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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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如下: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3、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费用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5、减免税: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6、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制模式不合理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适应我国的国情,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使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与综合税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这一制度的漏洞使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渐减弱,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科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而且使更多的低收入者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妨碍了税收公平。再次,我国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税前扣除额为4800元,比我国普通居民纳税人多了2800元。这种形式在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的。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出发,这种形式是为了吸引外资和外国人才。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它违背了税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首先,本来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虽有加成征收,税收负担也是有差距的。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其次,工资薪金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以致于税收真正作用于中下层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达不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名无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够广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我国居民所得中,除了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外,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这些新的应税项目包含进去,使所得税的税基过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侵蚀税基。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首先,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导致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管住高收入阶层。其次,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再次,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吸取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四、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建立混合税制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可考虑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它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实行综合课征,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需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二)调整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是个人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民众、舆论很关心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