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权利冲突——现象与解决方式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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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权利冲突——现象与解决方式之间 [摘要]在我国,权利冲突已成为普遍的存在,但不是一种正常的存在。因此,对于权利冲突应立于防止、减少、消除上。权利冲突的解决应为权利边界的划定,并导致权利冲突的消灭。但是,权利冲突不会因此彻底消失,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

[关键词]权利冲突;现象;解决方式;界限;位阶

权利冲突现今是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也是近年来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不仅多有从整体上的探究,更甚者是在具体领域的广泛“运用”,如知识产权领域甚至有泛滥之感。这使人们深感现今社会中权利冲突是普遍存在的,更给人们一种幻象:权利冲突是一种正常的存在。正在人们对权利冲突欣欣然探讨之际,猛然间,出现一个声音,“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1]一时间,对此竟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反驳。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权利冲突是否为一种正常的存在?我们以前的探讨是否偏离了事物应有的方向?权利冲突应在什么界限之内?我们对待权利冲突的侧重点应是什么?权利冲突的解决及其解决后展现的结果应为什么?本文的探讨,则在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现象与其解决方式之间展开。

一、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现象而客观实在

权利冲突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结果,而毋庸置疑。权利冲突为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权利的碰撞,并使一方的权利发生消减。从根本上说,权利冲突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两种权利的界限相互交叉或重叠,或者权利的界限不清而二者所涵盖的利益存在不可协调的部分。权利由其根据或渊源可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习俗权利。[2]权利冲突中所指权利为具有法律上意义的权利,即权利所涵盖的利益进入法律的视野,而可由法律所调整。法定权利当然包括其中,但并不限于此,如果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所统摄的利益需要并可由法律调整时,此两种权利亦包括在内。法定权利由立法所确定应属无疑,而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纳入法律的范围,并发生权利的冲突,则在司法中实现。此处并不涉及由立法将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情形,因为,权利间转化的完成,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已为法定权利,其权利冲突已不再是涉及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的权利冲突,而是法定权利的冲突。

权利冲突之所以包含涉及具有法律上意义的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的冲突,乃因法定权利的固化与社会生活的变化的矛盾所致。一方面,社会生活的状况需要确立新的权利,而由这种权利的要求到立法对该权利的确立,由于立法较严格的程序性及稳定性,而需要一定的时间,即立法已经确立的权利状况,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生活的需求。一些急需确立的权利需求,只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由此,被纳入法律范围的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便会发生相应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为一种实然的现象。先不论此种现象的存在是否合理,而现象本身即应引起人们的注重,更何况该现象与我们的法律生活密切相关,并涉及相关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权利冲突因权利界限的交叉而引起,包含权利界限的模糊而需具体确定的情形,或者由于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使权利的边界发生的应然扩张或缩限。当然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应为权利界限的划定,划定之后,在相关界限内,两权相安,而无再发生冲突的可能(这种过程可能有所反复,亦属正当),除非立法的变化或者社会权利的凸现,而引发新一轮的冲突。但在权利界限划定之前,相冲突权利的主体依据其权利所预见之界限所为行为在法律上均属正当。对于此阶段权利相冲突的现实,则是不争之事实。

权利冲突可因以下因素所导致,也可说,可由下列方面所展现:

首先,现存权利的界限交叉。由立法所确定的现存权利具有明确界限的,本不应再发生权利的冲突,并且此种权利冲突本应为立法所避免。但是,立法总体规划的欠缺、立法技术的粗糙或者避免权利界限交叉的立法机制的阙如等立法因素,可能使法律所确立的权利界限存在重叠,此亦反映相关理论准备的不足。虽然这种情形应该避免,但是它的存在则是实证的权利所不可回避的。权利主体所注重的、所预期的应为法律已确切告知其边界的权利,而不是这种权利与何种权利的界限相重合,而影响权利的行使。权利主体在其所享权利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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