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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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一、引言公文处理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政机关制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公文处理的重要性公文是党政机关之间、机关内部以及机关与社会各界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决策执行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关的形象、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2.1 公文处理的目标公文处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高效处理,使公文的内容传达清晰、规范,同时减少处理过程中的浪费和错误。

2.2 公文处理的原则公文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公文处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优先级原则:按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合理安排公文的处理顺序。

3.统一性原则:公文处理要统一规范,确保公文的格式、内容和用语一致。

4.透明度原则:公文处理过程应透明,确保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公文的处理情况。

5.审核把关原则:公文处理应有相应的审核程序,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公文处理的流程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公文处理的流程,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阅、归档等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公文起草是公文处理的第一步,起草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和规范,准确表达公文的内容和意图。

在起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确定公文的类型和级别。

•严格遵守公文格式和用语规范。

•确保公文内容准确、简明扼要。

•充分考虑公文的读者,语言要通俗易懂。

3.2 公文审核公文审核是确保公文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审核人应仔细审查公文的内容、格式和用语,确保公文符合规范要求。

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对公文的各项要素是否完整。

•确认公文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检查公文的用语是否准确、恰当。

•确保公文的格式符合规范。

3.3 公文签发公文签发是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签发人应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性,及时签发公文,并确保签发过程规范、准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公文格式一、组成公文格式包括公文的组成要素、公文介质及公文数据的格式标准等。

对公文而言,格式属于“规定动作”,需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格式的变化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17项要素组成。

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7项要素组成。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项要素组成。

与原《条例》、《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页码”这一要—1—素,删去了“主题词”要素,并将公文纸型统一规定为国际标准A4型。

表1 《条例》与原《条例》、《办法》公文格式的主要区别1.纸型:用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0%~90%。

用纸幅面为国际标准A4纸型,成品尺寸为210mm×297mm。

2.版心: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行距为3号字的7/8(约4.85mm,用word 排版可将行间距设为28磅)。

3.装订:双面印刷,骑马钉或左侧平订。

四、公文组成要素的格式标准—2—公文的组成要素主要分为版头、主体、版记3个部分。

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6个要素,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9个要素,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2个要素,以上17个要素均在版心之内;版心之外,还有页码1个要素。

公文写作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公文写作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文写作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的,其最大特点是解决了原来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两部公文处理法规、两个公文标准、两种公文处理方式的问题,首次统一和规范了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

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下面就新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重点是变化之处进行一下解读,同时就我们公文实际拟制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点击查看>>>党政机关公文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统一了公文种类。

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

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吴亚才表述准确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字精练的前提条件。

这体现在定义准确、分类准确、含义准确和用词准确几方面。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是】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两个规章合二为一、修改整合的产物,共八章四十二条,全篇5000多字,既体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一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时代要求,又在公文的准确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借鉴学习。

一、概念更加准确对概念的描述,一般采取下定义的方法,而定义一般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概念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难以准确表达意图,是公文写作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

对比一下新《条例》与原《条例》、原《办法》就会发现,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的解释既全面又准确。

原《办法》:“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条例》:“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 新绦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关于公文的含义,三者都采取了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但是原《办法》对“种差”概括不全面,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

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内涵的表述有三个要点:第一,表明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主体是党政机关,把党政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区别开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研究综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研究综述
有 的 针 对 《条 例》 的 特 点、 亮点进行剖析。 比如, 刘 文森撰文对 《条例》 作了较全 面的考察, 阐明了新法规在谋 篇布局、 版式格式规范、 内容 继承创新等方面呈现出的十个 引人注目的新亮点。 苏武荣用 “统 一 、 规 范 、 优 化 、 包 容 、 保密” 五个关键词高度概括了 《条例》 的创新亮点, 并对相 关章节和条款作了简析。 曹琳 琳、 张林华指出, 《条例》 与 原有公文法规相比, 更加适应 时代的要求, 表现出“适用范 围更加广泛、 条理更加清晰、 内容更加细化” 等特点。 陈祖 芬认为学习领会新文件的精神 “要 坚 持 宏 观 认 识 和 微 观 比 较 相结合”, 从文件名称和结构 变化上把握新 《条例》 的修改 思路, 从公文写作、 公文办理 和管理的角度把握新 《条例》 的 变 化 。 马 国 金 指 出 , 《条 例》 有关成文日期统一使用阿
文书工作
SECRETARY’S COMPANION
例〉 文种解析》 ,刘伟伟、 洪 威雷合著的 《我国党政机关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更 加 科 学 — ——〈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解 读》。
值得一提的是, 不少作者 开展了商榷式或互动交流式研 究 , 这 方 面 的 文 章 有 11 篇 , 占 比 11.8% 。 比 如 , 2013— 2016 年 , 郑 彦 离 和 赵 建 伟 围 绕公文格式要素“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 应否取消问题, 展 开了多个回合的论争; 2018— 2019 年 , 田 煜 和 范 铮 针 对 取 消公文上行文“签发人” 格式 要 素 可 行 性 问 题 在 《档 案 管 理》 《秘书之友》 也进行了多 轮争鸣。 又如, 苏武荣的 《浅 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 关键词》 一文刊登后, 受 到同行广泛关注, 针对读者来 电、 来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的相 关热点疑点, 又撰文 《贯彻执 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 应把握好几个问题》 作了 及时回应。 再如, 陈妙云发表 《关于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 作条例〉 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 文后, 引起了 《条例》 起草修 改参与者刘文森的注意, 并就 前者提出的许多文秘工作者在 公文处理中共同关注且亟待解 决的问题专门撰文作了互动沟 通 探 讨 , 对 于 更 好 推 动 《条 例》 的学习贯彻起到了积极作 用。

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解读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需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

机关汇报工作、工作、反映情况、提 关汇报工作,反
报 反映情况,回 出建议,答复上级机 映情况,答复上
告 复上级机关的 关的询问
级机关的询问
询问
三、近似文种异同辨析
决议与决定:主要区别是是否经过会议集体讨 论并表决通过。
决定与命令:使用权限、使用和表达上有区别。 公告与公报:公告多用于宣布重大消息,内容
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 (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 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
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原《条例》和 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党政机 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 “规定”。
二、公文种类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 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二、公文种类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令 (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命 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 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一、区分公文种类的功用
一是体现公文性质。 二是反映行文方向。 三是表达行文目的。 四是揭示公文特点。
大事项
重大事件文 种Fra bibliotek新《条例》
旧《条例》
旧《办法》
适用于在一
通 告
定范围内公 布应当遵守 或者周知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第二部分、公文文种解读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
来的公文,如通知、函; 泛行文是指发文机关可以同时向上级机关、 下级机关和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行文, 并向社会公布的公文,如公报、公告、通告。
第一部分、行文规则解读
(一)行文总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部分、行文规则解读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 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一部分、行文规则解读
(1)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隶属关系,是指一个机关隶属于另一个机关。
行文方向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向不同机关
运行的去向。 可分为上行、下行、平行和泛行。 按照行文方向可将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 文、平行文和泛行文。
第二部分、公文文种解读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
如请示、报告;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发送的 公文,如决议、决定、命令(令)、通知、 通报、批复;
第一部分、行文规则解读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
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 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 提出指令性要求。需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 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 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部分、行文规则解读
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一、行文规则解读
二、公文文种解读
三、公文标题解读
四、公文拟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资料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资料

(一)版头部分
4.紧急程度
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密级和保密期限下 方。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 加急、平急。
5.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 居中或左下方(上行文时居左空一字编排)。文字采用3号仿宋 _GB2312,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发文 年度用中文六角括号“〔〕”括起。(常见的错误用“()”或 “【 】”)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施重大强 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第二部分 公文种类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 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 情况。
一、公文格式要素划分
版记: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 包括: 版记中的分隔线、 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页码
(一)版头部分
1.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 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 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第一部分 公文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公文处理的好坏代表在一个单位的形象, 更体现一个单位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作风。
因此,大家在对待公文处理时,一定要细致 和规范,不能当做儿戏,随随便便。
第二部分 公文种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修改情况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往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

修改部分如下。

第二章公文种类新《条例》公文种类为15种:(一)决议。

原《办法》中没有此文种,并将原《条例》中的“重要决策事项”修改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将原《条例》和原《办法》合并为“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依照有关法律”、“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的表述,删掉了“行政”二字,将“单位及人员”改为“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原《办法》中没有此文种,并将原《条例》中的“重大事件”改为“重大事项”。

(五)公告。

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

(六)通告。

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在一定范围内”的表述,删掉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表述。

(七)意见。

无修改。

(八)通知。

将原《条例》中的“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和原《办法》中的“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修改为“批转、转发公文”;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修改为“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删掉了原《办法》中“任免人员”的表述。

(九)通报。

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修改为“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删掉了原《条例》中“提出建议”的表述,并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的“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改为“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解读公文处理条例

解读公文处理条例

催办
承办
(二)公文处理的原则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的 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 时、安全、保密。” 坚持把“实事求是”贯穿于公文处理全过程。 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熟悉公文处理条例,按《条例》办文。
(三)公文处理的要求
签发 核发 校核 登记
起草
印刷
分发
用印
(一)公文办理分类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 进行办理的过程。 下级机关上报公文的审核 注意请示件和重要情况报告 的办理。 上级机关下发公文的办理 认真阅读理解来文,弄清要 求和意图后,根据情况进行 分发或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 请办
登记
分发
签收
传阅
拟制
办理 立卷 归档
Hale Waihona Puke 管理(一)公文办理分类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 制发公文的过程。 符合政策,情况属实,观点 明确。 格式、文种正确。 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 应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送领导人签发前,进行校核。 上行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
总体把握
《条例》主要对3个方面进行规范:
公文的规范 公文处理的规范 机关行文关系的规范

上级机关
平行机关
下级机关
不相隶属机关
公文的规范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 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 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 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 和交流工作情况的工具。” 关键词:文书、工具 特定效力 规范格式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讲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讲义

《公文处理条例》讲课稿一、公文及公文处理的涵义1.公文的定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包括文件、简报、会议材料、申请表、统计表、呈报表等。

公文的本质,是国家统治阶级,在实施领导、管理国家、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书面文字工具。

党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党政规章和法规,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文书与公文、文件的关系是:1①用特写版头印制的文件;②用电报传输的公文;1.公务文书③公开发布的公文;④会议上印发的公文;⑤其他文字材料等。

文书①信函;②申请书:2.私人文书③报告:④日记:⑤其他文字记录等。

2.公文处理涵义。

公文处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公文收发文单位特定的人员用特定的方法办理公文,使之符合有关规定和收发文单位的要求。

它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8个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公文起草、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和分发等7个程序。

3、公文处理的原则⑴实事求是的原则;⑵党政分开的原则;⑶精简的原则;⑷高效的原则;2⑸按照行文机关的要求进行的原则;⑹按照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

标准: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二、公文格式(一)公文格式概述公文格式是公文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公文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由公文的内容所决定,又服务于公文的内容。

1.公文格式的含义公文是人类使用的一种管理工具和交际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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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条例》规定,停止执行201X年1月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那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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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中办发
〔201X〕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
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X年4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
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
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
有序的工作。

2016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6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6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刘文森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6年第2期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刘文森【摘要】本文分析了新《条例》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

提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新《条例》;问题;原因;对策《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三年多了。

《条例》实施以来,笔者深入基层,了解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现不揣浅陋,借助贵刊谈谈自己的见解,求教于文秘战线的专家学者,并吁请大家共同关注这些问题,探讨解决之策。

一、《条例》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从总体看,《条例》实施三年多来贯彻落实的情况是好的,在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一)重视程度有高有低,贯彻落实存在失衡状况。

有些地方、单位领导比较重视,贯彻执行力度大,一个动作紧接着一个动作,既制定了《条例》的实施细则,又每年组织公文处理工作培训;既举办公文知识竞赛,又开展优秀公文评选活动。

但大部分地方、单位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不够重视,一阵风,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热度不在。

三年来,既没有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也未召开有关会议或举办相关的培训,致使《条例》的贯彻落实明显存在着不平衡的状况。

(二)宣传力度不够,《条例》内容普及出现死角。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条例》的内容普及尚未在党政机关全履盖,甚至还有死角。

一是对“红头文件”概念的曲解。

尤其是一些报刊,如《人民日报》《参考消息》《中国纪检监察报》《法治中国》等报刊,自2004年始在相关栏目的文章中,几乎异口同声:所谓“红头文件”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直到2013年、2014年,这些报刊的相关栏目文章中仍然出现与上述完全相同的表述,令人啼笑皆非。

说明这些新闻媒体单位的记者、总编、办公厅(室)没有学习《条例》,连公文标题用黑色2号小标宋体字排印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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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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