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众合民诉邱振启《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新增要点提示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驾护航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驾护航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被有效控制,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为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妥善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的宗旨。
首先,依法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在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债权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申请权或行使申请权有障碍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正确引导债权人依法、诚实、善意实现债权。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非为强制执行松绑,而是要求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保持谦抑性和审慎性,尽力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债权人生存发展问题。
而当被执行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或困难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导致无法偿债时,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协商、分担风险、共克时艰,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同时,通过分期履行、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暂缓执行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被执行人的持续生产生活能力,帮助被执行人渡过困难时期,实现“执行双赢”。
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尊敬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这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对于推进我国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此,我谨向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人对于执行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要让执行工作的从业人员了解执行工作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和素质。
二、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是执行工作的基础,只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包括执行程序的规范、执行标准的制定、执行结果的监督等方面,同时也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管理执行工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多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包括对执行对象的尊重和关爱、对执行过程的合理安排和控制、对执行结果的合理评估和处理等方面,让执行工作更加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四、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信息化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执行工作的标准化和信息化。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执行信息化系统、推广执行电子化文书等方面,让执行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准确。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为推进我国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让执行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人性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法院善意审判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以下是对法院善意审判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总结:
1. 建立公平公正的审判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透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审判质量。
2.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程,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
3. 强化善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尊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过度执行对企业造成的损害。
4. 优化执行措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过大的影响。
5. 加强司法宣传和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6.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7. 提升法官业务素质: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
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8.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鼓励企业采用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9.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形成合力。
10. 深化司法改革: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化解涉执信访纠纷需要构建社会救助体系-以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王乙侵权纠纷为视角
共花 费医疗 费 2 2 2 2 7 . 3 元, 原告 委托福 建 正泰 司法鉴 定 中心对 其 1 5日省 高院 以( 2 0 1 0 ) 闽民 申明字第 7 7 6号裁定 驳 回邱某 的再审
伤 残等 级和 护 理依赖 及护 理期 限进 行鉴 定 , 2 0 0 7 年 6 月 l 8目该
关键词 涉执 信访 化解 救 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5 1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巍 娜 , 福 建省 厦 门 市集 美区人 民法 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6 3 2
一
、
案 情 回放
被 告江西 省某 汽车运 输有 限公 司虽在 事故发 生时仍 登记 为车主 , 调, 将 其 生活及 经济状 况 的情 况反 映给 当地政 府 , 很 快为其 解决
但 该车 已于 2 0 0 6 年 2月 1 3日以分 期付 款保 留所有 权 的方 式转
让 给王 乙 , 其 已非 该车 辆的 实际 管理者 和 支配者 , 依法 不应 承担
申请 。 邱某 与王 乙侵权 纠纷一 案, 邱某 向厦 门市集 美区人 民法 院 申
中心 出具鉴 定 书 , 结论 为原 告邱 某伤 残等 级为 三级 附加 八级 , 属
于部分 依赖 护 理者 , 护 理 时间暂 定 为 1 6年 , l 6年后 若需继 续 发 请 执行 , 但 因被 执行 人王 乙系 江西 省吉水 县人 , 厦 门市集美 区人 生, 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进 行追 加 。 事 故车辆 是 王 乙以分 期付款 的 方 式 向八都运 输 公司 购买 , 王 甲是王 乙雇 用 的驾驶 员 。 民法 院将案 件于 2 0 0 8 年 1月 1 6日委 托江 西省 吉水 县人 民法 院 执行。 因案 件未 能执行 到位 , 邱 某多 次到 吉水 县人 民法 院和厦 门
川高法(2020)2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
川高法(2020)2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
近日,四川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实现对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通知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拟保全财产价值的预估方法和预估结果。
将被保全财产归纳为9大类,细化各类财产在保全时应当提供的具体财产信息,明确申请人申请保全时需根据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财产价值预估方法和预估结果,还规定了各类财产价值估算的基本原则和11项估价方法,有极强的指导性。
通知在明确申请人必须准确提供财产信息的同时,从两个方面为申请人查询拟保全财产信息提供便利。
一方面,明确律师调查令可在诉讼保全中适用。
即申请保全人的代理律师可依据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和信息。
另一方面,明确诉讼保全中,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网络查询,并规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
从制度上畅通了申请人查询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渠道,避免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而无法申请保全。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新发展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疫情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影响以及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提出《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确保涉疫情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规定,《指导意见》坚持和发展了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的理念,是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提出了十条指导意见,以妥善处理因疫情而改变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因疫情而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从表面上看,《指导意见》涉及的是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的特殊执行规范。
但实质上,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延续和发展,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特殊背景下的明确化和具体化。
《指导意见》的发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坚定态度。
一是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
《指导意见》要求,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可见,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是涉疫情执行的重要指导原则。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通过规范中止申请执行时效、禁止超标的查封、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低价处置、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对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等具体措施,落实执行当事人利益平衡,实现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中,对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视。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
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
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展现“重要窗口”法治建设“头雁风采”,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杭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理执行案件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顾法理、事理、情理,精细化保全、差异化执行。
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执行,坚决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必要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二条【依法高效便捷执行立案】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杜绝故意拖延立案、限制立案。
当事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等申请执行立案。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人民法院主动核查裁判文书生效情况。
第三条【全面实行执前督促履行】执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商事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为履行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和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其他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实行执前督促履行。
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电子督促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督促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经督促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履行完毕证明;督促不成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条【加强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财产保全审查,防止保全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是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1.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市场主体应当对市场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判断能力。
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应更加慎重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 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注意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防止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规避商业风险。
3.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重视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虚假证据和不当证据的出现。
4. 合同的解释与认定:在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客观、合理的解释与认定。
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对于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5.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依法认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如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6. 裁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作出裁决结果时,应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决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避免裁决结果显失公平或违背常识的情况发生。
7. 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在执行程序中,应保证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执行程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流程。
执行过程中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众合名师简介
§务实?诚信?道义?激情§?【民法】李建伟,民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资深司考(律考)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签约授课教师。
十余年来先后主讲过民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学科。
在2002年之后专讲民法学科,历年辅导司考学员不少于30万人,所编纂的司考图书读者累计超过400万人。
在十余年的教学经验中,形成了以删繁就简“减负”为起点、以知识点专题化为中心、以应试要求为主旨,针对性强、逻辑推理性强、幽默的授课特点,很受广大学员推崇。
丁绍宽,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国内资深司考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教师。
曾经担任司法考试阅卷专家组成员。
在十余年的一线教学过程中潜心研究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教学针对性强,突出重点,讲透难点,注重互动、条理清晰、幽默轻松。
蒋学跃,法学博士、博士后,法学副教授,知名司考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教师。
自2002年从事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讲授,深谙民法的命题规律和应试技巧,幽默睿智、张扬洒脱、激情澎湃,将抽象枯涩的条文还原为丰富的日常生活,在轻松愉悦氛围中引领大家进入民法殿堂。
马特,众合教育独家签约名师,河北正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主讲司法考试民法课程。
具有多年教学经验,擅长法理、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迄今在《中国法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十多篇论文,出版著作多部。
参与编写《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国家司法考试四年真题分类解析》、《常见错误分类解析》、《重点法条解读配套练习》等辅导用书的民法部分的编写。
【刑法】袁登明: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资深司考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授课教师。
从事律考司考教学十一载,对司考命题有着深入研究,对刑法学每一个知识点的命题情况了如指掌,《司考重点考点大串讲》、《重点法条解读》、《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刑法49讲》等著名司考辅导的作者。
罗翔:众合教育独家签约名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2002-2005),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2009),众合独家签约名师。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事例
以下是一些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例子:
1. 某市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企业债务纠纷的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企业是一家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
法院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沟通,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企业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被执行企业也得以继续经营发展。
2. 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且患有多种疾病。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为老人争取到了一定的宽限期和减免部分租金的优惠。
最终,老人得以继续居住在租赁房屋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3. 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刚刚起步的创业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拖欠了员工的工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公司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
同时,法院还对被执行公司进行了指导和帮助,协助其恢复经营和发展。
这些例子表明,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1.3 研究框架 (5)二、执行难问题概述 (7)2.1 执行难问题的定义与特点 (8)2.2 执行难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9)三、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10)3.1 当前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与成效 (12)3.2 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 (13)四、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理论探讨 (14)4.1 法律制度层面的探讨 (16)4.2 司法实践层面的探讨 (17)4.3 社会环境层面的探讨 (18)五、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对策建议 (19)5.1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支持度 (20)5.2 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1)5.3 提升法院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22)六、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 (23)6.1 具有代表性的执行难案例分析 (25)6.2 实证研究结果与启示 (25)七、结论与展望 (27)7.1 主要研究发现总结 (29)7.2 对未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和展望 (30)一、内容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本次调研旨在深入剖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提供参考。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找出执行难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报告从多个方面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包括执行工作的现状分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
报告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数法新修解读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2023民诉法新修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新修后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加强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旨在确保争议的公平和有序解决。
新修后的民诉法在加强程序公正方面做出了如下调整:1.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新修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司法公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提升公开审理程度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公开审理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公开审理,促进社会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3 健全证据规则新修后的民诉法加强了对证据的评价和运用,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评估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合理运用各种证据规则,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审判效率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新修后的民诉法注重提升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以下是新修后的民诉法在提升审判效率方面的主要内容:2.1 强化案件审理管理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科学、高效的案件审理管理制度,要求法院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2 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新修后的民诉法强调了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2.3 规范异议和上诉程序新修后的民诉法进一步规范了异议和上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途径和条件。
这将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讼权导致违法成本过高,提高审判效率。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民事诉讼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新修后的民诉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如下调整:3.1 加强当事人参与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细致的当事人参与制度,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辩和陈述,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经济运行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1.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兑现胜诉裁判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既要严格规范执行,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又要善意文明执行,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诉求,防止因执行行为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基本原则。
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合法原则,切实贯彻产权保护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执行工作,依法审慎采取各类强制执行措施,精准查控和处置财产,规范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坚决打击和惩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有力兑现胜诉裁判权益;要坚持合理原则,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大力推行执行和解,不断创新“活封”“活扣”等执行方法,杜绝机械执行,着力提升各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确保执行手段与执行目的、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利益与被执行人付出的代价大致相称,避免过度执行;要坚持平等原则,同等对待国有与民营企业、大型与中小微企业、本地与外地企业,努力克服案外因素影响,竭力杜绝为袒护一方当事人而选择性执行、不执行等行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要坚持效益原则,加强执行工作节点管控,加快执行工作节奏,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做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防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工作成本,努力实现执行效率与效果的最大化。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
(最新版)
目录
1.文本背景及目的
2.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的具体内容
3.对第九条第四项的理解和分析
4.该项规定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正文
一、文本背景及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了关于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对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的具体内容
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第九条第四项的理解和分析
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执行措施的严格要求,即执行措施必须合法、合理、必要。
这意味着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不仅要合法行使权力,还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该项规定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规范执行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需要严格遵循该项规定,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对于规范执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我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指导。
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的背景和意义《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民事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
第九条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强调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善意文明的原则,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
三、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的具体内容1.基本原则善意文明执行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要关注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
2.执行措施第二款规定:“执行措施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适当性。
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这一款强调了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执行。
3.监督与管理第三款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
”这一款要求执行机关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提高执行行为的规范性。
四、善意文明执行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善意文明执行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善意文明执行能够有效降低执行风险,提高执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我国在善意文明执行方面的实践与成果近年来,我国在善意文明执行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级法院的指导,推动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和创新。
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善意文明执行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疆高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新疆高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3•【分类】其他正文新疆高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典型案例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1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俱某某、乌苏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解决癌症患者困难,贯彻生存权高于债权(财产权)理念,体现司法温度简要案情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俱某某、乌苏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文书约定期间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对俱某某、乌苏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中查明,第一被执行人俱某某身患癌症,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被执行人乌苏市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疫情期间虽能够正常运转,但公司效益不佳。
执行法院经综合考虑,本着“生存权高于债权”理念,在释法析理、征询同意后由第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强制执行程序所承载的法律价值是多元的,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是执行工作的使命任务,但与此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利也属应有之义。
本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生存权大于债权的案例,既有执行力度也有执行温度,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2 阿某与加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圆满执行抚养费和探视权两个执行请求,实现法理情的统一简要案情阿某与加某因感情不和,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书内容为“婚生女由妻子加某抚养,其丈夫阿某每月向加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阿某可每月两次探视孩子”。
离婚后,阿某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加某也拒绝阿某探视孩子。
双方均未履行法律义务,加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阿某经执行法院传唤到庭。
执行法官从关心孩子未来成长的角度出发,向阿某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释明阿某有申请执行孩子探视权的权利,也当即为阿某申请探视权的执行案件立案。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九条第四项【提纲】善意文明执行原则第九条第四项内容概述善意文明执行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对善意文明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建议善意文明执行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保障执行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
第九条第四项则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以善意文明的态度对待被执行人,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用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名誉、隐私等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例如,在案例一中,执行人员在处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不仅严格依法执行,而且还积极协调,帮助被执行人找到了新的工作,使得被执行人能够尽快还清债务。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原则的要求。
在案例二中,执行人员面对一位年迈的被执行人,不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反而主动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
这个案例展示了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在案例三中,执行人员面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方式,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也避免了给未成年人带来过多的心理压力。
这个案例进一步证明了善意文明执行原则的重要性。
尽管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我们还需要对这一原则进行反思和完善。
首先,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贯彻善意文明执行原则。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善意文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总之,善意文明执行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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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新增要点提示
民诉邱振启
1、【纳入失信名单给予宽限期】
(第15条)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2、【已经控制足以清偿债务财产的,不需要纳入失信名单】
(第16条)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3、【负责人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的,不受单位被执行人的影响】
(第17条第一项)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五种情形可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第17条第三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5、【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认定】
(第20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6、【严禁超标的查封】
(第4条)严禁超标的查封。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7、【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确定,一般不超过20%的幅度】
(第7条第一项)严禁超标的冻结。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
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
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8、【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增加了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情形】
(第9条)(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
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