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其资本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探讨其对金融稳定和风险控制的作用。
一、资本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清收和管理不良资产。
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对其资本管理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不同。
资本管理是金融机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的基础,对于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管理的原则与要求1. 合规合法性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本管理行为合规合法。
2. 风险导向原则在资本管理中,风险导向是首要原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3. 适度经营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本,平衡风险与收益,确保资本运作能够平稳有序。
4. 分业经营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其主要业务,合理分配资本,确保资本适应业务需求。
三、资本管理的工具与方法1. 资本充足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敏感性,设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2. 内部控制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本使用合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借助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 资本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必要时可通过内部积累盈利、吸收外部资金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四、资本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高度市场化下的资本管理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挑战。
为应对此类挑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2. 风险和回报的平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在风险和回报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证资本利润能够覆盖风险和成本,又要确保风险控制能力。
3. 政策评估与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应不断与金融监管政策相配套,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将对资本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资本管理策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行为,保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央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资本资产安全、流动和合理运营。
第二章资本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本管理方案,合理确定公司的资本构成比例、附加资本和核心资本之比、资本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分类自有资本,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信用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流动风险资本和其他风险资本,并设置对应的资产质量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原则,以最小程度的风险换取最大化的利润。
第三章资本管理流程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资本计划与评估制度,并在资本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资本计划。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资本规模、结构、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及监测体系,并按照固定期限对公司的风险状态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修正风险状态。
第四章资本管理报告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本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及更新资本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本管理行为。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1.3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资本金来源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真实性原则:资本金应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3)充足性原则:资本金应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和风险防范需要;(4)流动性原则:资本金应具备一定的流动性,确保企业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补充。
二、资本金的构成及认定2.1 金融企业资本金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2.2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一般风险准备金;(5)未分配利润。
2.3 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优先股;(2)永续债;(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
2.4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次级债;(2)混合资本债;(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补充工具。
三、资本金的筹集与管理3.1 金融企业应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资本金:(1)增资扩股;(2)利润留存;(3)发行资本补充工具;(4)其他合法途径。
3.2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遵循以下要求:(1)确保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合理确定筹集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需求;(3)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4)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3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资本金日常管理,确保资本金的安全、流动和收益。
四、资本金的使用与监督4.1 金融企业使用资本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企业正常经营;(2)提高资本使用效率;(3)防范金融风险;(4)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2 金融企业使用资本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补充流动性;(2)扩大业务规模;(3)提高风险防范能力;(4)优化资本结构。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2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银保监规[2022]12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5
【摘要】各银保监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8页(P49-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银保监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2.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
3.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4.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
5.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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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四是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
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效益化,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被盗、损坏等。
2. 完整原则:确保资产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流失、浪费等。
3. 效益原则: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4. 规范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分类及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资产分为以下类别:1. 固定资产: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2.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3. 无形资产: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4. 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明确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子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
三、资产采购与验收第六条资产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2.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 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质量。
4. 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七条资产验收应遵循以下要求:1.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资产,退回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责任人等。
2. 资产使用人员应爱护资产,合理使用,防止资产损坏。
3. 资产使用过程中,如需维修、保养,应及时上报,并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资产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2. 对损坏、报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更换或报废处理。
3. 资产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2. 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资产投资;3.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业务规则:1.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开展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2.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运行;3. 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公平交易;4. 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信息保密;5.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机制;2.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3.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4.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2.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4.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晋升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准。
金融资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本管理,促进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创新发展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明确金融资本管理的主体和范围;(二)建立健全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三)确保金融资本管理活动合法合规;(四)加强金融资本风险防范;(五)提高金融资本管理效率。
第六条金融资本管理的主体包括:(一)金融机构;(二)企业;(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金融资本管理的范围包括:(一)金融资本的筹集、运用、管理和退出;(二)金融资本投资、融资、并购等活动;(三)金融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包括:(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三)风险管理制度;(四)内部控制制度;(五)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金融资本筹集与运用第九条金融机构筹集金融资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合规;(二)风险可控;(三)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条金融机构运用金融资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二)风险可控;(三)符合监管要求;(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筹集金融资本的方式包括:(一)发行股票;(二)发行债券;(三)吸收存款;(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运用金融资本的方式包括:(一)投资;(二)贷款;(三)担保;(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章金融资本风险防范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资本风险防范制度,包括:(一)风险识别制度;(二)风险评估制度;(三)风险预警制度;(四)风险控制制度;(五)风险处置制度。
资金融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资金融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资金融产管理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投资、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融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资金融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融产管理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资金融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资金融产管理制度;(二)负责融资、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审批和监督;(三)监控资金流动,确保资金安全;(四)分析市场动态,为决策提供依据;(五)对内对外协调,保障业务顺利进行。
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六条融资业务应遵循市场规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七条融资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融资操作,确保融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八条融资项目审批需经公司资金融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融资部门应定期向资金融产管理部门报告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融资策略。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条投资业务应遵循市场规律,注重风险控制,确保投资回报。
第十一条投资部门应制定投资策略,选择优质投资项目,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审批需经公司资金融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部门应定期向资金融产管理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情况,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资产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风险。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资金融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资金结算第十八条资金结算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资金结算部门应确保资金结算准确、及时,避免资金风险。
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金融投资领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投资公司涌现出来,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而为了有效管理投资公司的资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资产管理制度的目标、资产管理流程及相关措施等方面探讨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1. 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金融投资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和管理服务,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管理资产可最大化投资回报,降低风险,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通过资产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明确投资策略、优化资产配置、提高投资回报率,进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2. 资产管理制度的目标(1)保护客户利益:资产管理制度应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增长,合理分配投资风险,避免集中风险并最大程度保障客户的利益。
(2)规范运营行为:制定一系列准则和规范,明确公司员工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资产管理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提高运营效率:通过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金的高效配置和运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操盘风险。
3. 资产管理流程(1)风险评估与资产配置:首先,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产,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2)投资决策与执行:基于资产配置结果,进行投资决策,并执行交易。
同时,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3)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等,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另外,加强合规管理,确保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4)绩效评估与报告:定期对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投资报告,及时沟通与客户,解答疑问,提供专业意见。
4. 相关措施为了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金融投资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处置审批第八条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
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运作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稳健经营、防范风险,资本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规范和指导工具。
本文将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
一、资本管理的重要性资本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核心,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本的充足性直接影响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资本管理旨在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 充足性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
资本充足性要求应与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匹配。
2. 风险敞口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投资风格合理确定不同类别风险敞口的管理要求,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3. 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机制,对资本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资本结构。
4. 资本监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监管机构设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并接受监管机构的资本监测和评估。
三、资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1. 资本测算与负债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测算模型,根据不同类别的风险敞口计算所需资本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必须实施有效的负债管理,确保资本的稳定和充足。
2. 监测和报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本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和风险敞口信息,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公司的资本充足性。
3.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本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内部控制要求涉及资本测算、负债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4. 资本补充和增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不足时,可以通过补充资本或增资的方式进行弥补。
资本补充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相关信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全文
《⾦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全⽂《⾦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和国有企业的改⾰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的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银⾏⾦融机构。
第三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标,依法独⽴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民银⾏、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的法定职责对⾦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 公司的设⽴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民银⾏颁发《⾦融机构法⼈许可证》,并向⼯商⾏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分⽀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民银⾏批准,由中国⼈民银⾏颁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商⾏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副总裁若⼲⼈。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融资产管理公司⾏使职权,负责⾦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级管理⼈员须经中国⼈民银⾏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融机构监事会暂⾏条例》执⾏。
第⼗条 ⾦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融债券,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评估; (七)中国⼈民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股重要力量,其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论述,包括制度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要求等方面,旨在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制度背景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负责管理他人财产的机构,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保护客户的利益,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制度目标1.保证资产安全:资产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
通过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交易控制、内部审计等,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保护公司和客户的资产安全。
2.提高投资收益:资产管理制度应当通过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追求最大化投资收益。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研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组合管理,提高投资收益率,实现长期稳定的财务增长。
3.提升服务品质:资产管理制度还应关注客户服务品质。
公司应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建立客户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客户需求,提供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
四、制度内容1.资产管理组织结构:金融投资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资产管理组织结构,包括组织职责分工、管理层级、决策机构等,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2.投资决策流程: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决策授权等环节,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3.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测量和监控、风险分散、投资交易限额等方面。
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风险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对资产的不利影响。
4.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投资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交易控制、信息保护等方面。
公司应确保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内部欺诈。
金融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资产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风险可控:合理评估和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三)效益优先:在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四)稳健发展:注重长期发展,保持公司资产规模的稳定增长。
第二章资产经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资产经营部,负责资产经营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经营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资产经营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二)组织实施资产经营计划,确保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三)对资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四)对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合规、高效运作;(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资产经营情况。
第三章资产经营计划与审批第六条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年度资产经营计划。
第七条资产经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目标;(二)资产经营策略;(三)资产经营预算;(四)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资产经营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经营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产投资管理第九条资产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二)投资结构合理,分散风险,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三)投资规模适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条资产投资审批流程:(一)投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二)资产经营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三)公司领导审批投资项目;(四)投资部门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第五章资产融资管理第十一条资产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融资渠道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二)融资规模适度,符合公司资金需求;(三)融资期限合理,确保资金周转。
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金融资本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金融机构金融资本的管理,应坚持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金融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责任和程序,规范资本计算、监测和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本充足。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科学确定适当的资本规模和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资本管理政策,适应不同经济周期和风险环境,保持资本充足与合理性。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资本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自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反映资本状况和风险暴露,提高决策效率和监管透明度。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第二章资本计算第九条金融机构的资本计算应当符合《银行资本计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基于准确的会计数据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资本总额。
第十条资本总额应当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组成,核心资本应当包括已实现利润、资本公积金和其他普通股东权益,附属资本应当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券等。
第十一条各类资本工具应当按照其风险性质和优先顺序确定对于承担损失的能力,实施相应的资本披露和准备。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资本计算规则,规范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合理的风险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足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本计算和监测,不断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确保资本充足与合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监测体系,确保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规范资本测算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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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第八条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集团财务杠杆率,是指集团合并净资产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调整后的合并表内外资产的比率。
第九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十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第二章集团母公司资本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第十四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第十五条集团母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六条集团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第二节资本定义第十八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其他可计入部分。
第十九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溢价。
第二十条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资本工具溢价。
(三)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公司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和应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集团母公司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公司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集团母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
(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固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十)对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附属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第二十二条集团母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集团母公司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一次性全额扣除。
集团母公司某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四条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公司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在集团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35%。
第二十七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三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十八条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并可结合实际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集团母公司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二十九条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三十条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本办法施行后新增的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存续的表内资产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规定的集团母公司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执行。
第三十一条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二条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与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
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债权,取得与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
部分保证的债权,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三十三条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十四条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六条集团母公司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到80亿元或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
第三十八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工具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集团母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
第四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应当以集团母公司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总收入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进行确认,包括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利息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计量:其中: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