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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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甘政发〔2018〕19号)精神,为全面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完善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推动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现结合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要求,以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以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为工作理念和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全过程实现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增强便民利民服务能力,使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权责一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准确地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保护合法产权,保障交易安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红柳洼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甘发改能源[2012]134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2【实施日期】2012.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红柳洼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甘发改能源〔2012〕1347号)酒泉市发展改革委,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报来《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电投金塔红柳洼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酒发改能源〔2012〕743号)和《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中电投金塔红柳洼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中电投黄河计划〔2012〕3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充分利用酒泉市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加快建设百万千瓦级太阳能光伏发电基地,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金塔红柳洼9兆瓦并网光伏发电工程。

项目业主为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其全资子公司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项目位于酒泉市金塔县红柳洼光电产业园,用地类型均为国有未利用土地。

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用地。

三、该工程总装机容量9兆瓦,年平均上网电量1330.6万千瓦时,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

上网电价根据有关规定另行上报审批。

四、该项目送出工程与中科恒源、国电电力、甘肃电投、南通强生、浙江正泰和中广核等光伏项目共建一座110千伏升压站,变电容量2×63兆伏安。

工程总投资4960万元。

五、项目总投资为12669万元(含电网送出工程分摊费用500万元)。

其中,资本金2533.8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出资;其余资金10135.2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解决。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酒政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14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现将《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管理、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52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武警、中央及省派驻我市的单位占有、使用我市的资产。

第三条市财政局下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事项。

第四条单位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单位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单位资产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市国资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单位占有、使用。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21—2022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21—2022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21—2022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酒政办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21—2022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2021-2022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2日酒泉市2021-2022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21-2022年度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改善我市冬春季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结合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21-2022年度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针对我市冬春季大气环境污染特点,把扬尘污染管控、燃煤锅炉综合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四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垃圾露天焚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露天烧烤)、涉气企业污染管控等作为抓手,进一步细化量化任务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精准研判,科学调度,综合施策,动员全社会参与,严格督查检查及考核奖惩机制,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防控措施落实,集中解决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线问题、突出问题、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堵点问题,确保冬春季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为完成“十四五”开局之年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局制定的《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甘政发〔2012〕4号)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甘国土资籍发〔2012〕3号)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确登记发证工作。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农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具体任务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2012年底完成全市7个县(市、区)422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宗地统一编码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稳步开展乡(镇)村庄地籍调查。

2012年底前,敦煌市、金塔县、肃州区完成一个乡(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率达到90%以上,完成当年登记发证宗地统一编码工作;2013年底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率达到50%以上;201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7个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实现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全覆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戈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甘国土资规〔2018〕3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戈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甘国土资规〔2018〕3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戈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戈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甘国土资规〔2018〕3号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白银市国土资源局:为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资源,完善戈壁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戈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西戈壁农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7〕13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土地用途,分类实施管理戈壁农业主要是指在戈壁滩、砂石地、盐碱地、沙化地、滩涂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上,在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高效节能日光温室为载体,发展设施蔬菜及瓜果等特色农产品的新型农业发展业态。

戈壁农业用地、项目区内所需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涉及的经营性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建设用地管理,除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全部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批准后报省厅备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国有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国有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
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
你们《关于申请批准实施酒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6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酒泉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酒泉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酒泉市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号)自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酒泉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酒泉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甘国土资发[2012]274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2〕27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政府令第94号)、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法制办《关于印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打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依法办发〔2012〕9号)的要求,省厅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认真梳理汇总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现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保障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方式。

(三)公开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理由、使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结果应当公开。

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08]167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酒泉经济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及墙改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力度。

按照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的任务目标,现将2008年底前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名单印发你们,请各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分年度计划,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一批已经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指导和督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并向郊区城镇延伸,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

附件:全国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共计256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全国限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1、河北省(12个)辛集市、遵化市、迁安市、武安市、沙河市、涿州市、泊头市、三河市、冀州市、鹿泉市、定州市、任丘市2、山西省(11个)潞城市、侯马市、大同市、朔州市、阳泉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3、内蒙古(8个)呼和浩特、包头市、乌海市、锡林浩特市、乌兰浩特市、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4、辽宁省(14个)新民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东港市、凤城市、凌海市、北宁市、兴城市、大石桥市、盖州市、灯塔市、调兵山市、开原市、凌源市5、吉林省(12个)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吉市、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市6、黑龙江省(11个)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绥化市7、江苏省(13个)邳州市、新沂市、大丰市、高邮市、仪征市、姜堰市、靖江市、句容市、金坛市、溧阳市、宜兴市、太仓市、吴江市8、安徽省(17个)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安庆市、黄山市、铜陵市、池州市、桐城市、毫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滁州市、六安市、巢湖市、宣城市9、福建省(12个)莆田市、福安市、福清市、长乐市、永安市、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龙海市、邵武市、建瓯市、福鼎市10、河南省(22个)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新乡市、安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济源市、濮阳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巩义市、登封市、邓州市、偃师市、林州市、汝州市、义马市11、湖北省(27个)黄石市、荆州市、黄冈市、鄂州市、咸宁市、孝感市、宜昌市、十堰市、荆门市、襄樊市、随州市、大冶市、枣阳市、宜城市、洪湖市、当阳市、枝江市、钟祥市、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12、湖南省(12个)永州市、怀化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湘乡市、浏阳市、吉首市、韶山市、冷水江市、涟源市13、广东省(9个)韶关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揭阳市、阳江市、台山市、鹤山市14、广西省(10个)柳州市、钦州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北流市、桂平市、岑溪市15、海南省(3个)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16、四川省(18个)绵阳市、自贡市、内江市、南充市、广安市、眉山市、巴中市、西昌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宜宾市、达州市、雅安市、资阳市、德阳市、江油市、什邡市17、贵州省(6个)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福泉市18、云南省(7个)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个旧市、开远市、楚雄市、大理市19、陕西省(9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商洛市、榆林市、铜川市、安康市20、甘肃省(6个)兰州市、定西市、酒泉市、天水市、嘉峪关市、庆阳市21、青海(3个)西宁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22、宁夏区(3个)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23、新疆区(11个)石河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阿克苏市、喀什市、库尔勒市、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伊宁市、奎屯市。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8]43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8【实施日期】2008.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酒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酒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精神和《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简称“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精神,全面开展以打击无证勘查开发、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以及推进煤炭、黄金等资源开发整合为重点的“回头看”行动,扎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工作目标:以深入清理和坚决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等六项目标任务为重点,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

对存在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整顿工作死角;大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切实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清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薄弱环节的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规范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健康发展,确保“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酒泉市、平凉市能源局:为规范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有关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就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年度开发规模管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

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三、风电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四、凡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市、州的年度开发规模内。

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实行规模管理。

五、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风电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有关要求进行核准。

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时要参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5号),并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
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酒政办发〔2020〕107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在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酒泉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区
酒泉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3个县(市)、8个乡镇、57个行政村。

重点预防面积4038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1%。

二、重点治理区
酒泉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7个县(市、区)、44个乡镇、282个行政
村。

重点治理面积315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64%。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我市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附件:1.酒泉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2.酒泉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酒政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肃州区、金塔县、敦煌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

国有林场是宝贵的生态资源、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基地,在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甘肃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激发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推进国有林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经营,永续发展”的原则,巩固提升国有林场改革成效,完善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培育提高国有森林资源质量,夯实国有林场生产经营基础,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改善国有林场基础条件,切实加大以林区道路、灌溉渠系、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快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逐步增加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有效拓展森林生态空间,提升森林生态功能;着力加强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夯实绿色本底,筑牢生态屏障。

至2025年,全市7个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1万亩,森林蓄积量增加5000立方米,平均森林覆盖率提高3%以上。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全面改善,场容场貌焕然一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技推广应用能力有效提升,经营发展活力全面激发。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国有林场打造成祖国西部广袤大地上的绿色明珠。

最新酒泉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酒泉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酒泉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5010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2076元/亩;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0114元/亩;四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26424元/亩。

征收土地进行其他的建设在近年来是常见的现象,进行土地征收后,一般需要对被征收土地方进行补偿,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所以征地补偿没有特定的计算标准,需要各地根据自己情况来制定,那么酒泉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

一、酒泉征地补偿新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酒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null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126号发布日期:2006—8—10执行日期:2006—8-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5月12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酒泉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李丽副市长成员:陈天寿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炯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成茂和市财政局局长XXX然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史勇市建设局局长李桦市房管局局长贺诚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习健义市规划局副局长二、工作职责1、对酒泉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负责对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审查批准。

3、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的确认。

4、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审批。

5、负责对酒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审批、供地计划和方案审批及出让底价确认。

三、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根据酒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2、通报制度。

主要通报土地市场建设情况、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运作情况、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情况。

3.督察制度。

重点督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执行情况;土地出让价格评估、拍卖底价确定情况、成交后的地价款交纳情况、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和规划指标的执行情况;供地信息的发布情况;拍卖主持人、竞投人资格的审查情况。

今后,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不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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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
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
你们《关于申请批准实施酒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6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酒泉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酒泉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酒泉市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号)自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酒泉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酒泉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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