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新改版条文解释
《DB11-1740-2020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0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63)3基本规定 (63)4技术经济指标 (64)5套内空间 (66)5.1套型 (66)5.2卧室 (67)5.3起居室(厅)、餐厅 (67)5.4厨房 (67)5.5卫生间 (68)5.6贮藏、走道及套内楼梯 (69)5.7阳台、凹口 (71)5.8层高、净高 (72)6公共空间 (74)6.1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 (74)6.2安全疏散 (75)6.3楼梯间 (76)6.4电梯及电梯间 (77)6.5附建公共用房 (78)6.6地下室、半地下室 (79)7住宅设施 (80)7.1门窗 (80)7.2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81)7.3空调室外隔板 (82)7.4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 837.5防火构造 (83)8室内环境 (85)8.1日照 (85)8.2天然采光 (85)8.3自然通风 (86)8.4隔声与降噪 (88)8.5保温与隔热 (91)8.6室内空气质量 (92)9建筑结构 (94)9.1一般规定 (94)9.2住宅结构体系及相关规定 (95)9.3结构计算 (96)9.4地基基础设计 (97)9.5楼(屋)盖、阳台、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 (97)9.6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 (97)10建筑设备 (98)10.1一般规定 (98)10.2给水排水 (98)10.3供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4燃气 (104)10.5通风 (106)10.6空调 (107)11建筑电气 (109)11.2供配电设计 (109)11.3照明设施 (110)11.5信息基础设施系统 (111)11.6公共安全系统 (114)11.7智能家居系统 (115)11.8电气节能设计 (118)1 总则1.0.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住宅设计规范修改解读及案例分析
4 技术经济 指标计算
(原规范“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四章)
停止使用和增加的概念LOGO
本次修编对“技术经济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1、停止使用三项指标: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 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 定误差。 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 2、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 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 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 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
a=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 这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a)+套型阳台面积
增加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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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 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 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进行层 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 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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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 增的第三章:“3 基本规定”中。
原总则中: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规范修改解读及案例分析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2. 术语
增加的概念
• 2.0.15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
,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 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 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 2.0.19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2.0.21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 2.0.22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 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 2.0.25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 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 饮店用房等。 • 2.0.26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 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停止使用的概念
• 原规范中: • 2.0.9 标准层 • 2.0.16 吊柜 •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本定义提出了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家庭”和“房子”。申 明“房子”的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要点说明】 “住宅”与“公寓”的区别: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 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的特点: ⑴经常以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⑵使用周期中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简单,较少发生变化。 ⑶以栋为单位配套设施,如公用厨房、共用空调等。
增加的条文
•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总则:该规范明确了住宅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功能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艺术可行性等要求。
2.建筑平面布置: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设计原则,包括功能分区、户型设计、功能间的相互关系、通风采光等要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和抗风的要求,确保住宅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该部分明确了结构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如布置、间距、材料等。
4.建筑构造: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构造设计原则,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构造要求,以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空间布局: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采暖、隔音等要求,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6.建筑设备: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设备的设计要求,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布置、容量、效率等要求,以确保住宅的舒适和安全。
7.照明与插座:该部分规定了住宅照明和插座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灯具的布置、照明强度、插座的数量和位置等,以确保住宅的照明和电力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8.防火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如防火墙的设置、避难通道的布置、防火门的要求等,以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
9.安全设施: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滑设施等,以确保住宅居住的安全性。
10.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水电能源的使用效率等,以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11.布局和装修材料: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布局和装修材料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等区域的布局,以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2.设计验收和管理:该部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验收和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交底、设计验收等,以保证住宅设计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15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新国标解读:《2023年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新国标解读:《2023年居住建筑设计规
范》
概述
本文旨在解读《2023年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为读者提供对这一新国标的理解和应用指导。
背景
《2023年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居住建筑设计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品质。
主要内容
1. 建筑设计标准:新国标明确了居住建筑的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空间布局、保温隔热、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
设计师应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建筑设计,确保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可持续性。
2. 施工规范:新国标对居住建筑的施工过程提出了详细要求,
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控制、工程质量的监督等。
施工
单位应按照这些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3. 使用管理:新国标强调了居住建筑的使用管理,包括建筑物
的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物业管理方应加
强对居住建筑的管理,确保居住者的安全和舒适。
重要意义
《2023年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居住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居住建筑的品质和功能,改善人们的
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同时,它也为设计师、施工单位
和物业管理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
和规范化程度。
结论
《2023年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居住建筑领域的重要法规,它对于提高居住建筑的质量和功能具有指导性作用。
设计师、施工
单位和物业管理方应严格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共同努力打造更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一】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引言1.3 术语及定义1.4 规范适用范围1.5 规范引用文件1.6 规范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规范的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有关文件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基本功能分区3.2 功能分区的布置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术语解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指对住宅工程进行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4. 现场施工管理:指对住宅建设工地进行管理,包括协调各施工工序的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介绍1.3 术语及定义1.4 适用范围1.5 引用文件1.6 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管理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主要功能分区3.2 布置原则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的选择和应用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或个人。
新建规GB50016最新最全解读,含新旧细则对比
新建规GB50016最新最全解读,含新旧细则对比明源君说5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建规。
总体来说,最新版相比上一版调整的地方比较多,但总的来说,相关规范是放宽了。
下文是明源君在网上找到的对新规最全解读。
来源:消防百事通新规范整体解读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新规原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解读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
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新规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解读 此条为新增肉容。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修改解读及案例分析
3. 基本规定
增加的条文 LOGO
•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 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 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 的重要任务。
•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 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 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 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 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 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 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修改的条文 LOGO
•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 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原规范:城市 规划)
•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新增)及多样化,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 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新增) 。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次修编的规范中5.8.2条新增了凸窗的设置要求,
因此在术语中对其门窗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并 在条文说明中给凸窗的设置方法也做了限制。强调了 凸窗是“窗”,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 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 台应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其防护 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
⑵使用周期中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简单,较少发生变化。 ⑶以栋为单位配套设施,如公用厨房、共用空调等。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本规范规定的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厅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本规范规定的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4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
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30m—19m+12m—0.5m—0.5m=22m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室最本规范5.1.2小使用面积2第1款规定的10m+双人最小使用面卧室最小使积用2面积9m本规范5.3.1本规范规定第1款和第2的兼起居的适当调节的款规定的厨卧室最小使使用面积房最小使用用面积面积之差5.2卧室、起居室(厅)5.2.1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
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m2和5m2、其依据为:1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
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m22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m)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5.2.2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本规范5.2.1第一款说明所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m减小为10m。
5.2.3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物、交通等作用。
2012年最新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新旧比较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 积大于 650 ㎡ ,或任一套 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 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 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 ㎡ ,或任一套房的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 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 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 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 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 台栏杆净高的要求。中高 层、高层住宅即寒冷地区 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 板。
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如何处理?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 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 台或平台时刻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 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达到 0.9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 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 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 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 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0.90m。
下面具体的讲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现在批准《住宅 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还是针对新、老规范和相关的规范条文向各位介绍。
新、老规范总则的比较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 ,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 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 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成;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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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
率越来越高,经常出现一个楼层五六户甚至更多的状况,其中难免有
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郑国庆表示,目前,一些退台式、复式或顶
全北户型的日照得不到保证。特殊是一些小户型公寓,全北向户型较
层收分户型,很难避开全部卫生间都在一条线上。规定中提到“不应直
积从不小于 34 平方米,调整为 30 平方米。零居室(兼起居的卧房+厨 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从不低于 30 平方米,调整为 22 平方米。“住宅 产业化的集成技术的使用,可以削减住宅的使用面积。例如,平板电 视、整体橱柜等,所需要的占地面积削减,也降低了住宅的总使用面 积。”
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 目前,许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 赠送面积的广告。 郑国庆介绍,新版规范规定,全部的阳台都计一半的建筑面积, 并明确了阳台的使用功能,杜绝了开发商所谓封闭阳台按全面积收费 的商定俗成做法。住户假如将阳台擅自改作其他功能,有关部门可以 据此规范补收此前减免一半面积的费用。
设置。”
增加爱护儿童详情
全北户型日照难通过
新规定提出“套内安装在 1.80 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实行安全性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卧房、 插座”,“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纳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
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自然 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 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 米”,“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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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款。 比方新规范中规定,一居室(卧房+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使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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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仅对公共建筑人流密集场所临空处提出防护设施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居住小区设计的多样性,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设置不再局限于自然地面,如位于抬高的景观平台或地下车库顶板之上,容易造成不慎跌伤的事故,因而对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处提出了防护设施的要求。
防护设施的高度则是依据本规范6.1.3的规定设计。
【实施与检查】
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防护净高。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1.05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
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每栋楼的概念不清晰,应是每单元",经编制组认真讨论认为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强求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标准过高。
此次修改对"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编制组多次收到对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主要是针对在家中突发疾病的病人如何及时救助,要求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强条修改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
安全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限制采取雨罩等。
【实施与检查】
应保证突出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防坠落构件的进深在0.5m以上。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精神以及《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有关规定编写而成。
《邮政法》重申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使每个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重要邮政设施的住宅信报箱理应在住宅设计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住宅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信报箱的设置位置、数量,保证每套住宅都有对应的信报箱格口,方便住户使用。
【实施与检查】
本条执行中,重点在工程设计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
结合住宅出入口设置的信报箱应在住宅设计图纸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于室外的信报箱群、信报箱亭应在工程总平面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
设计阶段格口尺寸可参照以下两种排列方式设计:
横排式:350mm宽*250mm深
竖排式:250mm宽*350mm深
嵌墙式信报箱应结合产品标准进行预留、预埋设计。
信报箱高度方向格口数不大于10层,投取通道宽度应满足《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6.8.1 厨房宜设公共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城镇住宅大多是集合式住宅,密度高、排气量大,采用共用竖向排气系统更有利于高空排放,减少污染。
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不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不大于80m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为保证排气道的工程质量,要求选择排气道产品时特别注意其排气量、防回流构造、严密性等性能指标。
我国目前住宅使用的共用排气道,一般是竖向排气道,利用排油烟机向管道增压排气。
由于各层住户的排油烟机输出压力不相等,容易产生上下层之间的回流。
因此,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
同时,层数越多的住宅,要求排气道的截面越大,如果排气管道截面太小,竖向排气道中的压力大于支管压力,也容易产生回流。
因此,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
排气道支管及其接口直径太小,会造成管道局部压力过大,产生回流。
所以提出最小直径要求。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备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使住宅内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做出了相关规定。
商业网点是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
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另外若布置有除餐饮店以外的可能会产生其他有少量气味的商业网点,应根据近各地区环保部分要求设置排气道。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邻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都会产生较大的噪声,故不宜设置于住户相邻楼层内,也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时,可设置在架空楼层或不与住宅套内房间直接相邻的空间内,并须作好减震、隔音措施,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本规范7.3.1和7.3.2条的要求。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2.2条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第3.2.1条、第3.2.2条、第3.3.2条综合后改写而成。
本条明确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基本功能空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本条关键问题为:'天然采光'是'间接'还是'直接'。
【实施与检查】
此条是对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类功能空间的基本要求。
在本条的执行中,由设计实施,重点在工程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
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空间,通过两两之间隔墙开设的门、窗洞口获得'间接天然采光';甚至,通过三三之间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获得'间接天然采光'时,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空间设有外窗,且其侧窗采光洞口(外窗)外上部设有外廊或其侧窗采光洞口(外窗)外设有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可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
7.1.5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修改为强条
本条根据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2.2条改写而成。
对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基本的直接'天然采光'窗洞口面积大小如何确定,以'窗地面积比'的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然而,用'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同时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为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款的协调,也为设计和审图过程中便于检查,本条文中仅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并设为'强条'。
当前对于住宅基本功能空间的'天然采光'质量越来越关注。
但设计过程中由于对'天然采光'窗洞口四周装修厚度控制不准确,导致建成后'窗地面积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天然采光'窗洞口四周装修厚度对于'窗地面积比'的影响。
另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侧窗(外窗)采光洞口上部设置了有效宽度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还应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第5.0.2条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7.1.2条的相关要求,计算其采光洞口的有效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