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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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税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不仅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环境分析,累进税率带来了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成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率在时间跨度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的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款。
5、恢复对储蓄存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课征,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课征。
6、缺乏对诚实纳税人的激励机制。任何法规的贯彻执行都离不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同时也离不开对奉公守法行为的褒扬和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特别强化了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无疑为公民遵守税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诚实纳税公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相应的物质鼓励条款至今未见列入相关的税法条款之中。
7、偷逃税比较严重。根据《中国税务报》在2002年税收大盘点专题分析六中公布的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比重分别从1994年的46.1%和3.9%,下降到2002年的15.3%和1.9%。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下降,唯一的理由就是这部分群体偷逃税比较多。另外,从查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演艺明星、私营企业主、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款还相当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筹集财政收入的原则。增加政府的净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
2、让纳税人感觉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让作为少数群体的穷人和富人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相同财务状况的纳税人应有相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3、税收中性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经营行为选择的扭曲作用。
4、便于征纳的原则。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又要有助于加强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兼顾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建议采取分步实施的改革方案,先在原有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对有些项目进行综合征收,然后逐步扩大综合征收项目的范围,最后过渡到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具体而言,就是今后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对经常所得以综合征收为主,偶然所得以分项征收为辅的混合征收制度。也就是先将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列入综合项目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继续保持分类征税。
2、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这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虽然简单,但不够合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调节。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
3、调整现行税率结构。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并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4、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应区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瞻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
5、适度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主要是将资本所得和附加福利所得纳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来。⑴资本性所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⑵附加福利所得。据国家统计局估计,我国个人收入中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
6、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⑴对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具体而言,即是在继续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按年度确认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转让和租赁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制,即综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根据每期收入先预缴,年终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缴,多退少补。⑵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⑷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完善的配套措施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