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首付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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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首付借款协议

篇一:父母及子女共同购房协议书

购房协议甲方:张X 乙方:张XX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购房达成如下协议,并作出公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2007 年11 月15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号xxx 室面积xxx 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 )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购房合同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其配偶、子女对该所购房屋无任何权益。

三、关于所购房屋所有付款的约定如下: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单独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

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要求乙方配合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涉及必须乙

方出面签名等事项;

3、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

子女及配偶,因其利害关系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所在权出现纠纷,视为乙方违约;

4、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

生继承关系;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

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所购房屋产生的其它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

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全额赔偿。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转卖、出租、侵占、破坏、抵押及赠与,

视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

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和按印后生效,房屋变更登记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2007年11月15日篇二: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赠与还是借款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赠与还是借贷,应明确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提要:活在中国离不开房子的话题,而与此相连的离不开购买婚房的问题,而就大多数年轻的打拼一族而言,房价的高企,使得很多年轻人靠工资无法支付房子的首付,或者因为父母的关爱,由父母出资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购置婚房的情况非常常见,但父母倾尽一生积蓄或大部分积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可能因为子女婚姻关系的演变破裂,而产生诸多纠纷,因此,借助一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此情况不代表任何伦理观念,仅是从法律的角度去

分析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

关键词赠与借款夫妻共有财产共有

案例:A 男与B 女在深圳打拼,并拍拖多年,2010年2 月14 日登记结婚,因长期租房,很想在深圳购置房屋,但A 男与B 女的家庭收入仅是月收入两万,细数两个人的积蓄,也仅有二十万,他们看中福田某小区一手房,房屋每平方单

价为3 万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10 平方,三房两厅的户型,掐指一算,总价为330万,首付三成都高达99万,因此,A 男的父母C 和D,考虑到自己儿子的情况,拿出了79 万,为其儿子的婚房筹够首付,于是A 男与B 女高兴的住入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子登记在A 男的名下。事后,随着双方共同生活的演变,A 男与B 女存在长期的家庭矛盾,感情趋于破裂,随后协议离婚,但因B 女要求对半分割房屋的价值,由A 男折现补偿B 女,但A 男不同意,事后B 女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价值,其有权获得房屋的价值的一半,A 男的父母C 和D 得知此事后提出,其当初筹集给A 男的款项属于对A 男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分析:就上述案例来说,A 男与B 女婚后获得的房屋,

属于夫妻共有。但父母出资部分,需要详细分析,一般而言,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该出资属于对A 男与B 女的共同赠与,因为夫妻登记结婚后,双

方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共同体,在接受赠与时,以共同

体的形态出现。其法律依据在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进一步细化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

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面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初略看起来好像矛盾,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我们需要将上述两个法条进行分解为公式,如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的规定1、第一款的

规定内容是:婚前购房+ 单方父母出资购房= 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2、第二款的规定内容是:

婚后购房+ 单方父母出资购房= 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明确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

1、第一款的规定内容是:

婚后购房+单方父母出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第二款的规定内容是: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上面的两个司法解释条文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的规定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那么依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回头就上述的案例进行公式分解为:婚后购房+单方父母出资部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是否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该房产属于A 男的个人财产呢,我个人不这么认为,因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的规定第1 款的规定来说,其父母出资购房应该是指父母支付按揭全部首付或者全资购房不涉及按揭(当然此处理解各家不同),而并非指凡是涉及父母出资不管多少且登记在自身子女名下均认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规定的法理亦可以推出上述个人意见。那么是否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呢,我个人认为属于。但是在发生离婚分割财产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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