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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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富丽安康新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及时化解管理领域和各类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工作和整体水平。

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住建(房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双方共同遵守。

(二)落实物业管理用房。新规划建设的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

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员工宿舍等方面,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可以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小于20m2。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的审查,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规划、住建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凡未通过验收备案审查交房的,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严肃处理。

(三)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城区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并列入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其标准和经费来源由业主大会通过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等形式予以确定。县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期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县城管部门、房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与

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县住建(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及交接等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五)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住建(房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房管、城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既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还要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开发遗留问题、无需接受服务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标准、项目收费的,主管部门要迅速介入处理。

(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做好业主入住及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发现并劝阻违反业主公约、城市管理和涉及公共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市管理和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化解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严格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资质考核评定与目标责任考核、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对服务水平低、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城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月抽查、季检查、全年总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切实提高

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城管、住建、(房管)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管理服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对无故中断物业服务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三、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构建县、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制。县住建(房管)部门是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县住建(房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屋维修基金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以及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上报、颁发和管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二)县城管局:负责城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在县住建局组织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和年检时,对城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出具意见;在住建(房管)部门审查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时出具意见;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创优评先”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导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相结合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加强犬类动物管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督促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加大社区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向物业服务企业倾斜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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