松解决 矛盾和冲突,就不会造成彼此之间的伤害了。 板书

爱的冲突

爱的冲突 时间:2018-03-13 10:13:53 | 作者:学霸 他疾速地向前走去,不管后面父母的喊声,还加快了步伐。四周变得黑沉沉的,原来晴空万里的,现在变得乌云密布。街上很冷,冷的连鸟都看不到几只,更 别说人了。 他心里也不知道自己该去哪里,该怎么办。他漫无目的地向前走,走一会儿, 停一会儿,在这段时间里,他是有想回去的。但一会就又觉得自己回去,父母 肯定会批评他,就算不批评他,也只会像原来一样注重他的学习,还不如不回去。 过了一会儿,他感到非常饿又冷,想起了父母叫他吃饭的场景。他想回去了, 可他又想起父母一点儿也不听他意见时,他决定就算饿也不回去。 这时,他看见了一饭馆,闻到那香味却又找了找书包里,身无分文。他想有吃 的却吃不到只会更饿罢了,转身刚想要离开,老板叫住了他说:“饿了吧!进 来吃吧,我不收你钱。”于是,他狼吞虎咽地吃了,老板突然问他:“你怎么 会在这里,你父母呢?”他犹豫了一下,还是把事情告诉了老板。还说了一声:“老板你人真好,不想他们。”老板说:“我只给你吃了一顿饭,你就感谢我,你父母给你做了那么多次饭,照顾你长到这么大,为你付出了那么多,你怎么 不感谢他们呢?”他听完后,突然猛地用拳头砸向旁边的墙壁,生气地说: “他们懂什么,他们心里只关心我的成绩,从来不关心我的想法。”说完,他 便冲出了饭店。过了一会儿,老板找到他,给他说:“难道你的父母真的没有 关心过你吗?难道不是你的父母把你带到这美丽的世界吗?难倒不是你的父母 把你养育成人的吗?”他说:“但他们确实更注重我的学习与成绩。”老板说:“但你仔细想过没有,你父母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精力注重你的学习,还不是为 了你以后能过得好,你自己想想吧!”老板说完便走了。 他想了一下,好像是这样的,他犹豫了一下,最后还是决定要回去了。 回到家后,他父母虽然还是一如既往地批评他,但还是无微不至地关心他。一 直问他饿没有,冷不冷。他父母突然不说了,过了一会儿,他们说:“他们决 定了,他们不再只关心你的学习了,而是多听听你的意见。”他也说:“他这 次也不该这样,你们注重我的学习,也是为我好,爸爸妈妈感谢你们的付出, 我一定会努力学习的。”

解析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上 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一,权利冲突的界限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免费下载】如何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了解冲突产生的诱因; ●了解激化冲突的因素; ●掌握引发冲突的自我根源; ●掌握一种冲突诊断的模型。 如何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冲突的诱因 引发冲突的诱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 沟通双方对同一事件的理解和期望不同,自然就会产生冲突。 2.沟通不畅 沟通一方或双方叙述不清,或者说话容易让人误解、产生歧义,也会引发冲突。 3.关系紧张 冲突双方平时关系太紧张,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流言蜚语,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4.切身利益受损 如果员工在本职岗位上做得很好,公司忽然调来一个人与其竞争,或者一项工作马上就要成功,突然有人来分一杯羹,这名员工就容易对新对手和上司产生不满和冲突。 5.竞争有限资源 如果公司的资源不丰富,做项目时就需要各个部门一起配合。由于平时各部门没有合作机会,缺乏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有时就会在会议上争夺有限的资源,因而发生冲突。 6.评价和奖惩不公 如果员工的工作做得很好,领导对其评价却不好,反而对工作做得差的人评价很高,这就容易引发冲突。 7.价值观不同 每个人对事情的看法、做事的动机都与别人不同,这时如果缺少尊重就会引发冲突。 8.威胁权力和地位 如果下属的能力过强,甚至威胁到领导的权力和地位,这时领导人的看法和心态就会发生变化,也容易引起冲突。 9.行为方式和处事态度不同 与人交流时,要了解对方的行为方式,用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否则就会引起冲突。 10.文化与习惯差异 沟通双方的文化背景、工作习惯、说话习惯、沟通习惯都会有差异,如果一味坚持自己的个性,也容易发生冲突。 11.职责与分工差异 如果工作的岗位职责标识不明、分工模糊,或者不被大家认同,就会经常出现不同岗位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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