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慈善总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蚌埠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BengbuCharityFederation,缩写BBCF〕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促进蚌埠慈善事业进展与社会和谐。
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蚌埠市民政局,同意蚌埠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要紧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治理蚌埠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同意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慈善救助。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救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
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同意政府托付并依照实际需要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扶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编撰出版有关慈善事业的刊物、书籍和资料等;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探究适合于蚌埠市慈善事业进展的新途径。
〔七〕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境〕内外慈善团体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关心和服务;开展社会咨询、培训服务;参与市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经蚌埠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承办政府托付的慈善服务工作。
〔十一〕开展其他有益于慈善事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情愿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与本会品牌慈善项目优先合作权;
〔三〕通过本会信息平台公布慈善信息的权利;
〔四〕会员单位困难职工救助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判、建议和监督权;
〔六〕参加本会的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有向社会宣传慈善事业的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
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原那么上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十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峻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别情况,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蚌埠市民政局同意。其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别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托付其代理人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监事委员会;
〔五〕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聘请专家、监事;向慈善事业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