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研究中些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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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研究中的些许问题

权利冲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并研究这个问题,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予以澄清,主要包括有:学者们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一词,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利益纷争、一般意义上的纠纷之间的区别,如何寻找权利冲突的原因,解决冲突的方法与途径,权利冲突与侵权、违约、权利竞合、权利竞存的关系,以及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尝试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一词

目前,虽然研究权利冲突的论文数量很多,但在“权利冲突”的使用上,比较混乱,很多文章没有明确自己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一词。在我看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其立场、方法乃至结论是不可能相同的。在权利冲突一词意义的合理范围内,目前学者主要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一词:

(一)将应然权利冲突称为权利冲突

此处,我将应然权利理解为未被法律所确认的而研究者又把它称为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也许法律真的应当把它规定为法律权利,也可能只是研究者自己的个人主张。这是一种观念中的权利。有时候,学者所称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应然权利冲突,冲突的双方都是应然权利。这个意义上的权利冲突的双方都没有法律(实在法、实证法)上依据,这样,这种应然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实在法、实证法)上实际并不存在,只是一个理论层面的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问题。

(二)将应然权利和法律(实在法、实证法)权利之间的冲突称为权利冲突

有的学者把应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称为权利冲突,虽然有时是在不自觉地使用权利冲突一词。这种意义的权利冲突的一方是应然权利,另一方是法律(实在法、实证法)权利。这种权利冲突与应然权利冲突一样,权利冲突的一方是没有实际的法律依据的,在法律上可能两种权利并不存在实际冲突,这也只是一种理论层面的、学者研究的问题。

以上两种对权利冲突一词的使用,实际上是学者为了研究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论述上的策略,其目的是对这两种意义上的权利冲突中相互冲突的权利的边界、范围进行界定。

(三)将法律(实在法、实证法)权利之间的冲突称为权利冲突法律权利是法律中规定或者有法律依据的权利,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是一种法律漏洞,是由于法律没有把权利之间的边界界定清楚而引起的。在法律权利冲突中,还可以划分出法定权利冲突和意定权利冲突。法定权利冲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意定权利冲突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存在于合同领域,由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将各自的权利界定清晰而发生。在《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以下简称《权利冲突论》)一文中,我把权利冲突界定为法律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意定权利)冲突,并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一词。[1]

(四)对“法律权利冲突”在不严格意义上的使用

有时候,虽然法律可能对两个权利的关系已经进行了清楚的界定,但这种界定在一些研究者看来在理论上是不合理的,因此研究者有时候也将这种情况称为某权利和某权利的冲突。这种使用权利冲突的情形,实际上是在讨论的时候,回溯到权利的初始界定状态,然后再在理论上对假想为冲突着的权利进行界定。当然这种对权利冲突的讨论对于法律及权利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很多学者讨论的权利冲突之情形,以这类情况为多。

由于存在上述四种意义上对“权利冲突”一词的使用,因此,我们在使用“权利冲突”一词的时候就要区分我们是在以上四种不同意义中的哪种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一词,以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混淆。同时,了解并区分这四种在不同意义上对“权利冲突”一词的使用,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学者们是在哪种意义上使用“权利冲突”,并正确理解其思想。

除了以上四种对“权利冲突”一词使用的情形之外,还有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如郝铁川先生就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权利的边界可以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划定,守望权利的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的冲突,法学界应该放弃对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讨。[2]对郝铁川先生观点已经有学者做出了回应和批评,①本文不再做详细回应。简单来说,郝铁川先生没有认识到权利冲突的产生恰恰是由于法律对权利范围和边界的界定不清楚,使权利的边界具有模糊性。立法、司法解释的一个

重要任务就是通过解决这种权利边界的模糊性,重新界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解决权利冲突。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就是为预防由于具体法律规则没有将权利之间的边界和范围界定清晰从而产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其它法律漏洞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些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方面存在先天的不足。

为了表达的方便,下文将进行的讨论,如不特殊指出,均是在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意义上来使用“权利冲突”一词的。

二、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利益纷争以及一般的意义上的纠纷的区别

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之关系也需要进行澄清。有的学者把任何纠纷、利益纷争、利益冲突都称之为权利冲突。这种混淆当然是错误的,是由于他们混淆了权利和利益的关系而导致的。这种情形与前文所述的对权利冲突的四个不同层面的使用不同,前者对“权利”一词的使用仍然在权利一词的合理范围内,并且都有其合理的价值,而把权利冲突等同于利益冲突、利益纷争、一般意义上的纠纷,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权利一词的意义。

虽然人之生存需要追求各种利益,但权利一词表征的是各种利益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正当性”.显然权利比利益多了“正当性”的含义,因此不可与利益相混淆。实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所表达的价值秩序中都是“正当的”,之所以有法律和权利,就在于要解决人们在追求利益时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要确定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的“合理范围”,如康德就将“如此外在地行动,

使你的任性的自由应用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作为权利的普遍原则。权利冲突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冲突着的权利的边界和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因此,表达价值秩序中的价值“正当性”的各权利在实现的时候就会发生冲突。这样权利冲突的“实质”应该理解为作为旨在表达和实现一定价值秩序的法律所确定的价值“正当性”之间的冲突。在利益冲突、利益纷争、一般意义上的纠纷之情形下,并不发生旨在表达和实现一定价值秩序的法律所确定的价值“正当性”冲突的问题。因此,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利益纷争、一般意义上的纠纷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不能混淆。

澄清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利益纷争、一般意义上的纠纷有利于我们澄清权利冲突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如何正确解决权利冲突。

三、区分权利冲突的两个不同阶段

前文阐明不能将权利冲突与一般意义上的纠纷相混淆。实际上,这种混淆有可以理解的原因,因为权利冲突往往会表现为纠纷的形式,我们可以把这类纠纷称为权利冲突型纠纷。

在《权利冲突论》一文中,我认为权力冲突应分为为两个阶段:一种是法律的逻辑上的权利冲突,是指法律对权利界定的逻辑矛盾。另一种是现实化的权利冲突,是指法律的逻辑上的权利冲突现实地表现出来的形态。[1]现实化的权利冲突是以“权利冲突型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利冲突的这两个阶段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律的逻辑上的权利冲突总会表现为现实化的权利冲突,而现实化的权利冲突总是法律的逻辑上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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