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各市、州物价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1、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1:1000、1:500)价格,降低为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价格标准的80%执行。
2、房产测绘分户图分别降低为:(1)Ⅰ类:住宅用房1.00元/㎡;(2)Ⅱ类:商业楼用房1.40元/㎡;(3)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90元/㎡。
3、建筑用地拔地定桩:降低为每件(4点)1600元。
4、建筑物放线:降低为每件1600元。
以上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说明仍执行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
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测绘服务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
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价格内与委托方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金昌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基准地价的请示》(金价发〔2009〕88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金昌市市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土地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局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金昌市城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5〕99号)停止执行。
附件:1、金昌市等城镇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金昌市等城镇基准地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1:
附件2:
注:金昌市戈壁基准地价(工业):规划区内72元/平方米,规划区外38元/平方米。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市区、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市区、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甘价服务[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市区、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68号)平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上报平凉市市区及县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平国土资发[2004]38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平凉市市区及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平凉市Ⅰ级地:东至水桥沟;南至红旗街;西至西门坡;北至北后街-崆峒大道。
面积为192.430公顷。
Ⅱ级地:东至三角城;南至南环路;西至西郊广场;北至南干渠。
面积为383.198公顷。
Ⅲ级地:东至七里店;南至兴合庄;西至四十五研究所;北至柳湖路以北及铁路新村。
面积为633.363公顷。
Ⅳ级地:东至大岔河;南至纸坊沟水库;西至三天门;北至泾河南岸。
面积为899.871公顷。
Ⅴ级地:东至大岔河;南至高压线;西至白石头沟;北至泾河南岸。
面积为492.012公顷。
(二)灵台县Ⅰ级地:东至政协家属院-县经委;南至农贸市场-城建局;西至糖酒公司-中台镇政府-税务局;北至老街道崖边。
面积为22.40公顷。
Ⅱ级地:东至县卫校-武警中队;南至农贸市场-溪河住宅小区;西至石油公司;北至医药公司-教师进修学校。
面积为46.60公顷。
Ⅲ级地:东至卫生局-种子公司以东;南至前进铁附件有限公司-予制厂;西至水文站以西;北至荆山-县技监局以东。
面积为28.29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评估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77.22公顷。
(三)崇信县Ⅰ级地:东至粮食局-县妇幼保健站;南至西南路(包括县委、县政府、交警队、公安局);西至锦屏镇-石油公司-环城西路一带;北至滨河东路、市场东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甘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
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
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甘价房地[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9号2001年4月10日)武威地区行署物价处、土地管理局:你们《关于转报<关于审批天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报告>的报告》(武地署价[2000]109号)文收悉。
经审核,现对天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从汽车运输公司西北角开始,沿运输公司北面界址线向东至东北角界址点,再向北至阴洼山居民地东北角折向东至岔口驿粮管所西南角、沿粮管所西边界址线至85米处,拐向东(105米)至炮师界址点,沿炮师南界址线至东南角界址点,向东北至金矿家属院界址点,沿金矿家属院南界址线至东南角界址点,然后向南沿林地边缘至皮毛加工厂东北角(大隆路中线相交),拐向西沿大隆路中线至92米处,拐向南沿巷道中线至林业局锅炉房,拐向西继续沿巷道中线至保险公司,沿保险公司界址线向北至东北角界址点,拐向西沿保险公司北面界址线和天祝冷库北面界址线至冷库西北角址点,拐向南沿界址线约30米处,拐向西沿天祝一中与小学之间界址线至312线,沿312线向北280米拐向西110米(耕地中间),再拐向北至运输公司西南界址点,沿运输公司西界址线至西北角界址点(起点)。
面积为984.2亩。
Ⅱ级地:二级地共三块。
第一块位于城区南侧,从祝贡路小学西角界址点、312线边缘起向东沿祝贡路小学冷库经营部、保险公司、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北边界址线至林业局锅炉房向北沿巷道包括皮毛加工厂在内,向南沿林地边缘至县医院东北角,拐向南至华藏苗辅东南角、再拐向西至220米处,然后向北至煤炭公司大门口,拐向西至乡镇企业局西南角南30米处,继续向南至200米处耕地中,再拐向西至212线边缘,向北连续起点。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22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22号2001年10月19日)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研究,现决定降低我省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
即:(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甘价服务[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52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准地价的确定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确定基准地价必须明确界定与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基准期日、土地的用途、使用年期、开发程度和容积率等条件。
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一般为确定年度的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根据城镇各土地级别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四条确定基准地价,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基准地价评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技术方案,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形成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市(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地级市市区的基准地价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县及县级市、镇的基准地价报市(州)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5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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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8〕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甘价法调[2004]20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
——结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近郊四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近郊四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近
郊四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兰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批兰州市近郊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兰国土资地〔2011〕3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兰州市近郊四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兰州市近郊四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兰州市近郊四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修订)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26号)自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1.兰州市近郊四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兰州市近郊四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附件
2:。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康乐县、东乡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康乐县、东乡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5]25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5.11.04【实施日期】2005.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康乐县、东乡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5]258号)临夏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请求审批康乐县东乡县城区基准地价的请示》(临州物发[2005]73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康乐县、东乡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康乐县Ⅰ级:共分2片。
(1)东至县体育场、信用联社、邮政局、广电局、铸造厂西墙;南至安乐巷;西至服务公司、农机局、蔬菜市场、防疫站、一中、团结巷;北至苏集河堤。
(2)东至县政府、人大、旅游宾馆;南至中砥河堤;西至回民居民区;北至看守所、检察院。
面积为27.65公顷。
Ⅱ级:共分3片。
(1)东至县中医院西墙;南至苏集河;西至西桥清真寺;北至县中医院北墙120米处。
(2)东至下场巷、钢门钢窗厂、东桥巷、妇保站、高家巷;南至高家巷;西至县铸造厂、广电局、邮政局、人民银行、医药公司、体育场;北至苏集河。
(3)东至蔬菜市场、安乐巷口60米处;南至县粮食局、国土局、供销社南墙、县政府、居民区;西至居民区、附城镇政府;北至磨路巷。
面积为40.65公顷。
Ⅲ级:共分7片。
(1)东至康丰乡畜牧站;南至康丰供销社西南侧50米处;西至新集村耕地;北至陈家磨、康丰乡政府。
(2)东至团结巷、市场巷;南至磨路巷;西至皮毛加工厂;北至苏集河。
(3)东至Ⅱ级地第3片;南至龙头山根;西至太子山总场家属院;北至林农路。
(4)东至中砥河;南至崖坎;西至附城镇政府;北至Ⅱ级地第3片。
(5)东至水渠;南至张寨山门;西至张寨居民区;北至中砥河。
(6)东至中砥河堤;南至高家巷、安乐巷居民区;西至国土局、粮食局;北至Ⅱ级地第2片。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6]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6.01.12【实施日期】2006.01.1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合作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夏河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2号)甘南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审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报告》(州国土资办发[2005]147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一)合作市1、综合用地Ⅰ级:东:饮食服务公司东侧-合作第三小学东侧-医药公司东侧-州曲东路东侧-科学宫东侧-工商行东侧-国税局西侧-州外贸局东侧-州人大-腊子口巷;南:腊子口巷-合作第一小学;西:欧拉路-电影公司-甘南气象局-电影院-房管所家属院-三部旅社-州汽运公司;北:州汽运公司北侧-民族饭店北侧。
Ⅱ级:东:那吾乡政府西侧-建行家属院西侧-军分区招待所西侧-市第二小学西侧-牧机研究所-合作二中西侧-共用型车站东侧-粮油公司东侧-畜牧站东侧-物资局家属院东侧-州人民医院东侧-州卫生学校东侧-甘南体育场北侧-齐哈马路;南:州粮食局车队北侧-东周路-制药厂北侧-沿河岸-州科委东侧-博峪路;西:欧拉路-沿山脚线-武警一中队东侧-气象站东侧-粮油公司库房东侧-琼果路-沿陡坎-煤炭公司南侧;北:煤炭公司南侧-轮胎翻新厂南侧-州汽车驾校南侧-市政府南侧-藏医研究院北侧。
Ⅲ级:东:规划区边界-公路总段家属院-沿河岸-木材公司-水箱厂家属院-武警支队-市第二小学-州人民银行-规划区边界;南:甘南汽修中心-州农科所实验地-州文联-州牛奶场-合作藏族中学-规划区边界;西:食品公司饲养场东侧-防疫站西侧-煤炭公司西侧-沿山脚线-规划区边界-沿山脚线-州粮油公司油库西侧-规划区边界-洮砚厂西侧-农机局车队-骑兵连北侧-阿木去乎昂南侧-武警三中队南侧师砖工程队-佛阁制药有限公司-合作民族高等师专南侧-沿山脚线-合作烈士陵园北侧;北:地质三队北侧-肉联厂北侧-加可尔路-蓄产品综合加工厂南侧。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平凉、华亭、灵台、泾川四县(市)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平凉、华亭、灵台、泾川四县(市)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甘价房地[2001]76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平凉、华亭、灵台、泾川四县(市)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6号2001年4月10日)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处、土地管理处:你们《关于上报审批平凉、华亭、灵台、泾川四县(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平地土发[2000]73号)文收悉。
现对四县(市)城区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平凉市基准地价1、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I级地:主要分布在东西大街、中山街、新民路、解放中路、盘旋路、过店街等主要街道两侧150米左右。
呈横向带状分布,东至水桥沟,西至西门口。
面积为110.9公顷。
Ⅱ级地:主要分布西门口、工农路、西寺街、盘旋东路、312线、宝塔路、水桥沟中段、红旗街两侧。
呈带环状分布,东至宝塔梁、西至甘沟,南至南环路,北至盘旋路。
面积为259.37公顷。
Ⅲ 级地:主要分布在西部、二天门、柳湖、泾滩、三角城、兴合庄。
呈带环状分布,东至三角城,西至三天门,南至兴合庄,北至柳湖村社。
面积为490.05公顷。
Ⅳ级地:主要分布在三天门、西庄、甘沟、郑家沟、红照壁沟、七里店、十里铺、柳湖路两侧、保丰。
呈带环状分布,东至大岔河,西至四十五研究所,南至纸坊沟水库,北至泾河南岸。
面积为1235.24公顷。
2、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如下表:单位:元/平方米二、华亭县基准地价1、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县政府以西、体育场以北、东升市场以南、社保局以东。
面积为461500平方米。
Ⅱ级地:土地围绕一级范围,东以建筑公司、以企局为线,以宗地单位为界,南以体育场为界,西以城区供电站从南到北为线,北以华亭一中、公安局为界。
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敦政发〔2018〕200号
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煌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敦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项目建设,扩大合理有效投资,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现将《敦煌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经清理规范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确定审批事项27项,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3项(详见附件)。
二要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务求落实。
按照职能分工,针对本系统报建审批事项要积极与对口上级部门对接,严格按照保留和整合的审批事项,明确办理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统一审批标准,做好事项审批及转报工作;对取消调整的报建审批事项,要认真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整合后的相关流程和审批手续,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及办事指南;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紧盯国家修法进程,省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按照国家修法进程进行修订发布后,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甘价服务[2004]152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52号)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更新)的批复天水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审批天水市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天市价发[2003]142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天水市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甘谷县Ⅰ级地:东至南街东巷-东街上巷-潘家巷-王家塄大巷-沙家巷-中渠-三和园宾馆东墙外;南至南关街;西至西关南巷-杨家巷-丁家巷-柳树巷-供电站东墙外;北至电信局北墙外。
面积为75.56公顷。
Ⅱ级地:共分两片。
(1)东至东关街-马家背后西南渠-中渠-康庄路东端-黄家渠-电子仪表厂东墙外;南至一中南墙外-通广渠-油墨商店;西至炮团东墙外-李家新庄-西南渠-110变电站东-蔬菜批发市场西墙外;北至渭河。
(2)东至物资总公司东墙外-谢家洞子;南至物资总公司南墙外-堡子巷-渭河;西至油墨北厂东墙外-新兴水泥厂东墙外;北至新兴综合商场-种子公司北墙外。
面积为281.6公顷。
Ⅲ级地:共分两片。
(1)东至东主干道(冀城路)向东100米;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渭河。
(2)东至安石巷-井硝巷;南至渭河;西至姚庄供电站西墙外-二中西墙外-县建材厂西墙外;北至县水泥厂北墙外-姚家上坪庄边。
面积为471.25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评估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821.59公顷。
(二)武山县1、城关镇Ⅰ级地:分布在庙峪河以西,铁路以北,铁路、隧道以东,渭河以南的土地。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75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75号)武威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呈报〈武威市城市土地定级与估价基准地价成果〉的报告》(武市价[2003]245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武威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综合用地土地级别边界:Ⅰ级地界线范围:主要是一环路以内土地东:从兴胜路与钟楼巷相交处向南经兴胜路→市民路→距南关东路120米南:距南关东路120m处向西→区公路段东墙→木材加工厂西墙→九公司北墙→电力局游泳池南墙→沿游泳池西墙→距南关西路南140米处(啤酒厂院内)→建设北路→南关西路(西段)→西关南路中段烟草公司西墙。
西:烟草公司、交通旅馆西墙→体校操场东侧→跨公园路向西沿西郊公园西墙→北关西路中段北:北关西路中段向东→212机械厂东墙→沿212淀粉厂南墙、东墙→212医院南墙→跨海藏路→农垦分局北墙向南→八中操场南侧→市展览馆、蔬菜公司、武威大酒店北墙→跨北关中路至二轻局北墙→二轻局西墙→北关东路中段→农行市支行家属楼西墙、区食品公司家属楼南墙→武威酒厂西墙→百家巷→钟楼巷→兴胜路上述界线以内的为Ⅰ级地,面积405.83公顷。
Ⅱ级地界线范围:主要是二环路以内土地1、东:沿东关园艺场内土路向南→距复兴路180米处向东→二环北路→省乡镇企业学校北墙南:省乡镇企业学校北墙→规划路→南园小区土路→木材加工厂东墙→省九建公司东墙→粮油综合贸易市场东墙→规划路→沿规划路向西经区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区物资局→距二环南路约120米→黄羊甜菜收购站东墙→经二环南路→九条岭煤矿煤堆厂东侧沿水渠向南→区生资公司火车站化肥仓库北、东侧围墙→火车转运站东墙→铁路线以北→铁路工务段西侧土路→沿铁路工务段北、向东→房建段北墙→武威糖酒公司北墙→距建设路180米处向北→穿过二环南路→百货批发部西墙→坦克团南墙→经坦克团西墙向北→新西凉市场→皇台别墅区南围墙→沿二环路向北→西南小区北侧路西:沿西南小区路北侧→土特产公司汽车队→自来水公司西墙→跨过体育西路沿林业处、纺织厂家属院、区乡镇企业局西墙→新建路→沿区医药公司西墙向北→区法院北墙→西关中路北:西关中路向北→北关西路北侧60米处→矿机厂西侧路中段→规划内环路中段→肿瘤医院外围墙→沿蔡庄路→海藏路西侧80米处→二环北路中段→李家庄东侧规划路→新鲜小学西墙→十陆医院北墙东侧→北关东路→跨过兴胜路→东关花园北围墙→东关花园内土路上述界线以内,Ⅰ级界线以外的为Ⅱ级地,面积621.64公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等六县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等六县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等六县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批准实施玉门市敦煌市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7号)、《关于申请批准实施金塔县瓜州县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8号)、《关于申请批准实施肃北县阿克塞县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9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二、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基准地价(见附件2)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2号)、《关于金塔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3号)、《关于安西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3号)经县(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土地级别界限范围2.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基准地价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附件2:。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2号)酒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转报金塔县、敦煌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报告的请示》(酒价商[2003]71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敦煌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东至敦煌商城、邮电巷;南至新建路、敦煌汽车站;西至红当公路、宏泰市场;北至太阳能宾馆、东街小学。
面积为47.73公顷。
Ⅱ级地:东至环城北路、总干渠以西;南至敦月路;西至石油公司油库、肃州镇政府;北至环城北路、新城区规划路。
面积为160.54公顷。
Ⅲ级地:东至市医院、兰州村三队;南至月影广场、市果品厂;西至游乐宫、新城区规划路;北至丝路大酒店、屠宰厂、新城区规划路。
面积为177.75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定级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194.73公顷。
二、土地基准地价如下表:单位:元/平方米类别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商业住宅工业Ⅰ级地475265263Ⅱ级地360169168Ⅲ级地240129128Ⅳ级地159104103三、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1、估价期日为2002年3月20日2、设定土地开发条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为:Ⅰ、Ⅱ级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气、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Ⅲ级地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气、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Ⅳ级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景泰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8号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景泰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景泰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8号2001年4月10日)白银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你们《转报<关于申请审批景泰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报告>的报告》(市土管发[2000]64号)文收悉。
经审核,现对景泰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从饮食服务公司东北角起沿黄河路南边沿向东到企业局东北角落止,向南到人民路。
沿人民路南边沿着向东到供电所家属区西北角,向南到人行西北角,沿人行北墙边向东到城镇粮管所东北角,向南沿县医院东墙到东南角落。
向西到西南角,沿西墙向北到工程局家属院与文化馆南墙交界处,向西到百货公司什字商店西南角,向南到中泉路南,沿体委北墙边往西,通过705公路到杨得汉住宅西南角止,向北沿农机公司大楼西围墙到车站路测机修厂办公区北墙往西与机械厂厂区西墙边往北包机修厂,贸易公司到红水路向东沿景泰宾馆北墙到东北角,向北沿中医院东墙到大客路向东到二建公司,沿二建公司东墙,饮食服务公司东墙到东北角止。
面积为53.06公顷。
Ⅱ级地:从一级地外围起,以铁路东沿起农机厂北墙向东通过705公路到一中,沿一中西向北到建材站,沿建材路南边沿东到榨油厂西北角,沿一处东墙向南到黄河路到建材路沿建材路向南到人民路,沿人民路向东到东环路,沿东环路向南到畜禽场耕地北面地头,向南到长城路,向西到条山路沿条山路向南到政府大院北墙到西北角,向北到长城路南沿,向西沿水电局北墙到农机公司与农机局交界处,向北通过五处住宅区西,机械厂西到车站路沿车站路一直向北到二级地起点止。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民勤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民勤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甘价房地[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民勤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7号2001年4月10日)武威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处、土地管理处:你们《关于转报<关于审批民勤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报告>的报告》(武地署价[2000]108号)文收悉。
经审核,现对民勤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从县城大什字向东、西、南、北四大街辐射。
东大街至五金厂、东关小学东界,沿街所有单位、居民用地;西大街至四中、妇幼站西界;南大街到交警队南界;北大街至水利局、教育局、农行家属院北界。
面积为54.22公顷。
Ⅱ级地:主要包括旧城区内Ⅰ级地以外的全部土地,东内环路、南环路、北内环路左右两侧土地及县医院、农牧局、西关小学、卫校、西关市场、园艺场、农具厂、印刷厂、面粉厂、种子公司、煤炭公司、广场市场等单位用地和石羊河林场家属区周围住宅区。
面积为127.36公顷。
Ⅲ级地:主要包括三雷乡政府、园艺场果园所在地;建设巷居民区;气象局、财政局仓库周围居民区;石油公司、草原站、职中、一中农场、进修学校、物资局仓库等单位用地及周围居民区、面粉厂以东东街居民区。
面积为95.57公顷。
Ⅳ级地:城区内除Ⅰ、Ⅱ、Ⅲ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主要包括新建工业区、新民三区、沙漠公园、气象北路、八一北路西侧单位居民用地及周围农地。
面积为277.13公顷。
二、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如下表:单位:元/平方米三、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由民勤县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因素及有关政策法规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的报比程序报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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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
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4.02.24
•【字号】甘价服务[2004]42号
•【施行日期】2004.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
批复
(甘价服务[2004]42号)
酒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金塔县、敦煌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报告的请示》(酒价商[2003]71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敦煌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
Ⅰ级地:东至敦煌商城、邮电巷;南至新建路、敦煌汽车站;西至红当公路、宏泰市场;北至太阳能宾馆、东街小学。
面积为47.73公顷。
Ⅱ级地:东至环城北路、总干渠以西;南至敦月路;西至石油公司油库、肃州镇政府;北至环城北路、新城区规划路。
面积为160.54公顷。
Ⅲ级地:东至市医院、兰州村三队;南至月影广场、市果品厂;西至游乐宫、新城区规划路;北至丝路大酒店、屠宰厂、新城区规划路。
面积为177.75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定级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194.73
公顷。
三、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1、估价期日为2002年3月20日
2、设定土地开发条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为:Ⅰ、Ⅱ级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气、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Ⅲ级地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气、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Ⅳ级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
3、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容积率: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为1,工业用地为0.2。
四、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后执行。
五、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低价的基础价格,报敦煌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