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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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

国际核事故分级标准(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INES)制定于1990年,作为核电站事故对安全影响的分类,旨在设定通用的标准以及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INES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的核能机构(nuclear energy agency, NEA)设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监察。

核事故分级类似于用于描述地震的相对大小的矩震级。每增加一级代表事故比前一级的事故更严重约10倍。相比于事件强度可以定量评估如地震,而人为灾难的严重程度如核事故,更多的是受制于解释。因为解释的难度在于事件发生很久之后,事故的INES等级才被评定。

核事故分为7级,灾难影响最低的级别位于最下方,影响最大的级别位于最上方。最低级别为1级核事故,最高级别为7级核事故, 但是相比于地震级别来看,核事故等级评定往往缺少精密数据评定,往往是在发生之后通过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来评估等级。7个核事故等级又被划分为2个不同的阶段。最低影响的3个等级被称为核事件,最高的4个等级才被称为核事故。

中文名

国际核事故分级

外文名

InternationalNuclear Event Scale

设定时间

1990年

设定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

级数

7级

目的

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

级别排序

类似于地震级别

简称

INES

目录

1.▪起源与基本意义

2.▪国际核事故分级表

3.▪国际核事故分级表的主要内容

4.▪国际核事故案例

起源与基本意义

为了保证核与辐射安全,取得公众的信赖,世界各国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中,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制定了一整套理论和原则,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颁布并严格实施。

但是,核设施不可避免会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为了避免误传、误导、谣言、夸大、缩小、隐瞒等现象的发生,使公众和媒体及时而准确地了解真相,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1986年主持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我国于1986年9月26日签署了该公约。

核事件是十分复杂的,如果使用专业性的术语进行通报,缺少专业知识的公众和媒体很难理解其所达到的程度,这就需要有一种易于理解的统一的术语向公众媒体通报核设施所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使核工业界、新闻界和公众取得对事故的共同理解。为此目的,199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共同组织国际核能专家编制了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并于1991年4月使用。目前,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在全世界有60多个国家使用。

国际核事故分级表

国际核事故分级表把核事故共分7级,其中将对安全没有影响的事故划分为0级,影响最大的事故评定为7级。根据是否有辐射对公众产生影响,核事故又被划分为2个不同的阶段,其中1级到3级被称为核事件,而4级到7级才被称为核事故,0级在事故评定范围中,称为偏差[1]。

级别说明准则实例

偏差0级偏差安全上无重要意义2008年斯洛文尼

亚科斯克核电站

事件

事件 1级异常超出规定运行范围的异常情况,可能

由于设备故障,人为差错或规程有问

题引起。2009年法国诺尔省葛雷夫兰核电站事件2010年中国大亚湾核电站事件)

2级事件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仍具有足够纵

深防御,仍能处理进一步发生的问

题。

导致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超过规定年

剂量限值的事件和/或导致在核设施

设计未预计的区域内存在明显放射

性,并要求纠正行动的事件。卡达哈希核电站事件

3级重大事件放射性向外释放超过规定限值,使用

照射最多的厂外人员受到十分之几

毫西弗量级剂量的照射。无需厂外保

护性措施。1989年西班牙范德略斯核电厂事件

1955-1979年英国

导致工作人员受到足以产生急性健康影响剂量的厂内事件和/或导致污染扩散的事件。

安全系统再发生一点问题就会变成事故状态的事件,或者如果出现某些始发事件,安全系统已不能阻止事故发生的状况。塞拉菲尔德核电站事件

2011年日本福岛第二核电站事件(其中1、2和4号机组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核事件)

事故 4级没有明显

厂外风险

的事故放射性向外释放,使受照射最多的厂

外个人受到几毫西弗量级剂量的照

射。由于这种释放,除当地可能需要

采取食品管制行动外,一般不需要厂

外保护性行动。

核装置明显损坏。这类事故可能包括

造成重大厂内修复困难的核装置损

坏。例如动力堆的局部堆芯熔化和非

反应堆设施的可比拟的事件。

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受到很可能发

生早期死亡的过量照射。

1973年英国温茨

凯尔后处理装置

事故

1980年法国圣洛

朗核电厂事故

1983年阿根廷布

宜诺斯艾利斯临

界装置事故

1993年俄罗斯托

木斯克核事故

1999年日本东海

村JCO临界事故

2006年比利时弗

勒吕核事故

5级具有厂外

风险的事

故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数量上,等效

放射性超过1014-1015Bq I-131)。

这种释放可能导致需要部分执行应

急计划的防护措施,以降低健康影响

的可能性。

核装置严重损坏,这可能涉及动力堆

的堆芯大部分严重损坏,重大临界事

故或者引起在核设施内大量放射性

释放的重大火灾或爆炸事件。

1952年加拿大恰

克河核事故

1957年英国温思

乔火灾(温茨凯尔

反应堆事故)

1979年美国三哩

岛核电站事故

1987巴西戈亚尼

亚医疗辐射事故

6级重大事故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数量上,等效

放射性超过1015-1016Bq I-131)。

这种释放可能导致需要全面执行地

方应急计划的防护措施,以限制严重

的健康影响。1957年苏联基斯迪姆后处理装置(现属俄罗斯)事故(克什特姆核事故)

7级特大事故大型核装置(如动力堆堆芯)的大部

分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典型的应包

括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放射性裂变产

物的混合物(数量上,等效放射性超

过1016Bq I-131)。这种释放可能有

急性健康影响;在大范围地区(可能

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有慢性健康影

响;有长期的环境后果。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现属乌克兰)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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