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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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公司按揭工作管理,加快销售资金回笼速度,结合按揭工作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主业为房地产的各级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按揭楼盘准入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在项目开盘前20个工作日将选择按揭行所需开盘信息资料明细以书面形式送达该公司营销负责人。
第四条营销负责人必须在开盘前15日,将开盘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交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当地银行具体情况,如各行受理速度、放款规模等进行充分调研,选择能够满足公司业务机构,并将上述单位需要的各项资料及时提供,项目开盘前5日签订《银行贷款准入协议》,完成项目准入审批手续。
第三章按揭资料收集、移交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须在开盘前5日获取按揭行对按揭资料的要求,同时书面送达该公司营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按揭行按揭政策及时掌握,当该按揭行对按揭资料要求变化时,财务负责人须及时告知营销负责人。
第七条各公司营销负责人收到按揭行对按揭资料要求后,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以会议形式传递给开盘项目的案场负责人、置业顾问、客服人员。
第八条置业顾问须于认购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相关按揭政策,提前准备按揭资料。
第九条置业顾问将客户查征信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按揭专员(银行需要客户本人签字才能查询、办理征信的,由置业顾问事前协调客户办理),按揭专员于当天(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客户征信信息反馈给各置业顾问。
节假日期间,因银行系统无法查询客户征信,客户直接交首付款的,财务须收款,考虑客户原因可先网签合同,但不形成有效签约,即合同不得盖章、不计算签约额、不得合同到房管局鉴证备案。待确定客户征信无问题,满足贷款条件时可转入有效签约。
第十条置业顾问须在客户认购后7个自然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须符合按揭行要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该客户的按揭资料收集,交予按揭专员审核(包括合同),按揭专员须于接到完整资料第二个工作日送达按揭行,并按送达资料信息编制受理回单。回单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借款人姓名、房号、合同总价款、贷款额、银行收件人确认签字。
其中若有因按揭资料未通过按揭行审批的,按揭专员须在第二个自然日通知置业顾问,由按揭专员负责将资料取回,交予项目案场负责人,在5个自然日重新补充资料,并按报送银行的相同程序重新报
送。
第十一条相关按揭资料包括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者提供单身证明)、符合按揭行规定的相关收入证明或其他涵盖的容。
为防止因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银行要求而被退回,影响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特对提供资料标准要求如下:
1、销售合同:买卖双信息全部录入并准确无误;双签字有效;已备案(视按揭行要求由客服经理完成)。
2、首付款凭证:满足贷款要求比例;字迹清楚;信息全面。
3、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信息全面;文字清晰。
4、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全面;文字清晰。
5、收入证明:满足贷款月供要求,即除去人口开支、房贷车贷等支出后,当月纯收入满足贷款月供需要或按当地银行具体要求进行测算,并提前告知客户进行准备。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客户工资明细、流水、纳税证明、税票等。
7、开盘前财务负责人组织营销系统与银行对接,就以上提供资料的合规性由银行负责讲解说明,并提前向客户宣传,把符合规定的制式文本榜说明。对提交银行的首付款凭证、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资料需加盖长条章并注明“此证件仅限于办理**项目客户按揭贷款”的字样。
第四章银行审批
第十二条若按揭行给予受理,按揭专员应督促按揭行及时完成该批次按揭贷款的审批,商业项目应在30天完成审批,除商业外项目一律在15天完成审批。(聊城、所有项目30日)
第十三条若按揭行审批过程中及审批通过后,需要客户亲自签字确认才予以受理的,按揭专员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置业顾问,置业顾问自接通知起3个工作日督促完成签字确认。
第五章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若按揭行审批前须提交备案合同,客服经理自签约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备案,并将备案合同移交按揭专员转交银行。
第十五条若按揭行审批前无须提交备案合同,客服经理最晚于银行审批通过次日接到按揭专员通知日期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工作,并将备案合同、预告登记证、预抵押登记证明移交按揭专员转交银行。
第六章放款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应积极协调按揭行,对银行审批已通过的按揭贷款,须在规模释放3个工作日放款至公司账户。
第七章补交尾款或退房
第十七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自然日未收集完善按揭资料,或接到按揭专员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未补充材料,或客户原因无法办理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之日起2个工作日,置业顾问、客服经理通知法律顾问并发出律师函,要求客户5个自然日补充按揭资料或补交尾款,并将客户签收记录或邮寄记录移交按揭专员复核。
第十八条自律师函发出之日20个自然日客户仍未补交尾款或办理完结备案预抵押手续及银行审批通过,客户拒绝按时办理签字手续须发出退房通知,自发出退房通知10个自然日办理完结退房手
续。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营销负责人未能在开盘前15个自然日,将开盘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交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给予营销负责人1000元/每批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未能在项目楼盘开盘前5个自然日确定2家以上(含2家)按揭行,给予财务负责人1000元/每批次的经济处罚(受营销负责人未能按文件规定节点提供资料或缺乏其他必要证件影响除外)。
第二十一条置业顾问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客户资料的收集并移交按揭专员的,或规定时限提交银行要求补充的客户资料的,或规定时限完成督促客户签字确认的,按如下式处罚:
营销负责人、案场经理、置业顾问提成按如下比例发放:超规定时限5天以发放提成90%,超规定时限10天之发放80%,超过规定时限15天70%,超规定时20天限按60%发放,超规定时限25天提成不再发放。
第二十二条客服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按如下式处罚:
超规定时限5天以发放提成80%,超规定时限5天不再发放提成。
第二十三条未能在规定时间通知法律顾问并发出律师函,对营销负责人给予50元/延误1日/套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