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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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各市、州物价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1、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1:1000、1:500)价格,降低为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价格标准的80%执行。

2、房产测绘分户图分别降低为:(1)Ⅰ类:住宅用房1.00元/㎡;(2)Ⅱ类:商业楼用房1.40元/㎡;(3)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90元/㎡。

3、建筑用地拔地定桩:降低为每件(4点)1600元。

4、建筑物放线:降低为每件1600元。

以上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说明仍执行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

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测绘服务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

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价格内与委托方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昌市等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金昌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基准地价的请示》(金价发〔2009〕88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金昌市市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土地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局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金昌市城区、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5〕99号)停止执行。

附件:1、金昌市等城镇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金昌市等城镇基准地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1:
附件2:
注:金昌市戈壁基准地价(工业):规划区内72元/平方米,规划区外38元/平方米。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白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白政发〔2019〕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2018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8〕541号)批准,将白银区王岘镇雒家滩集体农用地4.0375公顷(耕地3.62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60.7124公顷,以上共计64.7499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用途:年产10万吨金红石型钛白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排渣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东至荒山,南至白银市环保局渣库,西至荒山,北至荒山。

三、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土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现场实地参与土地丈量登记确认工作;对未按时登记的土坟,作无主坟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甘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

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

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甘价服务[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52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准地价的确定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确定基准地价必须明确界定与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基准期日、土地的用途、使用年期、开发程度和容积率等条件。

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一般为确定年度的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根据城镇各土地级别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四条确定基准地价,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基准地价评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技术方案,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形成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市(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地级市市区的基准地价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县及县级市、镇的基准地价报市(州)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甘政函〔2017〕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甘政函〔2017〕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的批复甘政函〔2017〕2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批准〈白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的请示》(市政发〔2015〕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白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你市要重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43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

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功能。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乡一体化。

三、你市要依照《总体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3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6平方公里。

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结合城市功能改造工作,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切实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备注1、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省物价局关于基建支出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0〕260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2、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17号)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费建设新技术培训费建设科技成果开发、转让费建设技术资料费省勘察设计协会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经济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网服务费3、兰州铁路局兰州火车站兰州车站音乐茶座收费(96)甘价费便字第8号中铁国际货代兰州分公司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84号)4、其他单位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市场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09号)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车辆车位租赁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有关书费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41号)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信息咨询费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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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精神,我委在充分评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现予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5〕1080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甘肃省定价目录
——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价服务[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106号)临夏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请求审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的请示》(临州物发[2006]15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临夏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Ⅰ级:共分2片。

(1)东以保险公司上面河滩桥为界;南以磨川村庄内公路、县幼儿园、财政局后面农路以及县汽车站、水泥厂后墙为界;西以县城建局水塔1#井为界;北以韩集村庄内农路、县委县政府外边墙、向下至掌子沟河滩南岸。

(2)东以县工交局、县人民医院上外墙为界;南以县文教局后边农路为界;西以韩集保险公司上面农路、县文教局上面农路为界;北以去沙楞沟公路边线、木材市场后墙为界。

Ⅱ级:共分5片。

(1)位于县城西南,东以县财政局、县委党校东墙为界;南以上阴洼村桥边河滩边为界;西以韩集村内巷道为界;北以县政府家属楼外南墙、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的北墙为界。

(2)位于县城西北,东以县中学西墙根为界;南以县民贸公司、县邮电局北墙外农路为界;西以韩集村庄内农路为界;北以韩集小学的农路、村庄内巷道为界。

(3)位于县城中部,东以县城建局下面农路为界;南以县城建局后面农路为界;西以县农机局西墙根为界;北以县农机局、县文化馆前面小水渠为界。

(4)位于县城东北,东以县保险公司通往后街的农路为界;南以县电力公司后边农路、巷道、掌子沟河滩南岸为界;西以县广播局西墙为界;北以阳洼山山根为界。

(5)位于县城东面,东以县工商局、县武装部东墙为界;南以县武装部、县医院等南墙根为界;西以县医院、县工交局西墙根为界;北以县工交局、县工商局北墙为界。

陇南各县市基准地价

陇南各县市基准地价

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陇南市各县(区)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5]69号陇南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审批陇南市各县(区)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陇市价[2005]05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陇南市各县(区)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一)武都区1、综合用地:Ⅰ级:盘旋路、南桥路、人民路:东至盘旋路;南至白龙江、莲湖公园;西县门街、剧团巷;北至甘川公路。

Ⅱ级:(1)西关、钟楼滩:东至种子公司、公安处家属院、莲湖公园东面;南至中山街、西关街;西至钟楼滩车站;北至郭家沟。

(2)盘旋东路、下北山:东至油橄榄公园;南至南干渠、白龙江;西至实验小学;北至地区住院部。

Ⅲ级:(1)教场坝:东至地区农机公司;南至建设路;西至白龙江饭店;北至大山沟。

(2)中山街、梁园村:东至体育场;南至广电处、一中;西至北裕河;北至中山街、西关街。

(3)清水沟。

(4)钟楼滩饭店以西公路两侧。

Ⅳ级:(1)城关新村、梁园村、钟楼滩:东至体育场;南至二号公路;西至钟楼滩坝;北至钟楼滩车站。

(2)郭家沟、清水沟及旧城山坡地。

(3)大山沟:东至教场小学校,南至实验小学家属院,西至北山坎脚,北至北山坎脚。

(4)下教场:东至南干渠,南至滨河路,西至城关镇家属院,北至南干渠。

Ⅴ级:(1)旧城山回民坟地。

(2)钟楼滩坝。

(3)东江水沟坝及教场山坡。

2、商业用地:Ⅰ级:(1)盘旋路。

(2)新市街:东至白龙江饭店、白龙江剧院;南至政府招待所、县供销社;西至隍庙街、剧团巷;北至北山公路(包括该段北山公路以北的平地)。

Ⅱ级:(1)盘旋东路:东至邮政局;南至南干渠;西至国土局;北至建设巷。

(2)盘旋西路、北山路、滨江路:东至地区农机公司、汽车东站;南至白龙江;西至第二旅社;北至体育处、畜牧中心、实验小学、北山公路。

(3)北山东路、中山街、人民街:东至北山粮站;南至中山街、西关街;西至河堤;北至北山公路(包括公路以北的平地)。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甘价房地[2003]211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3]211号2003年7月14日)白银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批准实施白银市区基准地价的报告》(市国土资发[2003]83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市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由工农路、友好路、建设路、四龙路、东山路、红星街、东星街所围成的区域。

面积为203.05公顷。

Ⅱ级地:共有三片。

第一片位于Ⅰ级地东北侧,由铁路线、大河沟和汽车队东墙围成的区域;第二片位于Ⅰ级地南侧,由东山路、王岘路和供电局西南角围墙围成的区域;第三片位于白银针织厂和针布厂厂区。

面积为151.09公顷。

Ⅲ级地:位于Ⅰ级地和Ⅱ级地外侧,西以长通电缆厂西墙、西山供电所西墙、炮团东墙为界;西南以包南路南侧、银光公园西侧、银光厂福利区为界,东以银山路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

面积为772.6公顷。

Ⅳ级地:共有三片。

第一片,北至铁路线;西至工农渠、白银城建坐标1500公里纵线、纺织路和周家台河沟;南至包兰路南侧、供电局农场西墙、矿冶研究所南墙为界;东和东南至Ⅲ级地西部界线。

第二片,西和南均以铁路线为界;北以水泥厂和药剂厂北墙为界;东至银山路。

第三片,西至银山路;南至包兰路;东至白银公司机修厂东侧道路;东南以铁路线为界。

面积为1408.75公顷。

Ⅴ级地:共有五片。

第一片为银光厂厂区。

第二片,西至Ⅳ级地边界;北至白银公司铁路专用线;东至尾矿坝二号池;南至包兰路。

第三片,北和西均以铁路线为界;南至包兰路南例;东至Ⅳ级地边线。

第四片,北至Ⅳ级地边线;南至规划的边境公路;西至高家台便道;东至银光厂生活福利区。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甘价服务[2004]152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52号)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基准价(更新)的批复天水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审批天水市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天市价发[2003]142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天水市甘谷、武山、清水、秦安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甘谷县Ⅰ级地:东至南街东巷-东街上巷-潘家巷-王家塄大巷-沙家巷-中渠-三和园宾馆东墙外;南至南关街;西至西关南巷-杨家巷-丁家巷-柳树巷-供电站东墙外;北至电信局北墙外。

面积为75.56公顷。

Ⅱ级地:共分两片。

(1)东至东关街-马家背后西南渠-中渠-康庄路东端-黄家渠-电子仪表厂东墙外;南至一中南墙外-通广渠-油墨商店;西至炮团东墙外-李家新庄-西南渠-110变电站东-蔬菜批发市场西墙外;北至渭河。

(2)东至物资总公司东墙外-谢家洞子;南至物资总公司南墙外-堡子巷-渭河;西至油墨北厂东墙外-新兴水泥厂东墙外;北至新兴综合商场-种子公司北墙外。

面积为281.6公顷。

Ⅲ级地:共分两片。

(1)东至东主干道(冀城路)向东100米;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渭河。

(2)东至安石巷-井硝巷;南至渭河;西至姚庄供电站西墙外-二中西墙外-县建材厂西墙外;北至县水泥厂北墙外-姚家上坪庄边。

面积为471.25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评估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821.59公顷。

(二)武山县1、城关镇Ⅰ级地:分布在庙峪河以西,铁路以北,铁路、隧道以东,渭河以南的土地。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价法调[2002]310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价法调[2002]310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2]310号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23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将《甘肃省定价目录》予以公布。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定价范围”所列“管理办法”,由我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

附件:甘肃省定价目录(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结束——。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白银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白银市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登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针对我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个人住宅,购房人凭原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分以下情形办理: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无权属纠纷,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不再为原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直接为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不明,且宗地四至无法确定的,可根据“二次调查”成果,确定宗地四至等相关信息,为已登记的房屋落宗提供宗地基础信息,若“二次调查”信息有误的,应以现状调查测量为准。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3.23•【字号】甘价服务[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75号)武威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呈报〈武威市城市土地定级与估价基准地价成果〉的报告》(武市价[2003]245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武威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综合用地土地级别边界:Ⅰ级地界线范围:主要是一环路以内土地东:从兴胜路与钟楼巷相交处向南经兴胜路→市民路→距南关东路120米南:距南关东路120m处向西→区公路段东墙→木材加工厂西墙→九公司北墙→电力局游泳池南墙→沿游泳池西墙→距南关西路南140米处(啤酒厂院内)→建设北路→南关西路(西段)→西关南路中段烟草公司西墙。

西:烟草公司、交通旅馆西墙→体校操场东侧→跨公园路向西沿西郊公园西墙→北关西路中段北:北关西路中段向东→212机械厂东墙→沿212淀粉厂南墙、东墙→212医院南墙→跨海藏路→农垦分局北墙向南→八中操场南侧→市展览馆、蔬菜公司、武威大酒店北墙→跨北关中路至二轻局北墙→二轻局西墙→北关东路中段→农行市支行家属楼西墙、区食品公司家属楼南墙→武威酒厂西墙→百家巷→钟楼巷→兴胜路上述界线以内的为Ⅰ级地,面积405.83公顷。

Ⅱ级地界线范围:主要是二环路以内土地1、东:沿东关园艺场内土路向南→距复兴路180米处向东→二环北路→省乡镇企业学校北墙南:省乡镇企业学校北墙→规划路→南园小区土路→木材加工厂东墙→省九建公司东墙→粮油综合贸易市场东墙→规划路→沿规划路向西经区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区物资局→距二环南路约120米→黄羊甜菜收购站东墙→经二环南路→九条岭煤矿煤堆厂东侧沿水渠向南→区生资公司火车站化肥仓库北、东侧围墙→火车转运站东墙→铁路线以北→铁路工务段西侧土路→沿铁路工务段北、向东→房建段北墙→武威糖酒公司北墙→距建设路180米处向北→穿过二环南路→百货批发部西墙→坦克团南墙→经坦克团西墙向北→新西凉市场→皇台别墅区南围墙→沿二环路向北→西南小区北侧路西:沿西南小区路北侧→土特产公司汽车队→自来水公司西墙→跨过体育西路沿林业处、纺织厂家属院、区乡镇企业局西墙→新建路→沿区医药公司西墙向北→区法院北墙→西关中路北:西关中路向北→北关西路北侧60米处→矿机厂西侧路中段→规划内环路中段→肿瘤医院外围墙→沿蔡庄路→海藏路西侧80米处→二环北路中段→李家庄东侧规划路→新鲜小学西墙→十陆医院北墙东侧→北关东路→跨过兴胜路→东关花园北围墙→东关花园内土路上述界线以内,Ⅰ级界线以外的为Ⅱ级地,面积621.64公顷。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甘价服务[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2号)甘南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审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报告》(州国土资办发[2005]147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一)合作市1、综合用地Ⅰ级:东:饮食服务公司东侧-合作第三小学东侧-医药公司东侧-州曲东路东侧-科学宫东侧-工商行东侧-国税局西侧-州外贸局东侧-州人大-腊子口巷;南:腊子口巷-合作第一小学;西:欧拉路-电影公司-甘南气象局-电影院-房管所家属院-三部旅社-州汽运公司;北:州汽运公司北侧-民族饭店北侧。

Ⅱ级:东:那吾乡政府西侧-建行家属院西侧-军分区招待所西侧-市第二小学西侧-牧机研究所-合作二中西侧-共用型车站东侧-粮油公司东侧-畜牧站东侧-物资局家属院东侧-州人民医院东侧-州卫生学校东侧-甘南体育场北侧-齐哈马路;南:州粮食局车队北侧-东周路-制药厂北侧-沿河岸-州科委东侧-博峪路;西:欧拉路-沿山脚线-武警一中队东侧-气象站东侧-粮油公司库房东侧-琼果路-沿陡坎-煤炭公司南侧;北:煤炭公司南侧-轮胎翻新厂南侧-州汽车驾校南侧-市政府南侧-藏医研究院北侧。

Ⅲ级:东:规划区边界-公路总段家属院-沿河岸-木材公司-水箱厂家属院-武警支队-市第二小学-州人民银行-规划区边界;南:甘南汽修中心-州农科所实验地-州文联-州牛奶场-合作藏族中学-规划区边界;西:食品公司饲养场东侧-防疫站西侧-煤炭公司西侧-沿山脚线-规划区边界-沿山脚线-州粮油公司油库西侧-规划区边界-洮砚厂西侧-农机局车队-骑兵连北侧-阿木去乎昂南侧-武警三中队南侧师砖工程队-佛阁制药有限公司-合作民族高等师专南侧-沿山脚线-合作烈士陵园北侧;北:地质三队北侧-肉联厂北侧-加可尔路-蓄产品综合加工厂南侧。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征地补偿标准

⽢肃省⽩银市⽩银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8年2⽉19⽇,⽢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肃省征地补偿区⽚综合地价》和《⽢肃省征地补偿统⼀年产值标准》,⾃即⽇起执⾏,并同时废⽌了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

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4006161660)将⽢肃省⽩银市⽩银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友:
⽢肃省⽩银市⽩银区的⼟地共分为三类:
⼀类区⽚范围:⽔川镇(张庄村、⾦锋村、顺安村、顾家善村、均安村、熙春村、⼤川渡村、莺鸽湾村、桦⽪川村、五柳村、⽩茨滩村);四龙镇(民乐村、梁庄村、永兴村、⾦⼭村、四龙村、永丰村)。

补偿标准:⽔浇地:47405元/亩;旱地:19855元/亩
⼆类区⽚范围:⽔川镇(关家沟村、西峡⼝村);四龙镇(双合村、民勤村);强湾乡(聂家窑村、⽩崖⼦村、强湾村)。

补偿标准:⽔浇地:34464元/亩;旱地:14864元/亩
三类区⽚范围:强湾乡(麦地沟村);武川乡。

补偿标准:⽔浇地:30240元/亩;旱地:13008元/亩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民政府规定执⾏。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法精神,征收农民⼟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活⽔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地利⽤较好,⽽使⼟地年产值远⾼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农⽤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4006161660)。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甘价房地[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9号2001年4月10日)武威地区行署物价处、土地管理局:你们《关于转报<关于审批天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报告>的报告》(武地署价[2000]109号)文收悉。

经审核,现对天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从汽车运输公司西北角开始,沿运输公司北面界址线向东至东北角界址点,再向北至阴洼山居民地东北角折向东至岔口驿粮管所西南角、沿粮管所西边界址线至85米处,拐向东(105米)至炮师界址点,沿炮师南界址线至东南角界址点,向东北至金矿家属院界址点,沿金矿家属院南界址线至东南角界址点,然后向南沿林地边缘至皮毛加工厂东北角(大隆路中线相交),拐向西沿大隆路中线至92米处,拐向南沿巷道中线至林业局锅炉房,拐向西继续沿巷道中线至保险公司,沿保险公司界址线向北至东北角界址点,拐向西沿保险公司北面界址线和天祝冷库北面界址线至冷库西北角址点,拐向南沿界址线约30米处,拐向西沿天祝一中与小学之间界址线至312线,沿312线向北280米拐向西110米(耕地中间),再拐向北至运输公司西南界址点,沿运输公司西界址线至西北角界址点(起点)。

面积为984.2亩。

Ⅱ级地:二级地共三块。

第一块位于城区南侧,从祝贡路小学西角界址点、312线边缘起向东沿祝贡路小学冷库经营部、保险公司、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北边界址线至林业局锅炉房向北沿巷道包括皮毛加工厂在内,向南沿林地边缘至县医院东北角,拐向南至华藏苗辅东南角、再拐向西至220米处,然后向北至煤炭公司大门口,拐向西至乡镇企业局西南角南30米处,继续向南至200米处耕地中,再拐向西至212线边缘,向北连续起点。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公共服务项目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公共服务项目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公共服务项目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公共服务项目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公共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一、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表1)二、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见附表2-1、2-2)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五镇一街道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见附表3)四、执行时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从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3日附表1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级别界限范围土地级别级别界限白银区Ⅰ级共一片。

东以银山路、银光一号路为界;南以京藏高速、强湾路、南环路、天津路、109国道、会宁路、长安路为界;西以西环路为界;北以白银铝厂北铁路线、北环路南铁路线为界。

Ⅱ级共一片。

围绕Ⅰ级地,东以王家岘乡水泥厂至石料厂道路、水泥厂东围墙、铁路线为界;南以京藏高速、银光实业公司至银光聚银化工公司道路、支三路、324县道西750米线、京藏高速、兰州路、福州路为界;西以下孤山山路、双崖路、铁路线为界;北以定级边界为界。

Ⅲ级共两片。

1片区位于西北铜。

2片区围绕Ⅱ级地:由定级范围线和沿黄快速通道、大河沟、331县道、大王沟、雒家滩路、109国道、红星路、尾矿坝西边界所围成的区域。

Ⅳ级在定级范围内,除Ⅰ、Ⅱ、Ⅲ级地以外所有土地。

平川区Ⅰ级共一片。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
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3]39号
【发布部门】白银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39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的拓展,土地资本的投入显著增加,土地开发的强度明显加大,现行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各地的现实状况及真实价格,很难为政府加强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为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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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
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房地[2003]21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停止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
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价房地[2003]211号2003年7月14日)
白银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申请批准实施白银市区基准地价的报告》(市国土资发[2003]83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市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
Ⅰ级地:由工农路、友好路、建设路、四龙路、东山路、红星街、东星街所围成的区域。

面积为203.05公顷。

Ⅱ级地:共有三片。

第一片位于Ⅰ级地东北侧,由铁路线、大河沟和汽车队东墙围成的区域;第二片位于Ⅰ级地南侧,由东山路、王岘路和供电局西南角围墙围成的区域;第三片位于白银针织厂和针布厂厂区。

面积为151.0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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